未成年人玩密室逃脱受伤,谁担责?
2023-08-15
2022年8月,15岁女生黄某某与同学一行六人前往位于南京市新街口附近的一家密室玩。他们购买了一个名为“逃生之电锯惊魂”密室逃脱游戏,游戏难度为“重度恐怖”,适合玩家为“高级玩家”。该密室游戏的内容主要是由店方工作人员扮演“电锯狂魔”,在暗黑的场地内追赶玩家并制造恐怖气氛。游戏过程中,黄某某为抵御店方工作人员进入房间,用手撑抵房门时受伤,后经影像检查诊断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
黄某某的父亲黄先生表示,女儿手部受伤后立即告知工作人员自己受伤、手部非常痛,并反复要求停止游戏但遭到拒绝,最终只能忍痛等待至游戏结束。由于当时已临近开学,女儿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黄先生认为,密室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未成年人尽到适龄限制及保护义务,游戏剧本内含恐怖、暴力、血腥元素,却毫无顾忌招待未成年玩家进场游戏,甚至在游戏过程中对未成年人采用暴力手段进行人身攻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商家则认为黄某某已满15岁,可以参加这款密室逃脱游戏,且游戏前已告知她相应风险,还签订了免责责任书,商家承担全部责任不合理。签订《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可以免责吗?对此,法院认定《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系密室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格式化协议,且相关约定旨在对原告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条件免除被告方的责任,该免责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经营者、管理者对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的密室经营者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黄某某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2023年5月16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江苏首例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娱乐活动致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商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摘编自“人民网江苏频道”)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作为一种新兴娱乐项目,密室逃脱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游戏参与者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秦淮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朱教莉表示,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江苏首例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受伤索赔案件,本案判決旨在准确把握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尤其经营者面对未成年游戏参与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为经营者划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前提和保障范围,引导剧本娱乐行业规范经营,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扎实勤勉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人身损害。
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曾于2022年6月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编辑 吴元梓 11594923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