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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制度研究报告

2023-08-02吕菡之黄时炜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监管制度消费品市场监管

吕菡之?黄时炜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电子商务领域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对比,以此得出我国在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监管时,应该对国外的监管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适应变通,成为适应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构建覆盖广、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各方的联系沟通,遇到问题产品时可以快速反应;构建完善的问题产品召回机制,提高信息互通的速度和全面性;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品 市场监管 监管制度

Research Report on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Consumer Goods and Online Products

Lv Hanzhi, Huang Shiwei (Zhejiang Fangyuan Testing Group Co., Ltd.)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nsumer goods regu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Japan, Korea and China, we should “take the essence and discard the dregs” of foreign regulatory systems, and become a standard system to adapt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y adapting. Build a broad, all-round and multi-level market regulation system through “cloud computing + big data”; Strengthen the contact and communication between supervision parties, and can respond quickly when encountering problem products; Establish a perfect recall mechanism to improve the speed and comprehensiveness of information exchange; We will strengthen the product quality certification system.

Key words:  e-commerce, consumer goods, market supervision, regulatory system

0 引言

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及地区形成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质量监管制度和运行方式,以法律规制为基础的同时,尊重消费者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发展情况,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安全监管机制和模式非常有必要。

1 美国电子商务市场情况分析

1.1 美国电子商务领域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子商务领域,美国的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和规模远超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之一,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得益于良好的网络状况、健全的支付手段、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等一系列因素。1995年,美国成立电子商务工作小组来深入研究电子商务,1997年美国政府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在框架中提出了五项原则: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恰当的限制;在有必要由政府干预时,政府应当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支持并加强可预见的、最低限度的、一致的和簡单化的法律环境;政府应当认识互联网的独特之处;应当在国际范围内促进互联网网上的电子商务即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发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向全世界宣告了从克林顿政府开始,美国将实行“网络新政”这一基础战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突出了电子商务的特点,利用互联网媒介和数字技术进行线上交易,并引入了“电子代理人”这个重要的概念。之后美国政府又陆续制定了一些专项的法律法规,例如《互联网商务标准》《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发》等。但美国并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品质量监督问题制定法律、法规。政府不是电子商务的监管者而是推进者。

1.2 美国电子商务平台品控管理模式

以亚马逊平台为例:

(1)产品划分卖家销售范围。对于某些品类,亚马逊仅允许优质卖家(通过品类安全审核筛选)进行销售。

(2)设立详细的审核类别和文件提交指南。商品有多种审核类型,包括品牌审核、商品审核、分类审核、品类安全审核,不同审核下提交的文件是不同的,卖家可以在平台上自己查询需要提供的文件。

(3)商品分类别上架。卖家在亚马逊网站上发布的商品,分为以下三类情况上架。①亚马逊网站上已经有卖家要提供的品牌商品,务必将其发布在相应的ASIN下。在某个ASIN下发布商品会告诉买家,也提供具有这些具体特征的特定商品。②如果商品为普通商品,卖家不要在品牌ASIN下发布此商品。③卖家发布特定版本或语言的商品时,确保将其发布在正确的ASIN下。如果销售的商品还有其他发布要求,必须通过卖家平台申请销售这些商品。

(4)合理地描述商品。卖家销售与品牌商品兼容的普通商品时,务必明确说明普通商品不是该品牌的商品。卖家明确说明商品属于新品、二手商品还是翻新商品,并在最适当的亚马逊分类下发布商品。卖家提供有关所售商品的准确详细信息,包括商品语言、国家/地区版本或版次(如适用)等信息。

(5)妥善储存商品,以免商品或包装破损。亚马逊网站要求卖家在将商品發往运营中心之前,务必检查商品的有效期,确保商品符合平台的政策。如果卖家自行配送商品,也需检查商品的有效期,确保留出额外的保存期限。

2 欧盟电子商务市场情况分析

2.1 欧盟电子商务领域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子商务领域,1997年4月16日欧盟开展了对于在欧洲开展电子商务的讨论。欧盟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1998年欧盟电子商务销售额为6.5亿美元,1999年已突破17亿美元,当年预计2003年销售额将达到340亿美元。欧盟急需一个数字签名的指令,于是在1999年末发布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在此之后欧盟陆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

《远程销售指令》《数据保护指令》等。2019年6月

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产品市场监督和合规的修订版(EU)2019/1020,(EU)2019/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是针对欧盟境内消费品的市场监管法规,于2021年7月16日起实施,该法规不仅对线下传统销售渠道产品负责人进行了明确,也对线上电子商务消费品进行了明确,并确保欧盟各国政府可对任何产品进行监督问责。新规明确了网售产品负责人制,当制造商在欧盟境外且没有明确的进口商时,该产品的服务提供者将要承担产品负责人的责任,电商平台通常意义下都符合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当制造商在欧盟境内,需要和合作的电商平台确认谁为产品负责人并确认是否设置一个欧盟代表。这项市场监管条例的颁布为经营者制定了程序规则,加强了对欧盟统一立法所涵盖的产品的市场监督,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框架互认的基础,对电子商务线上销售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改善和促进了欧盟各成员国对商品的相互承认,确定政府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力以虚拟身份购买产品进行检查,封锁危险产品的销售网站,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针对电子商务消费品的监管,欧盟建立了统一的线上产品质量监管系统,能够及时通报处置发现问题的产品。

2.2 欧盟电子商务平台品控管理模式

对于由多个成员国组成的欧盟来说,应该有普遍合适且让成员国可统一遵守的标准,而欧盟的总体标准还是属于比较强制性的。与此同时,平台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或者本国消费者情况强化平台监管。综上所述,电商平台致力于打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保障的购物平台。

(1)遵守统一标准的同时有适合自身的规则。不同电商平台除了有自己的入驻条件之外,也遵守欧盟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法规。

(2)平台审查责任从始至终。平台的审查责任从商家入驻审查、产品审查开始,到商品卖出也并未结束,当有关部门或者品牌发布某种产品的召回时,即使该平台并未在通报名单里,但平台依旧会承担追回该产品的责任,联系买家追回。

3 日本电子商务市场情况分析

3.1 日本电子商务领域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子商务方面,日本起步较晚,1999年后电脑和网络才开始飞速普及。由于经济不景气,消费者更青睐于价廉物美、省时方便的网络购物。2000年,国会通过了《IT基本法》,为IT发展提供财力与法律的支持,其中《特定商务法》对产品信息公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电子消费法》对网络签订合同进行规范。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满足企业需求,经济产业省每年都会公布新的《电子商务及信息产权交易的准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企业的指导意见。

3.2 日本电子商务平台品控管理模式

2019年,雅虎日本正式推出Paypay Mall,要想入驻Paypay Mall,对商家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初期进入的商家都需要严格挑选且支持14天内退换货。初期入驻Paypay Mall,要符合以下四大条件:

(1)曾在雅虎商城中荣获过优良店铺荣誉;

(2)在雅虎商城中达到年销售额1.2亿日元;

(3)日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

(4)企业销售额达到100亿日元以上。

平台通过严格限制商家入驻条件,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4 韩国电子商务市场情况分析

4.1 韩国电子商务领域质量监管现状

1996年,首个B2C模式的interpark上线,代表着韩国网上购物正式开始。随着韩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增长,一些大型企业开始推出移动支付的服务,例如三星的Sansung Pay、Naver的Naver Pay、乐天的L Pay等,快捷的移动支付方式加速了韩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再加上韩国人口集中、领土面积小,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追踪和及时性等领域均位居世界前列,规范快捷的物流服务使电商产业的迅猛发展成为可能。根据研究机构eMarketer数据,2018年韩国成年人每天将花费2小时在智能手机上,占每天娱乐时间的28.6%,并且韩国智能手机普及率排名世界第二,手机购物已成为韩国主流购物方式。最近三年,韩国的电子商务零售份额平均每年增长27%,是全球增速最快和电商渗透率最高的国家,根据韩国厅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韩国的网上购物交易额达到64.9万亿韩元,比2001年的3.3万亿韩元高出19.4倍,2016年韩国网上购物交易约占韩国整体零售总额的17%。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韩国电子商务每年的增幅均超过16%,2020年韩国线上购物销售额已突破1 400亿美元。在当前韩国电子商务市场中,已快速配送为名的Coupang、以搜索引擎为名的Naver smart store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线上平台,其次是老牌电子商务平台,例如eBay Korea和Tmon,多种风格的线上购物平台供消费者选择,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4.2 韩国电子商务平台品控管理模式

乐天(Rakuten)作为韩国老牌电商渠道,管理规范也相对严格,对受法律管制的物品、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的商品、产品合同禁止转卖的物品、可能被用于恶意用途的产品、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物品、危险物品、任何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物品、关于迷信或未被科学证实的商品等以及乐天认为不适合销售的产品禁止销售。对乐天指定的品牌制造者的产品、直接从制造商发送给销售者的产品、药品、药妆产品、医疗器械(包括隐形眼镜)、化妆品、保健食品、卫生设备、家电/电脑、电脑软件、移动通信终端、代金券、需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需要进行事先审核。由于各种法律法规和乐天制定的规则和准则,乐天禁止由商店内部人员发布关于商店的具有混淆性、会导致误解的评论,从而影响购物真实性,同时也禁止保健食品在产品描述中描述效果和功效,一旦提及,该产品会被视为未经批准的药物。

5 国内电子商务领域质量监管现状

现在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的质量管控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5.1 监管模式

平台基于本身产品销售大数据的综合分析,形成需要监管的产品质量模型,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通过“神秘”买家的方式进行后期的产品监管。

5.2 品牌自有管理

部分电商平台因为其本身销售战略或市场发展的需要,开始逐渐形成了产品贴牌生产的一种模式,电子商务平台成为其部分商品的品牌方和质量责任方。这种模式下,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往往高于第一种形式。平台会形成一支相当人员数量的产品质量技术管理团队,从产品选型、设计直至供应商选择管理等供应链的各个方面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同时平台邀请第三方机构为其产品质量进行检测背书。对供应商进行例行的审核、验厂验货等,从产品的质量标准上进行把关审核。

5.3 供应链管理前移

部分打造柔性供应链管理的平台,会采用供应链质量管理前移的模式。对入仓的产品进行适应性的仓检,或者到采购方进行现场验货。把产品质量供应链管理前移,但是该种方式往往产品批次多,数量相对较小,一般直播销售中农贸产品或小商品较多。

5.4 “好人举手”

该种方式即为商家自行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模式,自证产品的合格性。由于平台对于商家的管理要求不够统一,且网上第三方检测机构良莠不齐,更有部分不法商家自行伪造更改相关检测报告,因此从实际情况来说,采用该种方式进行质量管控的平台,质量相对处于失控状态。

6 国内外电子商务领域对比及借鉴意义

通过对上述国内外现状的分析和实践均可表明,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体系是保障消费品安全、降低消费品风险的重要途径,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借鉴学习。

(1)学习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制度和应用系统,通过适应、变通、完善,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并应用于国内。

(2)未来可以在“云计算+大数据”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这些大数据资源进行定量的统计与分析,推进“智慧监管”,构建一个覆盖全社会各类经济主体、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

(3)数据智能化的时代,应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电商平台、销售企业三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当遇到产品问题时,信息互通有无,反应迅速且有章可循。

(4)学习借鉴国外问题产品响应解决的高效性,标准化、流程化问题产品的召回过程,提高信息互通的速度和全面性。

(5)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除了官方认证标志,也可推动行业认证或者企业自我声明来提供更丰富的监管层次,多方面强化安全监管。

参考文献

[1]李烈列,姜婷,林曉君. 日本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简析[J]. 中国标准化,2019(19): 214-218.

[2]European Union.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nsolidated Version), Rome Treaty, 25 March 1957, available at: https://www.refworld.org/docid/3ae6b39c0.html [accessed 11 Nov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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