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大市场下数据资产流通的信托模式研究
2023-06-06赵凌宇
摘要:在中国信托模式下的数据资产流通仍在起步阶段,交易双方对信托模式和全周期的数据交易流通仍存在诸多顾虑。本文将就统一市场下数据信托的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力图从构建数据全周期的框架、价值导向的数据监管和数据信托的服务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探究一种规范化、要素化的数据信托运营模式。
关键词:监管;数据资产流通;数据信托;数据治理
引言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数据被列为五种要素之一。数据作为一种仍未完全市场化的资产,将其列入市场化要素代表着未来的发展趋势。陈思(2023)[1]指出,中央下发的文件奠定了数据在市场中的基础地位,发展数据资产流通既有助于发掘新价值,推动国内经济内循环,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数字经济作为一种创新发展新引擎,也是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向。
数据作为一种敏感的商品,具有隐私性、合规性等安全问题。数据信托作为管理的专业机构,受到更多的法律約束和政府管理,针对数据消费者数据共享和数据提供者保护隐私的需求,数据信托能够更好协调二者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因此数据信托平台作为官方流通机构正在获得更多企业的青睐。数据信托的资产管理应运而生。目前数据信托模式已经进入关键期,是否能够形成大众信任的信托机构,使其具有服务保障能力、监管能力,是信托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将就以数据价值为导向的信托监督机制进行相关的研究和探索。
1. 文献综述
1.1 前数据信托平台时代
在传统数据交易模式下,数据保护多为个人授权模式,以“告知—同意”的方式开展业务,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往往存在专业术语难以界定、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等诸多问题,即使设定篇幅冗长的“隐私条款”,最后依然可能有许多漏洞,使保障数据交易双方的合同沦为“一纸空文”,使得双方均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即使双方均积极履约,在数据项目、数量等诸多因素均瞬息万变的数据时代,合同制显然难以满足大量变动的因素。因此传统的合同方式很难在数据交易中占据主流。
1.2 数据交易平台现状
目前在数据信托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各地许多地方性数据平台逐步建立,取得了一些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推进建设的各类数据交易机构达80多家,副省级以上政府提出推进建设数据交易中心(所)达20余家,全国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初具规模,为数据要素更大规模流通奠定了较好基础[2]。在政策方面,国家的政策鼓励创造了目前行业快速发展的现状。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促进数据资源流通。2021年,国家“十四五”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方向,重点从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等方面,擘画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蓝图。我国对数据要素的认识经历信息资源、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要素的不同阶段,对其内涵的理解不断深化,相关政策措施也不断完善。
综上,我国在数据信托平台建设层面拥有一定建树,政策的鼓励激发了市场的热情,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发展,各大企业意识到了数据可以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数据对于企业效益的重要性。数据的需求日趋增加,刚性需求也促进了各地数据信托平台的成立。但在法律法规、产品、定价等诸多方面,数据信托的主导作用还亟待完善。
1.3 数据信托氛围仍不浓厚
目前,市场尚未形成全国以及跨区域范围的数据信托平台,究其原因是数据信托此种管理方式尚未得到大范围的认可。局部信托保障了整体架构的形成,但活跃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依赖良好的市场秩序,而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数据市场依赖规则和强有力监管作为支撑保障。虽然国家明确鼓励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但是与数据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资产定价方面,目前的数据交易市场中数据产品的定价机制尚无统一标准,市场化定价机制也尚未在其中发挥作用,更多的是依靠一事一议的协商定价模式。究其原因,数据产品不同于实物的虚拟性以及事前难以验证,而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高度不对称,有数据对各方的效用难以衡量而导致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的因素,也有数据要素市场的不完善。
在数据信托平台的交易模式中,数据交易仍呈现“粗犷化”,数据提供者将部分权利和权益让渡给机构信托,使其对数据买卖双方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应当实现数据“上市有审核、采买有资质”[3],才能切实保护双方的利益,发挥受托人的义务。尽管数据平台声称拥有交易仲裁、数据监管、隐私保护等诸多服务,但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直观感受和服务过程“可视化”。因此消费者普遍对于数据信托的收费和监管产生不信任感,这也是数据信托平台目前未能发展扩大的主要原因。
2. 数据资产流通模式的研究
2.1 明确数据的流通框架
在建立数据资产流通的框架下,首先应当明确数据从产生、交易到废弃的全周期流通框架。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4]中,数据被列为五种新型生产要素之一。在数据全生命周期中,要首先考虑到数据本身所拥有的价值,小维度的数据要素并不能形成价值,数据的价值往往随着数量和广度呈现指数级递增。因此优质数据资产必然包括数据全面性、多维性、高效性。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信托公司,对于数据资产的接手必然经过多个步骤:数据的采集、加工、注册、交易和运营。
2.2 构建以价值为导向的信托模式
在数据采集加工步骤,由于数据的虚拟属性,要首先对数据的来源进行分类,归入不同来源种类供消费者选择。在数据商品上架前,信托机构应当对数据进行初次检查,分析来源是否合规,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并将其转化为规范格式,即对数据资产进行“再包装”,以便消费者能够高效快捷利用。具体的数据遴选要求可遵照《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GB/T 36344-2018)的六大指标为基础的综合评估框架,对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各维度进行评估[5]。其中赵豫生(2020)[6] 等从产权明确性角度界定数据交易范围,认为具有完全产权的可视化数据可自由交易、具有相对产权的结构化数据受限交易,而产权难以界定的元数据严禁交易。因此数据商品在供消费者利用的同时,也要划定采集边界,明确行业内“可用不可见,可信可分配”的原则,综合考虑数据整合后的风险性与敏感性,划定数据适用的范围。
在数据交易中,提高交易的效率以及数据资产的分类化,也是实现数据信托价值的一大目标。对于数据的挂牌交易,引入“专区制”和“注册制”两个交易区域。“专区制”以数据的行业为分类基准,首批分区数据应当基于权威机构的认证背书,确保数据的权威真实性,并依据行业数据进行归类。此类数据以信托为主导,给予数据指导价格,并对数据进行后期的处理分类,可以提高买卖双方的交易效率以及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数据回归其真实价值。“注册制”数据要求则更为宽泛,此类数据以卖方企业自主披露相关信息并挂牌交易,卖方自主定价,数据信托仅起到对披露信息的审核义务。信托不对数据的实用性、价值作出评估,交由市场自由定价。“注册制”专区适用于小微企业的数据流通,提高了市场的活跃度,吸引了更多潜在买家,有效增加了数据的流动性。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理念助力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的影响机理发挥效能,不仅对资本市场本身的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服务技术创新与实体经济能力提升等方面大有助益,而且对资本市场外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产生正向作用,即带来了正外部效应[7]。
数据信托中的核心监管在于数据价值管理方向。其中信托機构最为着重关注的当属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以及价值评估。数据的价值若被扭曲则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并会伤害数据提供者的积极性。目前数据市场定价法有成本法、溢价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以市场法为主导,交易主要由双方定价定向购买。随着交易数据的扩大和相关数据大类资产的分类,数据信托逐渐拥有了定价的历史回溯,因此可以在交易前为买卖方使用以上四种方法与历史数据相结合提供指导价,引导数据回归价值,促进数据流通市场的良性发展。在价值管理中,时效性的缺失往往也是数据信托资产管理的一大漏洞。在现实交易中,数据提供者往往依照合同提供了相应数据,但数据的时效性得不到保障。数据一旦时效性滞后,对应的价值便会大打折扣。如何让有价值的数据“被保持”“被利用”,成为数据信托的义务之一。
由于现存数据资产相关法律尚待完善,若发生纠纷至诉讼阶段很难裁定,因此在进行数据交易时发挥创新“保证金制度”,在双方均签署协议认可交易所裁定的前提条件下,由交易所对流通全过程进行监督,缴纳部分保证金,以防范买方在数据周期结束后仍利用的风险和卖方未提供匹配价值的风险,若买卖方出现违规可先行冻结保证金进行相关损失的垫付。与此同时,“保证金制度”的资金沉淀也可视为数据信托盈利又一新方式。
在善后处理部分,数据不同于其他商品,废弃的数据虽然拥有价值,但依据归属权超过使用时间应当归还给买方。因此数据的调取使用必须置于平台的监管内,建立“数据资源-数据应用”要素化路径。该路径主要针对受限数据,该类数据被非授权操作后会对特定公众和群体有益,但可能对其他公众和群体产生不利影响[8]。数据废弃处理后买方有收回并再次转卖利用等权利。在数据到期后,买方相应的数据权限应当被移除,最终在交易结束后,数据信托依然应当提供一定延长时限的监管服务,以确保双方没有异议。数据全生命周期如图1所示。
2.3 数据信托服务方式的探究
在进行数据流通的服务方式中,应当遵从“在线化”和“可视化”两个原则。由于大环境下数据交易后双方均只能依照合同进行履约,因此提供等值的监督服务显得尤为重要。在监管方向要形成风险、欺诈、契约多维度风险管控,在价值方向要确定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信托平台在服务过程中,应当设立专人专项监管部门,归结过往矛盾历史,针对买卖双方设立差异化服务,下设多个监管分部,如图2所示,贯彻整个监管流程,买方下设数据废弃处理监管和数据合规使用监管,保障合同终止后买方丧失对数据的使用权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对于卖方,设立数据时效性监管、数据真实性溯源以及核心数据保全三项监管,建立以价值为导向的数据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当建立有共同服务双方的在线客服,对应相应的投诉以做到有保障、有应答。
3. 发展与展望
数据资产流通的信托模式发展的核心在于信托加强自身能力,在流通全过程中发挥信托的监管作用。目前信托的监管作用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的尚待完善而形成的权威监管体系,此种监管体系要求对于监管方面的完善和买卖双方对于交易所的认可,探究此种数据资产流通的信托模式才有可能摆脱目前地方“各自为战”的局面,有助于将全国数字资产盘活,实现统一市场上的有效流通。而随着未来将数字经济的重要性上升,国家法律法规完善,数据信托亦可以对接相关成熟法律的监管,实现数据信托的一次无缝成功转型。
结语
在构建以价值为导向的数据资产流通的信托模式中,其中数据信托应当发挥更大的监管监督作用,在数据流通的全周期内为买卖双方均提供等值的服务。对于买方,应当着重于监督数据的时效、真实性,以及梳理明确数据格式等;对于卖方,应当提供数据的合理估价并监督数据废弃周期的数据保护、数据的合规使用等。对于监管模式的探究,信托机构应当建立全周期的可视化、在线化的服务运营,对服务有应答、有保障、有能力处理双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对于以上建立的数据信托资产模式,真正让双方对数据信托达到可信任、可依赖的高标准要求,数据信托平台依然需要付出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思.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逻辑理路、安全困境与应对策略[J].当代经济管理,2023,45(3):24-31.
[2]袁炯贤.构建完善数据交易市场的层级结构 培育扶持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N].南方都市报,2022-7-8(GA10).
[3]范文仲.完善数据要素基本制度 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J].中国金融,2022,(S1):14-17.
[4]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EB/OL]. (2020-03-30)[2020-04-09].http://www.gov.cn/zhengce/2020-04/09/content_5500622.htm?xueqiu_status_id=146501239&xueqiu_status_source=utl.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GB/T 36344-2018[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2.
[6]赵豫生,林少敏.大数据交易困境与产权界定:基于效率的政府角色[J].兰州财经大学学报,2020,36(1):38-46.
[7]傅祥斐,张开元,李想.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与资本市场功能提升:路径与机理[J].财会通讯,2022(20):8-13.
[8]张帆,李春光.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的全生命周期治理路径研究[J].学习与实践,2022,(5):78-84.
作者简介:赵凌宇,本科,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