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文写作中的作者署名与致谢
2023-08-08《血栓与止血学》编辑部
我国著作权法公布以来,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作为医学科技期刊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著作权法。 为此将本刊对作者署名和致谢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1 作者署名的意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1.1 署名的意义
(1)标明论文的责任人,文责自负。 (2)医学论文是医学科技成果的总结和记录;是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和智慧创造的结晶;也是作者对医学事业做出的贡献,并以此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的客观指标;是应得的荣誉;也是论文版权归作者的一个声明。 (3)作者署名便于编辑、读者与作者联系,沟通信息,互相探讨,共同提高。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做更改;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脚注于同页左下方。
1.2 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 (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 (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 以上3 条均需具备。 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 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致谢部分。 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 位作者负责。 在每篇文章的作者中需要确定1 位能对该论文全面负责的通信作者。 通信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如在来稿中未特殊标明,则视第1 作者为通信作者。 第1 作者与通信作者不是同一人时,在论文首页脚注通信作者姓名、单位及邮政编码。 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附本人亲笔签名同意在本刊发表的函件。 集体署名的论文于文题下列署名单位,于文末列整理者姓名,并于论文首页脚注通信作者姓名、单位和邮政编码。 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将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列为通信作者。 通信作者只列1 位,由投稿者决定。
2 致谢
对给予实质性帮助而又不能列为作者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文后给予致谢。 但必须征得被致谢人的书面同意。 致谢应避免以下倾向:(1)对确实给予了帮助的单位或个人,甚至用了他人的方法、思路、资料,为了抢先发表,而不公开致谢和说明。 (2)出于某种考虑,将应被致谢人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了作者和被致谢者的权利和义务。 (3)以名人、知名专家包装自己的论文,抬高论文的身份,将未曾参与工作的,也未阅读过该论文的知名专家写在被致谢中。 被致谢者包括:(1)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 (2)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3)协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 (4)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5)做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阐明其支援的性质。 (6)其他需致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