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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双随机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

2023-06-30黄丹雯

环境 2023年5期
关键词:实施细则排污口执法检查

黄丹雯

“双随机、一公开”是执法检查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模式。2022年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广东省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实现随机抽查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聚力推动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今年2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细则》配套指导文件——《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工作指引(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各地从4月起,按照《工作指引》实施双随机检查。

新的监管制度有哪些创新举措和重点任务?就此,笔者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专访。

问:《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2021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所有计划性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将双随机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前广东省制定了工作方案,但内容相对比较宏观,这次印发《实施细则》,则是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

《实施细则》印发实施后,能减少检查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解决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问:与之前出台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相比,新制定的《实施细则》有何创新举措?

答:之前广东省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只针对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等污染源执法检查,新制定的《实施细则》最大的一个创新举措就是将所有计划性检查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内。实施后,除投诉举报、部门转办交办等需要实施针对性检查外,其他计划性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比如入海排污口、监测机构、土壤风险管控修复地块等的执法检查,这些以往由海洋监督科、土壤科等业务部门自行开展的检查,这次都被纳入进来。以往有部分业务部门可能会对一些重点企业进行多次、重复检查,或者检查对象选择比较随意,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后,选择执法对象由系统算法来控制,有利于解决重复检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又能保证监管的覆盖面。

第二个创新举措是将专项检查纳入双随机范围。之前双随机只是日常监管的方式,针对所有污染源定期开展,但专项检查不采取双随机方式。专项检查是指对某类检查对象发起的不定期、无固定抽查频次的检查。以后专项检查也要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当然这里的专项仅指计划性的专项,针对特定任务临时发起的非计划性检查则不纳入双随机范围。

另外,在《实施细则》中,还明确要建立失职问责和尽职免责制度,给地市检查人员吃一颗“定心丸”。只要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按照计划实施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者虽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那么即便被检查对象违法的,也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问:请介绍《实施细则》的重点任务。

答:首先是分批次梳理纳入双随机的检查事项,形成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以及实际已在开展的日常检查都要纳入清单,其他检查事项后续再分批纳入。抽查事项清单会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和监管执法工作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其次是要建立非污染源库。之前双随机的检查对象只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随着其他检查事项纳入双随机,检查对象库要增加非污染源库,目前已新增的有入海排污口、社会监测机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地块,之后还会有其他需要增加的检查对象,后续会进行完善。

第三是扩充检查人员库。以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执法人员来开展,随着入海排污口等新增检查事项纳入双随机,开展检查的人员不仅包括执法人员,还应纳入海洋、监测、土壤等业务部门的监管人员。平时我们进行执法检查时,要求至少要有2个或以上的持证人员,而新增检查事项主要由业务部门来牵头,如果一个业务部门内的持证监管人员不满2人,那就应该由业务部门与执法人员协商后进行有效协同检查。

问:《实施细则》施行后,哪些行业企业属于重点监管范围?如何实施差异化监管?

答:《实施细则》适用于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行政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及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動,原则上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而不同的抽查事项对应不同的检查对象,各自都有对应的重点监管对象。

比如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对应的检查对象是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对象是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对应的检查对象是入海排污口,其重点监管对象是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分类监管,将检查对象分为一般监管、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三个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抽查频次逐级增加,有利于精准配置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对于被检查的排污单位来说,执法检查会更加公平公正,减少被选择性执法的可能。

问:《实施细则》印发后如何与前期工作相衔接?在保障实施效果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对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来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去一直在做,本次《实施细则》施行后仅调整了抽查比例。此次变动主要是将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专项检查纳入双随机范围,为了做好实施工作,我们也在抓紧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把部分事项纳入日常抽查范围。不久前我们已经印发《工作指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再制定完善工作指引。

此外,我们也在同时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开发省生态量化监管平台双随机模块新功能,建立非污染源库、扩充检查人员库,完善摇号检查等功能。

为了让《实施细则》尽快落地实施,让业务部门尽快参与到双随机监管工作中来,我们和有关的业务处室开会沟通,取得共识,并组织了全省培训,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监管科室人员宣讲细则新要求,答疑解惑。

问:目前全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我们在前期做了不少工作,也对各地市进行了培训指导,让各地知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目前,部分地市推进该项工作比较迅速,汕头市的市本级和分局都已经就海洋、监测、土壤等事项进行摇号抽查。惠州、东莞、中山、茂名市本级和部分区县进行了摇号抽查,深圳、珠海等市的部分区县进行了摇号抽查。

下一步,我们会印发通知,要求推进工作迟缓的地市加快落实,之后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地市落实好《实施细则》要求;同时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完善配套工作指引,并对省生态量化监管平台双随机模块进行功能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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