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治网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07-06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暴力与社会公众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上述指导意见,意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主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准确适用法律定罪
征求意见稿提到,要依法惩治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提到,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五种情形分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提起公訴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到,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提起公益诉讼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针对相关网暴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摘自《北京青年报》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