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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心正义视域下严格执法的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3-08-06巩璐兰韩宏伟

伊犁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严格执法执法者同理

巩璐兰,韩宏伟

(1.伊犁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2.伊犁师范大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新疆 伊宁 835000)

2022年1月16日“西安孕妇流产”事件[1]引起了社会的广大关注,使得民众对于特殊时期执法者的执法能力提出了质疑。虽然官方迅速作出了回应,也处置了相关责任人,但是这也使得我们深入思考一个问题,即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仅限于机械地执行法律?显然不是。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民众的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愈加强烈。当然,这对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2]。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严格执法中融入同理心正义。同理心又称移情或共情,是指设身处地地从他人的视角来感受和思考,是一种不仅在认知上而且在情感上更好地理解他人的观点的能力[3]。同理心可以让人们理解他人的感受和需求,并愿意提供帮助。而同理心正义指的是任何人作出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从自身的角度思考,更要秉持一种认知移情的思维和方式,即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客观理解他人,将心比心,以此作出最优的选择[4]。同理心与同理心正义都关注个人情感,但是同理心正义更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并需要积极地行动来实现目标。以法为据、以情感人,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情法并重,严格执法需要同理心正义的加持。

一、严格执法中需要融入同理心正义

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需要持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5]。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严格执法不可或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严格执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严格执法需要同理心正义的加持和赋能,方能体现法治的力度和温度的有机结合。

(一)同理心正义是严格执法的应有之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6]意思是,天下的事情,难的不是制定法律,最难的是坚定地执行法律。这说明如果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严格规范的执行,那么它将形同虚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落实执行。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体现了严格执法的重要性。面对社会转型期的诸多困难和风险挑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待加强”[7]。执法的不文明、不公正、不规范,缺乏同理心正义等问题都在影响执法的效果。执法活动既要有温度又要有力度就需要执法者整体把控,在同理心的基础上做到同理心正义,在行事决策中考虑相对人的需求、尊严和权利,从而作出公平公正的执法结果。同理心正义要求执法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进行思考,将自己代入当事人的情境,在执法过程中全面考虑当事人的真实处境,执法结果使得当事人满意,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加佩服”。同理心正义赋予严格执法以温度,不断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及安全感,进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公平正义是严格执法的生命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需要融入同理心正义。执法者作为严格执法的主力军,其自身的道德情感和职业良知对于严格执法的方式、效果影响颇深。同理心正义要求执法者将执法对象体验当前化,进行换位思考,站在执法对象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反复权衡,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当发生不公正、不平等的事件时,执法者不仅要以同理心来理解当事人的处境,还要求付诸正义感与行动,以推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尽管同理心与同理心正义都关注他人的需求与感受,但是同理心正义更加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积极为之付诸行动,这也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本质要求不谋而合。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内含同理心正义,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9]。言下之意,严格执法与同理心正义密切相关,严格执法要求执法者“柔性执法”,要将执法对象感受当前化,站在执法对象的立场上,感受执法对象的心态和情绪。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正是同理心正义的内涵。基于此,同理心正义是严格执法的应有之义。

(二)严格执法是同理心正义的基础和前提

严格执法,同理心正义不可或缺。严格执法是同理心正义的基础和前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融入同理心正义,才能彰显更多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平正义。

其一,移情联想,查明事实。“经验的原则包含一个无限重要的规定,就是为了要接受或承认某个内容为真,我们必须自身出现在那里。”[10]执法者在遇到案件时,往往都会与之前的类似案件作比较,相似的案件会进行类型化处理,尽管这样的执法方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执法效率有所提升,但是却会忽略个案的特殊性。执法者只有具有相应的情感和认知能力,才能深入案件内部,切实地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合理审慎地思考案件事实。同理心正义融入严格执法是执法者作为“公正的旁观者”,将自己代入当事人的角色,把当事人的感受转换为自己的感受,理解当事人的期盼诉求,全面感知查明事实真相,以达到“感同身受”式的理解。执法者对案件的客观的、全面的感知与理解,不仅能够认清当事人所意识到的意义,而且也能够意识到当事人所未能预见到的意义[11]。执法者在感受在场者因其处境产生的情感状态,同时也要消除此时此地偏见①,“身临其境”式地认识到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其二,反思权衡,寻求最大公约数。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诉求趋向多元化,这也对执法者的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理心正义要求执法者在整合多元化诉求方面并非只是非此即彼,而是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协调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其实这种寻求最大公约数表现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情理博弈,实际上是一种约束私己心,顺应多方诉求下进行的一种权衡过程。执法者以客观理性人自居,通过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各方当事人互相成全,达到案件最优解,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格执法过程中,执法者需要实事求是地了解各方意见,感受各方之感受,将执法对象感受当前化,尤其是针对执法对象的特殊情况,一定要将其纳入考量范围,让执法对象和社会民众感受到法律的善意。

其三,择优决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衡多元诉求的同理心正义,在整合各方诉求的过程中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执法者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大量的工作,若多元诉求出现无序竞争,将会导致社会失序的危机。执法者只有具有相应的情感和认知能力,才能以同理心感知理解案件事实真相,进而作出当事人满意的执法结果。执法者作为人类纠纷的协调者,经过一系列释法说理,最终达成利益共识,形成最优的解决方案,维护社会的自然和谐。“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12]在执法领域,更加需要依靠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结果也将是公众对结果是否公正的考量。当事人从执法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也是对社会产生信任的一种表现,进而在无形中避免了失序的危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同理心正义视域下严格执法的困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13]722严格执法不仅关注结果导向,也应关注过程导向,尤其是执法过程要注意执法方式,让公众在执法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善意”与公正。但是现实中,由于同理心正义的欠缺,存在执法者并未完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执法者自身的局限、执法方式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影响到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执法者并未完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4]公平正义是严格执法追求的目标,然而每一个人对公平正义的定义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让每一位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深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提升公众对执法结果的满意度。现实情况中,执法者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但是人民群众却还有不满意,而这种不满意也会进一步引发社会舆论,说明执法过程中并未完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思想。

一方面,执法者顾法而不顾情。执法者严格执法、依法执法是理所应当的,也是身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要遵循的。但是如果执法者只是一味依照法律法规而不懂变通,不考虑实际情况,那么就会造成机械执法。法律的功能既有惩恶也有扬善,国家、社会又不能缺乏善,彰显人性的善、社会的善、国家的善,主要依靠执法者自身的职业良知和同理心正义。执法者顾法而不顾情恰恰是由于执法者缺乏同理心正义,此种做法虽然合法,但是社会评价不高,有时缺乏正当性,体现出民众对此种执法不满意不认可,此种不满意不认可会导致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不信任,进而将不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也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

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并未及时有效地进行释法说理。我国自古以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崇尚“德主刑辅”“以德治国”的治理理念,德治的思想观念深深根植于民众心中,所以民众对于一些社会纠纷总是以情有可原来安抚自己和他人,甚至可能会引发社会舆论,对执法部门造成压力。由于民众的法治意识相对于执法者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的,故看待案件大多是出于情理而非法理。很多时候,社会民众会根据自己的感性认知来作出判断,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可能个人观念会跟随社会大众的意识,继而丧失自己的判断,很容易造成盲从。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案件上网速度很快,热点事件迅速发酵,民众的积极参与往往会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执法方式及执法效果造成压力,尤其是民众法治意识欠缺,单纯以自己的价值意识进行评判而忽略法律规定。民众出现这种心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执法部门未及时进行释法说理,使得民众盲目猜测,对执法部门能力产生疑问。

(二)执法者自身的局限

执法者既是严格执法的主体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在整个法治进程中起着主要作用。但是,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过程中,严格执法的主要问题是执法队伍自身存在些许不足。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法形式化、执法不彻底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归根究底是由于执法者缺乏同理心正义、一味追求执法效率而忽视了执法结果的公平公正。

其一,执法者自身缺乏同理心正义。新时代要更加关注公平正义,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5],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重视群众的感受。但现实中,执法者随意执法、情绪执法、人情执法等问题不时出现,执法者应该顾及的执法对象的感受总是被忽略。部分执法者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绕行[16],形式执法的情形司空见惯,执法者将执行等同于执法,忽视了当事人的感受。执法者距离群众最近,代表了政府的形象,执法者同理心正义的缺失会导致执法对象对于政府和法律信任的崩塌,造成政府的信任危机。如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时有爆出,说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融入同理心正义。

其二,执法者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无论在应然还是实然状况下,公平和效率问题是法治建设领域永恒的话题。结合我国的政策发展导向变化来看,不难发现政府从“重效率”转向了“重公平”[17]。重效率轻公平意味着重结果轻过程及重实体而轻程序,可能会滋生出执法不公的问题。严格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程序不合法,实体结果可想而知。同理心正义首先是执法者要站在执法对象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不能只追求执法效率而忽略执法对象的感受,否则这样的执法结果是执法对象不能也不愿接受的。执法部门追求效率并非错事,但是一味地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就是问题了,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执法结果须尽可能让执法对象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为了迅速结案忽视执法对象的感受。事实上,执法部门的任务十分繁重,但是追求效率也应从技术层面、制度层面、管理层面等进行升级改革,而不是在执法过程中,盲目追求效率罔顾执法对象的利益感受。

(三)执法方式不规范

“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重要环节。”[18]基于严格执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执法者要如何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变为“活的法律”呢?执法者必须要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执法方式。但事实上,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情况并不鲜见。根源是执法者执法方式缺乏创新、不规范,只是一味地遵照“纸面上的法律”或者依靠办案经验将案件类型化机械化处理。执法也需要“良知”,类似案件并非没有差别,总会出现一些差异情况。

其一,形式化执法。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实施,但不是为了让执法者照本宣科。执法者依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何让民众觉得执行结果是正义的呢?2022 年4 月2 日,“蜜雪冰城雇佣童工被罚”[19]一案引起民众的广泛讨论。此案中,蜜雪冰城雇佣15 岁辍学女孩,被当地执法部门罚款1.25万元,据悉,该女孩当时对店主声称自己被家庭抛弃,迫不得已出来工作。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蜜雪冰城进行处罚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众之所以对此案如此关注,主要是关心此案的当事人15 岁辍学又被家庭抛弃的女孩接下来的去向,然而官方并未提及。习近平总书记说“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如果单纯地只依照条文执行,那么“温度”又体现在哪里呢?严格执法不等同于严格执行,法律是有温度的,执法者需要秉持同理心正义,执法者的执法结果理应是权衡各方的最优解,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形式化执法结果对于之后执法活动的指导性价值不大,从而降低民众对于执法结果的期待。

其二,经验化执法。执法方式不仅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也存在经验主义的问题。执法者凭借执法经验进行执法,容易将类似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类型化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缺乏公共理性,忽略个案的特殊性。执法人员有经验固然是好的,但是若执法者以此恃“经验”而骄,以“经验者”自居,盲目自信地执法,那未免有些得不偿失了。尤其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再拿经验主义说事,不免就是“穿新鞋走老路”。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主要途径,执法方式对于结果尤为重要,新时代执法者执法方式也应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而非循规蹈矩、墨守成规。

其三,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是执法者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不合常规”的方式进行执法,其负面危害极大。一些时候,执法者根据个人意愿“肆意妄为”地执法,其目的在于获取一些不可告人的非法所得。或者根据执法部门少数人或多数人的“利益合谋”,进行选择性执法,严重违背执法之严格规定,扭曲法律法规,获取违法所得。这种恣意妄为的执法都是不规范的,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执法者恣意执法,合意的就执法、不合意的就不执法或者合意的就认真执法、不合意的就随意执法,这种行为会导致执法相对人对法律、对执法主体、对政府产生不信任,进而减损和消解政府公信力。选择性执法,看似是执法方式的不规范,实则是执法者对于法律法规的践踏,其内核在于缺乏同理心正义。

三、同理心正义视域下严格执法的优化路径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3]552。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必要将同理心正义融入严格执法中,执法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加强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执法方式的多元创新。执法者作为“公正的旁观者”,真看真听真感受,将人民群众的体验当前化,创造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

执法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满意”既是标准也是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要坚持效果导向,以人民满意度来推进执法者避免机械执法、暴力执法,注重执法效果,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执法效果更具温度需从执法者和民众两方面来考虑,执法者不能只重视法理而忽视情理,而是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平衡好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提升民众对执法效果的正向评价。同样,民众也需要理解执法部门,案件从发生到结案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民众也要对执法部门给予充分的时间与容忍度。执法部门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及时向民众进行释法说理。

一方面,执法者需要兼顾情理与法理。情大于法会产生法律政策的不稳定性,法大于情则会导致社会的冷漠性,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平衡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将是执法者工作中一个极大的考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执法者欲落实效果导向,就必须将同理心正义运用于严格执法中,兼顾情理与法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案件中,哪怕本人并非案件参与者,也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建立民众对于法律和法治的信任。执法者对于执法结果也应及时公示,关注人民群众的评论意见。人民群众给出的意见很有可能就是执法者执法过程所缺乏的,所以必要的时候也需要将民众意见纳入执法考虑的范畴,民众对执法过程和结果的疑惑,执法者也需及时答疑解惑,让民众理解与接受,使得民众感受到法治的力度和温度,从而提升执法的满意度。

另一方面,执法部门需要及时进行释法说理。执法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办案过程更加漫长,所以民众要提升对于执法部门的容忍度,同时执法部门也要及时向民众进行释法说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总是要权衡考量各方因素,这也注定执法过程不是马上就能出结果的,民众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充分信任执法者,给予执法者独立思考、独立权衡的时间,而不是用各种渠道向执法者施加压力。不可否认的是,某些案件是由于舆论的发酵导致正义的重现,但是更多时候民众需要给予执法者空间与时间,让执法者通过自身的专业素养,作出专业的判断,而不是人云亦云,跟随网络上的某些错误观点发表一些不适宜的言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执法者需要民众的理解与信任,民众也需要执法者情法并重,进而实现互相信任和双赢结果。

(二)加强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执法者既充当着推动者的角色,又充当着实践者的角色。双重身份表明执法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至关重要,也意味着执法者自身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责任。正是由于执法者自身责任重大,所以执法过程对于执法者自身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执法者“要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20]。同时也对执法者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理心正义在严格执法过程中的融入,可以帮助执法者更好地感知执法对象的真实境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好地恪守职业良知。因而,执法者应不断增强自身专业素养,努力做人民的好公仆,维护好巩固好政府形象。

第一,恪守职业良知。职业良知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现实表现,“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21]。严格执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安危密切相关,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息息相关,执法者的职业良知、法治信仰在执法过程中尤为重要。由于严格执法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都是人,人具有感情和温度,不免会有“感情用事”的时候,这里的“感情用事”是正向的,执法是要有温度的,有感情才会有温度,有温度才会引发正向的社会导向。执法者增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守住职业良知,“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2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执法者坚守职业良知,感受当事人的感受正是同理心正义的体现。严格执法与同理心正义的结合可以增强执法温度,体现执法者的职业良知,彰显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执法者强化桥梁作用。“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23]执法主体是政府和群众间的桥梁,执法主体处理案件的行为模式影响政府和群众的关系。“行政执法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体现我们的执政水平。”[24]执法主体不仅是法律执行者,也是政府形象的代表,执法者应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导向,积极维护政府形象,执法过程中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感受执法对象最迫切的需求,增强执法对象对政府的信任,实现人民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的共赢效果。严格执法是立法环节和守法环节的桥梁和纽带,执法主体作为政府与人民群众间的桥梁,更应有黏合剂的觉悟,自觉将同理心正义融入严格执法的全过程,使人民群众最直接地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不断提升和维护政府形象,使政民关系更加和谐。

(三)加强执法方式的多元创新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25]。执法者严格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内容。执法方式是严格执法的重要载体,基于严格执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应当对执法方式进行创新升级。科技创新与执法创新相结合,将科技运用于执法过程中,以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节约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成本。大数据运用于严格执法,节约执法成本也是同理心正义的体现,要“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26]。

第一,加强信息化执法,提升执法效率。“我们正处在大数据时代,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27]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在改变着国家治理的方式,智慧法院、数据法院就是典型的科技与司法的融合。大数据的发展可以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够精准定位,迅速处理信息,降低执法相对人成本,增强执法效率。信息化执法会避免执法者的随意执法和人情执法等问题,降低形式化执法产生的概率,而且信息化执法可以加强执法相对人对执法结果的预期。信息化建设也可以弥补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比如北京冬奥会“猎豹”监控系统,将这一系统运用在严格执法中,将大大提升执法的准确度。交通工具的升级换代使人的流动更加便捷,跨地区信息共享也将降低执法成本。信息化的加持提升了执法效率,同时也更便于为人民服务。执法主体站在执法相对人的角度上,通过信息化执法降低执法相对人成本,提升执法效率,这正是严格执法中同理心正义的体现。

第二,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准确性。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传播极其迅速,若执法部门对一些相关执法信息不及时公布,在民众的肆意猜测下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谣言。谣言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会严重侵蚀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不断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泥淖之中[28]。为了避免这些谣言的泛滥,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程序及时、真实地公布执法信息。民众对执法信息享有知情权,信息公开将保障民众的权利。信息公开也可以避免执法形式化和经验化,以信息公开的结果来倒逼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认真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主体站在执法对象的立场上,将执法信息化、公开化,使整个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以便更好地解决严格执法中同理心正义缺失的困境。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同理心正义要求执法过程信息化、数据化、公开化,让执法留痕,让执法失去暗箱操作的空间,保障民众的信息知情权,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增强严格执法的个案正义。随着信息化、数据化的快速发展,法律的制定可能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已然超越法律的规定,此时执法者就需要通过法律续造来解决问题。执法者的法律续造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体现,也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彰显,更是严格执法中同理心正义的表现。尤其是面对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和挑战,执法者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亟须加强。在执法过程中,面对一些特殊复杂的问题,要从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进行思考,需要执法者高超的智慧。特别是在一些关涉社会弱势者的案件中,执法者需要秉持多元创新的执法方式,从实际出发,摒弃机械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执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执法为民,以期不断形塑和培育个案正义的影响力,提升法治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执法中个案正义的不断彰显,既是严格执法中嵌入同理心正义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规范性阐释。

四、结语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在于物质方面,更多是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延伸,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已经表明了严格执法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执法者未完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执法主体自身的局限及执法方式的不规范等问题给政民关系的和谐带来“不和谐”因素。究其原因,在于严格执法中并未将同理心正义融入其中。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严格执法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突破这一底线,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将同理心正义融入于严格执法的始终。执法主体需要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进行换位思考,体悟执法相对人的生活冷暖、生存境遇,将严格执法和同理心正义有机结合,使严格执法既具有力度,也具有温度。同理心正义融入严格执法之中,必定会极大地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政治认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增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注释:

①此时此地偏见,指的是执法者只对在场者产生同理心,却忘了不在场者的存在,忽略了他的境遇、想法和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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