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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现状、反思与优化

2023-07-31

上海教育评估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博士学位份数导师

邹 维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四川成都 610066)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博士学位达标程度的关键程序。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标准与程序设置,直接关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合理、合法、公正和有效性。因此,本文聚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以教育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为对象,①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通常只有学校统一标准而无学科分类标准,之所以选取教育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分析,是因为希望通过分析代表性学校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达到反映全貌的效果。从评审方式、份数、指标、反馈、申诉五个方面,围绕现状、反思、策略三个维度展开讨论,反思我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程序设置、方法技术等方面的经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分析

评审方式关涉如何评审的问题,可从层级、平台和公开等维度进行思考。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的现状

从评审层级角度来看,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方式包括学校研究生院(处/学位办公室)等组织的评审或学校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评审。存在二级院系组织评审、学校组织评审、学校和二级院系共同组织评审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较为少见。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3 位专家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2-4 位专家对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从评审平台角度来看,包括导师、学院、学校和第三方平台(常指称教育部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导师平台是导师组建的学术共同体,通常针对涉密博士学位论文或小学科博士学位论文设置,个别学校针对所有学科设置。例如北京大学规定导师可以代表学院直接邀请评审专家或提供10位专家名单由学校邀请评审专家。学院平台和学校平台则建立专属评审专家库,抽选专家进行评审。多数高校采用了第三方平台。

从评审公开角度来看,包括明审、盲审、明盲组合审。明审是指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与评审者三方相互知晓姓名与单位。盲审包括单盲和双盲两种形式,单盲是指评审专家单方知晓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和单位,双盲是指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与评审者三方互不知晓姓名与单位。除北京大学外,鲜有学校采取纯明审方式评审,多数学校采用纯盲审方式评审,部分学校采用明盲组合审方式评审。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的反思

常见的评审方式是二级单位组织的评审,常借助导师平台和学院平台进行明审,学校层级组织的评审常借助学校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进行盲审。评审方式差异的根源是价值逻辑的差异。

导师组建学术共同体,在学科方向小团体中进行“互助式”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是最高效的办法,有助于迅速找到熟悉论文内容的评审者,还有利于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评审者之间的三角互动,降低沟通成本和减少误解。但该种方式也容易受人情因素干扰。

从公平价值看,为避免博士研究生和导师给评审者“打招呼”和化解评审者公开的“人际压力”,博士学位论文常采用学校平台和第三方平台以盲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但该种方式的评审结果完全受评审者判断左右,易产生异议,也不利于博士研究生与评审者深入交流,难以产生对博士研究生“学术助力”的深层效果。

实践证明,明审与盲审的评审结果差异不大,同一批类博士学位论文,明审专家100%同意论文答辩,盲审专家约97.5%同意论文答辩,未发现2类专家皆不同意论文答辩的现象。[1]明审专家与盲审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的熟悉度并无显著差别。[2]可能是因为评审者与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研究旨趣差异较大,而博士学位论文要求聚焦于某一个研究问题进行阐述,导致评审者是“大同行”而非“小同行”,了解而不熟悉所评的博士学位论文。

3.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的优化

根据上述论述,提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优化策略如下。

其一,客观冷静对待盲审,不将盲审视为唯一途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核心目的在于提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而非刻意设置通过障碍。

其二,发挥盲审的震慑作用,兼顾明审的对话作用。博士研究生受盲审规则的震慑约束,会努力完善博士学位论文。而明审则更有利于写作者与评审者之间进行对话交流,协力提升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其三,尊重导师的育人权力,按需选择评审方式。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经过多轮师生互动而建构的学术产物,应加强导师的学术指导和支持,[3]尊重导师的育人权力,师生共商评审方式,共担质量责任,避免师生在论文评审中“有责无权”。

其四,尝试建立及时沟通机制,减少评审者的片面判断。可以基于论文评审平台,进一步开发线上评审对话功能,并修订评审制度规则,建设学术互动区,评审者可与写作者及时沟通观点,以便评审者熟悉论文和写作者深入获取修改意见。当然此类功能会更耗费评审者时间,可以尝试以过程性对话资料取代论文评阅意见书,并根据评审者与写作者的交流时长形成动态化的评审费用。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分析

评审份数是关于评审数量的规定,与通过概率有密切关系。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的现状

40所样本高校的评审份数基本规定如下:18所高校规定为3 份,占比为45%;10 所学校规定为5份,占比为25%;12所高校并未明确规定份数,但给出了最低份数或分数区间规定,或3 份或5 份或7份,如哈尔滨师范大学规定份数为3-5份之间。

不少学校还说明了评审份数的组合方式。有学校从明盲审组合方式的角度对份数进行说明,如北京理工大学规定,5 份评审中3 份盲审,2 份可明审;有学校从送审平台的角度对份数进行说明,如河南师范大学规定,学校指定平台盲审5份,学科点再聘请2名同行教授级专家进行评审。

为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控制,一些学校作出了附加条件说明。如华中科技大学规定,同等学历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需要评审5 份(其余学生为3 份)。浙江大学规定,超过基本修业年限2 年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先结业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的5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都要在指定平台评阅(其余学生仅需2份)。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的反思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意见中有“同意组织答辩”与“不同意组织答辩”两种,然而很多学校对这两种意见并不是同等对待的,通常“不同意组织答辩”意见的权重会更大。例如有的学校规定送审3份论文,只要有1份“不同意组织答辩”,就不能组织答辩;也有学校规定送审5 份论文,只要有2 份“不同意组织答辩”,就不能组织答辩。因此,博士论文评审份数多少关乎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率,一般份数越多,通过概率越低。

前文也指出,明审和盲审对博士学位论文的优秀率影响较大,而对博士学位论文的通过率影响较小,因此博士学位论文的通过率更受评审份数影响而非评审方式影响。此时会产生一个尖锐的问题:为何要设置不一样的通过率,法理依据为何?

3.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的优化

由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基本上以全通过则通过为依据,3/5/7位评审专家的设定可能是中国人的数字选择偏好,并无科学依据。据此,应通过科学研究确定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的统一标准,以保证每一位博士研究生能够公平享有博士学位论文同等通过率的权利。此外,也可以设置一个评审份数标准,实际评审份数可多于该标准,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决定。例如清华大学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送5-7 位校内外专家评审,最终收回所有评阅意见(不少于5份,即所送份数的70%)即可。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指标分析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是标准参照评价而非常模参照评价,也即设立一个理想或客观的标准去逐一评价对象。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指标的现状

当前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指标体系有三种,且前两种较为常见:一是学校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教育部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推荐的评价指标体系;三是学校修订的教育部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推荐的评价指标体系。

随着盲审成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主要方式,选择适合的盲审平台是关键,比较理想的盲审平台是教育部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由于评审平台的一致性程度高,因此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指标也比较一致,主要围绕论文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进行评定。

此外,也有高校设立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但实质区别不大,基本上仍围绕上述提到的指标体系进行组合。例如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指标由论文选题、文献综述、创新成果、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科研能力、学术规范、写作规范、总体评价等要素构成,相较而言,评价指标更齐全但也更琐碎。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指标的反思

有两类指标在引导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显性指标与隐性指标。显性指标是各个送审院校提供的论文评审评分表内的指标,隐性指标是评审专家对于博士学位论文应该是什么样的个人判定指标。

显性指标有两点可以讨论之处。一是指标内容大致相同,并未兼顾不同学科要求,以一把尺子评审多个学科的博士论文,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二是有些指标设置难以有效评定,如对创新程度判定、学术规则遵守等此类模糊性评价依赖于评审者的主观判定。

隐性指标是真正的评价指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希望评审者根据评审指标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果。但指标标准达成与否是人为测定而非计算测定。评审者或根据指标形成自己的理解进行评审判定,或根据自我心目中的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对指标进行回应性判定。此时,评审者心中的隐性指标占据主导地位,对隐性指标的判断与评审者的学术兴趣、学术特长与研究风格密切相关,因此呈现出极强的个体特征,容易出现给可通过者不通过评定和给不可通过者通过评定等现象。因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3份评审意见的评定等级可能会出现ABC、ACC、AAC 类型的悬殊差异。

3.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指标的优化

细化指标使其更具操作性。可形成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三级指标体系,指标设置更注重学科之间的差异性,并对不同指标体系赋予不同权重,评审专家逐点给分,系统计算出各项得分和总分,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发挥空间。

建立学术规范共同体。在学科内部形成博士学位论文优、良、中、差的共同基本认知,建立较为一致且共同遵守的学术质量标准,以质量导向促进学科发展。

建立专家评审数据系统判定法则。设立程序判定专家评审是否具有倾向性给予通过或不通过评判,建立评审专家预警机制和淘汰机制,对于存在倾向性的专家发送温馨提示,对多次提醒仍不作为者给予淘汰处理。

四、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反馈分析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反馈是博士学位论文通过与否的最重要因素。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反馈的现状

常见为“总评+评语”的结论判定式反馈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的“总评”反馈主要有三种类型:分数/等级+答辩与否意见,分数/等级/答辩与否意见,分数。一般情况为全部评审份数达标者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也有个别学校有特殊规定,如河北大学规定有2份评审意见“不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分数/等级+答辩与否意见”结合型指分数/等级与答辩与否意见分开给出反馈结论,如陕西师范大学规定,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反馈为:≥90 分(优秀)、75-89 分(良好)、60-74 分(合格)、<60 分(不合格),答辩与否意见反馈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需做重大修改重新评审后答辩、不同意答辩,二者是联言命题,也即评审反馈中无“不合格”且评审结论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才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分数/等级/答辩与否意见”一致型指分数/等级与答辩与否意见同时给出反馈结论,如东北师范大学规定,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反馈为:A 等级(90-100 分),略作修改后,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B等级(75-89 分),修改后,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C等级(60-74分),须做重大修改,不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D 等级(≤59 分),未达到基本要求,不同意其参加答辩。

“分数”型指给出分项分数,结合公式运算出总分数,设定通过分数线,达到最低分数要求即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中国人民大学设置了博士学位论文指标体系和权重,以百分制换算后,在不少于5篇评审反馈结果中,2/3以上的评审得分在70分以上且所有专家的评审均分在70分以上者,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语”反馈一般从优点、不足与改进建议三个角度提供,由于工作量较大,反馈内容通常比较精炼。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反馈的反思

评审反馈更倾向于择优而非达标。作为标准参照型考核,按理达标即可通过,但事实并非如此。多数学校将达标线划定在70分及以上,如东北师范大学划定在75 分、天津大学划定在76 分。所以,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是在评优(良)还是评达标?仅达标但不够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何以不能通过评审?

评审反馈人为地增加了不确定性。不少学校将评价等级与是否同意答辩结论分别判定,如浙江大学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分为ABCD 四档,答辩意见分为同意答辩、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重审)、未到达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分别对二者给出判定,二者皆通过则视为通过,此时二者排列组合有12种不同结果,远超前文提到的4 种,且容易出现B(良好)与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C(一般)与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C(一般)与未到达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等争议性结论。

评审反馈没有设置容错空间。3 份或5 份或7份评审皆通过则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采取了全体同意原则,而非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审反馈评语不够丰富。通常评审评语都是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摘要进行简要改写,篇幅较短,交流不够透彻,表达理解难度大,影响论文写作者的修改。

3.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反馈的优化

当前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反馈可做如下修改。

一是统一设置论文通过的标准。作为学历教育,各层次高校对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要求都应该一致,博士学位的含金量都应该相同,因此设立博士学位论文的统一达标标准十分有必要。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可在达标的基础上择优,但不可直接以择优标准评定,如无科学证据,应将达标线设置为60分。

二是评审等级与答辩意见对应。评审等级与答辩意见对应可以使博士论文评审更为严肃、减少争议、结论一致,也可以减轻评审专家下结论的负担。

三是合理建构是否答辩的意见。如变为三分法意见:同意直接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导师审核)、需作重大修改而不同意答辩,或者改为新的四分法意见:同意直接答辩、同意略微修改后答辩(导师审核)、同意较大修改后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需作较大修改而不同意答辩。

四是探索建立必要的容错机制。如评审意见中只有1份评审有异议,可视为通过评审,也可以增设导师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来决定是否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五、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申诉分析

评审专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反馈者,虽然有评审指标约束,但依然难以克服主观判断影响,有必要设立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申诉机制,以保障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申诉的现状

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申诉情况。

直接增评。此类情况由学校相关负责部门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论文直接增加评审人。如河南师范大学规定,5 份“双盲”评审和2份及以上明审的论文中有1 份不合格的论文,直接增加2名评审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

申请增评。此类情况是博士研究生本人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可经过一定程序申请增评。常见程序为“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不是必需步骤)”。如北京师范大学规定,3份评审意见中有1 份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需作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的论文,且其余1 份意见为“良好”及以上,可以经过程序申请增评。

此外,当前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可申诉情况一般仅限于有1 份消极评审意见的情形,且申诉处理办法是采用增评的方式进行申诉,而非对原评论意见进行合理性判断。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申诉的反思

学生个体与学校组织相比是弱势方,申诉权是保证其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需要反思三个问题。

第一,学校自纠机制不健全。当评审意见出现异议时,不少学校都将责任推卸给博士研究生本人与导师,而非启动自纠机制直接进入增评或重审程序,以判定评审结论的合理性。

第二,设置申诉的程序繁琐。博士研究生拿到异议意见时,想启动申诉程序需要“过五关斩六将”。首先,需要判定是否达到申诉条件(有些申诉条件非常严苛,如要非异议的评审意见都是“优秀”或“良好”);其次,需要导师同意申诉(导师承担责任);最后,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还有些学校会邀请2 或3 名专家评审,给出是否同意增评的意见。总之,申诉过程过于复杂。

第三,申诉通过的难度很高。当1 篇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学校同意申诉申请后,多数学校都要求增评多份,如辽宁师范大学需增评3份,河北大学需增评5 份等,且增评有1 份不通过者,则判定本次论文评审不通过。

3.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申诉的优化

首先,系统自动判定异议评审意见是否符合申诉条件。系统可以设定规则,如3 份采取ABCD(优良中差)等级制的评审意见出现ABD、AAD、BBD、ACD、BCD、CCD 等情况时,自动启动增评程序。并核定如ABD、BBD、ACD 意见中给出D 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以及ACD 意见中给出A、D 意见的评审专家是否倾向于给A 或D 意见,如对数据有疑问,经人工判断可取消该专家的评审资格。

其次,增评数量应根据其他评审意见合理设置。同样以上述等级制为例,如AAD情况可设置增评1份,ACD 情况可设置增评2份,具体增评份数可以分类讨论。

再次,增评并非是解决申诉的唯一办法,要尝试建立合理的对异议评审意见的解读办法。并且多份增评意见不应以1 份否定意见作为最终裁定,当出现否定意见时,也需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谨慎解读。

最后,设置增评否定资格。增评否定资格从内容上看应为学术不端,从规范上看应为态度或基本写作规范较差,从份数上看应为送审份数的半数及以上给予消极评定的情况,不宜因学术观点争论、评审专家个人偏好等情况影响博士学位论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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