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祭奠,谁担责?
2023-06-14欧阳峰
欧阳峰
莫名被祭奠
家住福建省厦门市的陆燕尚未婚嫁。2022年7月23日,陆燕接到闺密冯琳的电话:“你在啊!我马上把‘追思堂的微信公众号发过来去,你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陸燕打开“追思堂”的微信公众号,顿时错愕不已。原来,“追思堂”竟然设立了“陆燕纪念馆”,不仅通过遗像的形式展示了陆燕的头像照,还发布了陆燕的十余张生活照,并写明生卒年月日。“生平”介绍称:“2017年3月上旬失联,过了数月才在大海里发现她,愿在天堂安息。”看见这些内容,陆燕崩溃得大哭。
冯琳很快赶到陆燕身边,关切地说:“我的亲戚前不久去世,在‘追思堂设了网上灵堂,我浏览时无意间看到这个,非常吃惊。”冯琳还问,“你有没有得罪过谁?”陆燕摇摇头说:“我从来没有与别人红过脸。”“是不是哪个追求者恶搞呀?”陆燕沉思片刻,想不出可疑的人。
当天,陆燕在冯琳的陪同下去派出所报警,民警迅速找到“追思堂”微信公众号的创建人李庆。李庆声称,“追思堂”于六年前创建,只是一个网络祭奠平台。而所谓的“陆燕纪念馆”于2017年10月前后设立,因为未建立登记制度,无从查找申请者的信息,不过有对方的网络IP地址。
民警根据李庆提供的IP地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IP地址所在地的建筑物已经拆迁,是谁使用的电脑无法查清。派出所召集李庆与陆燕调解,李庆只同意向陆燕口头道歉,但拒绝给予经济补偿。
维护名誉权
2022年8月23日,陆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陆燕要求李庆关闭“追思堂”内设的“陆燕纪念馆”,在微信公众号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并主张李庆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另外,陆燕还要求李庆提供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法院组织调解期间,李庆同意在“追思堂”微信公众号置顶发布道歉声明,但认为陆燕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只能象征性补偿2000元,至于开设“陆燕纪念馆”申请者的身份信息,根本无法提供。
陆燕诉称,“追思堂”系网络祭奠平台,内设“陆燕纪念馆”,该馆建立于2017年10月,历经五年时间,网络访问量达数万人次。网页上详细记载了陆燕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等。该纪念馆还设有动画灵堂和网上墓园,供网友购买电子祭品祭扫。
法庭上,陆燕的代理律师表示,“陆燕纪念馆”网页中记载的信息全部与陆燕的信息相同,且所有照片都是陆燕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李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陆燕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还侵犯了陆燕的肖像权。陆燕在公司担任文员,自从发现“追思堂”内设的“陆燕纪念馆”之后,她的情绪始终处于低落状态,因为上班时注意力分散,几度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因此,4万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合理而适度。
李庆辩称,自己创建“追思堂”,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通过售卖电子祭品获取的微薄利润仅够维持平台日常运营。“追思堂”开展网络祭奠活动,适应了移风易俗的时代潮流。
李庆还辩称,陆燕所述情况虽然属实,但“追思堂”并不是侵权实施人,在未查明侵权者的情况下,让“追思堂”代人受过属实不妥。同时,“追思堂”没有规定相关需求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支持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本案中,“追思堂”创建人作为特殊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并严格审核被纪念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设立者与被纪念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纪念人的死亡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如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对他人人格权益进行侵害。然而,“追思堂”并未严格审查被纪念者“陆燕”的真实信息,没有严格落实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导致实际侵权人认定难。
法院指出,“追思堂”作为网络祭奠平台,至今仍未依法要求注册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未履行审核责任。结合本案,“追思堂”因未设置开设个人纪念馆的审核责任,存在过错,进而导致陆燕的人格权益被他人侵害,且无法查明实施侵害的具体网络用户,属于平台未尽到审慎和勤勉的义务。且“追思堂”在相关板块中通过出售电子祭品获得利益,依法应对陆燕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11月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追思堂”关闭“陆燕纪念馆”,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向陆燕赔礼道歉,赔偿陆燕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宣判后,“追思堂”没有上诉。(文中“追思堂”及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云祭祀”有法可依
在网络创建“灵堂”,让亲朋好友通过“云祭祀”的方式追忆故人、寄托哀思,本是值得倡导的新风尚,然而,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网络祭祀平台出于吸引用户考虑,大多降低注册门槛,无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简单输入手机号就能为任何人创建网上纪念馆,甚至发生给活人建网墓,将网络祭祀演变成网络暴力的咄咄怪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本案中,“追思堂”的经营者正是因为没有对信息发布者实施实名登记,所以才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编辑 马哲 xjjyh_32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