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与他律:媒介规制的两面性
——以“青少年模式”为例
2023-08-13黄昕怡
□黄昕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生态给网络内容生产规制带来挑战。《2020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达1.83 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4.9%,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1]青少年始终是媒介内容规制所要保护的核心群体,如何让青少年群体在复杂的网络空间里进行健康有益的网络活动已成为热点议题。
自2016 年推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来,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下,各大媒介平台上线了防青少年沉迷系统——青少年模式。以抖音为例,14 岁以下实名认证用户全部进入青少年模式且无法自行退出。“青少年模式”的开启在使得青少年网络空间得到进化的同时也在运行中遭到了诸多质疑,质疑其“形同虚设”,[2]受众反馈其效用普遍较低,在青少年保护上出现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自律与他律的错位:青少年网络空间的消解
“自律”与“他律”的概念是由布迪厄提出,他还进一步提出新闻场,认为新闻可以被看作一个独立的场域。而在青少年网络空间中,“青少年模式”的引入是行业自律影响下的结果,各平台纷纷响应国家政策方针,进行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同样也是在他律作用下,从国家层面强制性加强净化青少年网络空间的行为。
自律的两面性——责任与利益共存。 作为媒介机构来说,它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也是市场竞争中的驱利者。在“青少年模式”搭建的过程中,媒介机构一方面承担了净化青少年网络空间的责任,但是一方面也要承担平台运营的成本,并且需要结合青少年群体的需求不断进行升级。因此,“青少年模式”是行业内出于社会责任所进行的行业内部调整,并且此次调整是在他律性的作用下进行的一种较为被动的调整。行业的自律性具有两面性,它既是责任的履行者也是利益的拥有者,两种角色的交错使得“青少年模式”处在一个空白地带,并未成为一个驱动力很强的网络规制行为。
他律的两面性——监督与管理共存。从2016 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颁布到2019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该法律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全面规范,他律性使政府在宏观层面一直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维护,他律性不仅是指在政府强制性执行层面的强管控性,同时还承担着一个监督者的角色,主要是监督行业的执行、用户与行业之间的协调等,两种角色重叠给他律性带来更高的追求和标准,既要规制也要监管。
自律与他律的交错——青少年网络空间被消解。不管是自律层面还是他律层面,都存在着双重角色所产生的矛盾冲突,自律与他律之间紧紧相融合又层层叠加,导致自律与他律的部分内容和环节产生错位,青少年网络空间与最原始的初衷“背道而驰”。现如今受众普遍对“青少年模式”的反馈评价较低,仅有三成青少年认为“青少年模式”对于使用时长和使用时间的限制对防沉迷有效,更多的青少年认为“青少年模式”并没有阻碍他们上网[3],使得青少年的网络空间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并且还存在着消解趋势。
双重视域下的“青少年模式”发展困境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小学生短视频使用特点及其保护》调查数据显示,超三成的青少年认为“青少年模式”用处不大,并且在开启“青少年模式”后仍存在低俗内容。针对“青少年模式”面临的诸多困难与挑战,笔者认为在双重视域下更能检视“青少年模式”的发展困境及其原因。
自律性层面:先天性不足,功能性落后。 一、内部监管较弱,把关角色缺位。对于平台本身而言,“青少年模式”是一个被动型的自驱力较弱的媒体产物,各平台对其投入较低,并且容易在流量的诱惑之下无法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管成为摆设,缺少内部专业的监管环节。通过参与观察发现,开启“青少年模式”后可以将大部分的低俗内容过滤掉,但是仍存在不适合青少年群体接触的不良内容,且缺少针对青少年群体不同年龄段的内容分级把关,把关角色的缺位使得青少年的年龄与网络内容无法衔接,因而容易产生注意力转移和排他性。
二、内容池碎片化,知识空间解构。在针对青少年指定的内容生产中,内容话题繁琐且复杂,并且有许多受众反映其“低龄化”“幼儿化”,并不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内容池的碎片化以及内容单一、无趣都成为“青少年模式”无法真正融入青少年网络空间规范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内容池丧失自主性和趣味性的同时,也使得知识空间的建构变成了解构,受众产生排斥性情绪,不能达到传递知识的目的。
三、反馈渠道闭塞,双方沟通不畅。在“青少年模式”中由于受众较为低龄,平台就选择简化反馈渠道甚至进行关闭。以抖音平台为例,在抖音的“青少年模式”中,可以看到符合相关年龄的内容,但是在保持原视频的同时取消了评论区,也就是说在抖音进行网络行为的青少年没有了表达渠道以及和视频互动的权利,属于单向的媒介内容传输,这种单向输出极易使青少年群体产生对抗式解读。没有互相沟通的渠道就会造成沟通不畅,进而产生抵抗情绪,当情绪无法消解时青少年群体更容易对模式产生排斥,最终“青少年模式”也会沦为应付家长的摆设。
四、媒介技术失范,准入机制涣散。各平台之间青少年用户的面部识别技术有强有弱,而青少年用户的网络信息知识储备之强,可以很轻松地绕过信息识别,极其考验青少年的自我约束能力。在识别方法上也无法准确地通过指纹识别、面部识别、家长联机操作等技术甄别青少年的身份,这就导致“青少年模式”只能依靠用户自主选择,而非识别身份后进行运行。在青少年用户卸载了短视频APP 重新安装后,“青少年模式”也随之消失了,短视频平台未能对青少年身份进行再次识别。
他律性层面:宏观性把控,微观性失控。 一、宏观上的把控难以调和现有发展矛盾。《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得“青少年模式”首次上升为法律层面,但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根本无法调控原有矛盾。在宏观把控层面上对于“青少年模式”的构建上,标准不一,依然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要求。也正是由于标准的缺位,对于“青少年模式”的使用说明不清晰,自主权都交付于网络平台自行决定,导致网络平台只要上线所谓的“青少年模式”就是履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设定的义务,这显然是缺失微观性措施。
二、微观上的监管缺失使得行业规范性薄弱。平台的“青少年模式”的自主经营性虽然得到增强,但却忽视了对该模式的更新,即使是在监管之下短视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对于青少年的使用时长、使用时段、使用功能进行了限制,但它们还是处于一种分离状态,数据分散导致无法形成互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开启了“青少年模式”,青少年仍然可以在不同的短视频APP 进行使用[4]。此外,平台协作性较差,导致无法制定出统一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也相对滞后,无法相互督促,相互补充。就目前而言,“青少年模式”的发展并不完善和成熟。
自律与他律的归位:多方互动协同发展
在自律与他律的双重视域下,“青少年模式”的发展在近几年中依旧存在诸多如功能性失效、准入机制涣散、内容不充足、用户黏性低等问题。正是由于自律与他律的互相交错,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更应该对自律与他律进行有效调整,使其归位,实现互相合作、信息互通的协作发展,共同促进“青少年模式”发挥实效,切实保护青少年的网络空间,提升该模式的积极影响力。
自律层面:明晰责任意识,建立行业规范。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维护青少年网络空间。在“青少年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各大媒介平台具有主要责任,有责任致力于保护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因此必须加强责任意识。“青少年模式”内容输出时,不可以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单向输出。虽然要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但也应保障其表达权、知情权,如腾讯在2022 年就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携手打造了《给孩子们的大师讲堂》公益项目,被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办公室作为优秀校外青少年教育内容纳入联合宣传机制框架。
二、多平台合作,树立行业规范,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青少年模式”的发展时间较短,各平台也上线不久,因而还较为分散,各自为战,使得行业规范无法建立,也无法互通合作,没有相应的竞争机制也使得该模式内容更新缓慢,所以应当加强行业之间的协作,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以竞争促发展,促使各大平台进行优势竞争,积极在内容创作、技术协作、黏性培养上等形成联动,通力合作,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共赢结局。
他律层面:细化内容标准,明确奖惩力度。 一、细化内容标准,规制落到实处。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青少年,并且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特意在2019 年增设“网络保护”章节,但是宏观调节上的细节严重缺失,如一些行业标准制定尚未完全等问题。英国采用的ICRA 网站标签标准,通过分级和筛选系统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适宜内容的侵害,帮助网络用户找到想要的和可信赖的容,并为自己或孩子过滤掉不想要的内容。[5]因此,我国要明确行业内容标准,精确锁定问题,予以准确解决“青少年模式”出现的现有问题。
二、加强行业引导,出台相应奖惩规制。布迪厄认为新闻场域具有“高度他律性”的特征,因为新闻场域是一个“自主程度极低”的存在,受制于收视率逻辑,在与经济场和权力场的斗争中逐渐滑向他律这一极。[6]可见,他律对于新闻场域而言具有强化的引导力,这表明要发挥他律对行业规范、具体行为的指导,并明确惩罚制度,对于积极的“青少年模式”内容等给予奖励,发挥行业带头作用,如腾讯的《给孩子们的大师讲堂》已经入选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今年印发的《2022 年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点实事清单》,印证了相关部门对网络平台用优质内容助力青少年成长方式的鼓励和认可。相应地,对一些违规的模式设置内容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净化行业空间,以形成优胜劣汰的行业格局。
自律与他律协同式发展。 一、强化技术把关力度,充实内容协作。在“青少年模式”中,大部分软件都可以自主选择规避,青少年仍存在着暴露在成年网络世界的风险,因此要加强三方的技术协作,单靠行业的社会责任与技术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层面可以进行技术补充,相互合作,如一些软件的青少年用户能够浏览不符合规范的内容,那么就可以在社会网络层面进行阻止,形成多重保护。在内容创作上应该吸引三方交互,形成教育网络空间,激发学生的自主能动性和创作能力,如学校可以开展关于“青少年模式”的教育宣传和内容创作投放机制,并构建青少年的社群网络,发挥青少年的社交属性,鼓励他们去表达。家庭层面也要多加强亲子互动交流协作,比如开展亲子主题的网络知识竞赛等,让“青少年模式”内容更加丰富和完整。
二、形成三方监管同心圆,共筑青少年健康网络环境。青少年在成长期间往往需要获得更多的关心与爱护,行业在履行责任的同时也要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符合,步调一致。同样地,国家的他律之手也应加强与行业的合作,两者共同协作,形成社会监管网络,保证青少年的网络空间安全,相互补充,弥补“青少年模式”的硬件漏洞等。除了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准入门槛和国家进行严格把关监管以外,家庭也是加强青少年保护的重中之重。家庭作为重要的三方阵地之一,也应积极落实家庭的监管责任,形成三方通力合作,充实“青少年模式”的互动内容,寓教于乐,使得监管有效,共筑健康网络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结语
总的来说,“青少年模式”的引入是净化青少年网络空间的一个良好开端,但是随着青少年群体媒介素养、价值观念等的变迁,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也给“青少年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青少年模式”的发展凸显了社会的责任意识和行业的自律精神,以及国家层面对青少年网络空间保护的强他律性。因此,自律和他律伴随着“青少年模式”的未来发展,而只有将自律与他律进行相互协作,才能共同营造清朗的青少年网络空间,真正让网络内容服务于青少年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