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坚持“依法办事”思想
2023-08-07王宏炜
王宏炜
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开拓者,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提出“依法办事”思想,并强调其包含“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两个重要方面,还强调“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成为守法的模范”。当前,重新考察董必武坚持“依法办事”的论述和言行,为更好地理解其思想内涵,继承我们党遵纪守法的优良传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法制建設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各种法律多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针对新中国法制缺失的状况,董必武强调,“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①。因而,他反复强调要有法可依,将立法工作置于政法工作之前,明确指出“法制建设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针对当时的国民党旧法律,他指出:“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②破旧是为了立新,他坚决倡导废除旧的法律,积极领导和参与新中国的立法工作。在主持政务院工作期间,他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针对毒害中国人民百余年的鸦片烟毒问题,指示内务部起草关于禁止鸦片烟毒的命令,并强调“禁毒一定要把禁种、禁运、禁吸三者结合起来进行,才能彻底解决”③的方针,随后通过的《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充分体现了这一方针。《通令》下达后,全国各地随即掀起一场群众性的禁烟禁毒运动,毒害中国人民百余年的鸦片烟毒随之被最终清除。
他强调要通过制定法律,为新中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1954年1月14日,他在政务院第202次会议上指出:“为什么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因为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正是秉持这样的理念,他积极领导和参与相关立法工作。1949年6月参加新政协筹备会并负责第四小组工作后,他主持起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于9月22日在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对组织法的相关内容作了说明,如:国家名称问题,用“共和国”说明我们的国体,“人民”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及爱国民主分子。国家属性问题,把人民民主专政中阶级间的关系讲清楚,“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和“四个阶级联盟”是新民主主义的特质。此外,他还参与其他法律的制定,为实现有法可依作出重要贡献,受到毛泽东的称赞,如毛泽东在看了由董必武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送审稿后,称赞其“熨熨贴贴”。
针对当时立法工作存在着对制定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按程序立法的现象,他提出严厉批评并指示对法律要有严肃认识。1954年5月18日,在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他列举了频繁修改法律的乱象,以贸易部对《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为例,强调:“一个法律在一个月的时间就修改四次,甚至其中竟一天修改两次,这样的法律怎样叫人家遵守呢?”他在主持或参与制定法律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严肃立法,对以后的立法工作合乎程序性、严肃性起到示范作用。
“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是法治建设的实质所在。董必武指出:“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④。他指出:“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⑤他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格外重视法院的依法审判工作。
1954年12月,他在阅览《关于绥宁县“放蛊”案件的检查报告》时,发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当地司法人员没有依法进行审判,轻视证据而看重口供、甚至采取了刑讯逼供的错误审讯办法。指出,这是一起反映少数审判人员错误审判作风的典型事例,相当具有代表性。随即向中央写报告,并于1955年1月21日将这份报告转报中共中央。毛泽东阅后批示:“此件可以批发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及政府党组,并登党刊,借此引起法院——工作人员注意,改善审判作风。至于错判‘放蛊事件,不过是不良作风表现在若干案件上面而已,应使重点放在改善作风。”随后,董必武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开的司法座谈会上再次指出,湖南省湘西地区绥宁县“错判‘放蛊”的审判作风妨害了依法审判工作,并在座谈会结束后,他同一些省、市法院院长进行交流时指出:“如果这种错误的审判作风不改,法院工作就不可能搞好,群众就会说:‘天在那一边亮了,在我的头上还是一朵乌云。群众就会反对我们,我们就会变成革命对象。”⑥在他看来,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审判,是否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与党的领导地位的巩固与否密切相关。
他还前往基层进行考察调研,坚决要求地方法院要有法必依、依法审判。1955年10月,他以中央代表身份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庆祝活动,结束后主动给中央办公厅去电,申请在返回途中了解甘肃地方法院及政法方面的情况。在听取汇报时,有位同志反映了一起大案,此案报到省里,省委主管政法的书记已经批准,但政法部门领导同志持保留意见,目前判决尚未执行。第二天召开座谈会时,他专门听取了案情的详细汇报、弄清了原委。他指出:群众中的封建迷信不能只靠政府的强制命令来解决。他将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讲话中提出的“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写成条幅,赠给当地政法机关。会后,又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改判,受到群众的拥护,也使法院干部受到一次人民民主法制的深刻教育。当地群众和干部说,董必武“一副对联救了四条人命”,赞颂他为人民纠正了冤案。他反复强调各级人民法院检查出来的冤案、错案,应该依法进行平反和改判,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成为守法的模范”
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与否,关系到全社会依法办事与否。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普遍较低。董必武经过充分调研发现,人民群众不信法和不守法是由于他们长期以来受到统治阶级的压迫,对于不能维护自身利益的国家法律产生了仇视心理,进而也不能欣然接受新中国法律。针对这一问题,他强调:“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是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⑦他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存在“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⑧的居功自傲心理。这些党员干部不重视法律,对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守法的局面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阻碍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因此,他要求:“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成为守法的模范”,严厉打击党员领导干部的犯罪行为。
1954年5月,他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出倡议: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955年3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对于违法乱纪的党员,他强调:“党员犯法,加等治罪。这不是表示我们党的残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他还在1957年3月的一次讲话中指出,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另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他认为要实现群众守法,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遵纪守法方面要起到带头作用。
他不仅严厉打击党内不法分子,强调党员干部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自己就是遵纪守法的模范。1949年冬,董必武到南京出差,随行人员发现他早年在南京办事处工作期间乘坐过的一辆黑色“别克牌”小汽车,认为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想把车要来带回北京供他使用。他得知后,严肃地对工作人员说:“我和你们约法三章:不许向地方要东西;不许以我的名义在任何部门搞活动;不许接受礼物。你们若是违反了,我就送你们到公安局去。”⑨此后,不论谁调到董必武身边工作,他都首先申明这个“约法三章”。在他模范守法的严格要求和表率引领下,身边工作人员都认真遵守各项规定,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
他还总是严格要求子女及亲属遵纪守法,不搞特殊化。1954年秋,他率领代表团出国访问。临行前,长子董良羽托警卫秘书买台照相机,于是警卫秘书就通过大使馆同志帮其买了一台。董必武知晓后,严厉批评了儿子,随即让警卫秘书带着相机和买相机的钱到外交部做检讨,并请外交部的同志选择留钱还是留相机,最后外交部的同志决定把相机留下作为公用,钱讓秘书带了回去。他也曾在信中对亲戚提出批评:“除了法律规定的职权外,任何人没有特权。在你的思想中对这点似乎还不很清楚。”
他不仅强调要依法办事,而且自己也是依法办事的模范。在镇反运动时,邵力子的一个亲戚孙某被群众揭发在新中国成立前有严重犯罪行为。邵力子是他的老朋友,但他得知此事后,未因孙某同邵力子有亲戚关系而徇私情。他电告当地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置时又派秘书去征询邵力子的意见,邵力子也主张依法处理。最后孙某受到法律制裁。1964年,他到旅顺海军基地视察,当地干部设宴招待。当看到餐桌上摆满好酒好菜,他对秘书说:“中央有明文规定,待客不准摆宴,为什么还准备这么多的酒菜?”随后回房闭门不出。地方干部看到他的反应,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只得站在门口默默等待,不敢贸然前去敲门。秘书出来后,当地干部急忙上前询问,秘书回答说:“中央明文规定,待客不得大摆宴席,董老很生气,说不把名酒和名菜撤掉,今天的午饭他就不吃了。”当地干部急忙解释,这是他们潜水中队在潜水训练时,顺便带上来的海味,改善改善生活。即使是这样,他还是强调禁止大摆宴席与铺张浪费,当地干部只好把好酒好菜都撤走,只留下少量海鲜,他才答应吃这顿便饭。
总之,董必武结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建设实际而提出并坚持的“依法办事”思想,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的重要理论成果,在新时代依然历久弥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⑩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在面临重大考验的关头,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值此之际,回顾董必武坚持“依法办事”思想,对于深入理解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④⑦⑧《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419、346、342页。
②⑤《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52页。
③⑥《董必武传》(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13、875-876页。
⑨胡传章、哈经雄编:《董必武传记》,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8页。
⑩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本文系2020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C1272)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编 王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