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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23-06-27

工友 2023年6期
关键词:补偿金赔偿金工友

主持人:谭立独

电话:13886171788

邮箱:287927168@qq.com

补偿还是赔偿,会因诉请选择不当而落空吗?

《工友》编辑部:

不久前,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解雇了包括我在内的几名员工,至于公司是应当支付给大家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我们拿不准。请问,几名工友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会不会因为选择诉讼请求错误而导致败诉呢?

谢成德

谢成德读者:

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则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而应当支付的赔偿(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鉴于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或起诉时,往往无法判定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是否合法,以至于无法准确选择诉请,所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劳动者不必担心因诉请选择错误而无法获得补偿或赔偿。

由于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所以,当劳动者选择赔偿金时,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那么,裁审机构会依法裁决公司向劳动者付补偿金。相反,即使劳动者选择的诉请是补偿金,也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视公司的举证情况而将诉请由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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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2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还能否主张此期间的2倍工资?

《工友》编辑部:

(178)耳瓣细鳞苔 Lejeunea compacts(Steph.)Steph.熊源新等(2006);杨志平(2006)

我在入职某公司后,好几次到人事部催促签订劳动合同,均无果。人事部还说,各项待遇都未少我的,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那么重要。请问,我入职该公司已有2年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

伍晓莉

伍晓莉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签约期为1个月,用人单位如果是在1个月期满后才订立或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则要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责任。

但是,2倍工资的支付期限并非无限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后的第2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你只能请求公司支付至多11个月的2倍工资。因为在你入职满1年后,尽管公司未与你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已经推定公司与你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的合法权益已有保障,而且公司也因此承担了被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工友

同岗位职工是否就应当同工同酬?

《工友》编辑部:

我于2020年8月入职某印刷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2022年7月,该公司员工骆某因特殊情况离职,公司安排我顶替骆某的岗位,但每月工资仍为4500元,而骆某的月工资为6500元。2023年1月,我离职,要求公司按6500元的工资标准补差,理由是:我一直顶替骆某的岗位直至离职,期间与骆某从事同样的工作,付出同样的劳动,公司理应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请问我的要求是否正当?

李新宇

李新宇读者:

同工同酬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虽然《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认定“同工”的条件包括多方面: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三是具有相同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了相同工作业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可能取得“同酬”。这里的“具有相同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相同工作业绩”,应当从资历、技能、水平、劳动质量、实际业绩、对单位的贡献等方面综合考量。

虽然公司安排你顶替了骆某的岗位,但在入职时间、知识水平、实际能力、对公司的贡献等方面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难以认定为“同工”,自然也就不一定能“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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