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帮助权融入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与路径
2023-08-07尹孝勉
尹孝勉
技术帮助权融入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与路径
尹孝勉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塑造了全新的生活模式,数字弱势群体面临新的生活障碍,而传统的物质帮助在数字化生活中难以实现维持生活需要的目的。从法理视角看,有必要将弱势群体的帮助内容由物质帮助拓展至技术帮助,赋予公民请求国家提供技术帮助的权利。技术帮助权以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为典型主体,以维持公民生活需要为请求权内容,以捍卫人的尊严为保障目的,与物质帮助权的基本要素契合为技术帮助权融入物质帮助权提供技术路径。作为新兴权利的技术帮助权可以通过文义解释、原意解释与结构解释被物质帮助权吸纳,从而推定为物质帮助权的衍生权利。
技术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数字弱势群体;数字鸿沟;宪法解释
伴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与广泛运用,人类的社会生活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变革。历经变革的数字化生活虽然大幅提高了人类社会活动的效率,但是使数字时代的“弱势群体”陷入生活困境。从宪法学的视角看,这实质上是数字技术资源获取与使用不平等的体现。在数字社会,个人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的能力不仅影响其参与社会活动交往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一种“生存技能”,关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要切实解决老年人在各类生活场景中运用智能技术的难题,表明人们在数字生活中遇到的障碍受到国家高度关注,并积极采取举措。
2020年,宜昌一位老人被拒收现金医保费事件引起学界围绕如何缓解“老年人被智能科技边缘化”的问题展开探讨①。有学者主张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探索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模式。关爽[1]认为降低数字技术对老年人产生的侵蚀主要依赖于政府、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合作。徐倩[2]提出构建老龄友好型数字包容社会,既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也需要社会通过教育反哺、代际沟通等方式提升老年人的数字技能。另一些学者主张,从权利保障的层面构建规范的老年人权利义务体系。高一飞[3]认为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再分配、公共服务优化、权利赋能三个方面的内容。刘诗琪[4]提出在宪法权利安排上,确立技术帮助权作为立法的权利基础。王孟嘉[5]认为,将国家实施的技术帮助行为放置于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框架下研究,有助于破解国家给付技术帮助义务不足的困境。
综上,现有研究对数字弱势群体被智能科技边缘化的形成原因、具体表征以及因应路径等方面进行了颇有价值的探讨。尤其是提出确立作为宪法权利的技术帮助权的构想,并对技术帮助权的证成、实施路径及入宪问题作出详细阐释。但其偏颇之处在于对技术帮助权的宪法物质帮助权属性缺乏必要分析,忽视技术帮助权具有通过融入物质帮助权进入宪法规范体系的可行路径。事实上,利用新兴权利与既有法律权利部分内容的重合嫁接权利[6],或通过权利推定确认某种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7],是新兴权利进入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路径。以物质帮助权作为基础权利吸纳技术帮助权,不仅能充分利用既有权利资源承载公民请求国家履行技术帮助义务的内容,还为技术帮助权的实现提供最高效力保障。基于此,本文聚焦技术帮助权与宪法物质帮助权在典型主体、请求权内容以及保障目的等基本要素的最大交叉面,通过宪法解释使技术帮助权融入物质帮助权。
一、从物质帮助到技术帮助
技术帮助是为了弥补物质帮助的不足,在数字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维持公民基本生活的另一种帮助形式。本质上看,技术帮助是向使用数字技术存在障碍的公民提供一定的支持,满足公民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的需要。在现代信息社会,其实质是公民的帮助内容由物质帮助向技术帮助拓展。
(一)数字时代弱势群体物质帮助的局限
长期以来,法律规定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主要集中在物质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物质帮助权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基本权利约束的对象,有义务为处于生存困境的公民提供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货币、食物等物质资料。
作为维持公民生活需要的主要方式,物质帮助在数字化浪潮面前难以发挥既有的保障作用。首先,物质帮助难以应对获取物质资料的数字化手段。数字技术将人类的交互对象由物转变为应用软件,大多数情况下,人类不再直接支配具体的物,而是通过应用软件向智能设备发送指令,使其代替人类执行各种任务。随着数字技术深度嵌入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取物质资料很大程度上需借助数字化手段才能完成。当使用数字技术成为获取物质资料的必要手段,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也不足以保障公民获得物质资料。
其次,物质帮助不能满足公民维持生活需要的数字需求。数字技术以符号化形式将人类活动由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拓展,虚拟化的社会情境像柴米油盐一样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数字化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从可选项转为必选项。但由于数字技能的缺失,生活习惯等原因,部分弱势群体的数字需求并不能被满足。而物质帮助是立足于现实世界的传统生活模式向公民提供物资供应的帮助方式,不能适应人类活动场景的扩张,进而使维持公民生活需要的目的落空。尽管物质帮助对缓解数字鸿沟中的“接入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不能弥合由“使用沟”和“知识沟”带来的差距。
(二)数字技术对物质帮助内涵的拓展
物质帮助权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生活需要,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因此也被称为“最低限度物质帮助权”[8]。在数字时代,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不仅需要物质保障,也离不开技术帮助,在此意义上看,数字技术赋予了物质帮助新的含义。
一方面,数字技术促进物质帮助向获取物质资料的数字化手段拓展。当运用数字技术成为获取物质帮助的手段,数字化的获取方式不可避免地成为物质帮助的一部分。随着政务服务向数字化转型的进程加快,在一些领域,获取物质帮助必须借助一定的数字化手段。但部分弱势群体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老年人表现得更加明显。在养老领域,由工作人员“上门认证”或引导老年人完成“自助认证”[9],就是国家帮助老年人领取养老金提供的数字化获取手段。政府在运用数字技术提升行政效率与降低行政成本的同时,也应当帮助被阻隔在数字生活之外的群体获取物质帮助。如果物质帮助只是关注物质资料本身,忽略数字技术给弱势群体带来的阻碍,则难以实现预期保障。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促进物质帮助向维持生活需要的数字需求拓展。随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对数字技术的依赖与日俱增,维持生活需要的数字需求成为物质帮助的重要内容。数字时代,人们的生活高度依赖数字技术,尤其是数字医疗、智慧出行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智能化产品,逐渐取代以往的面对面服务,催生出诸多维持生活需要的数字需求。与获取物质资料的数字化手段相比,尽管满足维持生活需要的数字需求并不是为了获取物质帮助,不属于物质帮助的给付内容,但维持生活需要的帮助内容由物质需求向数字需求发生变化,表明物质帮助的内涵向维持生活需要的数字需求拓展,是其适应数字时代的应有面向。
(三)技术帮助权政策制度化的肇始
随着数字化进程加快,技术帮助在全社会蔚然兴起。学生公益团队、掌握数字技能的志愿者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数字技术帮助[10,11],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弱势群体的日常生活的数字障碍。但由于缺乏系统安排与统一部署,无法形成长效的保障机制。
为了有效弥合数字鸿沟,国家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帮助弱势群体融入数字生活。一方面,利用技术手段开发符合弱势群体使用需求的智能化产品。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针对老年人以及存在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肢体障碍的人士,开展互联网主要行业网站与老年人、残疾人常用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保障各类群体平等、安全地获取与使用信息。另一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学习数字技术的社会途径。2021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提出实施“开展数字助老助残行动”任务,依托老年大学、残疾人服务机构以及社区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以及各类平台,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数字素养和技能,推动智能技术在弱势群体中的普及应用。上述规定表明弱势群体的技术帮助需求得到国家的积极回应。虽然人们能够获得国家提供的技术帮助,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较低,且缺乏与履行义务相匹配的责任规则与救济途径,难以使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想得到切实维护,必须上升到权利的层面予以保障。
物质帮助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公民能够维持健康的、具有文化意义的最低生活水准”。[12]当物质帮助难以实现最低限度生活的保障要求,赋予弱势群体技术帮助权,促进帮助内容由物质帮助向技术帮助拓展就成为不可动摇的趋势。
二、物质帮助权吸纳技术帮助权的内在逻辑
技术帮助从内容上看是对物质帮助的拓展和延伸,从权利视角看,物质帮助权可吸纳技术帮助权。在权利主体上,物质帮助权与技术帮助权都以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为典型主体;在请求权的内容上,二者皆聚焦公民的日常生活,侧重维持公民的生活需要;在保障目的上,物质帮助权与技术帮助权为人的尊严的实现奠定必要基础。
(一)典型主体一致
权利契合的首要前提是看权利的主体范围是否一致。尽管技术帮助权与物质帮助权的权利主体并不完全重合,但具有相当一致的范围,皆以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为典型主体。
一般地看,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典型主体。《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物质帮助权的主体只限于法条规定的三种情形[13],但法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只是享有物质帮助权的典型主体。从法条释义看,丧失劳动能力是获得物质帮助的核心条件[14]。这不仅意味着年老或疾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列举情形,需要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才能获取物质帮助,也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可以使妊娠、工伤、失业等其他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公民被涵盖在物质帮助权的主体范围内,使法条未列举但应获得物质帮助的其他主体被纳入其中。
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不仅是物质帮助权的典型主体,也是技术帮助权的典型主体。对老年人而言,不仅技术发展与知识更新超出了他们的认知水平与学习能力,机体也逐渐发生退化,陷入数字困境的可能性大幅增加。疾病人群也会遭遇数字障碍,尤其是视力、听力及肢体等身体存在缺陷的残疾人,因不能与智能设备正常交互而被阻挡在数字化大门之外。此外,劳动能力的丧失与技术贫困密切相关,丧失劳动能力会极大地增加贫困的风险,由物质贫困引发技术贫困。技术帮助权的请求主体通常表现为上述三类人群,但不限于此,是否拥有维持日常生活需要的数字技能是其能否享有技术帮助的关键。受教育程度较低以及城市外来务工等不能使用数字技术维持基本生活的群体也是技术帮助权的享有主体。
技术帮助权与物质帮助权的典型主体一致,使技术帮助权具有融入物质帮助权的主体要件。技术帮助权与物质帮助权在典型主体上的一致并非偶然,其范围都指向社会传统弱势群体。甚至可以说,技术帮助权的权利主体是传统弱势群体在数字时代的延伸,二者的主体范围“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只不过‘社会’从真实的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3]。
(二)请求权内容吻合
一项权利能否吸纳另一项权利不仅要从权利主体上看,更重要的是从请求权内容上看。物质帮助权与技术帮助权以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为请求权内容,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重在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我国《宪法》条款并未对物质帮助权的请求权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指出,物质帮助权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水权、食物权、获得充分衣着的权利、住房权、受教育权以及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15]。也有学者认为,物质帮助权可请求的内容不仅包括食物、衣着、住房等生存基本需要的物质条件,还包括提升个人“免于贫困”的能力[16]。还有学者认为物质帮助权应当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和医疗卫生权[17]。尽管学界对物质帮助权内容的认识各有侧重,但从目的上看,都是为了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个人均应被保障不因失业、疾病、生育、残废、年老而导致的生活陷入最低标准以下”[18]。
技术帮助权同样注重对公民最低限度生活的保障。与直接提供物质资料的物质帮助权不同,技术帮助权通过解决公民日常生活遇到的数字障碍,维持其在数字化生活中的基本生活。具体来看,技术帮助权的请求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消费支付方面,保障弱势群体在购物场所能够便捷地消费支付;其二,日常就医方面,保障弱势群体在就医过程中便捷地完成挂号、缴费、打印检查检验结果等就诊流程;其三,交通出行方面,保障弱势群体自由出行,包括乘坐公共交通以及购买、打印票证等;其四,教育方面,保障弱势群体具有平等获取教育资源的机会和渠道。事实上,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数字化的基本生活已经采取一定举措。《实施方案》就是聚焦交通出行、应急响应、看病就医、办事服务、消费支付等日常生活中使用数字技术的高频场景,为老年人提供维持基本生活的技术帮助。
技术帮助权的请求权内容与物质帮助权切合,为其融入物质帮助权提供内容要件。虽然技术帮助权与物质帮助权的帮助形式不同,但请求权内容都在于为公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
(三)保障目的耦合
物质帮助权与技术帮助权从不同的侧面成就人的尊严,体现对生而为人者的尊重与关怀。
尊严关涉到人的自我,当一个人陷入贫困状态,尊严也将荡然无存[19]。赋予公民物质帮助权不仅是为了应对贫困的风险,更是为使人的尊严不因缺乏生存基础而受到折损。“如果一个人遭受酷刑、被迫受奴役,或者被迫过贫穷的生活,即没有最低标准的食物、衣物或者住房,其尊严就受到了侵犯。”[20]获得满足生活需要的物质保障是实现尊严的前提,当人们竭尽所能仍难以获得生活所需的物品时,国家就担负着积极救助的重任[21]。从这个角度看,物质帮助权对于维护贫困者的尊严有着重要的作用。
技术帮助权也着重强调保护人的尊严。一方面,尊严与人的社会地位密不可分[19]。数字技术并未如愿地带来自由与平等,相反,财富和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向掌握丰富数字资源的少数精英集中,造成社会及政治不平等[22]。虽然人们能够平等地接入互联网,但如何使用互联网的背后折射的依然是传统不平等的因素组成的综合差异。数字技术的普及不仅没有明显地表现出缓和不平等的迹象,反而使不平等进一步加剧,导致处于技术劣势一方的尊严遭践踏。如果寄希望于技术帮助实现社会成员绝对的信息均等,无疑是带有乌托邦色彩的理想蓝图,但技术帮助能够缩小由数字差距产生的不平等,使人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维护。
另一方面,尊严还与人的内在精神相关[19]。数字技术空前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尤其是政府机构及服务行业为追求效率,大量开发线上服务而收缩线下服务,使弱势群体积累的生活经验难以发挥作用。他们会因为生活事项履行困难而频繁求助他人,由此产生降低自我认同感的心理。当我们发现自己的生活受制于他人,随之丧失的就是人的自我价值和尊严。技术帮助权与国家义务相对应,公民通过请求国家履行技术帮助义务,缓解人们由于数字化能力差别造成的行为阻隔,消除技术劣势一方对优势方的依附性。
技术帮助权与物质帮助权捍卫人的尊严的目的相吻合,使其具有融入物质帮助权的目的要件。无论是物质帮助权或是技术帮助权,皆有助于维持弱势群体的尊严,促进人的真正发展。
三、技术帮助权融入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可行路径
物质帮助权与技术帮助权在权利属性具有诸多共性,从法解释学范畴看,可以在传统物质帮助权的基础上通过文义解释、原意解释和结构解释,赋予数字时代物质帮助权新的内涵,使技术帮助权融入物质帮助权。
(一)文义解释:“物质帮助”的语义流变
在众多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选[23]。制宪者通过语言文字表明自身的意图与宪法规范的含义,文字顺理成章地成为解释宪法的首要对象。与此同时,按照宪法文字最浅显的意思解释宪法有助于约束解释者,避免宪法条文遭到恣意解释。
如果遵循条文至上的解释方法,“物质帮助”没有太多的解释空间。《宪法》第四十五条表述清晰,含义明确,没有概念歧义或语义含糊的情况。但是,“物质帮助”的语义会随时间推移而产生流变。一方面,“物质帮助”语义所指的内容发生变化。物质帮助的内容最初被理解为“仅仅是物质帮助,没有包括非物质帮助”[24]。随着经济的发展,狭义的物质帮助不能适应已经发生巨大变迁的社会,人们对物质帮助的理解由物质保障拓展至非物质保障,如社会服务、劳动技能等内容[16]。另一方面,“物质帮助”语义所指的对象发生变化。原来的物质帮助对象仅限于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13]。但上述认识不能完整地涵盖失业、妊娠、自然灾害等应该获取物质帮助的其他情形。鉴于受益对象不周延,人们将物质帮助的对象扩充至“依靠自己的努力无法维持适足生活水准的公民”[16]。
“物质帮助”的语义流变使其具有涵盖技术帮助的语义空间。从字面上看,“技术帮助”与“物质帮助”并没有交集。但在本质上,技术帮助体现为技术帮助服务,是一种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公共服务。无论是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代理代办服务或保留传统人工服务,都是以服务的形式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使用数字技术的困难。与此同时,技术帮助聚焦弱势群体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生活事项,与公民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利益,可以被物质帮助的语义所容纳。
社会发展引起“物质帮助”的扩张亟需要法律作出调整,如果还是以过往的“物质帮助”含义保障现在的权利,难免会出现权利保障未覆盖的“真空地带”。这要求解释者考虑社会发展给语义带来的变化,重新审视物质帮助权的给付内容。
(二)原意解释:逐步扩大的权利保障
仅从文义解释的视角不足以充分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通过探求立法者的意图理解法律条款有助于弥补语义不清的难题。注重了解立法者意图的解释方法被称为原意解释,原意解释的核心原则是“宪法应该按照起草和批准时公认的理解予以解释”[25]。这意味着法律解释者关注的焦点要从法律文本向制宪者转移,通过宪法制定过程中反映制宪者意图的文件或历史资料探求制宪者的价值判断及欲实现的目的来阐释宪法规范。
从历史资料看,国家给予公民的物质帮助的范围是否仅限物质层面并未引起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关注。物质帮助权在我国宪法上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1954年宪法,此后该权利被历次宪法所承继。历史地看,1954年宪法中大量内容参考了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不过苏联宪法叫做‘物质保障权’,而我国考虑到实际的发展水平,缺乏足够的力量全部由国家包下来,所以改称为物质帮助权”[26]。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物质层面的帮助尚不能完全落实的情况下,超过物质范围的帮助自然不会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讨论范围之列。
从立法原意看,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将随着经济发展而提升。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指出:“宪法草案保证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规定了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一下子是保证不了的。这合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26]”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上也指出:“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27]”“逐步扩大”的立法原意为扩大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提供正当性基础。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应当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扩大。虽然宪法修改后删除了“逐步扩大”的表述,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为物质帮助权设定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要求,为扩大物质帮助权的保障范围提供规范支撑。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我国已具备扩大物质帮助权的经济基础,技术帮助权具有被实现的可能。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构建公民获取技术帮助的制度,明确技术帮助权的内涵、享有主体以及适用条件等内容,并确立实质性条款保障技术帮助权的实现,包括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据法律为公民提供技术帮助,以及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司法机关审查,也就是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中课以国家的“客观法上的义务”[28]。
长期以来,物质帮助权单一的受益内容饱受质疑与批评。“物质帮助权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权利,其适用情形和给付内容应当与时俱进。”[29]在我国已向世界宣布“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的时代背景下,扩大物质帮助权的保障范围,使技术帮助被涵盖其中,是宪法顺应数字时代公民权利保障的应有面向。
(三)结构解释:超越“物质”的物质帮助
能够反映立法者意图的不仅仅是法律文本和历史资料,法律的逻辑结构也是立法者意图的体现。将“宪法当作一个整体,认为宪法条文不能孤立地加以解释,而必须放在整体关联性意义下加以理解”[30]的解释方法被称为结构解释。这种解释方法是“在法典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解释的高级技艺”[31],不仅满足法律解释者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的需要,而且能为其提供处理未知问题的方向。
结构解释注重宪法内在结构的逻辑关联。从物质帮助权的条款与其他宪法规范的关联看,物质帮助权的受益内容超出了物质范畴。一方面,物质帮助权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给付范围不限于物质层面。《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物质帮助权,与《宪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十四条共同构成我国宪法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体系。有学者基于对上述规范的分析,将社会保障视为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32]。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在我国是一种“制度性保障”,而不是作为基本权利存在[33]。事实上,无论是社会保障在我国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还是制度保障,都是为了使人们过上体面的生活。物质帮助权作为社会保障最典型的权利供给形式,如果还只限于给付一定的物质资料,难以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另一方面,物质帮助权是由诸多社会保障型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具有容纳技术帮助权的内容空间。结合《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后半段,“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权利”表明物质帮助权不是某个具体的权利,而是包含公民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医疗卫生在内的多个社会保障型权利的权利集合。技术帮助权在客观上促进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环境下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他们不会因为缺乏数字技能而被社会所隔离。在此意义上看,技术帮助权具有社会保障型权利的属性,存在被“这些权利”涵盖的可行性。
转向普通法律视角,物质帮助权的帮助内容不限于物质层面的观点同样可以得到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技术帮助就是国家为老年人提供获取物质帮助的便利条件,帮助老年人在养老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方便、高效地获取物质帮助。
①“老人用现金交医保费被拒”被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评选为“202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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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and paths of integrating th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into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YIN Xiaomian
(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The extensive use of digital technology has shaped a new life style, which makes vulnerable groups lacking digital skills face living obstacles, and traditional material help is not enough to maintain life needs.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help content of vulnerable groups from material assistance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give citizens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state to provide technical assistance. Th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takes the elderly, the sick and the disabled as the typical subjects, the maintenance of citizens’ life needs as the content of the right of reques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dignity as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and the coincidence with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to be integrated into th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As an emerging right, th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can be accommodated th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by constitutional norms through textual interpretation, original meaning interpretation and structural interpretation and can be the presumed derivative right of th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digital vulnerable groups; digital divid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10.13331/j.cnki.jhau(ss).2023.03.012
D921
A
1009–2013(2023)03–0100–07
2022-07-30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7VHJ003);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220457)
尹孝勉(1995—),男,湖南长沙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黄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