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化思维完善碳交易机制
2023-06-05尤毅
[摘要] 碳交易机制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经过改革创新,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基本建立,但现有碳交易机制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管理制度层级不够,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配额管理机制不完善,碳交易无法起到减排作用;碳市场交易机制有效性不足,企业缺乏减排动力和压力;碳交易市场单一等。建议对碳配额管理和碳交易立法;制定碳排放奖惩机制,科学确立碳基准价格;充分发挥碳价格机制作用;对高碳和碳密集行业、企业,及早确定碳排放峰值及年限;完善碳额度分配机制;加强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完善碳交易机制。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 碳配额 碳价格 碳监测 碳报告 碳核查
[中图分类号] X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3)01-0103-07
[作者简介] 尤毅,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管理委员会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绿色金融等。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建立碳交易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也有利于我国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形象。目前,我国碳市场建设和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许多方面尚不完善,未能真正起到促进企业减碳降碳作用,亟待以更充分的市场化完善碳交易机制,以切实推动“双碳”目标实现。
一、我国碳交易制度发展历程及
碳交易市场特征
我国的碳排放贸易起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下的CDM机制,CDM项目是我国区域碳排放交易制度运行之前唯一能进行的碳交易项目,但其属于跨境交易,主要交易对象来自欧盟。随着2012年《京都议定书》失效,国际碳交易市场对核证减排量需求降低,二级市场的碳价格从最高的20欧元/吨降至0.2欧元/吨,2013年起,欧洲不再认可中国CDM计划带来的核证减排量,中国CDM计划开发终止,亟须建立我们自己的碳交易制度。
(一)我国碳交易制度发展历程
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这成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开端。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两省五市开展试点,目的是服务于202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通知要求各地编制试点方案。2016年,福建成为国内第八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同年,四川成为非试点地区首家拥有国家备案碳交易机构的省份。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将分配排放配额总量,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为主,预留部分排放配额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2015年,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展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试点。同年,国家发改委上线“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CCER正式加入碳排放交易试点,配额超排企业如果购买不到剩余的配额,可以购买自愿减排机制下的减排量来抵消配额。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表示CCER存在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暂停项目备案,碳排放交易成为纯配额交易。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确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分别由湖北和上海牵头承建,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江苏、福建和深圳共同参与系统建设和运营。此后,启动全国碳排放權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运行。2018年,因机构改革、功能归并,原来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的气候变化政策组合(包括碳排放和碳交易)管理被划归到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
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分别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制度规范初步建立。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主要特征
1. 初步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框架
一是明确了碳排放企业的覆盖范围,如北京为火力发电、石化、水泥、热力生产和供应等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天津为钢铁、化工、电力、石化、油气和民用建筑等,深圳则是电力、燃气、水供给等26个行业。二是明确了配额分配方法,基本采取历史法和基准法确定配额,深圳则采取历史法和竞争博弈法。配额多为免费分配,如北京、天津、上海、湖北等,仅深圳和广东有部分有偿分配。三是明确了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机制。对于碳排放报告和数据核查,各试点地区制定了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北京、上海制定了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四是规定了自愿减排参与履约交易的抵消比例。各试点地区对自愿减排核证抵消配额的比例,一般规定不超过配额的3%—10%。五是明确了违约责任。各试点地区的履约日主要集中在6月,对于违约或未及时履约的,一般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湖北对不能清缴配额的,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天津则采取取消3年优惠政策的做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虚报、瞒报排放的重点排放单位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2. 碳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交易价格较低
从碳市场交易试点开始到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量一直不大。如重庆于2014年6月19日开始日交易,成交了14.5万吨以后,几乎连续9个月没有成交量。上海碳排放交易所2019—2022年度成交量分别为264万吨、184万吨、138万吨、152万吨。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后,情况也是如此。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交易在北京、上海、武汉三地同时开市。开市当天,碳交易量超百万吨,之后5个交易日的交易量为十几万吨,其他交易日日交易量在万吨以下,且部分日成交量不足百吨。2021年,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1.79亿吨,114个交易日日均交易157万吨,2022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为5089万吨,不及2021年的三分之一。
碳市场交易数量小,交易价格也较低。2020年,除北京外,全国8个碳排放权交易所的价格均未超过40元人民币(表1)。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后,2021年年均价格为每吨42.8元,收盘价为54.22元;2022年收盘价为55元,平均价格为55.3元,未超过北京交易所2018年的价格。
3. 各地碳排放制度差异性显著
各地制定的碳排放制度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如《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2016修订)》制定了碳定价机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定价,明确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该《办法》规定,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借鉴了欧洲的管理经验,对核查、报告、验证规定较为详细,配额管理中设有拍卖和储备机制。北京自2016年起,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全部列为重点排放单位,实行配额管理。湖北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广东规定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2022年7月,广东发文将陶瓷、纺织、数据中心等行业纳入碳交易体系。深圳则规定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都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差异性还表现为管理合法性的不同。多数试点地区以政府名义发布碳排放的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和北京则进行了立法。
4. 明确了电力行业的全国碳配额确定和分配方法
就碳配额的确定和分配方法来说,虽然试点期间政策有指引,但各地还是存在一定差异。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后,我国统一了电力行业的碳配额确定和分配方法。《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对配额总量的确定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的实际产出量以及本方案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将核定后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数量进行加总,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将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
就配额分配来说,2019—2020年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量为其所拥有各类机组配额量的总和。《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2021、2022年度碳排放基准值以2021年各类机组实际供电、供热盈亏平衡值为基础,并结合各类机组碳排放强度下降规律及预期政策目标分年度设定。生态环境部将各省级行政区域各年度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各年度全国配额总量。对于配额分配,制度有所改革: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核算方法,确定各机组2021、2022 年度预分配配额量,通过管理平台审核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将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预分配配额相关数据表传输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机构,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机构依据省级生態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正式文件,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对预分配相关数据表,并将预分配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应发放配额量和已发放预分配配额量,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的配合下,做好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配额发放工作。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存在的
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我国碳交易试点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看,依然很不完善,存在较多不足。
1. 管理制度层级不够,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目前我国碳配额管理和碳交易机制局限于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只是数个管理办法,而且是试行,不成体系,制度规范层级不高,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并且部门管理办法还没有达到地方管理办法的细致和操作程度,故在执行中存在不少漏洞,体现在配额确定、分配、核查、验证等多方面,其有效性依靠行政命令实现,而非法律的权威性体现。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并未对碳监管起到有效作用,因此,我国的碳排放总额下降始终是一个难题。
制度的有效性不足,在于制度设计需要涉及的诸多方面和细节没有涉及和明确,制度设计的具体目标尤其是数量目标缺乏。配额确定的技术水平,如是否递减、如何递减,区域之间、企业之间平衡的规则是什么,配额分配原则和机制、区域、企业之间平衡的规则是什么,转移、配额拍卖、配额储备以及与拍卖、储备相应的机制和制度等,均未明确。不仅如此,注册登记和交易分为两地管理,不仅成本高,监管的协调难度也大。核查方面,地方相关的制度大都有涉及,提出要求第三方核查,如北京制定了《碳排放交易权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核查机构和人员进行政府备案,但对于如何核查数据,核查数据如何计算,方法是什么,是否正确,符合怎样的标准等,均未明确。
2. 配额管理机制不完善,碳交易无法起到减排作用
我国碳交易市场从试点到正式建立,发展相对缓慢。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配额管理机制不完善,碳交易市场无法真正发展起来,减排效果自然也不理想。
一是没有确定碳排放的峰值。虽然我国2015年就承诺了碳排放总量,但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年度和峰值,各地也没有确定峰值。在此情况下,所谓的配额仍以前年或上年为基础,基本是免费配额。而因为有免费的配额,企业自然缺乏减排的压力和动力。
二是对超出配额的碳排放缺乏处罚机制。目前在相应的国家政策中,没有对超额碳排放予以惩罚的相关规定,故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地方制定的管理办法中,虽然有法律责任规定,但不是针对企业超额排放的,而是对交易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有些地方则只是将超额排放要求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此外,一些地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将企业超额排放看作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之必须,不仅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反而会主动适应企业的要求,调整配额。
三是配额确定方法科学性不足,无法促进减排。各地配额总额的确定基本按照各地上报数据确定,参照一定的条件和修改系数。这其实会鼓励高排放的地方多排放,谁排放多,谁得到的配额就越多。地方排放少,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较慢,相应地,得到的配额也低。如果行业和企业也采用此种办法,实际上就是鼓励高排放获得高配额,这不仅不利于减排,反而会促进扩大排放。因此有些地方认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可以先以一些高排放的企业作为基数,以后自然就降下来了。可以看出,这种足额给予的基数,以及以上年和自报为准的基数,均无法达到减排效果。只有建立一个鼓励节能减排机制的基数确定法,以及具有约束力和压力的基数,才能真正推动企业自主减排。
四是配额确定、分配和调整缺乏严肃性。如2019—2020年配额方案提出,为降低配额缺口较大的重点排放单位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約缺口上限,其值为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量占其经核查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这意味着企业碳排放量可以额外增加20%,不仅给予的变动差很大,而且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和验证制度。同时,由于没有对企业排放设备安装监控设备和仪器,不能科学测定排放量。
3. 碳市场交易机制有效性不足,企业减排缺乏动力和压力
能够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才是有效的、能够达到预期目标的市场机制。我国碳交易市场缺乏对减碳降碳的评价基准,既无奖励、激励机制,也没有惩罚机制,导致价格机制安全失效。因此,简单地用单位GDP能耗去考核地方政府,缺乏抓手和落实机制,而考核没有奖惩机制,就没有人重视减碳降碳,实现“双碳”目标就会落空。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个真正的碳价格形成机制,碳价格既没有对企业产生压力,也没有对企业产生激励,因此,企业减碳降碳也就没有积极性,更没有主动性。依靠技术标准虽然可以改善碳排放,但作用毕竟有限。好的碳市场机制,应当市场公开透明,碳价格能够引导资源配置和企业行为。我国在改革开放早期很好地解决了粮食和消费品长期短缺问题,就是价格机制发挥了作用。好的价格机制不仅在于直接的价格水平是合理的,能够有效引导企业行为和资源配置,也在于间接的价格水平,如补贴、税收、贴息、市场的竞争环境、行政处罚等,都会影响碳定价和成本,促使企业自主自觉减排。
4. 碳交易市场单一
碳交易市场单一,首先体现在其主要对象为电力行业,其他行业尚未加入。实际上,我国的碳排放不仅涉及电力部门,更多涉及工业、供热部门以及航空、交通运输等,但这些尚未加入。这些行业与电力行业不同,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配额,监测其数据。尤其是工业部门,必须有排放许可并安装设备仪器,以准确测量和监测其排放,否则无法确定数据的准确性。
碳交易市场单一,同时体现在目前碳交易市场仅为免费配额下的交易,没有拍卖竞价交易。即使有些地方有,也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配额储备机制、碳信用交易,非重点企业的碳排放控制如何进行、如何交易,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应制度。
碳交易市场单一,还表现为参与主体单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参与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这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北京的碳市场参与主体为配额企业、自愿核证减排企业。欧盟的碳市场除了减排企业外,还有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当然,这与其期货、期权、掉期交易关系密切,现货交易主体相对简单,而我国主要是现货交易。
此外,缺乏对配额、拍卖、账户管理以及碳交易制度和细节熟悉的人才;缺乏对国际碳交易的深入了解,使碳市场在粗浅的层次上运行;碳交易市场并未形成真正的碳现货交易,碳期货、期权和掉期尚未开发等,都是碳交易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以市场化思维完善我国
碳交易机制的路径
(一)对碳配额管理和碳交易立法
无论是应对气候变化,还是达成“双碳”目标,都需要法律的支持和授权。只有有了法律的授权,市场行为的规范、治理、监督、责任认定才有法律依据,政策才具有权威性。而且,碳配额、碳交易在我国既往的法律法规中还是空白。没有立法,依靠行政管理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建议尽快制定《碳配额管理和碳交易管理法(条例)》,对碳核算方法,配额确定的技术基准,碳配额分配、清缴、核查,碳排放管理、监测和控制,碳数据的报告、验证、检查,碳交易价格的确定机制,碳配额的拍卖、拍卖配额储备机制、账户等登记和管理,碳金融产品的监管等做出规定,并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碳配额管理和碳交易管理法(条例)》可以在充分吸收地方碳配额管理、交易立法及管理办法、全国碳配额管理和碳交易规定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二)制定碳排放奖惩机制,科学确立碳基准价格
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碳交易市场,但还不完善,目前不足以促进碳减排,也不足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缺乏良好的碳价格机制。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虽有行政处罚,但处罚金额较小,对企业不足以产生威慑。罚款的金额远远低于排放、污染带来的收益。因此,要改变对环境处罚的机制和金额,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采取“谁污染、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而且令其必须恢复到污染之前的生态,这样的使用成本就构成了对企业污染和碳排放的约束,也有利于鼓励其他企业创新,帮助排放企业、污染企业减排和治理污染。
与此同时,需要科学确立碳基准价格。
1. 明确碳定价的原则
一是碳价格水平要有利于减碳降碳。碳价格要能够促进企业自觉减碳降碳,尤其是要让企业不敢污染环境,进行无节制地超排。二是碳价格水平要有利于提高企业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的积极性。在电网统一、不能区分电力来源的情况下,碳价格水平要有利于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有利于调动企业进行清洁可再生能源投资。三是成本利润原则。碳价格水平要让节能减排的企业有利益驱动的积极性,购买的碳额度对企业构成成本和利润压力,促使企业完善节能减排措施。四是参照国际价格。目前,国际碳价格各国不一,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是一个区间。但这些是现价汇率的美元价格,可以考虑按购买力更低的人民币价格。目前我国碳价格不超过10美元,与欧洲比较相对较低。
2. 明确碳定价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是计算直接成本法。首先,确定碳排放初始成本,即根据每吨碳排放的直接成本进行计算,如一吨标准煤的成本。当然,煤炭、天然气、石油和清洁能源的成本不同,降碳主要是降低煤炭和化石能源,故碳排放的成本应以煤炭为标准,确定最初始成本。其次,计算一吨标准煤使用的其他成本,包括运输、工资、固定设备等成本。初始成本和各种中间成本合计为直接成本。再次,根据行业碳排放计算每吨碳排放的增加值与每吨直接成本的差,得到其利润。数据显示,高碳行业的每吨碳排放带来的GDP增加值远远低于其他行业,对于高碳行业使用煤炭的,碳定价应基本上令其利润很低,甚至亏损,不应让其获得高额利润。
二是计算间接成本。间接成本即排放污染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治理投入成本,或碳汇、碳捕捉的成本和投入。计算环境危害可以选择某地因煤炭污染而产生的职业病治疗和恢复成本,治理投入是指进行治理需要投入的资金,将投入进行年度和吨碳分摊。
计算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后,我国的碳价格可能就不是目前的水平,而是远远超过。对于我国来说,碳价格只有超过目前的国际水平,才能真正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效,改善供应链成本。如铁矿石可能就不需要直接进口,而是在国外开采冶炼成为生铁,再进口到国内,其排放就大大减少。
(三)充分发挥碳价格机制作用
实现“双碳”目标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碳达峰、碳中和不仅需要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加强各种制度建设,促进能源結构深度调整,减少乃至取消煤炭消费和发电,创新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如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光伏产品和太阳能空调、太阳能无人机等),替代原来的能源技术和产品,更需要一个好的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调动企业自主减少和取消煤炭消费的积极性。一个有约束力、吸引力的价格、利润,尤其是一个好的碳交易市场,将会有效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如改革开放早期,我国农副产品价格的提高以及消费品生产和定价的放开,大大调动和激发了农民和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10年时间基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粮食供应不足的问题,15年左右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的消费品短缺问题,30年让中国产品走向了世界各国市场。这都源于好的价格和市场机制。
我国是碳排放最大的国家,减碳降碳的压力很大。但如果发挥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积极性,每个人、每个企业都能够参与减碳降碳,并且设计出有效、有吸引力的碳价格,有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双碳”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中国贡献。
好的碳价格机制需要涵盖以下方面:一是逐步取消对化石能源的价格补贴;二是建立起对超额碳排放的高价机制(考虑在现价基础上提高5—6倍);三是确立有效的罚款定价机制。罚款价格可以确定为1000元人民币/吨(具体要根据直接和间接定价计算),并根据物价指数每年调整。同时,对于超排部门,要建立清理和赔偿的法律机制。
(四)对高碳和碳密集行业、企业,及早确定碳排放峰值及年限
2021年,我国出台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了碳达峰分步骤的时间表、路线图,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行动指南。目前,我国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已经出台碳达峰方案,但未确定峰值。有些行业明确要求率先达峰,如有色金属提出2025年达峰。
对于重点行业,尤其是电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交通运输等,应尽快确定碳达峰年限。即使不确定年限,也应确定峰值。要求企业不超过峰值,至少2030年后不超过峰值,最好提前到2028年不超过峰值。只有确定了峰值年限,配额的分配以及每年的调整才具有约束性意义,辅助以碳价格约束,就可以真正巩固和稳定降碳效果,促进2030年以后的碳中和。峰值确定得越晚,越不利于碳中和实现,也不利于能源结构调整以及金融对高碳行业的支持力度和时间的安排。
行业峰值确定的同时,应对行业的重点企业确定峰值,颁发排放许可证,没有排放许可证的企业,则不得排放。为增强排放的严肃性和法定性,切实履行国际承诺,应修改相关法律,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或设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法》,将排放许可、设备安装和监控,碳配额分配、登记和交易等,纳入该制度进行管理。
(五)完善碳额度分配机制
由于碳达峰年份未确定,峰值也就不确定,行业额度分配以及进度也无法确定,故目前的碳配额存在制度缺陷。根据部门文件,2021年和2022年,我国发电行业的碳配额确定计算公式如下:机组配额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配额确定的计算公式虽然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供电量和供热基准值缺乏设备监控数据,也缺乏标准,最后只能是企业填报数据或使用发电机组差异化的数据,这实际是鼓励多排放。排放多,配额就拿得多。不仅如此,对于发电机组,没有许可证,排放数据的增加和减少情况也就不清楚。碳配额缺乏约束性、严肃性,超发电、超排随时可能被地方政府认同、调整或经过与企业的沟通协调而调整,不具有法定性。实际上,为防止配额的重复计算和欺诈行为,需要安装设备对排放进行数据联网监控。
我国的碳排放额度分配,由于发展阶段不同,与欧盟已经达峰逐渐减排不同,欧盟基本以2、4、8年为一个周期调整设备配额。我国减排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未来配额可能一至两年就需要调整,不能将配额指标长期化。而且,必须给出明确的时间表,否則企业不具有长期投资预期,就无法真正控制排放总量。
当前,我国碳排放的相对指标比较基础年为2005年,未来配额的降低和调整也要根据下降进度不断调整配额,这些在制度上都没有确定。目前,只是在电力行业进行过两年度的调整,故需要完善碳配额机制,明确基数,确定递减进度,确保配额制度和交易制度促进减碳降碳。对于碳配额,不仅是电力行业,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以及供暖等碳排放大户和重点企业,都应纳入管理体系,实行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真正发挥配额的约束性作用。此外,目前的碳配额仍是免费的,未来可能需要增加拍卖比例,这更需要精准的碳排放计算和监测。
(六)加强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
目前,根据《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这种登记可能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因为依靠分配的配额不设置排放许可,也没有安装设备进行监测,就无法弄清一个企业真正的排放量,碳配额的确定和交易也就无法起到促进企业减排的作用。因此,必须在建立排放许可证的基础上,安装温室气体或碳排放监控设备,确定企业是否达标并予以监测、报告、核查、清缴。要根据“双碳”目标要求,设立不同阶段的配额。没有仪器设备,无法确定年度调整基数的可靠性,阶段性的配额就无法验证真假。
对于核查,需要制定科学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同时,要用相关数据进行比较、验证。重视核查,要与重视配额分配一样,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方面欧盟对于碳配额的登记制度值得借鉴。即,首先,给排放企业颁发排放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不得排放,许可证是带配额的;其次,安装排放监控设备,并根据设备排放数据计算是否符合配额,是超排还是减排;再次,根据减排时间进度表和排放设备的实际数据,调整下个周期的配额;复次,由国家验证、认证机构,对企业报告的碳排放及其配额进行验证,甚至会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当地环境指标确立其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曹先磊,许骞骞,吴伟光.我国碳市场建设进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21(20):29-38.
[2] 能源情报研究.我国碳市场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B/OL].(2016-07-22). http://www.tanpaifang.com/tanguwen/2016/0722/54854.html.
[3] 平信君.我国碳交易发展历史、特点和对产业及金融市场的影响[EB/OL].(2021-04-16).https://www.sohu.com/a/461094027_739521.
Improving Carbon Trading Mechanism with Market-oriented Thinking
You Yi
(Hainan Green Finance Institute, Haikou, Hainan 570203)
Abstract: Carbon trading mechanis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chieve the goal of double carbon. Through reform and innovation, China'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has been basic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existing carbon trading mechanism is still not perfect, mainly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e management system level is not enough, lack of authority and effectiveness; the quota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carbon trading can not play a role in emission reduct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carbon market trading mechanism is insufficient, enterprises lack of motivation and pressure to reduce emissions; the carbon trading market is single. It is suggested that carbon quota management and carbon trading should be legislated, carbon emission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should be formulated, carbon benchmark price should be established scientifically, the role of carbon price mechanism should be brought into full play, the peak value and fixed number of years of carbon emission should be determined as early as possible for high-carbon and carbon-intensive industries and enterprises, the allocation mechanism of carbon quota should be improved, and the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of carbon emiss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improve the carbon trading mechanism.
Key words: Carbon Trading Market; Carbon Quota; Carbon Price; Carbon Monitoring; Carbon Reporting; Carbon Verification
(收稿日期:2022-12-15 责任编辑:赖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