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与时俱进
2023-06-26李颖
李颖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调整传统电商监管思路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原工商总局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广告模式创新,《暂行办法》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和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实际,迫切需要修订。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出台,给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其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在传统电商大发展背景下所形成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需要作出新的调整。此外,互联网广告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体也日益多元,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各类广告活动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以更好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的秩序。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对《暂行规定》作了全面修订完善,出台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优化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有利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整治互联网广告“沉疴”
对于近年来备受社会公众诟病的各种互联网广告乱象和问题,《管理办法》都给予了回应,亮明了态度,努力打造互联网广告监管“利剑”。
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管理办法》进一步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开屏广告需要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以下情形: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屡屡弹出广告,影响消费体验甚至交通安全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千人千面”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此外,《管理办法》还旗帜鲜明地列举出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禁区”和“红线”: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等。
规范明星直播卖货行为
广告经营主体是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规范广告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广告参与主体行为,是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管理办法》在前期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
《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和细化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内容。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调整了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管理办法》依据广告法规定和监管实践,将发布行为作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定义与广播、電视等传统广告媒体相一致。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明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发现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
《管理办法》对于“直播卖货”行业的某些“模糊地带”也进行了明确规范: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只有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才构成《管理办法》中规范限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互联网广告行为。而且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带货明星及主播将为直播间售卖的商品承担更大责任。
“近两年不断爆出网红、明星直播带货翻车的事件,《管理办法》对于直播各个环节主体责任和义务的明确,有助于当下对直播乱象的治理。”刘俊海说。
针对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虚假违法代言问题,《管理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那些明星代言、网红代言等想钻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空子也被堵上了。
此外,《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措施,新增了对广告代言人管辖的规定,提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場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些规定,都为有效规范广告代言活动夯实了基础。
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对于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意义重大。互联网广告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利于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发挥互联网广告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打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必将为推动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是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重要准绳,也是营造良好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让全系统迅速理解和掌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促进基层广告执法人员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法律素养,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公正监管、服务发展。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大力开展面向各类广告活动参与主体的宣传、调研、走访、帮扶、培训工作,帮助各类主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各类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以高效能监管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背景
历年针对互联网广告相关主要政策
1. 200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2. 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3. 2018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4.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和经营行为规范》。
5. 2020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和《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处置规定》。
6.2023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这些政策主要聚焦于互联网广告的发布、经营、管理等方面,旨在规范广告内容、加强监管、保护用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