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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审判机构设置模式选择

2023-07-07李亚楠

摘 要:与综合性的普通法院相比,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显著的特色和比较优势,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独立处理家事案件。从世界各国设立家事审判机构的实践经验来看,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且构建过程存在阶段性。我国可借鉴少年审判庭的设置经验逐步推进家事审判庭的建设,从家事审判合议庭出发逐步建立三级法院内独立建制的家事法庭。待条件成熟后,从“家事审判庭”单独模式逐步走向“少年家事庭”合一模式,并在人口密集且家事案件量较大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少年家事法院处理该地区的一审家事案件。

关键词:家事审判机构;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层级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7535/j.issn.1671-1653.2023.02.005

The Choice of Model for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 in China

LI Ya′nan

(School of Law,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general courts, the special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 has significant characteristics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in solving family disputes, so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a specific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 to handle family cases independently. From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establishing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s around the world, there are a variety of patterns and phased process. China can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setting up juvenile trial institutions to gradually facilita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s, starting from the family trial collegial panel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family trial tribunal in the three-level courts. When conditions are ripe, the separate model of [DK]"family tribunal" should gradually be changed to the integrated model of [DK]"juvenile and family tribunal", and set up juvenile and family courts to deal with the first instance family cases in densely populated areas with a large number of family cases.

Keywords:family trial institution; family court; family tribunal; construction in levels

家事糾纷的亲缘性、隐私性、社会性以及涉及情感利益等特征决定了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近年来,我国家事纠纷频发,家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家事案件自2017年起就已经超过180万件,每年家事案件数量在民事案件中稳居第二,仅次于合同类案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1]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案件应采取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方式。独立的家事审判组织是家事审判运作和家事审判功能专业化的前提。域外家事法院的设置由来已久,多从少年法院发展到家事法院,并随着家事审判立法的独立,家事审判机构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我国家事审判历史上,由于没有实行一般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的分类管理,也没有独立的家事审判组织,家事案件通常由法院内部的“民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意见》”)规定,绝大多数试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并辅之以家事调解室、心理咨询室及家暴临时庇护所等。然而,未来是设置“少年家事庭”合一模式,还是设置“家事审判庭”单独模式;是仅仅在基层法院设置,还是在中级以上法院同样设置;需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家事法院;家事法院与普通法院如何进行职能分工等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家事审判机制改革中得以确定。

一、设立专门家事审判机构的必要性

纵观世界各国,家事审判系统各不相同,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设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德国、奥地利等国在普通法院内设专门的家事法庭[2]P148

-157)。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这些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能够根据家事案件的特点处理案件,有利于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与普通法院相比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一)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

首先,家事审判机构采用不同于普通审判机构的模式、原则和理念审理案件,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可以不受辩论主义的约束,灵活运用职权探知,代为主张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不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拘束,以及主动调查必要的证据[3](P2-11)。相较而言,家事审判机构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能使审判结果更接近案件真实,实现公正判决。其次,家事审判机构配备了家事审判法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等专业人士,他们凭借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开展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在,更妥当地处理家事纠纷,实现实质上的正义。再次,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更利于营造温馨、非对抗的环境,注重审判和调解的不公开,尽可能消除当事人的紧张、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便于当事人解开心扉,吐露心声,从而查明事实,有针对性地促成矛盾的解决或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二)有利于提高家事审判的综合效益

综合效益是经济效益、情感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种效益的总和,设立专门家事审判机构有利于综合效益的提高。首先,从社会效益来说,设立专门家事审判机构,运用专门的审判人员和审判方式处理家事纠纷,能够自上而下更为统一地弘扬正确的家庭伦理观,能够统合处理相关的多起家事案件,从而降低错误或不适当的裁判结果,实现社会的正面效益,有效避免身份关系的混乱、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秩序[4](P28-33)。其次,从经济效益上来说,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能够运用与案件类型相称的程序和审理方式快速化解纠纷,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例如,许多家事案件属于家事非讼案件,本身不具有争讼性,家事审判机构可以根据非讼程序作出裁定,快速解决纷争[5](P211-215)。对于适宜调解的家事案件,强制性地进行前置调解[6](P22-33),打破当事人因碍于面子和正在气头上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僵局,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节省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再次,家事审判机构在处理家事案件时更注重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强调情感修复和未成年人、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不仅考虑如何协调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还考虑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长远利益,因此家事审判的综合效益大大提高。

(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家事审判机构最初起源于少年审判,由于人们逐渐认识到未成年犯罪的根源在于原生家庭的不幸,就有了建立家事法院,将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一并纳入家事法院处理的构思[2](P148-157)。可见,设立家事审判机构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设立独立于普通民事审判机构的家事审判机构,会比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更加注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例如,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家事法官在审理时会考虑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家事审判中还增加了许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保障,如程序监理人制度、社会观护员制度等[7](P108-131)。

我国家事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上涨的趋势,且案件种类日益繁多、趋向复杂化态势,这给我国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可以提高家事审判的质量、提升家事审判的效率,进一步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将成为必然选择。

二、域外家事审判模式审视

世界上最早成立家事法院的国家是美国,它最早从少年法院的职能中扩展出了家事法院的职能[2](P148-157)。此后,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从世界范围来看,家事审判机构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专门独立的家事法院、普通法院内部的家事法庭、普通法院内部的家事法官

[8](P105-112)。以下择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域外家事审判机构予以阐析,以期为我国未来构建家事审判机构提供有益启示。

(一)域外家事审判机构的不同模式

1.日本的家事法院

日本的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又分为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院和简易法院四种。家事法院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主要设在都、道、府、县,是与地方法院并列的第一审专门法院。此外,在某些交通不便的简易法院所在地,必要时可设立家事法院巡回法庭以便处理家事案件。日本的家事法院于1949年成立,在家事法院成立前,少年犯罪案件由行政机构“少年审判所”审理,家事案件由地方法院分院的“家事审判所”审理,日本宪法生效后,将少年审判所与家事审判所合并为家事法院[9](P84)。家事法院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其中1名法官任院长。家事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通常由1名法官审理案件,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1人任审判长[10](P66)。

过去,日本的家事法院仅负责案件的前置调解和家事非讼案件的审理,对离婚等人事诉讼案件没有管辖权,人事诉讼案件若调停不成只能转交地方法院审理。2003 年,日本新《人事诉讼法》将人事诉讼案件也划归家事法院管辖,自此日本的家事案件由“分段式”审理模式转变为“一元化”审理模式

[2](P148-157)。

2.德国的家事法庭

1976年前,德国的离婚程序分散于地方法院(负责离婚)、区法院(负责扶养、抚养等)以及监护法庭(负责儿童的照顾权)。这种分别裁判的做法使得家事纠纷缺乏统一处理,容易发生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通过《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第一号法律》,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集中审理家事案件,从而改变了这种分散管辖的局面。2008年,《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FGG)全面修订,将《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调整的婚姻事件和其他家事事件全部纳入非讼事件范围,自此,关于离婚、分居的所有争议都由统一的家事法庭来处理[11](P3-4)。

在德国,每级法院内部都设有专门的家事法庭,一审家事案件由区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审理,上诉案件则由高等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或联邦最高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区法院受理家事案件中的亲子关系事件、扶养事件和婚姻事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地方法院受理其他一审家事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区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都由高等地方法院管辖,由3名家事法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家事上告(即第三审)案件由联邦法院管辖,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家事法庭进行审理[11](P4)。

3.法国的家事法官

在法国,既没有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也没有在普通法院中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而是在法官职能上進行重新整合和划分。法国的大审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也由大审法院管辖。一般而言,大审法院有专门负责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只有人数较少的大审法院才没有职能分工,由一般法官负责审判[12](P34)。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家事法官在相应情况下也是审前准备法官,家事法官有对各方当事人试行和解的任务,可以提议调解措施以及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指定1名家事调解人进行调解。若法官认为案情了解得不够充分,可以依职权命令进行社会调查[13](P994)。

(二)域外家事审判机构的模式比较

从上述域外家事审判机构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家事审判机构模式及具体设置存在较大差异,日本在一审层级建立了完全独立于普通民事审判的家事审判法院体系;德国在普通民事审判体系内部专设了家事审判法庭,形成了法院内部独立于普通民事审判的多层级家事审判体系;而法国则始终坚持在审判体系内部通过对法官职能的分工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这些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均对化解家事纠纷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家事审判的独立化和专业化发展。

从家事审判机构设置的三种模式来看,以法国为代表的家事法官模式是最容易的,即在普通法院中挑选合适的审判人员作为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这种模式只需要在现有的审判人员中挑选富有家事审判经验、具有家事审判理念和知识的合适人员即可,不需要额外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但是选任个别法官承担家事审判的重任在实现专业审判、专业管理上程度不够,且容易受到法官个人知识、经验和精力的影响,也不能满足日益增长、数量庞大的家事案件审理的需要。因此,设置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家事审判的发展趋势。

与家事法院相比,家事法庭更能满足家事案件集中化、专业化审理的需求。设置家事法院必须安排院长、法官、行政人员等必要人员,并且购置院舍及办公设备的花费也相当可观。若在各地区普设家事法院,将会对财政造成不小的负担[14](P85)。因此,日本虽在全国范围内各个地区都设置了家事法院,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日本先在各个地方法院内设置了家事审判所(即家事法庭),之后才将家事审判所与少年审判所合并为家事法院,使其独立于地方法院。可见,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独立的家事法庭是相对保守又富有前瞻性的稳妥做法。

有学者提出,家事法院的模式最能体现家事审判机构的功能和价值,综合效益也最大,我国最终要向建立家事法院的方向发展,并提出分步走规划建设家事法院的总体策略,具体来说:第一步,能组建家事法庭的法院组建家事法庭,不能组建家事法庭的法院成立家事案件合议庭,不能成立家事案件合议庭的法院指定专人审理家事案件。这一步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中得到了明确。第二步,在大中城市组建独立建制的家事法院。第三步,在全国设立统一的综合家事法院[8](P171-175)。该“三步走”策略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既稳步推进了家事法庭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发展,又为家事法院的未来建设积累了经验。

三、我国家事审判机构设置实践与选择

从上述比较分析来看,家事法庭是我国目前家事审判机构模式的最佳选择,但具体如何构建家事法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应设置“少年家事庭”合一模式还是设置“家事审判庭”单独模式;应仅在基层法院设置还是也同时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置;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家事法院;我国未来家事法庭的走向等。这些具体问题必须基于我国现有实践的基础之上进行分析。

(一)我国家事法庭的设置实践——以北京市基层法院为例

1988年,自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和推广了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设立工作经验之后,我国许多基层法院成立了少年审判庭或未成年人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法庭”或“未审庭”),目前仍保留着这一建制。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因机理、审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存在共通性,2016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意见》提出各地法院吸收、借鉴少年审判的经验和成果,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或“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目前,我国设置家事法庭的实践存在下述两种方案。

1.家事审判庭模式

家事审判庭模式,即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将涉及少年法庭中未成年的家事案件,如抚养权争议案件等排除在原审理范围之外,转由家事审判庭审理。家事审判庭与少年法庭平行独立,专门审理所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采取这种“家”“少”分立的模式,如西城法院和昌平法院。2014年,西城法院将民六庭确定为家事审判庭,自此,西城法院的未审庭和家事审判庭同时存在,家事审判庭审理家事案件,而未审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普通民事案件。2018年,昌平区法院在东小口法庭成立首个家事审判法庭,集中审理昌平东部地区的家事案件,该庭由4名有阅历、有经验、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组成[15]。2014年,房山法院成立北京市首个家事审判庭,该庭配有法官3人、司法辅助人员4人,庭内部设立1个标准审判组、2个简易审判组。标准审判组负责审理人数众多、疑难、新类型案件,以审判质量为先;简易审判组负责审理其他案件,以审判效率为先。家事法官原则上应已婚,具有一定社会阅历、社会心理学知识,并且热爱家事审判。①但2019年房山法院将家事审判庭改为少年家事庭,不再采用家事审判庭的模式。

2.少年家事庭模式

少年家事庭模式是指将家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统一归由少年家事庭审理,房山法院采取这种统合模式。1987年,房山法院在刑庭内部组建了专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2011年,正式成立独立建制的未审庭,是北京市三级法院中最早成立少年法庭的法院之一。2019年5月29日,房山法院将未审庭和家事审判庭合并,更名为民事审判三庭(少年家事庭),审理该院管辖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北京市第一家少年、家事案件綜合审判庭。据房山法院称:“成立少年家事庭,并不是机构的简单整合、案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站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高度全面部署。”[16]

除上述两种模式之外,北京市许多基层法院如海淀法院、石景山法院、门头沟法院都没有设置家事审判庭,依然保留着三十年前设置的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家事案件,如抚养权争议案件、未成年子女探望权案件等。可见,我国家事法庭的设置离不开与少年法庭或未审庭的协调安排。

(二)我国家事审判机构的构建之路

从我国家事审判实践来看,审判机构的构建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家事法庭是通往家事法院的必经之路,我国目前阶段最主要任务,也是长期任务,是尽可能地在法院内部设置独立的家事法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家事法庭建设。

1.家事法庭的模式选择

“少年家事庭”合一模式和“家事審判庭”单独模式都是我国法院允许的试点模式。由于原则和价值上的高度一致性,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在许多制度设计上十分相似,例如倡导女法官的加入、倡导调解或和解、引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辅助机构和人员参与审判、案后跟进等,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在专业审判人员、辅助人员以及硬件设施等方面都可以资源共享,因此有学者提出应采取少年家事庭合一模式,以优化司法资源组合,降低司法资源浪费[17](P41-49)。笔者认为目前阶段我国更适宜采取“家事审判庭”单独模式,推广家事审判机构的建设,待家事审判庭建设成熟后再考虑与少年法庭合并为少年家事庭或少年家事法院。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少年法庭的建设还没有完全成熟,不便将家事案件纳入其中。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总是在改革,充满变数。②2006年和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作了明确调整,但在各地并未得到良好的践行。由于案多人少,除少数实力雄厚的少年法庭外,大部分少年法庭根本没有开展涉少民事、行政审判,只审理刑事案件。在北京只有西城、宣武、朝阳、丰台和门头沟区5个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7](P41-49)。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的少年法庭绝大多数不具备审理家事案件的经验和人手。因此,在少年法庭之外设立与之对应平行的家事法庭应当更为适宜。

其次,从各国家事法庭建立的模式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平行单独设置的模式。例如,在日本,各地的少年审判所和家事审判所最初是相互独立的,少年审判所属于行政机构,家事审判所属于司法机构,后根据新修宪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才将少年审判所与家事审判所合并为专门处理家事和少年案件的家事法院。在美国,一些州家事法庭和青少年法庭并列设在郡法院或地区法院内部。在英国,少年法庭附设在刑事法院系统的治安法院内,独立于家事法庭。在德国,州法院内也存在分别受理家事案件和青少年案件的专门法庭[8](P7-22)。即便有的国家寻求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的资源整合及机构合并,成立少年家事法院,也依然保持着家事和少年审判分立的建制,如在韩国、日本,综合性的少年家事法院仍分设少年部和家事部。可见,少年案件和家事案件虽然同理同源,但依然有各自的特点,少年案件着重对失足少年的挽救,而家事案件着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一个偏刑事,一个偏民事,即便日后统合管理也应保持相对独立。

2.家事法庭的层级构建

如前所述,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许多制度、理论上的共同点,为优化整合司法资源,在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的独立建制都相对成熟后,将其合属为“少年家事法庭”或“少年家事法院”是发展趋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的发展历程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家事法庭的层级构建完全可以参照我国已有的少年法庭层级建设,一方面可以借鉴少年法庭的设立经验,共享相关的硬件设施和审判资源;另一方面,建立对应层级的家事法庭以便于以后与少年法庭进行合并和资源整合。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少年法庭从最初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逐步发展为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现已具有一定规模,在各层级建设上均发展较为完善。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2021年底,我国法院共有独立建制或通过加挂牌子方式设立的少年法庭2 181个,员额法官6 025人

[18]。2021年北京市高院为包括互联网法院在内的全市17家基层法院统一授牌少年法庭,并实现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形式全覆盖[19]。最高人民法院也已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将进一步综合统筹全国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指导。

可见,我国少年法庭的层级构建日趋成熟,可以为我国家事法庭的层级构建提供丰富的经验和参考价值,有必要参照少年法庭的层级构建来建设我国的家事法庭,具体来说:可从家事审判合议庭出发逐步建立三级法院内独立建制的家事法庭。家事法庭主要设置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内,对于部分地区的高级法院,需要设立家事法庭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家事法庭,负责中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

3.家事法庭的人员构成

家事法庭处理案件不仅仅是行使司法裁判权,更需要运用和解、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促成矛盾的化解;不仅仅是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分配,更需要关注婚姻家庭的和谐、当事人情感创伤的修复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因此,除了审判人员外,家事法庭还需要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如调解员、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社会观护员等。

4.家事法庭的未来发展

家事法庭是我国目前阶段家事审判机构的最佳选择,但不是最终选择。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存在诸多同源同根之处,在不远的将来,为了优化司法资源,更好地从根源上解决少年犯罪问题,统合处理少年案件和家事案件,有必要将各层级的家事法庭与相对应的少年法庭合并,成立少年家事法庭。考虑到建立专门的少年家事法院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更利于家事审判理念、程序、方式的运行,更利于提高家事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和处理家事案件的能力,更利于建立家事审判在社会民众心中的信赖感和安全感。我国有必要在未来建立少年家事法院,而不仅仅止步于少年家事法庭。但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少年家事法院,应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家事审判发展水平和历年家事案件数量综合考虑,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人口密集且家事案件数量大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少年家事法院处理该地区的一审家事案件,普通民事案件则继续由地区的普通地方法院管辖。

注释:

①参见《房山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方案》(内部文件)。

②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大体在以下五类案件中徘徊不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特殊侵权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未成年人行政诉讼案件;未成年人经济案件。参见:纪金洁.关于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理论思考——以枣庄市两级法院为参考样本[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2/id/1159222.shtml,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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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0801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7FXA00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选[2020]101号)

作者简介:李亚楠(1989-),女,湖南永州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国家公派牛津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