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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问题与方法

2023-07-21翟国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期
关键词:宪法

摘要:

宪法是法治体系的根本依据,也是法学体系的制度坐标。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首先要科学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今日国家治理领域现实问题艰巨繁多,对宪法理论课题的研究亟待加深,为中国宪法学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定历史自信,把握历史脉络,融通各种理论资源,大胆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不断发展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关键词:宪法;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23)03-0181-08

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大国地位还不相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论文数量、政府投入等在世界上都排在前面,但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国内外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1]。自主的学科建设是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就是人文社科大类下的每个学科都要着手建立遵循系统性、体系化的理论和概念。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凝练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2]。宪法学知识体系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非常关键性的地位,是整个法学学科体系的“灵魂”[3]。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既是一项重大的学术任务,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中国宪法为坐标,立足中国宪法实践,从知识、理论、方法等维度推进宪法学科的创新,使宪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乃至中国气派。

一、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问题意识与学术脉络

学术研究要有问题意识,在今天已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要素。也可以说,问题是理论研究的起点,也是理论创新的动力。比较来看,问题总是受到特定时空所限,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时代,问题也各不相同。今天,立足中国国情,聚焦中国问题,构建中国理论,已是学术界的主流共识。在此背景下,强调 “中國问题意识”已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显著特征。然而,如何寻找宪法学的“中国问题”?“中国问题”的定位如何把握?“中国问题”如何面对西方理论?……凡此种种,都是作为一门学问的宪法学必须面对的“中国问题”。宪法是党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理的总依据,法律体系的总领。据此而言,把繁荣和发展中国宪法学研究事业摆在繁荣和发展中国法学的优先位置上亦不为过。随着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宪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意识不断增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4],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一些研究对国外宪法理论仍缺乏深入分析,存在一定程度的生搬硬套;还有一些研究明显滞后于实践发展,不能有效回答和解释中国宪法问题;也有一些研究存在实用主义倾向,缺乏体系性构建。当前,如何从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用学术话语提炼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问题是理论的起点,理论创新需要从问题开始。坚持问题导向,把问题的发现与解决看作是历史发展的重要线索,在对问题的追问中扣紧时代脉搏,在问题的解决中寻找发展规律,实现最扎实、最有现实支撑的理论创新。

一个时代的理论必须回答一个时代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如何建构新的国家治理体系成为首要政治问题。与此相适应,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完全摒弃了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以阶级分析方法为根本方法的宪法学成为主流。宪法学研究强调宪法在内容上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认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中心工作,革命的宪法观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法学研究开始对阶级斗争思维方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宪法学研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宪法的规范性,但主要侧重于对宪法文本采取政治化的解说性研究。在宪法制定或者修改的时期,这种政治化的方法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即,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政治理念主导着宪法规范的生成,宪法学理论的研究也不免受当时的政治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宪法学者不仅以研究者的面目出现,而且在制宪、修宪这样的立法活动以及法律实施活动中做知识的宣传者、原理的阐释者。不可否认,这种研究对于当时特殊历史时期宪法修改以及宪法宣传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宪法学研究开始了一场“方法论觉醒”。规范宪法学认为,作为法学的分支,宪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具有独立于其他临近学科的品格[5]。宪法学研究开始围绕中国的宪法规范形成思想,中国宪法学研究在整体上经历了一次由宏大叙事到精细化研究的方法论转型。转型思路重点是突出实践导向,宪法亦为法律规范,自有其约束力,由此主张重点关注宪法文本,法解释学成为宪法研究的主要方法。这种现实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和思路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成为学界的主流学说[6]。从中国宪法制度发展历史看,如此转型自是必然。实践不仅衍生真知,也凸显宪法问题,问题又呼唤答案,宪法的法律解释需求因此出现。这种实践中的宪法解释的需求直接导致宪法学研究对于宪法解释的关注,围绕宪法解释,理论界与决策者在宪法修改过程中也多有互动。宪法解释学理论的早期形态更多表现为一种与社会现实的互动,即倾向于将宪法解释作为回应社会现实的一种方式,并与宪法修改相结合进行思考。因此,一般来讲,宪法解释学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宪法解释的一般方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等问题。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表现与回应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理论界学者围绕宪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却未作出过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二者在同一问题的处理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理论与实务之间认知的不统一显然不利于宪法制度的发展。有鉴于此,理论界开始反思抽象层面研究宪法解释原理与具体实践层面宪法制度发展之间的矛盾,并逐渐发展演变出两种研究趋势:一是以现实问题为切入点,进行一种问题导向的宪法解释学研究。最近10年以来出现的大量宪法案例或事例的研究体现了这种思路[7]。二是将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论证相结合寻求宪法在一般法律中的贯彻落实。宪法理论界对合宪解释方法、宪法权利的辐射效力等问题的关注体现了这种思路[8]。这些研究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对于回答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成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安排,十九届四中全会将“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作为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大举见。党的十九大会议中指出,应当积极发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即是全国人大开展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了有关健全宪法解释程序的专门机构。党的二十大会议中也将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作为核心工作内容,强调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以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最后达到维护宪法权威的效果。这些重大制度改革,为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契机,也提出了更多的理论问题[9],迫切地需要在该领域进行深耕细作,为中国的宪法实践提供更充足的理论支持。

宪法是政治法,宪法学知识体系背后都需要有一套政治理论作为支撑。西方法治国家,一般都有一套以宪法文本、判例为主要依据,并对司法性的宪法实践产生实际影响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由于司法性的宪法学相对独立于政治部门对宪法的理解,其理论体系也具有一定的封闭自足性,具有鲜明的法解释学特征。但反观中国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独立于政治部门的司法性宪法解释机构并不存在。总体而言,中国宪法以政治和法律两种方式发挥作用[10]。一方面,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条文是一定时期内的党的政治路线的宣示,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具有规范作用和约束作用,尤其是在事关发展道路等大是大非问题上,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沿着既定的道路和目标前进,不犯颠覆性错误。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将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这种宪法实施的基本格局决定了中国的宪法学不能是封闭的体系,宪法背后的政治理论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没有政治理论支撑,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将缺乏事实依据,成为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无法落实的“学说”,也容易在具体的解释学问题中迷失方向而无法形成“体系”。现行宪法实施40多年间,党中央不断强调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以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推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以政治系统为参照,法律系统渐趋独立的倾向更加明显。在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中,逐渐开始将法律体系与政治制度加以并列表述,法治话语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如此表述明确了宪法、法律的政治坐标,为宪法的法律化研究创造了政治理论前提,开辟了法治化研究的空间。因此,如何探究中国的主流政治观念并据此构建一套真正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学体系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宪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看,通常包含内部和外部两种方式,前者以法解释学为主要视角切入,对宪法学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后者则主要是结合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方法对宪法现象进行综合分析。但总的来说,仍然缺乏从中国历史、中国社会角度进行认真严肃的学术研究。以逻辑分析、条文释义这样专注于宪法文本本身的方法实难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中出现的宪法问题,因此,以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来拓宽视野,对宪法研究进行更深层次的论证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也要警惕完全围绕学科的方法进行研究而丧失宪法研究的本来面目。高度注目宪法身后的社会和政治背景,而对宪法本身缺少研究可能会使宪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重返过去宏大而不务实的局面。持论平稳的研究者大多从问题出发,从法学本身出发,兼收并蓄其他学科的长处,不断扬弃,以中国宪法为准据构建具有解释力的宪法学说,而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哲学的解读或者有关宪法的叙事或修辞。

二、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逻辑

宪法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息息相关。日本宪法学者杉原泰雄曾说,贯穿人类历史而言,当每一个历史阶段都将国家作为基本单位时,当每次经历一段艰苦卓绝的生活时,人类都需要依靠宪法消弭苦难、重塑全新政治以及社会的基本形态,最后再迈入崭新的历史阶段[11]。在此意义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关于治国理政历史教训和经验的深刻总结。在中国近代史的缩影中国宪法史中,中国人民面临着一个复杂而重大的历史课题——那就是中国人民究竟要选择何种宪法制度。纵观近代百年历史,无数英雄志士为改变国家与民族的前途命运前仆后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勇往直前,而思想界更是提出了无数的宪法主张以及宪法方案,中国尝试过各种宪法道路和宪法模式,但都被实践证明并不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合理方案,更不可能引领国家和民族走向复兴。我国宪法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宣示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有其内在的历史逻辑。只有在上述大历史进程中,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宪法背后包含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

我国宪法开篇以历史叙事的方式宣告:“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何谓“革命传统”,这段革命史最远可追溯到1840年,自那时起,无数志士与斗士即为民族兴亡奔走斗争,此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才为这个国家奠定了基础

。这样的“革命传统”富有建构一个国家的宏大意义,也就成了理解中国宪法不能绕开的关键词。宪法序言写道:“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自近代中华民族饱受苦难以来,为了真正地改写国家、民族的苦难命运,中国人民屡屡尝试寻求各种道路,但积贫积弱、列强环伺的面貌没有根本改善,民生困苦异常,没有找到一条根本出路跳出贫弱的循环。

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当家做主,建立起崭新的社会。国家、人民、社会都期待和需要一部新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宪法,但确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12]。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经验,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立了新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和目标,是一部得到人民拥护的好宪法。这部宪法颁布实施不久后,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宪法和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建设走过了一段弯路。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13]211。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立秩序使政治活动有序可控成为党内的主要政治任务。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八二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内容上回归1954年宪法设定的基本制度,在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式、宪法结构安排、国家机构的设置、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方面体现了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这部宪法是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过往经验,吸取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当时现实情况,满足加强民主法制要求,经过全民讨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八二宪法修改是法治的重大進步,以法律为政治设定规范,对于扭转政治失序,推动国家转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强国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四梁八柱,宪法稳则国家稳,宪法强则国家强。但宪法稳并不天然等于宪法强,稳定而不僵化,随时代变迁而作出适时适当的修改,才能真正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从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全国人大先后五次对1982年宪法作出修改。对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适时修改是顺应时代变迁和发展新局的必要之举。2018年宪法修改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修改既兼顾了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增添了新内容,将新时代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人民的共同遵循和国家各项活动的根本准则。

历史与政治相关联,尊重历史常常与政治合法性联系起来,所以有“欲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的说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法依据,隐藏在宪法后的历史逻辑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独特的宪法制度,它根植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从其社会现实中生发,是内生性演化和长期发展后的结果。而世界各国存在差异的历史基因则注定世界各国宪制历史逻辑不同,也就是整套的宪法历史记述不同。为加强宪法自信感、提升宪法自觉力,最重要的就是加强对中国自身宪法史的自信。作为党带领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最重要成果,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历史与人民的选择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13]92。中国宪法学不仅要积极归纳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建设的良好经验,更应当明确梳理中国宪法的本质特征以及制度优势,讲清楚中国宪法蕴含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讲清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的历史结果,是民族解放后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14]。在历史中形成的宪法制度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所在,也是寻求宪法学研究“中国问题”最重要的制度坐标。必须要认清,我们治国理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不能以西方宪法理论格式化中国的宪法实践,更不能把西方宪法和法治理论奉为金科玉律,那样做只能是缘木求鱼,甚至适得其反。深刻把握中国宪法制度背后的历史逻辑有助于改变宪法学领域长期存在的“西方中心主义宪法学”倾向,以中国历史事实为基础思考中国宪法问题,使宪法学成为能够解释和解决本国问题的知识,构建具有本土性的宪法学知识体系[15]。

三、构建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资源

当今中国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变革中的宪法制度与实践的背后是更为复杂的现实问题,现实问题促推理论研究的深入。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融通古今中外,综合各种理论资源。客观而言,今天的学术界并不缺乏理论资源。但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理论中,宪法学研究如何取舍整合?比如,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宪法理论?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文化中的理论资源?如何对待国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究竟如何做到守正创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这是融通各种理论资源,构建中国特色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所在。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应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恪守遵循。通过不断推进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发展以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这一重大课题。对应到宪法学研究领域,我国与西方宪法理论相区别,主要在于中国宪法研究遵循马克思主义宪法原理。但遵循原理不同于原搬照抄,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是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唯有理论创新,而且是结合实际的创新,有洞见的创新才能破除旧有制约,才是最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我国宪法理论在一段时间内,受苏联学说影响较大,基本观点是将宪法理解为对某种政治事实的确认和宣示。比如,毛泽东就认为宪法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6] 。伴随着新中国立宪、行宪的进程,执政党更加重视宪法的规范作用,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此理论脉络下,中国共产党重视不断发展出新的宪法理论,回應时代新课题。今天,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13]213,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13]201,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13]215,都是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最新发展,是推动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发展最有力的理论资源。与上述理论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话,在此基础之上推动其发展与创新,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

悠久深厚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为中国学术发展打下了良好坚实的基础,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自然无法与中国文化传统脱节与断裂。作为古代世界文明的先驱者之一,中国古代人民以自身智慧形成了以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为代表的一整套国家制度以及国家治理方案,并辐射至东亚各国被其学习和效仿[17]。中国历史悠久又惯于记录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为后人在政治上进行理性思辨提供了素材,并使国家组织和治理制度趋于完备,制度的背后又体现出高度的治理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18] 治国必然基于一国的国情,而国情是历史塑造的当前现实,我国固有的传统文化和体制机制体现着千年的经验,为治国理政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也是我国开展治理的独特优势。我们不宜妄自菲薄,相反应该创造性地利用优势,推动治理深化。

传承几千年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广大人民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是中国宪法制度生长的重要土壤,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要扎根中华大地,绕不开这些传统的国家治理智慧。今天宪法学研究要回应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时代课题,需要对中国传统治国理政思想进行挖掘阐发,推陈出新,将其创新性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学说,充分体现宪法学的中国智慧、中国思想。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让中国宪法理论饱含中国元素,体现中国精神,就能更有效地与国际学术界交流对话,提升宪法学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为解决世界宪法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从历史文化中寻求中国宪法学的理论资源,首要是找寻关联性,传统文化即便不以显而易见的方式出现在宪法文本中,也必定潜移默化影响到宪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各环节。中国宪法文本如何与中国传统文化建立解释关联性是活用传统文化资源的关键着力点。在运用历史解释方法对中国宪法进行分析时,不能忽视中国宪法制定背后更加宏大的历史文化背景,要特别注重寻求文本上的连接点,避免中国宪法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脱节与断裂。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自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中国思想界开始继受西方宪法学说和观念。迄今,域外宪法学说仍是中国宪法学重要的理论渊源。宪法学研究不可避免地要对国外理论和实践予以借鉴,尤其是宪法的概念本就是舶来品,西方在宪法学研究方面,在宪法演进方面确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但即便是借鉴也非易事,消化吸收更难。中国宪法学研究固然要坚持中国问题导向,但他国优秀成果也应为我们借鉴,主要方式包括进行差异比较,经理性批判与加工使其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的发展需要,而后加以吸收,吸收之后进一步升华,使其不仅具备适应性而且演化出创造性。宪法学研究对国外宪法学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应大胆吸收借鉴,但不能简单充当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域外宪法理论也不限于一种形态,其观点主张也各有差别、百家争鸣。大胆吸收借鉴应是博采众长,将唯一的理论观点或学术成果以“唯一真理”的方式对待与将某种特定的宪法理论来硬套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都是狭隘的。仅仅依靠国外单一、特定的宪法理论格式化中国宪法更是局促的,这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而严重脱离中国实际,在政治上也是十分危险的。目前中国的主流政治观念并不排斥国外的制度经验,明确提出要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13]177。宪法学研究中参考借鉴国外的宪法理论和制度实践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宪法学研究一个重要特征。但如何对域外理论进行本土化依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挑战。

四、结语

社会总是在向前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但统可看做时代问题的现实表现。社会变革越发激烈,时代问题越是显著,对于宏大深远的实践创新越有推动作用。今天中国的宪法制度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也早已超越了一般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度模式,教条式地运用经典作家的宪法理论或者照搬国外宪法理论都无法解释中国的宪法制度与实践。今日国家治理领域问题艰巨繁多,亟待加深对宪法理论课题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实践,同时也为宪法学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身处于一个亟需宪法理论,也能产生宪法理论的时代,社会大变革正是宪法理论创新的重要源头。当今中国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在世界宪法历史发展的脉络中自有其特殊的定位,唯有真正以立足中国实际为根,借鉴国外为枝、挖掘历史为核、把握当代为叶、关怀人类为芯、面向未来为荫,方能构建出凝聚中国特色、体现中国风格、展示中国气派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之树。宪法学研究者应胸怀“国之大者”,将为人民做学问、为人民搞研究作为自身理想信念,牢牢地将自身学术理想追求与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紧密结合、共同发展。深入研究和回答我国宪法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贡献力量,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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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the system of rule of law and the institutional coordinate of the legal system. To build Chinas independent legal knowledge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scientifically build Chinas independent knowledg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first. Today, many profound and complex practical issues have arisen in the field of Chinas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many theoretical constitutional issues that need to be answered urgently have also been raised, providing strong impetus and broad space for the crea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academic prosperity.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independent knowledg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issue orientation, strengthen historical self-confidence, grasp the historical context, integrate various theoretical resources, boldly absorb and draw on the achievements of human legal civilization,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oretical innovation, and continuously develop a constitutional discipline system, academic system, and discourse system that can reflect Chinas position, wisdom, and values.

Key words:  constitution; Chinas independence; knowledg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責任编辑 胡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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