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影响因素与提升路径
——基于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
2023-07-11熊春林牛屹刘沛刘芬
熊春林,牛屹,刘沛,刘芬
(1.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正在加速创新与应用,日益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及全过程,引发了社会治理的深刻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创新,有利于推动乡村治理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助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善治水平[1]。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加快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 年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着力发挥信息化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设施支撑作用,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等于2020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促进信息化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补齐乡村治理的信息化短板”。中央网信办等10 部门于2022 年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强调“着力提高乡村数字化治理效能”。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政府纷纷进行探索,以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情境,探索乡村数字治理新模式和新业态,涌现出了各具特色的乡村数字治理应用场景与创新实践,譬如浙江省德清县“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湖南省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云”平台、贵州省黔西市“5G+数字乡村统一平台”等。在新时代乡村数字治理如火如荼推进的背景下,以各地区优秀案例为研究对象,解析影响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因素,识别出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原因变量组合,探究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优化路径,进而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得尤为关键。
近年来,随着乡村数字治理研究与实践的推进,如何有效提高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成了学者们重点关注的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内涵与作用[2]。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是基层政府以数字技术创新为内源驱动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履行职能、承担责任,促进乡村治理的理念转变、结构优化、动力转换和方式创新等治理能力有效发挥的程度,它可助力乡村治理宏观社会环境改善、治理资源配置优化,实现治理流程的规范、治理精度与效度提高[1,3]。二是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影响因素。基层政府数字治理思维理念转换不到位,顶层设计与重心下移不充分;乡村网络设施比较薄弱,数字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相对滞后[4,5];数据采集标准不一,数据管理更新缓慢,数据共享孤岛壁垒[6];数字治理人才缺乏[7],以及村民个体文化素质较低、数字素质能力不足[8]等因素,严重制约了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有效提升。三是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对策。从乡村信息技术应用发展层面,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实现有效的数据采集、技术管理、共享与应用[6];从乡村治理机制创新层面,基层政府及时转变理念,树立数字治理理念[5],有效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协同作用,形成多元主体共治格局,推进乡村数字治理整体范式转变[9,10]。
上述研究从不同维度阐释了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基本内涵、作用、影响因素及新时代乡村数字治理的机制创新和效能提升等问题。但既有研究忽视乡村数字治理是多个并发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复杂集合关系,对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影响因素的强弱及其组合作用分析不够,缺乏在复杂条件下对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影响因素间的关系与组合路径导致特定结果出现的探索。本文依据TOE 框架,使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csQCA),基于原因条件相互依赖和组合构成的多重并发因果关系,从技术、组织、环境三个维度的设施支撑能力、政府引导能力、财政支持能力、社会协同能力、农民参与能力等因素入手,深入剖析多个不同县域乡村数字治理案例结果,得出影响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不同原因变量组合和地区差异化路径,为提升不同地区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供政策建议。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一)TOE 理论
TOE 理论最早由托纳茨基等人于1990 年在《技术创新的流程》一书中提出,主要用于研究创新技术如何被采纳和应用推广的问题。该理论将影响新技术的采纳和应用推广的因素主要归纳为技术(Technology)、组织(Organization)和环境(Environment)三大类。其中,技术因素主要包括技术本身的特性以及技术与组织的适配性;组织因素主要是组织自身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资源,包括组织规模、组织准备、管理者的支持等;环境因素主要指组织应用技术的过程中所面对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11]。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更迭与广泛应用,TOE 理论被用于研究科技资源平台、电子商务、区块链技术[12,13]等的推广问题,经过进一步创新与发展,现已被广泛用于研究平台管理、政府数据开发、政府电子服务能力[14-16]等。已有研究表明,TOE 理论在解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数字治理创新发展等复杂创新采纳现象以及分析相关影响因素上具有较高的灵活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乡村数字治理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将数字技术用于乡村治理的过程,需要在数字技术应用的情境下,基于系统性和整体性对乡村数字治理创新发展进行多维度和多层面的考察。也就是说,乡村数字治理效能不仅受技术层面因素的影响,还受组织层面以及相应技术应用环境的影响[17-19],即受技术-组织-环境的综合影响。TOE 作为一种基于技术应用情境下的综合性分析理论,在探讨各类因素如何相互作用影响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时,具有较高的适配性。
(二)研究框架
乡村数字治理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驱动和政府的引领推动下,以县域为治理单元,统筹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乡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等领域中的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和谐善治的过程[1]。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离不开设施支撑、政府引领、财政支持、社会协同和农民参与[20,21]。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乡村数字治理的实际,本文在TOE 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构建了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组态效应综合性分析框架(图1)。
图1 研究框架
(1)技术因素。“设施支撑能力”是本文选取的影响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技术层面的因素。乡村数字治理的顺利推进需要完备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作为支撑。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在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过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乡村4G与5G 网络、光纤宽带、大数据与云计算信息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APP)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形成的融合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为乡村数字治理的关键应用场景提供技术设施支撑,是实现乡村数字化公共服务和治理水平提升的基础与前提[19,22]。
(2)组织因素。“政府引导能力”和“财政支持能力”是本文选取的影响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组织层面的因素。在“政府引导能力”方面,有研究指出,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与政府规划,是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动力[2,23]。乡村数字治理效能与基层政府引导能力密不可分。基层政府对乡村数字治理的引导能力具体体现在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乡村数字治理整体规划与方案,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促进各部门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统筹解决跨部门、跨行业重大问题等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讲,制定乡村数字治理发展的专门规划是推动乡村数字治理和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前提,也是基层政府对乡村数字治理引导能力的集中体现。在“财政支持能力”方面,乡村数字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重、周期长,不仅在基础设施等物质领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且在农业科研、人力资本等研发与运行领域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些投资需求量大、持续时间长、回报率较低,仅靠私人资金难以实现目标,需要政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以增强乡村数字治理的财政支持能力[24]。有研究表明,政府财政投入是推动数字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财政投入与县域数字乡村发展水平呈明显正相关[25]。财政支撑能力直接影响乡村数字治理效能。
(3)环境因素。“社会协同能力”和“农民参与能力”是本文选取的影响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环境层面的因素。现有研究表明,社会协同是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特性,也是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数字治理体系并非以技术增长逻辑直接进入乡村社会,而是通过与乡村社会基础达成契合、与乡村传统治理模式进行调适,促进社会各种力量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行动,最终发挥效能[26]。在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社会协同能力集中体现在各主体的“协同”上,即参与主体围绕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治理目标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协调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共事务发展。在“农民参与能力”方面,农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的能力是指运用数字化工具和平台参与党群教育、村务管理、民主监督等乡村治理的意识、知识与技能。它直接关系着农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着农民在乡村数字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是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根本因素[27]。良好的知识文化储备是农民驾驭应用新技术的关键要素,是农民在乡村数字治理中由外生动力转化为内生能力的基础。农民文化水平越高,其参与乡村数字治理的意识与技能越强。
三、变量与方法
(一)案例选取
2022 年5 月,由北京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研究院共同研究和测算的《县域数字乡村指数研究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及时把握我国数字乡村发展水平与特征,系统全面地构建了县域数字乡村指标体系,对持续推进县域数字乡村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报告》得到了多项国家基金的资助以及多家业内高科技数字龙头企业的参与和技术支持,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准确性,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县域数字乡村发展水平及特征。《报告》包含乡村经济数字化指数、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乡村生活数字化指数等板块。本文以《报告》中的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排名前100 的县(市)中排名发生变化的62 个县(市)作为研究案例。
(二)变量赋值
1.结果变量的赋值
本文的结果变量为“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排名”,是指基层政府及村“两委”为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善治水平,主动应用电信村村享、阿里乡村钉、腾讯为村等乡村数字化治理平台,提高乡村基层党建、政务服务、村务管理等乡村治理不同模块数字化程度的综合体现。《报告》中的“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根据政务业务使用用户、乡镇开通微信公众服务平台、钉钉政务服务用户、行政村使用腾讯为村等指标加权测算的结果。《报告》涵盖2018到2020 年三年的数据,由于数字乡村发展战略于2019 年正式提出,本文选取2019 年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排名前100 的县域与其在2020 年排名进行对比。排名不发生变化和2020 年排名不在前100范围内变化的县域不纳入研究范围,得到排名发生变化的县域62 个(表1)。其中,排名变化显示为“+”的为上升名次,如,枝江市2020 年比2019年排名上升53 名;排名变化显示为“-”的为下降名次,如,三门县2020 年比2019 年排名下降1 名。据此,将排名上升的县域编码为1,排名下降的县域编码为0。
表1 前100 名内排名发生变化的县域一览表
2.条件变量的赋值
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并基于TOE 分析框架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设施支撑能力”“政府引导能力”“财政支持能力”“社会协同能力”“农民参与能力”等5 个变量为条件变量,变量赋值情况见表2。
表2 条件变量赋值
(三)研究方法
QCA 在具体应用中形成了三项分析技术,分别是清晰集分析(csQCA)、模糊集分析(fsQCA)、多值集分析(mvQCA)。根据本文的实际研究需要以及上述三种方法发展的成熟程度和稳健程度,选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法(csQCA)研究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影响因素与提升路径。
四、实证分析
(一)必要条件分析
按照csQCA 方法的步骤,对5 个条件变量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此来判断单一变量(包括非集)是否为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必要条件。根据一致性和覆盖率的数值,确定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系。当一致性大于0.9 时,该条件变量就成为结果的必要条件。从表3 可以看出,所有条件的一致性水平都小于0.9,表明“设施支撑能力”“政府引导能力”“财政支持能力”“社会协同能力”“农民参与能力”均不是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或者下降的必要条件,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变化并不是由单一因素导致,而是由多个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表3 单个条件的必要性检验
(二)条件组态的充分性分析
在fsQCA3.0 软件中,对结果变量为1 的条件组态进行布尔最小化操作。一般而言,合理有据、复杂度适中且不允许消除必要条件的中间解,是QCA 研究中对条件组态进行诠释的首选。故本文将重点分析中间解,并辅之简约解,通过对比简约解与中间解的嵌套关系,确定影响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每个组态的核心条件和辅助条件。条件组态的充分性分析可解释各个条件变量存在时能够产生多大程度的结果事件,确定充分性的一致性水平应不低于0.75[29]。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本文将频数阈值设定为1,一致性阈值设定为0.80。经过布尔最小化,最后得到能够导致乡村数字治理结果变量为1的5 个条件组态:
在布尔代数中,符号*表示“和”,表达且的交集关系,符号~表示“非”,表示某变量在该组合中一定不存在。
表4 呈现的5 种组态,总体覆盖率为0.656,一致性为0.913,高于可接受的最低标准0.75。解的覆盖率为0.656,表明5 种条件组态能够解释65.6%的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案例。国家于2019 年提出数字乡村战略,数字乡村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乡村数字治理的探索与实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与模式。
表4 基于中间解的充分条件组合分析
这5 种组态可以视为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充分条件组合。组态1 表明,政府引导能力在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意味着在组态1的情境中,当政府引导条件存在时,其他条件对于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无关紧要,这表明政府引导能力要素可以单独构成解释结果产生的充分条件,对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尤为重要。政府对乡村数字治理的引导能够有效提高乡村数字化服务水平和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譬如,淳安县政府以绿色生态为切入点创新开发乡镇数字驾驶舱、在下姜村率先试点农村城市大脑,大力推进大数据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实现“数字化”拓展惠民服务广度、“智慧化”夯实乡村治理根基、“智能化”构建生态产业体系,以此迅速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
在组态2 中,社会协同能力发挥了核心作用。治理是在社会情境中展开的不以支配而以协同社会各种力量为基础的协商共治过程。在乡村治理面临转型的新阶段,新的社会矛盾涌现,治理的复杂性加大,对社会力量协同的要求显著提高[30]。对于乡村数字治理这一议题,高效的社会协同可以冲破其他条件的限制,提升治理效能。组态2 对应的样本之一温岭市积极推动从政府单一监管向社会协同治理转变,采用“保险+协会+政府部门”协同合作模式搭建智慧大脑,政府部门“一表监管”“一图风控”,保险公司“一体融资”“一网联农”,农户足不出户获得“一键参保”“一键理赔”数字化服务,促进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
在组态3 中,政府引导能力发挥了核心作用,农民参与能力发挥了辅助作用。在政府有效引导且在农民参与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得到显著提升。该组态的一致性为0.8,覆盖率为0.25,是所有组态中最高的,变量组合的叠加作用也符合上述组态1 中对政府引导能力的分析结果。该路径能解释约25%的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案例,可为较多县域提供参考。德清县是此类组态的典型代表,该县“数字乡村一张图”运用整体治理理念,收集58 个部门的282 类基础数据,推动乡村治理可视化、数字化、智能化,并广泛宣传推广和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一图赋能、一图联动、一图共享”在德清137 个行政村全覆盖,以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有效,“撬动”乡村振兴。
在组态4 中政府引导能力起核心作用,设施支撑能力和农民参与能力发挥了补充作用。在政府引导的基础上,辅之以良好的数字基础设施以及较强的农民参与能力,可以冲破社会协同能力的限制,促使县域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此类组态的典型代表海盐县,该县积极推动数字乡村建设,改造升级农业数字基地28 个,打造“海盐数字畜牧”平台,实现益农信息社覆盖全县所有行政村,全方位向农民提供数字化生产生活服务,以数字化助力广大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组态5 中,有4 个变量对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发挥了作用,其中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和社会协同起核心作用,设施支撑起辅助性作用。在农民这一重要治理主体与客体的数字能力短时间无法提升时,依靠政府、社会、财政和设施等条件变量的共同作用,乡村数字治理效能也能得到提升。譬如,嘉善县主动做好整体规划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依托“云上嘉善”建设县域数字农业大脑,打造“善农邦”“善农管”应用场景,推进乡村治理服务“一张图”,以“自治积分强参与、法治积分强保障、德治积分促文明”推动社会协同治理,围绕“三治”积分+金融赋能,探索创新以“善治驿站”为特点的乡村数字治理与乡村善治新模式。
五、东部地区与非东部地区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差异化路径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地理区位不同,各地区的乡村数字治理存在明显的异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设施支撑能力、政府引导能力、财政支持能力、社会协同和农民参与能力对乡村数字治理效能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国区域间数字鸿沟问题仍然严峻,当前各省份虽然跨越了一级数字鸿沟,但二级数字鸿沟的影响仍然较强,需重点推进农村地区数字化发展进程[31]。乡村数字治理仍受二级数字鸿沟的影响,《报告》指出,东部地区和东北、中西部等非东部地区的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的极值比达到了1.5。东部地区省份受益于经济、资源和区位等优势,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远高于非东部地区,且差异明显。据此,本研究根据《报告》对东部地区和其他非东部地区的划分,对全样本数据进行样本分类。通过对东部地区和非东部地区乡村数字治理的比较分析,探索不同地区设施支撑能力、政府引导能力、财政支持能力、社会协同和农民参与能力对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影响的差异(表5)。
表5 东部地区与非东部地区组态比较
从表5 可以看出,我国东部地区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存在6 种路径,且6 种路径中的核心条件分布情况不同。组态1 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充分时,良好的政府引导能力作为核心条件的存在,也会驱动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组态2 表明,社会协同能力作为核心条件出现,能克服设施支撑能力和农民参与能力不足的阻碍,推动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组态3 表明,在没有核心变量的条件下,设施支撑能力和政府引导能力的出现也能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组态4 中设施支撑能力、政府引导能力和农民参与能力作为核心条件发挥作用;组态5 中政府引导能力和社会协同能力作为核心条件发挥作用,设施支撑能力和财政支持能力发挥补充性作用;组态6 中政府引导能力和社会协同能力作为核心条件出现,农民参与能力作为辅助性条件出现。这6 组路径表明,在得益于东部地区大数据发展、经济、区位等优势的前提下,设施支撑、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协同、农民参与等不同核心条件和边缘条件的组合都能够以“殊途同归”的方式提升东部地区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其中设施支撑能力在组态4 中作为核心条件出现;政府引导能力在组态1、组态4、组态5 和组态6 中均作为核心条件;社会协同能力在组态2 和组态5、组态6 中作为核心条件出现;农民参与能力在组态4 中作为核心条件出现。东部地区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数字经济高发达地区,各种政策、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巨大,对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路径中的单个驱动因素的要求不高,不存在必要条件,与上文的研究结论相符。各种核心条件和辅助条件的不同组合甚至没有核心条件的路径都在不同情况下达到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结果,东部地区乡村数字治理发展模式与路径选择呈多样化特点。
非东部地区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有2 种路径。组态7 中,政府引导能力和农民参与能力发挥了核心作用;在组态8 中,政府引导能力发挥了核心作用,财政支持能力发挥辅助作用。由于受经济、区位、资源等方面的限制,东北、中西部等非东部地区的县域乡村数字治理与东部地区存在一定差距。在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问题上,可以通过加强政府引导能力、财政支持能力和农民参与能力的组合来实现。在特定情境下,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数字乡村发展规划、出台专项支持计划等将工作重心下移至乡村地区,能够有效突破其他条件的限制,实现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作为乡村数字治理主体和数据资源使用者与贡献者的多重角色,乡村数字治理离不开农民主体广泛而深入地参与。通过加强对农民这一数字技能弱势群体的教育力度,使更多农民达到享受数字普惠效应的能力准入门槛,共享数字治理的红利,同时,农民基本素质的提高也能减小基层数字治理的难度,贡献更多数据资源反哺乡村数字治理。除农民参与能力这一条件外,非东部地区县域还可加大对乡村地区财政支持力度,立足本县域实际发展需求,突出重点补足短板,实现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提升。
六、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运用csQCA 方法,以《报告》中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中排名在前一百范围内变动的共计62 个县域为案例,从技术、组织、环境三个维度探究设施支撑、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协同和农民参与等因素对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联动效应和路径选择,得出如下结论:其一,从总体上来看,设施支撑、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协同、农民参与都不能单独作为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必要条件,说明单个要素并不构成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瓶颈,只有技术、组织、环境等维度多因素的协同和互动才能有效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其二,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总体上存在5 条路径,即路径1 政府引导能力建设模式,路径2 社会协同能力建设模式,路径3 政府引导能力建设为主、农民参与能力建设为辅模式,路径4 政府引导能力建设为主、设施支撑能力和农民参与能力建设为辅模式,路径5 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和社会协同能力建设为主、设施支撑能力建设为辅模式,其中政府引导能力发挥较普适的作用。其三,我国东部地区乡村数字治理起步早、水平高,其效能提升路径更加多样;而东北、中西部等非东部地区乡村数字治理起步较晚、水平较低,其效能提升路径较少,且以政府引导能力建设为主模式。
(二)政策建议
以上研究结论为新时代我国乡村数字治理实践提供如下政策建议:其一,各地政府应加强技术、组织、环境等维度的多因素之间整体协同与联动匹配。新时代乡村数字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多维度推进。各地必须树立整体性、系统性思维,致力于技术、组织与环境之间多重条件的联动匹配,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实现技术有力支撑、政府有为引导、社会有效协同和农民有序参与,以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其二,各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路径。乡村数字治理推进有多种组合路径,任何一种组合路径都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身条件和资源禀赋迥异,只有适合自身乡村数字治理的路径才是最优路径。各地政府应该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合的路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其三,各地政府因时而动调整和完善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提升路径。乡村数字治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是不同的,具体路径和措施也是不同的。乡村数字治理起步阶段,主要任务是基础设施建设与开展初级应用,路径选择相对单一,一般选择以政府引导为主的组合路径。随着乡村数字治理进入深度应用与全面整合阶段,可供选择的路径日益多样化。各地政府应该加强顶层设计规划,绘制路线图,准确判断自身所处关节节点,分阶段分任务调整和完善路径及措施,不断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