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思想基本内容及其辩证关系研究
2023-06-07章玉丽荣玉巧
章玉丽,荣玉巧
(嘉应学院广东省原中央苏区研究中心,广东梅州 514015)
1990 年,邓小平提出农业“两个飞跃”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1310-1311为什么要适时引导农业“第一个飞跃”向“第二个飞跃”转变?农业“第二个飞跃”涵盖的内容到底怎么理解?“两个飞跃”之间是什么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澄清某些疑惑,也关系到今后农业发展到底走向哪里。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初级阶段的集体经济
要适时引导农业“第一个飞跃”向“第二个飞跃”转变,根本原因在于家庭联产承包是初级阶段的集体经济,当其潜力下降,无法适应当前农业的发展,还是要依托集体经济才能走出瓶颈。说到底,集体经济才是农业的出路。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是集体经济
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集体经济,是从这样几个层次来认识的:第一,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仍然是集体公有,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二,在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公有的基础上产生了农户的家庭积累,集体不做干预,但在农户家庭农业剩余产品以及利润分配上仍然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第三,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济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组织规模不等、经营方式不同的集体经济”。[2]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初级阶段的集体经济
为什么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初级阶段”的集体经济呢?第一,就全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来说,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毕竟是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形成的。在这种体制发展的四十多年间,尽管农业有较大发展,但由于农户的分散经营,农业呈现出了小农经济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分散的、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力量微弱,抵御自然风险、资本侵压的风险和来自国内外市场风险的能力低。这种农业经营体制对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毕竟有限。第二,总体来看,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集体经济实力不足、统一经营的内容少,或者说实际上处于“有分无统”的局面。事实上,不少地方即便在人民公社时期,除了公有的耕地外,集体经济就没有积累起多少公有资产。因此,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尽管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但由于一些地区甚至连集体原有的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如大型农业机械和集体财产也一分了之,集体经济基本上不再有多少统一经营的内容了。这导致集体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积累,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保障福利等无法顾及,发展缺乏后劲。当家庭承包经营失去了其所依托的集体经济为载体的时候,离开了集体“统”的功能的发挥,其实质上就是个体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赵智奎研究员认为:当“集体积累是‘零’的时候,集体经济已经不存在了”。[3]这种生产力水平低、积累少、实力弱、发展慢,农村公共职能很难开展的集体经济当然是“初级阶段”的集体经济,距离农业“第二个飞跃”最终要实现的、高水平的集体经济还有比较大的距离。
我们要注意到,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初级阶段的集体经济,但是目前它还有一定的生命力,一定程度上还符合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符合“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的要求[4]。因此,将来生产发展了,要推动其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向着农业“第二个飞跃”发展,将集体经济由初级阶段发展到高水平,但这将是个很长的过程。
二、邓小平农业“第二个飞跃”的基本内容
邓小平农业“第二个飞跃”包含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的内容,但是到底什么是适度规模,判断“适度”的标准是什么,规模经营是否就是低效的,发展集体经济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等依然是争议的问题,这里试图给出合理的解答。
(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适度规模经营的含义
什么是适度规模经营?它指在既有条件下适度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使各生产要素配置合理,以达到“最佳经营效益的活动”。[5]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关键在“适度”上,那么什么样的规模经营才是“适度”的呢?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个较大的认识误区,就是认为农业规模化经营主要是根据经营单位耕地面积的大小,土地越多越集中,越有规模。但是,判断土地规模经营是否适度,不能仅仅依据面积规模大小这个单一的标准,还要结合其他因素,比如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土地经营者的土地规模收益至少不低于当地从事其他产业者的收益,能够符合当地生产力水平,实现农业机械的最大和最佳耕种面积,符合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禀赋,适应当地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劳动者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等。
判断农业规模是否适度要根据各地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情况,“适度规模”是一个要依据当地时间、地点、条件不断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动态概念。适度规模经营成为我国农业实现规模发展的特有称谓,有的时候即便省略掉“适度”两个字,人们也会理解为指的是适度规模经营。
2.对“土地规模经营危害论”的反驳
是否应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土地规模经营是否有效率是在国内学者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甚至有人还主张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业问题”,[6]这无疑是历史的倒退了,无益于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
第一,我国农业必须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除此以外,别无办法有效解决我国农业出现的系列问题。我国农业发展制约因素之一就是经营规模小,中国2.2 亿农户,“户均经营规模只有半公顷,加上流转的土地,大约是户均0.7 公顷”。[7]我国如此小的农地经营规模,必然妨碍农业机械化的使用,农业科技的转化率,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重农业比较效益低下,最终的结果是农民的收入无法提高,影响我国农业安全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第二,土地规模经营是有效率的。有学者以土地规模与土地生产效率成反比来反对土地规模经营,他们认为土地规模越大,土地生产效率越低。一方面,他们混淆了土地规模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我们倡导的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经营规模从来都不是越大越好,我们强调的重点在“适度”,所谓的“适度”要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管理水平、机械化程度、劳动力最佳使用等标准来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关学者曲解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含义,想当然的以他们错误理解的观点来反对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规模经营不是必然低效率的。其实,在我国如此小规模的农地经营规模上讨论土地的产出率问题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即便产出率再高,也难以实现与其他产业相当的劳动生产率,农民也不能借由农业来实现富裕。反对土地规模经营的学者,在衡量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率时仅仅使用了土地产出率这一指标,而如果综合考虑其他指标,比如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产品商品率、农民收入增长水平等,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率是毫无疑问的。即便仅仅用土地产出率来考察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率,也会发现,当农地规模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时,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并不是反比例的关系,而是正相关的关系。
(二)“发展集体经济”
邓小平强调改革中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8]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中占主体地位的基本保证。发展集体经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共同富裕,是邓小平所说的农业“第二个飞跃”的核心,它指明了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9]315抓住农业“第二个飞跃”的核心和实质,对农业发展方向加以引导,创造条件发展集体经济,最终实现“第二个飞跃”。
1.对农业发展方向加以引导
1985 年,邓小平讲到“将来还是要引导到集体经济,最终要引导到集体经济”。[1]1096这句话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要发展集体经济,一方面要加以引导。那么,为什么要引导,由谁来引导以及怎样引导到集体经济呢?
首先,如果不对农业发展方向加以引导,也许会走偏。从1978 年开始,中国的农村改革进行了45 年。在这45 年的时间里,农民一家一户的分散承包经营,使我国的农业和农民部分恢复了小农经济和传统农民的特点。人们在“统”“分”发展失衡的双层经营结构中,又重新习惯了某些个体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和思维。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农民很难自发地发展集体经济。所以,尽管“终归还是要让农民搞集体经济”[1]967,但不能放任不管,否则自发的农业发展倾向有可能会走到私有化的邪路上去,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当然这种引导要尊重农民的权利和意愿,尊重农业发展规律,不能强制推行集体经济。
其次,要由政府来引导。政府是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没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业的支持和农民利益的保护,“第二个飞跃”的实现将遥遥无期。政府的引导主要在于提供政策支持,创设集体经济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提供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配套措施,做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协调不同单位的经济利益,引导农民和市场相结合。政策性措施的配套和完善程度,直接关系集体经济的进展程度和最终结果。
2.“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1980 年5 月31 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人的谈话中,对农业向“第二个飞跃”发展的条件做过比较具体的说明,机械化水平、管理水平、多种经营、集体收入这四个条件有较大发展,那么“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9]316
我们将邓小平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条件的认识扩展开来,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科技和工业为农业提供技术支撑和物质装备的能力,从整体上制约着规模经营的外延和质量,体现了农业的生产力水平状况。第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情况。非农产业的发展程度是否稳定的、大量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第二个飞跃”的另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第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能够为农业提供系统的综合服务。它不仅是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也是转移农业富裕劳动力的途径之一,因此是实现“第二个飞跃”的重要条件。第四,农村集体经济自身的某些不足和局限性也要争取尽量克服,从集体经济内部生发出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的力量,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发展规划。第五,农业劳动者素质有较大提高,这很大程度上影响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水平、物质技术应用程度、与市场的对接,进而决定适度规模经营的数量界限、效益状况,乃至成败。第六,农村的分工分业、商品化、市场化达到较高水平。第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农业向“第二个飞跃”转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要反对两种错误偏向:一是认识不到农业向“第二个飞跃”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顾条件盲目行事,强制推行,急于求成,结果事倍功半。二是看不到发展集体经济是农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尽管实现“第二个飞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不能把这个过程看的无限长,而不去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甚至在时机已经成熟的情况下,由于引导不力,坐失良机。上述两种偏向,都是对农业“两个飞跃”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缺乏科学地认识,从而把握不了农业“两个飞跃”转变的时机。
(三)实现农业“第二个飞跃”是“很长的过程”
1990 年,邓小平提到“两个飞跃”,用了三个“长”: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的实现是一个很“长”的过程。邓小平的这三个“长”,一方面说明要坚持农业经济发展方向的坚定性,因为从长远的观点看,发展集体经济是克服“第一个飞跃”的不足,破解当前农业难题的办法,是农业最终的出路和方向;另一个方面,则说明“第二个飞跃”的实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能因为最终目标而忽视还能够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第一个飞跃”长期存在的必要性,也不能因为“第二个飞跃”的实现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而把它虚幻化,要把目标的坚定性和过程的渐进性结合起来。
邓小平指出实现“第二个飞跃”的关键是发展生产力。“第二个飞跃”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适应与变化的客观历史过程,它的实现绝不能简单依靠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变动,归根结底在于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在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在于制约“第二个飞跃”发展的各项条件的成熟与完善。这些条件并不是孤立存在和运行变化的,任何一项条件的滞后发展都会制约其他条件甚至整个农业的发展状态。因此,要以新的经营形式、组织制度、管理体制替代已与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来促进“第二个飞跃”的前进,其前提条件是生产力自身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生产关系可以采取短时期内突变的方式,比如“第一个飞跃”大概是经过了三年时间在全国确立的。相对而言,生产力的变革需要更长的时间。“第二个飞跃”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个质变过程中每一阶段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人们长时间的基础工作和不懈奋斗,才能在量的不断积累中实现质的飞跃。这个很长的过程,不仅包括“第一个飞跃”向“第二个飞跃”转变的时间,也包括“第二个飞跃”自身变革需要的时间。
我国农村地域广大,农业整体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发展不平衡,加剧了实现“第二个飞跃”的难度。因而,邓小平强调“第二个飞跃”实现的长过程,其实指明了我国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具有长期性。我们也要注意到,尽管“第二个飞跃”的实现过程是长期的和艰难的,但是我们要坚信这条道路的科学性,不能把很长的过程看成是无限长的过程,不能因此而丧失信心。在这方面,我们要有“历史的耐心”。
三、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思想是个统一整体,“第一个飞跃”与“第二个飞跃”是农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存在内在联系。
(一)“两个飞跃”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
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个飞跃”的成就奠定了“第二个飞跃”的基础条件,“第二个飞跃”则是对“第一个飞跃”的继承和发展。没有“第一个飞跃”,“第二个飞跃”无从谈起;没有“第二个飞跃”就不会真正巩固“第一个飞跃”的成果,也不会为“第一个飞跃”提供更好的物质支持和服务职能。
二者之间还存在着“扬弃”的关系。在“第一个飞跃”中,“第二个飞跃”的渐进过程实际上已经开始了,“第二个飞跃”蕴含着“第一个飞跃”的合理内核。无论是家庭承包经营对人民公社,还是新集体经济对家庭承包经营,都体现了对上一个阶段农业发展局限的克服和对其合理性的继承与发展。“第一个飞跃”是对超越生产力的、不合理的农业生产和经营形式的变革,它解决了当时农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没能从根本上改造传统农业。“第二个飞跃”不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简单否定,而是否定“均田承包,分散经营”的不足。从“第一个飞跃”到“第二个飞跃”,我国农村发展呈现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辩证否定过程。“两个飞跃”的核心和落脚点是坚持和发展集体经济,在这一目标方向指引下,积极探求变革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
(二)“两个飞跃”体现了对生产力标准的坚持
“两个飞跃”是在我国农业发展不同阶段、农业生产力不同水平基础上进行的合理变革。无论是“第一个飞跃”打破过于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还是“第二个飞跃”对“第一个飞跃”的纠正与发展,其根本原因都是在农业生产力水平已经变化和发展的前提下,生产关系滞后并制约生产力继续发展。因此,必须及时调整和变革农业生产关系以顺应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生产力标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两个飞跃”的关系和发展变化。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分散经营逐渐暴露其局限性,其为“第二个飞跃”所替代是历史的必然。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当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退为进”是符合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当时的国情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其现在出现的不足和“第二个飞跃”的科学发展方向而彻底否定“第一个飞跃”的历史意义和其取得的巨大成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因为“第一个飞跃”取得的巨大成就,因为其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还蕴藏着一定的潜力和生命力,就故步自封,不积极积累条件和创造机会,推动农业向“第二个飞跃”发展,其结果就是丧失发展集体经济的时机,其实质就是否定发展集体经济的进步性和科学性。也可以这样说,家庭分散经营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桎梏,但还未走到尽头;集体经济是方向,但有很长的路要走。
所以,“两个飞跃”反映了邓小平“变革生产关系,解放农业生产力”的一贯思想。“两个飞跃”变化和发展都顺应了生产力的要求,是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由低到高的渐进过程。“两个飞跃”给我们的最重要的启示是:准确把握生产力标准,一切的发展变化都要以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为依据。农业发展过程中,每一次生产关系的变革都会不同程度解决生产力方面的问题,但生产力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永无穷尽,也就意味着农业的任何一次生产关系变革、制度创新,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任何时候忽略了这条启示,都会栽大跟头。
(三)“两个飞跃”的实质是对社会主义的坚持与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在农村的基础。“两个飞跃”都是在集体经济内部进行的,都没有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其目的都是要在农村、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来推进集体经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两个飞跃”未能坚持社会主义的责难往往来自对“第一个飞跃”的非议。“第一个飞跃”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要废除和取消集体经济,也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而是在实践中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的重新理解和正确认识。杜润生曾反驳包产到户是农民对社会主义动摇的观点。他认为,农民“不是反对社会主义,是不赞成‘大锅饭’式的社会主义。所谓农民动摇,也可以说是对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的批判”。[10]人们反对的是片面提高生产关系和公有化程度的“虚假。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要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经济实力,积累条件,实现农业向“第二个飞跃”的转变,来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和社会主义。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的阶段性与历史性,既充分认识每个阶段的特点而又不超越阶段,又能坚持发展方向的坚定性。
(四)“两个飞跃”在农业改革的阶段性、深刻性、实现时间、途径等方面存在差别
从农业改革的阶段来看,“第一个飞跃”与“第二个飞跃”分别处于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发展农业的生产力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同。从引起变革的深刻性来看,“第一个飞跃”解决的是农业生产自主权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但并没有根本实现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变;而“第二个飞跃”要将农民以新的方式重新组织起来,依靠科技进步和产业协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并发挥集体经济优势,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来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第二个飞跃”比“第一个飞跃”更加深刻,改革和发展任务也更为艰巨,意义也更加巨大。从实现时间来看,“第一个飞跃”大概用了三年的时间就在全国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地位,而“第二个飞跃”的实现由于变革生产力的任务更艰难,所需要的时间很长。从实现途径来看,“第一个飞跃”是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手段实现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个飞跃”是以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用为手段,通过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科学合理组织以及科学技术的普遍采用等途径去实现。从发展进程来看,“第一个飞跃”主要是实践中农民首创,政府政策适时跟进与引导,“第一个飞跃”是自下而上的推进与政府自上而下的引导相结合;而“第二个飞跃”的实现恐怕更多的需要政府政策的先行引导。由于人们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过于重视家庭承包经营的地位和作用,又重新习惯了某些个体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和思维,农民很难自发地发展和走向集体经济,所以政府的正向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从农业变革涉及的范围来看,“第一个飞跃”主要是在农业内部进行,而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第二个飞跃”既涉及到整个农业领域诸方面的变革,又涉及能够对农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外部相应产业部门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