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视角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3-06-05李吉明张润昊
李吉明,张润昊
民事检察视角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李吉明,张润昊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保康 441600)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检察机关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民事检察赋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日益强化,但检察机关尚需进一步丰富完善案源识别机制、案件调核机制、业务指导机制、一体办案机制、外联协作机制,唯各项机制的完善,才能提升民事检察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质效性。
检察职能发挥;民事检察;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治理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劳动关系在部分领域具有相对的不平衡性,大量的非公企业对生产资本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劳动者群体往往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同时,劳动力市场也往往处于买方市场,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虽然协调劳资关系的劳动者、生产企业和公权机关的三方协调机制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与广大劳动者的现实要求仍有较大差距。部分造成了劳动用工不规范,存在强迫劳动者“996”(注:早上9点上班,一天工作9小时,一周工作6天,简称“996”)工作、拖欠薪资、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等问题,这不仅严重侵害着劳动者权益,也会对国家长治久安带来巨大隐患。民之所呼,政之所向,民事检察是“四大检察”职能之一,分析检察机关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地位作用,厘清检察机关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中的监督对象,进而努力实施精准监督,不仅是检察为民的体现,也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治价值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我国公民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义务。但相关法律界定的模糊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相对薄弱性等先天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制约,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升级,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叠加所带来的震荡效应,使劳动关系冲突也进入高发期,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而要在全社会巩固形成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的观念,从而激发广大劳动群众的劳动热情和创新创造活力,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民事检察就是我国运用司法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之一。新时期,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不仅重要,更为必要。
首先,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民事检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然之举。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劳动者安身立命之本。一旦劳动关系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就会恶化,甚至立即会演化为横亘在他们面前的、必须立即解决的急难愁盼难题。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劳动者深陷劳动关系纠纷之后,是否能够解决以及如何解决等问题,都事关着广大劳动者对于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程度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目前,尽管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包含《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体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这些制度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落地生根,尚需要检察机关履职尽责,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才能更好地保证执法为民,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其次,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民事检察,是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的必然之选。2023年3月,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聚焦服务全局,以能动检察促推高质量发展”。现阶段,教育、医疗、劳动争议、拆迁安置补偿等民生领域案件,农民工、残疾人、家庭暴力受害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应当是检察机关久久为功的增强监督主攻点。这是因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才是检察监督工作的根本政治立场;衡量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的高低,归根结底就是看它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最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民事检察,是助力中国之治的创新之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尽管检察机关仅是社会这一网络体系的一个“节点”,却是社会治理格局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主动延伸工作触角,通过深挖个案背后所隐藏的社会治理中的难点、痛点,在妇女儿童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等多类别社会治理领域的治理上,较好地实现了事心双解、诉源治理的效果。“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应日益凸显。
二、近年来民事检察赋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举措
2012年全面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极大地拓宽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原本局部监督的单一性制度被现在的全面监督的复合性制度取而代之,抗诉监督、程序违法监督、调解公益性监督和执行违法监督这“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已经呈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列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首要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历来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后,各级检察机关更是自觉地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通过真抓实干,总体上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权益关切问题。近年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政治要求,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一)开展检察监督护民生行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从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请监督案件中,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四类案件占73.5%。另外,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依法应当享受的正当劳动权益也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漠视。对此,全国多地检察机关重点关注了用人单位在书面合同签订的监督,做到了事前预防。同时,对于广大劳动者烦“薪”忧“酬”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开展“惩治欠薪”的活动,仅2019年在检察环节就为农民工追缴工资2.5亿元。另外,在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平等权保护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着重是开展了“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依法公平地优先解决他们的各种合理诉求。最后,对于养老保险、社保基数等类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侧重于通过加强行政监察监督,取得了“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落实新业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近年来,伴随着快递配送、网络送餐、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行业快速兴起,这一领域的劳务纠纷也相应地快速增加。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灵活多样,依据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用工性质及其劳动特征,就包括了全职型、兼职型、劳务派遣型、劳务外包型、民事协议约定型等五种类型。对于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其背后的法理精神:对于全职型、劳务派遣型新就业形态就业者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各类社会保险;对于兼职型从业者,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参保,明确平台企业应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对于签订民事协议的平台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进行参保。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秉承精准监督精神,在实践中严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强化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不仅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找到了“安全帽”行动,也增强了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的自觉,极大地增强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严查虚假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虽然不是解决所有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却是所有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快速、高效、程序简便等优点,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一些涉案当事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向仲裁庭提起虚假仲裁,既严重干扰仲裁秩序,也极大地损害着司法权威。虚假仲裁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因为虚假劳动仲裁存在着案源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监督处理难等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积极监督公权力、救济私权利,通过拓宽监督范围、延伸监督链,初步构建起多部门协作联动的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的工作机制,监督合力也明显地得以增强。
(四)构建劳动争议解决的多元共治机制
首先,检察机关加强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着力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对于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依法支持受害者及时起诉。其次,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因素造成企业应当承担而未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引导当事方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最大限度地争取劳动者利益。再次,对建筑、化工等领域发现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提供劳动者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启动类案处理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源头之治。最后,近年来,检察机关还着重加强与公安、法院、人力社保、劳动监察等部门合作,努力建立完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结果处置协商机制,以此形成凝聚众智众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强大社会合力。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民事检察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地位经历了由弱到强的转变,检察监督的范围也由局部到全局延伸,检察监督的主体也正由一元到多元演进,一个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业已初步形成。
三、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民事检察在我国法治史上尚属于新生事物,通过强化民事检察促进劳动者权益保障更是鲜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这就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才能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以此构筑起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防火墙”“保护伞”。这就需要按照问题导向的思路,积极探索开展全程监督的模式、机制、程序和方式,才能形成多向发力,实现标本兼治。
(一)完善案源识别机制
案源是民事检察打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起点,也是维护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的第一步。首先,要加强关于民事检察职能的宣传,尤其是要针对建筑等特殊行业从业的农民工进行精准投放民事检察的政策和案例,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民事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支持度。同时,更要加快推进12309检察举报热线等“智慧检务”运用等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化工具,加大对于案源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案源信息收集机制。最后,检察部门还要主动与人社、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增强运用民事检察渠道支持起诉案件的办案规模和力度。
(二)完善案件调核机制
在被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首先应规范调查核实的范围和程序,对确属于民事诉讼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法应由两名以上的检察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拟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凡具备公开听证条件的,原则上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在充分听取相关方的陈述意见的基础上查清案件事实,明辨案件的是非曲直。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形,终结调查。对于经调查后发现可能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在结案前尊重被调查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必要时,应依法给予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三)完善业务指导机制
一是发挥重大个案指导作用。要通过对于社会上发生的重大、疑难或者认识分歧严重的个案指导,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背后所蕴含的自由、正义和秩序之间价值冲突及其处理原则,努力让每个履行民事检察工作者既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尤其是对于不支持提请抗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通过点对点回复、面对面指导方式释案说法,以此增强检察监督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要发挥专刊业务指导作用。办好用好业务工作专刊,及时转发反面教训,推广成功经验,鼓励创新做法,以此形成互学互鉴、互促互进的氛围,努力在检察监督系统营造出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凝心聚力的良好局面。三是要发挥上级分类指导作用。从当前各地办理的劳动者权益纠纷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情况看,检察机关受理数量最多的案件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竞业禁止纠纷。上级检察院应当重点围绕这几大类案件类型和法律适用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培训、法官检察官同堂培训等灵活多样的业务培训教学活动。同时,还要充分注重发挥优秀法律文书的示范参考作用,在检察系统的内网开辟民事检察学习专栏,为下级检察办案人员提供学习借鉴平台。
(四)完善一体办案机制
在纵向一体化办案方面,上级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在于要肩负起线索管理、人员调配、统筹指挥的责任,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司法办案人员重大违法案件、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案件要敢抓真管,统一调配有限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力量打攻坚战、歼灭战。在横向一体化办案方面,民事检察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之间要强化协作配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聚焦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帮助他们解决在劳动工作中所遭遇的急难愁盼问题。尤其是要找到精准监督的痛点、难点、堵点,充分运用教育、引导、规范、预防、控制等措施,综合采取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手段,筑牢广大人民群众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坚固底线和防线。另外,还要注重加强完善与承担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部门的协作,自觉依靠检察机关的廉洁自律和自我监督推进“阳光检务”,确保检察权的运行质效。
(五)完善外联协作机制
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是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质效性的内在基本规律要求。检察机关与法院、人社、工会、仲裁等相关部门围绕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主题,需要构建起沟通联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办案协作机制、法治宣传联动等机制,才能实现信息共享、职能互补、联勤联动、互促互动的治理格局。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人来人往、定期座谈、文件互换、会议互邀等方式沟通交流,以公共权力机关的共建共治不断优化经营主体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从而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氛围,助力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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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5
A
1672-1047(2023)05-0118-03
10.3969/j.issn.1672-1047.2023.05.30
2023-09-17
李吉明,男,湖北保康人,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研究方向:检察应用理论及实务。
[责任编辑:侯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