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法治化治理困境与出路
2023-07-30吴立志周雨薇
吴立志,周雨薇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自2019年年末起,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各地政府对于此次疫情的成因、走向以及防控措施都处于不断摸索的过程,各种未知使得广大民众陷入无尽的恐慌中。在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引领与推动下,抖音、微博、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成为广大民众了解疫情的重要途径,任何一条相关信息都可能引起数以亿计民众的关注,疫情牵动着每个国人的心。然而,一些网民却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波动下人们惶恐不安的心理,在网上发布或转发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甚至散布谣言,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2022年10月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网信中国”发布了“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曝光第二批网络谣言溯源及处置典型案例。2022年10月1日,中国部分地区,如天津市、黑龙江省等地又暴发了新的新冠肺炎疫情。一些账号借此机会制作并传播不准确的疫情防控信息,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局,挑拨不明真相群众批评声讨。例如,名为“天津塘沽亲民车,占标练手”的快手账号发布“10月1日起天津封城3天”的谣言,捏造不实管控措施,扰乱公共秩序。可见,治理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势在必行。
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新十条”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新冠肺炎疫情的管控手段全面放开,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冠肺炎疫情彻底结束,只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管控方式得到调整,防控进入新的阶段。在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暴露出我国相关部门在涉疫网络谣言治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适时“回看”是避免弯路、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分析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治理困境,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网络谣言的法治化治理寻找出路。
一、定性分析: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网络谣言的特征和危害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的危害与此类网络谣言本身的传播特点息息相关。从传播学的角度出发,由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网络谣言除了网络谣言本身固有的特点(如闲话性、低廉性、侵权性[1])之外,还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谣言特征
1.受时空维度的影响愈加显著。有美国学者曾指出,“时间”和“空间”是传播学里的两大基本概念,是传播行为至关重要的两个维度[2]。时间维度强调网络谣言的发展有着阶段性特征,从谣言产生到谣言发酵再到谣言传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空间维度主要强调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随着网络平台愈发丰富化,微博、抖音、Facebook、博客等网络交流平台系统的即时性信息无时无刻不在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加之网络谣言有着双重传播空间,即“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3],使得网络谣言传播空间之广,网络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而采取的一系列隔离举措(如“城市封闭管理” “小区封闭式管理” “网课教学” “居家隔离” “居家办公”等)逼迫人们只能用网络进行交流,这大大减少了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机会,使得生活和工作必须依赖网络,促使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在时间和空间维度里发酵,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组织性的造谣、传谣模式作为信息经济时代独具特色的盈利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剧了网络谣言快速化、蔓延式传播,为社会带来无可估量的危害,谣言网络化的危险性得到了鲜明的体现。
2.偏情绪化。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常态化,病毒的长期伴随性使得公众心理呈现负面形态,加之病毒全球传播的大环境共同影响着个体行为,在情绪化的网络谣言构建中得到充分体现。数字化和匿名化网络环境的迅速发展,加剧了公众在该时期呈现出更复杂的心理状态和情绪状态。这种复杂的叙事策略在心理和社会环境不稳定的状态下,以及内容平台的算法传递模式所助长的信息环境推动下,导致了情绪化网络谣言的快速传播和网络用户群体的迅速集结,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3.叙事片面化、生活化。叙事片面化的信息符合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下公众的“碎片化阅读”习惯,而网络谣言的片面叙述也符合新冠肺炎疫情时期民众对于快速了解网络信息的渴求。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众越来越关注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这是叙事生活化网络谣言得以蔓延的重要原因。此类信息极易使公众联想到自身从而产生非理性态度和行为。而叙事片面性和生活化并不仅仅是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的主要传播特征,更是此类网络流言内容偏情绪化的主要根源。
与流言、谎言和传言不同,谣言指的是由隐性社会现象所造成,真实性并没有经过相关主体证明而得到社会广泛传播的,具有一定指向性的消息[4]。而网络谣言则是指人们利用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等在线媒体,传播的与事实不符的信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由网络谣言引起的现实世界中的“灾害性事件”越来越频繁,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谣言危害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不仅有着闲话性、恐慌性、侵权性的一般特征,还有受时空维度的影响愈加显著、叙事片面化生活化、偏情绪化的特征。在以上特征的综合作用下,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1.造成群体情绪极化现象。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属于最具生活化的网络谣言类型,不仅会加快社会性焦虑的传播演变速度,还会使人群的不稳定性呈现猛增趋势,从而引发不服从乃至对抗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现象。更有甚者,这种社会性焦虑还可能使患者隐瞒自己的病情,使病毒在大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蔓延。
谣言的制造和传播作为一种“贩卖”焦虑的形式,在疫情还未彻底消除、民众的紧张情绪还未彻底缓解的情况下,阅读片面化、生活化的网络谣言容易使民众的个体思维淹没在真真假假的信息洪流中的原因是网络谣言本身传播机制(网络谣言受众的行为趋同机制[5]) 的作用,从传播对象(信息接收者)的角度来分析趋同机制,可以发现与传统现实社会相比,群体极化效应[6]更易出现在网络社群中,从而导致谣言变得越来越极端化,极易煽动社会民众情绪,造成群体情绪极化现象。
2.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信息的传播过程理论研究表明,网络谣言造成社会危害的传播演变分为四个层次:风险规避能力的产生、集体行动、事态平息和二次危害,实际的社会危害、网络谣言的内容和传播方式、公民的能力以及政府部门和公众团体的活动也将产生传播演变[7]。
2020年1月23日上午10点起,武汉市封城。在此期间,南京市等城市也在不断制造、传播封城的虚假信息,导致许多公民到超市囤积食材以备不时之需,很多地方的面包、方便面被卖光。这些举动进而激发了本来不恐慌的公民产生恐慌情绪,从而引发大规模采购现象。这不仅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而且人们涌入超市使得人与人接触的机会增加,有可能使政府控制人口流动的最初目标落空。
3.打击政府公信力。不论是2003年令人胆寒的非典疫情还是目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只有政府和公众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这一点恰恰为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者提供了契机,他们试图利用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不断制造污蔑政府的谣言,使得公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严重打击政府公信力。2020年2月7日,李文亮医生的逝世使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者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利用公众对李文亮医生的同情心,制造并传播“李医生死亡公布推迟属于政治作秀、李医生奔赴一线是被惩罚的”等内容,它可以产生巨大负面效应,引发公众对政府的愤怒与质疑。谣言不被揭露,舆论不被及时引导,政府难免会与公众产生隔阂,其公信力自然会受到质疑。防疫政策得不到支持和落实,势必引发更严重的社会灾难。
二、问题检视: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法治化治理困境
对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网络谣言进行分析后发现,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恰恰是利用社会事件发生时信息流通不畅和社会公众的紧迫性,故意制造虚假信息,以达到制造集体恐慌、破坏社会秩序、打击政府公信力的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谣言的制造和加工往往是具有组织性的,且传播平台广泛,我国各机关在治理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行政规制困境
2022年10月7日晚,程某在微信群散布“咱们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昆区已经39例了……”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9日,王某在微信群散布“今晚十点可能又要封城;现在有三十多个社区复阳了,控制不住了”的信息,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2022年11月23日,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了有关疫情形势的短视频,内容虚假。高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可见,行政规制是处理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网络谣言的重要方式,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是规制此类网络谣言的核心手段[8]。在疫情防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包括警戒罚、财产罚和人身罚。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对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过程中面临着重重困境。
1.缺乏适用警戒罚的法律依据。现阶段我国行政机关在规制网络谣言层面,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作为规制的法律基础,然而,并不存在专门的行政法规。在众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与规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有关,在实践中是公安机关对该类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仅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五条涉及到了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的规制,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且在该项条款中只规定了财产罚和人身罚,并没有规定警戒罚。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训诫的行为是缺乏行政处罚依据的。
2.认定违法事实困难。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制造、传播者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违法事实清楚,反之不能被处罚。违法事实清楚主要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制造传播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的客观行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并造成危害后果。在疫情防控实践中,公安机关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难度较客观行为的判断要大,实践中很难单独判断。针对客观行为而言,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有关规制网络谣言的规定较为分散,确定某网络信息是否属于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会存在不同的判断认定标准,使行政机关认定违法事实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刑事规制困境
1.刑法规范存在“重公权、轻私权”的思维定式[9]。在公共信息社会出现以前,中国刑法对谣言的严格规制只从类型的扩展方面显示出“量”的变化。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谣言的规制已经从针对个人人格尊严的私人领域扩散到工商业领域等公共领域,但谣言操纵的行为人一般是利益相关人,只针对受害者造成损害,故总体特征还是“平面化”。由于网络的影响力日益增长,传播谣言的时空要素也出现了变化,谣言逐渐走向网络时代。在如今自媒体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网络场域已成为了谣言制造、传播的完美温床。随着网络谣言专业化的制造、传播行为泛化,《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呈现“立体化”特征。然而,与个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相比,公共性谣言所侵害的社会法益才是我国《刑法》进行网络谣言规制的重中之重,《刑法》规范在公共性谣言方面的投放比重大,相比之下,《刑法》的保护对象呈现倾斜性特征。以诽谤罪为例: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诽谤罪的入罪标准,即“点击或转载的次数”,说明诽谤罪已经发生了网络化转型。然而,诽谤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立法机关的严格控制,故在网络化时代并没有实现根本性改变。
《刑法》规范所存在的“重公权、轻私权”的思维定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得到充分体现。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部分的“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中明确规定: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意见》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规制的整体方向,其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上述规定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概念,明确了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监管要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会出现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谣言,而《意见》中并没有涉及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规定。实际上有关某一企业或产品的商业信誉的谣言,以及有关不特定主体的行业谣言,也是极具社会危害性的。例如,2020年2月3日,吴某在“柴湖某购物群”传播“柴湖新城某生鲜超市有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的谣言。该行为不仅制造社会恐慌,并且严重妨碍了生鲜超市的正常运营,将直接影响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2.对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界定模糊。中国人民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意见的发表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民意,而民主国家的主要形式也体现在了广大人民对共同议题的平等讨论。当今的人们身处互联网社会,发表网上言论已经成为了人们自由发表言论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网上言论已经成为了言论自由的空间表现样态,并且应该得到国家立法保障。但是,这种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就明确指出人们在行使人身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能侵犯法律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有些公民为达到制造社会恐慌等目的,利用现阶段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肆意制造并传播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来源、发展规模、发展态势等方面的不实言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受到法律制裁。可见,任何言论都不可以违反法律规范,公民在行使网上言论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谣言作出立法限制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明确划分自由言论和网络谣言之间的界限。但是,由于当前中国立法部门及其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言论自由与谣言的划分界限尚不明确,从而使法官有着较为宽裕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保护言论自由与限制网络谣言之间会产生矛盾与冲突。
(三)立体化的网络谣言预防与管理机制尚未建立
1.公众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把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主要寄托于政府,这种对政府的依赖性源于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下的政府崇拜和整个政府管理中的行为惯性[10]。受传统文化观念的深刻影响,民众将政府视为拥有至上权利的“家长”,尽管政府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言语表达较少,但基于对政府的“尊重和顺从”,民众更倾向于政府主动出面进行治理工作而不是以社会自治的方式解决问题[11]。此外,政府全方位的社会管理模式,导致民众形成了“向政府求助”的行为习惯[12]。当遇到涉及公共或个人利益未解决的问题、道德决定或利益主张时,民众首先会向政府求助,并期望政府能进行干预和回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网络谣言的治理过程中可以发现,政府单方面规制网络谣言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社交媒体和民众只是拿着手中的“话筒”宣泄情绪从而将舆论推向高潮。
2.社交媒体辟谣机制不健全。能够主动、及时地揭示事实,提供真实的辟谣信息是社交媒体辟谣机制最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公众能否及时、准确、便利地核实社交媒体上的谣言,是判断造谣机制是否完善、辟谣功能是否发挥的重要标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病毒感染源、接种疫苗等方面的网络谣言蔓延网络空间,而此时社交媒体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发布辟谣信息消极懈怠。对微信、微博和抖音进行实际操作后发现,各社交媒体的专用辟谣账号和平台上的辟谣信息只出现在辟谣账号的小空间里,用户要输入谣言才能搜索到,而且大部分人无法准确定位社交媒体上的辟谣信息账号,可见社交媒体发布辟谣信息的通道闭塞、对辟谣信息的推广消极懈怠。
另一方面,信息抓取机制不完善。考察社交媒体的谣言捕捉机制,发现通常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平台的幕后大数据技术,另一种是通过用户的举报和投诉,这基本上是目前信息化水平下比较全面的谣言捕捉方式。然而,一些传播者往往利用技术手段先对信息进行编辑,如将文字信息转换成“谐音”,或对图片和视频进行编辑和处理后再传播,规避了社交媒体平台的谣言控制功能,该模块可以通过过滤“关键词”来躲避互联网限制。社交媒体平台上现有的谣言捕获技术可以覆盖大多数文字谣言,然而,很难用数据捕获技术识别经过编辑的谣言图片和视频,导致谣言数据不完整。
三、路径探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法治化治理实践
(一)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前文所提及的行政规制困境主要包括缺乏适用警戒罚的法律依据、认定违法事实困难。这些困境归因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缺少针对网络谣言规制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网络谣言行政规制的相关法律依据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行为引起社会危害性导致一定结果后才对该行为予以规制,显然忽视了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前期危害性,在未对网络谣言进行大规模传播之前,应结合前期预防理论[13],防止传播网络谣言的产生及异变。因此,为了有效解决适用警戒罚、认定违法事实都比较困难的情形,有必要适时制定专门涉疫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
具体而言,警戒处罚是现实中执法部门最经常运用的行政处罚。因此,有必要进行明确规定,以防止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失去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针对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处罚过程,一定要清楚执法部门能够采取什么类型、什么样程度的行政执法措施,针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具体实施阶段,如执法、调查取证等的一系列具体流程都要进行具体的规范,务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此外,针对各种形式的网络谣言,也可以按照其各自的特点、危害性进行针对性规定。应当明确“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的含义界定,以免实务中出现多种法律规范认定不一的情形。
(二)打破思维定式,均衡刑法规范投放
受“重公权、轻私权”思维定式的影响,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刑法规范在规制侵犯“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等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谣言时投放不均、供给不足的现象,而化解这一现象的出路是实现对私营企业的公平保障。结合传播学理论中的“群体极化效应”研究而得,促进网络谣言管理从过去向现代转变的重点不仅仅在于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和增强法治管理意识,还必须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在中国当代社会治理进程中,随着个人依据法律的权益逐渐获得有效保护,政府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政治介入也越来越多了。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由此可见,在我国,必须重视对民营产权和企业家权利的保障,立法也必须跟上社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的改革。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领域中,对私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体现为实现刑法规范加强保护某企业或产品的商业信誉,加大刑法规范的投放量,确保供给平衡。重视公权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因此轻视私权的保护,“公共性”不是只包括国家公共权力的形象,也同样包括组成国家的人民和企业的形象。“公权”与“私权”并不是互斥的两部分,在保护“私权”的同时,最终会形成保护“公权”的大局面。因此,刑法规范的应然局面是在加大对公共性谣言的规制力度的同时,应当同样重视对网络谣言所涉及的商业信誉或者个人名誉的保护。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范需要重视各种不同类型的涉疫网络谣言,加大“市场主体”层面的保护力度,以立法或司法的形式提供刑法规范有效供给,最终实现供给平衡。
(三)厘清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之间的关系界限
厘清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边界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行为的应受惩罚性三个方面考虑。
1.主观方面。行为人恶意散布谣言,是受刑法规制的前提。若行为人不具备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恶意和不法意图,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因轻信而实施传播行为的广大民众,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来源和防控手段进行评估判断的医护专业人员。行为人传播所收到的信息是善意的,相信它是真实的,或者他/她打算表达这样的意图,但事实上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表达了其他的意图。结合实际恶意标准,在此类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不具备主观恶性,不应被视为有恶意的行为,缺少科处刑罚的必要性。
2.客观方面。行为人恶意散布谣言,且客观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实质损害,司法机关应采用合理的制裁手段做出公正的裁决。客观方面强调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危害,即前文所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侧重处理的是言论自由程度问题,如“网络上”的谣言并不能涉及对现实生活的重大影响,则其犯罪行为就不能达到国家刑法规制的境界,也不能当做刑事犯罪处理。包括谎言不攻自破、被人成功证伪、或被“弄假成真”等。
3.应受惩罚性。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规制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依法判断行为人言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还需要对言论的应受惩罚性进行审慎考察。应受惩罚性强调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刑法领域的比例原则衡量行为人言论的应受惩罚性,充分考虑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比例。
(四)构建规制涉疫网络谣言多元化联合机制
治理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是一项全面、系统、庞大的工程,不可能使用简单技术手段就能够一蹴而就。将整治网络谣言的任务完全集中给某一个部门或机关是不可能的,建立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的平衡点上才是法治的真正目的所在。为此,对网络谣言的整治工作需要由政府部门、社会媒体、普通公民等多元化主体共同参加,形成立体化的网络谣言预防与管理;同时,必须综合考虑个人法益与社会法益保护[14]。
1.建立多部门、多层次合作的治谣立体化机制。根据传播学原理,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主要有三个:网络谣言传递时的信息渐变机制、网络谣言与受众的行为趋同机制,以及在沉默的螺旋结构下的真相淹没机制[15]。将上述机制联合应用,可以使得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呈现某种基本规律。从媒介信息不断变化的视角来研究信息渐变机理,将有助于总结新闻现象和事实真相之间大不一样的成因。从媒介客体(信息接收者)的角度来分析趋同机制,可以发现与传统现实社会相比,群体极化效应更易出现在网络社群中,从而导致谣言变得越来越极端化。从传播者(信息提供者)的视角研究,真相淹没机制使得真相支持者基于现有的网络默认逻辑而在网络上被迫沉默,或者因群体压力而曲从于大多数人的观点。网络谣言本身的传播机制在严格意义上是指在网络谣言的产生与扩散过程中,虽然政府官方辟谣政策循序渐进地实施,但是,网络谣言并没有快速消失的主要因素。
具体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中,政府部门应当在处理网络谣言的流程中推进国家公权力的科学、理性介入,为社会机构进一步发挥功能留出充分的空间。此外,由于网络谣言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防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辟谣信息也需要权威性、具有足够的社会信服力和影响力。这同时也就必须保证社会媒体矩阵在第一时间得到真实、正确的消息。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政府要更加关注对互联网谣言的防范制度建设,要避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时期对互联网造谣的次生危险。综上所述,政府治谣工作应以法律立法为基石,并辅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推动公共机构和社会网络上舆情环境的和谐,最终建立一个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信息传播为手段,多部门、多层次合作的治理造谣传谣的立体化机制。
2.发挥社交媒体平台的运营优势。除了各个国家机关之外,社交媒体平台也应当提高辟谣的主动性和准确性。一方面,主动公布辟谣信息,提高透明度。增加官方账号发布辟谣信息的便利性,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设辟谣信息专栏和板块,增加信息管理机构和主流媒体的辟谣信息传播,主动与公众沟通并保持积极性;另一方面,社交媒体在工作中需要充分了解广大受众的信息需求,提高辟谣信息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此外,构建健全、高效的相应信息管理机制,也是后疫情时代社会互联网谣言防治的关键路径。虽然资讯产品的丰富多样性给谣言的传播创造了非常好的契机,但社交互联网上的谣言加剧传播的真正因素,还是缺少了相关信息管理机制。近年来,有研究者采用实证调研的方式,结合我国互联网谣言传播典型个案表明,在突发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与政府部门信息透明度、群众参与途径、新闻传播媒介,以及社会公信力等因素息息相关。如果对网络谣言传播进行封锁处理,不但会形成政府部门和群众之间的社会信任危机,而且还会增加互联网谣言的传播。因此,国家机关需要站在以民为本的基本立场,建立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制度,通过官方与社交媒体平台合作,主动、及时地发布辟谣进展工作,保障民众能了解最新动态和事件发展走向。
四、结语
一个国家对待网络谣言的态度和行为,反映了其治理能力的高低,同时也考验着社会的宽容和开放程度。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手段的调整,在社会恢复发展的过程中,不免还会有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群体出现。明确警戒罚的适用依据,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有助于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对于行政机关具体执法程序如调查取证、警戒罚适用的频次等同样要做出专门性规定。打破思维定式,均衡刑法规范投放以及从主观、客观、应受惩罚性三个方面厘清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之间的界限,可以有效化解刑事规制困境。最重要的是要构建多部门、多层次合作的治谣立体化机制,实现规制涉疫网络谣言主体多元化联合。
在具体实践中,从刑事规制、行政规制、人民与政府部门协调关系、社交媒体平台功能发挥、网络民众素养、舆论监督等层面对症下药,结合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特点,除构建健全的网络谣言刑法规制机制以外,还应增强内容透明度、健全完善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实现各方面协调发展。值得肯定的是,构建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法治化治理道路,推动网络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架构和完善应对新时代网络造谣、传谣的法治化治理体系,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