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的可能路径及其调谐
2023-06-05杨嵘均喻包庆
杨嵘均,喻包庆
(华东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一、文献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数字治理研究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关于数字治理的时代背景。学者普遍认为,以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为特征的新一轮科技浪潮全方位强力推动着社会的转型进步,不仅促进了科技发展、产业转型和生活改善,而且使人类的认知观念、理论研究和思维行动方式发生了变革跃升[1]。理论上来说,数字经济是在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发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经济阶段,它以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重要资源要素、以信息技术为关键驱动力量。信息技术的渗透、融合以及耦合等作用机制,促使经济发展方式发生转变、政府治理模式不断创新[2]。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全社会的数字化转型,而且催生了新一轮的政府和社会治理变革[3]。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进行治理,能够以更敏捷、更有效的方式应对和整合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4]。正是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被应用到经济发展、政府变革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的背景下,数字治理技术和理念被运用到了乡村治理过程当中。
其二,关于数字治理的内涵研究。“数字治理”这个术语最早出现在2001年。数字治理强调以可持续的方式对数字材料进行有效治理,便于日后的获取和重用[5]。而在数字治理就是对数字材料的治理这个最本源的含义基础上,有学者提出第二种“基于数字的治理”,认为其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对数字的治理,另一种是基于数字的治理。前者指的是实现对全社会越来越庞大的数据的有效管理与组织,后者则是利用数字实现全社会有效的组织与运行,这两者之间是互相支撑的关系[6]。当前,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的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数字化浪潮袭来的背景下,有学者认为,数字治理是传统“电子政务”从技术层面到治理层面的跃升,它体现出数字要素和治理要素的结合;同时,它也是对现实治理实践活动的真实反映,是信息通信技术(ICT)渗透到政府内外行政过程的产物,是将信息技术的效用从政府组织内部延伸到组织外部的过程[7]。就此而言,“数字治理(digital governance)也叫电子治理(electronic governance),是产生于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之后的概念,是数字时代全新的、先进的治理模式”[8]。它的发展经历了由单向传递为主的电子政务模式到跨部门、跨职能整合的数字政府形态,再到依托数据流及平台进行大数据治理的过程转变[9]。事实上,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以及治理对象和主体等的多元多变,数字治理的理念、方法、结构、体系、过程等也随之变化和发展[10]。总之,数字治理的内涵是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扩展的,在技术时代背景下,它是将现代化数字技术与治理理论相融合的,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治理方式。
其三,关于政府的网络治理以及网络信息伦理、信息安全等问题的研究。有学者指出,虽然大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社会、科研价值和无限的开发潜能,但是如果治理不当,不仅会引发隐私问题、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1]。其可能引起的治理失范,主要表现在信息异化、数据权利、信息隐私和数字鸿沟等方面[12]。这是数字治理所需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本文选题的立意,正是源于对这方面的担忧和思考。
其四,关于数字乡村治理以及数字赋能、数字鸿沟等方面的研究。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发现,2004年至2022年,相关研究视阈主要集中在乡村数字治理的科学内涵、现状、需求和对策等方面。当前,学术界大多是从工具论层面出发对乡村数字治理的科学内涵进行界定的,普遍认为:数字乡村不仅是数字技术的简单叠加,而且是农业信息化的进一步延伸,更是依托数字经济的发展、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重要推动力去重构乡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过程和状态[13]。由此,学者特别关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研究。这一研究,主要集中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方面[14]。尽管在信息科技推动下,乡村治理各领域的数字化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总体来看,乡村治理数字化仍停留在信息渠道畅通层面,数据在治理过程中所发挥的乡村社会态势感知、公共事务辅助科学决策等方面的价值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数字化基础设施、数字资源整合、数字化意识转变、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15]。也就是说,我国数字乡村建设面临的最突出挑战是城乡之间巨大的数字鸿沟,其解决的最关键环节是加快提升广大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居民对于现代数字技术的接受与应用,从而落实数字乡村发展战略[16]。据此现实,我们说,乡村数字治理并非完全可以单纯地依靠数字技术的工具性价值,也并非一种割裂的职能治理,而应该是一种融合型治理,其所强调的是对既有体系的重构和传统思维方式的重塑[17]。为此,数字乡村建设也需要从礼俗社会入手。而礼俗的根本内容是情与义,维系礼俗社会运转之基础的是中国人清明安和之心(即梁氏所谓中国之“理性”)[18]。因而,当我们将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情境时,就可以发现,数字理性与乡村礼俗社会相衔接相融合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负功能。对村民来说,单单数字化处理乡村业务,容易导致乡村治理出现“悬浮特征”[14]。
综上,诸多研究成果均已证实,从工具论角度,虽然数字技术对乡村治理带来了革命性影响,同时也大大压缩了乡村社会礼俗性制度的运作空间。也就是说,二者之间抵牾、摩擦乃至排斥的潜在张力是显然的。然而,中国乡村社会的礼俗性并不会因为技术理性而失去其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由此,当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相遇时,其必然会产生数字治理能否以及如何与传统礼俗社会相融合的问题。对此,其推导逻辑是:如果说数字治理的本质是其技术性,而礼俗社会的本质在于其人性以及在人性基础之上而形成的风俗习惯(一定意义上,可将其称为社会性),那么从哲学层面来说,上述问题显然就转化为数字治理的技术性与社会治理的人性以及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社会性之间能否融合,以及如何融合的问题。
二、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运行的可能性
数字治理之所以能够嵌入乡村礼俗社会,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张力。这一判断,既是基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也是基于实践层面的理性分析。从理论层面来看,数字信息技术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使得数字信息技术不只是在技术层面上提升了社会的管理与服务,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撬动原有社会治理和政治统治模式根基的动力和新生力量。在2012年,米拉科维奇就明确提出电子政务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传统形式向数字治理新形式转型的观点,并特别强调“公民参与和信息技术对实现这一转型的重要性”[19]。事实上,米拉科维奇的说法暗含着从技术层面到治理层面的跃升,实际上就是现代数字技术向社会治理融入的过程及其方式,其体现的是数字化技术与治理理论的结合,其结果是导致人们的生存结构日益技术化。然而,这样的假设,其前提实际上是与“技治主义”发展历史上的技术理性问题紧密结合的,亦即技术是否是外生的?技术理性是否可以全权运用于社会领域?就此层面而言,很显然,数字治理是以“技治主义”逻辑为本质特征的,其后果必然表现为:现代科技逐渐从变革力量异变为工具理性。以大数据技术为例,“数据这种‘可见’又‘无形’的生产要素,在促进数据拜物教生成的同时,也已经悄然变成异化人类的工具”[20]。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以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治理决定一切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数字治理不光只有“数字”——技术,还有“治理”。既然与“治理”相关,那么数字治理就必然内在地蕴含着人性以及在人性基础之上而结成的社会性。如果将这一推理具体应用到当下中国乡村数字治理实践中,我们就会逻辑地得出这样的判断,即随着以“技治主义”为核心的数字乡村建设相关政策的不断建构,数字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必然会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的技术工具,而另一方面,以“技治主义”为核心理念的数字乡村治理也必然会侵入并逐渐剥蚀传统礼俗社会的乡土性。由此,我们就必须回答并思考:在构建数字治理和乡村礼俗社会相衔接相融合的现实框架时,以数字乡村建设为核心的“技治主义”治理格局及其政策方向与乡村礼俗社会运行能否相互融合?以及,如果二者能够相互嵌入并融合,那么我们该如何将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的礼俗社会并进而调谐二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前一个问题,逻辑地看,无非三种情况:一是数字治理完全浸入并消除乡村礼俗社会的乡土性而独自运行(1)这在现实中表现为对于数字技术治理极度推崇和迷恋,认为技术可以包打一切。;二是二者相互嵌入并相互融合;三是数字治理完全不能嵌入乡村礼俗社会(2)这在现实中表现为对于数字技术治理极度排斥和抵制,认为技术毁坏了乡土社会。。关于第一种情况,我们认为,如果将技术理性完全应用于社会领域,那么现代社会则必将被建设成为“科学之城”[21]。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乡村礼俗社会仍然存在并将长期发挥其治理作用。就此而言,技术理性完全被应用到乡村礼俗社会,既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可能的。因而,假设数字治理完全浸入并消除乡村礼俗社会的乡土性而独自运行,就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退一步来讲,即使技术理性完全应用到农村社会并将农村社会建造成为“科学之城”,那么农村社会必然也会因科学技术的统治和笼罩而失去人性与社会性,而这样的农村社会,必然因缺乏“人情冷暖”而失去作为具有灵性和活力的“人之为人”存在的理由。就第三种情况来说,即数字治理完全不能嵌入乡村礼俗社会,乡村礼俗社会自古以来就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受不同时代不同因素不同力量推动而逐步演化的。我们今天的乡村礼俗已经与改革开放之前不同了,更不用说推向更久远的历史时代了。总之,基于上述的逻辑推演,最大的可能情况就是第二种情况,即数字治理与乡村礼俗社会是可以相互嵌入并相互融合的。
从对技术理性的追寻以及现代性对乡村社会渗透的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推进乡村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这本质上也是技术理性和现代性向乡村社会渗透的进程。为了顺应数字信息技术以及乡村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趋势,中国政府确立了以数字乡村建设为核心的“技治主义”治理格局以及政策方向。然而,客观地看,当前地方政府正在推动的数字治理实践与传统礼俗社会实际运行相互碰撞时,就会产生因为匹配程度不当而导致二者在实际融合中受到限制的问题。显然,在质性上,自上而下的国家规划和整合与乡村礼俗社会本身所具有的传统特征并不总是一致的。事实上,自古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构造,“是形著于社会礼俗,不形著于国家法律”的,因而,“中国过去社会秩序的维持多靠礼俗”[22]13。然而,这一状况,在当下乡村社会也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这主要是社会开放度的逐渐增大而导致“对传统社会的冲击,打破了中国式社会信任的社会结构基础”[23]。这样,传统熟人社会的人格信任模式逐渐为“陌生人社会”所取代。由此,建立在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信任机制也就相应地因失去其社会存在依据而逐步瓦解,而“陌生人社会”所具有的时空分离特质也相应地得到彰显,陌生的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方式发生了由原来熟人社会的在场交往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的缺场交往。为了解决传统的以人格为特点的信任模式逐步消退的社会信任问题,现代国家就必须运用客观的有权威的制度信任去代替和约束承诺的实施,由此,“作为信任基础的承诺本身发生了显著变化”[24]。显然,这时的社会信任,已经掺杂了该社会成员对涉及其中的社会制度的信任,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此时普通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依靠制度才能取得彼此信任。但是,不像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具备较高的社会信任度,我国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从古至今绵延不绝,而这恰恰是导致民众常常对制度不信任的社会心理根源。由此,我们看到,在农村社会常常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寄信任于“人”的社会土壤已经不复存在,但建基于正式制度的信任却无法正常运作[25]。这进一步表现为乡村社会传统与现代、礼俗秩序与法律规范、感性与理性等的二元撕裂与张力增强。首先,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张力来说,当下中国农村社会原先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邻里守望相助的传统性趋于解体,而传统与现代的撕裂感时时困扰着“生于斯长于斯”的村庄居民。其次,从礼俗秩序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来说,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村庄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村民之间彼此熟悉的品行和声誉,村民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利益冲突,往往也只需要请出村庄中一两位有威望或者有名望的人进行劝解,便可将干戈化为玉帛,至于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往往是大可不必的,因而传统乡村社会也是一个“无讼”的社会。但是,在当下中国农村社会,原先具有调解功能的内生权威逐渐退出纠纷调解的舞台,而现时的纠纷调解也逐步转向依靠法律规范。最后,从感性与理性之间的张力来说,历史形成的以感性存在为本质特征的熟人社会在当下中国的乡村社会得到了赓续绵延,“世代相传而积淀于心灵深处的心理结构和文化传统也并没有改变”[26],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理念以及技术化治理手段等在乡村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以感性为本质特征的乡土社会,逐渐被以理性计算、组织化和程序化等理性原则为中心的现代理性社会所裹挟,因此由理性原则所主导的社会工程与社会规划同乡村社会的感性秩序之间的撕裂和矛盾,时常给村庄带来激烈的冲突和长久的隐痛。不仅如此,以价值理性为核心、以传统习俗为准绳的传统乡村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基本的生产经营,各个家庭都依附于土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基础上,中国乡村社会逐步形成了以家本位为核心和以地缘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以及熟人社会的面子观,这两种观念共同塑造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基础。就此,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27]。然而,在当下中国,技术快速发展冲击着传统的乡村价值观并导致其逐渐被瓦解。传统的礼俗社会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之上的,其往往代表的是乡土性及其传统价值观念,因而农村一般被看作土气、愚昧和落后;而城市社会是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其往往代表的是现代性及其现代价值观念,因而城市一般被看作时尚、文明和先进。这样,由于人们本性中具有对美好、时尚、文明以及先进等价值观念的向往,所以这必然为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和社会行动动力。
总之,在当下中国乡村社会中,理性与感性、传统与现代、法律规范与礼俗秩序等的二元撕裂仍然会长期存在,并常常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而与此同时,乡村社会追求美好生活的普遍心理与行动动力,为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创造了可能的制度和社会空间。也就是说,数字治理与乡村礼俗社会二者之间由于必然存在着的潜在张力而使得二者互相嵌入成为可能。那么,乡村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的可能路径有哪些呢?
三、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的可能路径
一般而言,在自然的无干预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张力具有不可调和性,彼此之间必然存在着抵牾、摩擦乃至排斥,但是从政策制定的意图来说,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又是可以相互融合并达成相互依存的同一体。从政策目标来说,不管是顶层的政策设计还是地方的具体政策执行,其主观的出发点肯定都不是为破坏乡村社会的公序良俗及其治理秩序而设计的,而是从更好地保障乡村礼俗社会的健康运行提供现代化技术治理工具和手段的意图和目标而设计的。就此而言,所有的宏观政策设计以及具体的微观政策执行,都不会太多顾及乡村礼俗社会自古以来的运行规则,而是想方设法将其吸纳进经济、文化、生态、治理等乡村振兴的各个领域及其环节。从实践角度来看,我们发现,近年来,随着以智能手机为主的智能设备在乡村社会的应用和普及,线上实践已经成为外出打工的村民与乡村社会产生联系的重要纽带。这样,在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的背景下,“留守村民与打工村民之间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数字关联、数字约束、数字互助及数字共享等,总体上维持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价值内核,最终呈现熟人社会运行逻辑的虚拟化展现形式”[28]。这表明,数字治理是可以嵌入乡村礼俗社会并且二者之间也是可以实现彼此融合的。总之,客观地看,在当下中国,乡村礼俗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单一的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乡村运行逻辑已经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乡土社会运行,亟须通过数字治理的嵌入来构建一个新的乡村治理体系(图1)。
图1 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的运作逻辑
(一)通过正式制度将数字治理的相关规划和意见嵌入乡村礼俗社会
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嵌入性”是一种“选择行为的约束”,“制度”主要表现为权威主体(国家)自觉性的政治文本安排,所以将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首先就需要有制度体系的支撑,这里的制度嵌入主要是指正式的制度建设,是“人造秩序”,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其一是中央顶层的制度支撑,并且已经逐步形成了乡村数字治理的制度体系和政策链。在政策文本上,主要包括: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强化农业科技支撑而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对新时期实施质量兴农战略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做出明确安排而联合印发的《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3)《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加快数字农业建设,以及要建设高素质农业人才队伍、打造质量兴农的农垦国家队等要求。;2019年5月,为明确数字乡村建设的目标任务而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20年,为推进数字农业农村建设指出要构建基础数据资源体系、加快生产经营数字化改造、推进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强化关键技术装备创新和加强重大工程设施建设而颁布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2022年1月,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等十个部门对“十四五”时期数字乡村计划做出部署安排而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4)《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了数字基础设施升级行动、智慧农业创新发展行动、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行动、数字治理能力提升行动、乡村网络文化振兴行动等8个方面的重点行动。;等等。上述这些政策文本,实质上就是国家为了发展数字乡村而利用权威力量将数字治理的政策意图“硬性”地嵌入乡村礼俗社会的制度体系以及为强化乡村数字治理而开展的正式制度建设。
其二是各地因地制宜为本地区乡村数字治理提供政策指导和制度支撑。地方性的政策指导和制度支撑,一般是以各类地方性管理办法与规划的形式呈现的。例如,2021年1月,江苏省为加快信息化与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度融合、夯实数字乡村建设基础而出台的《关于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农村地区接入网扩容、4G网络深度覆盖,有序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并着力推动水利、公路等乡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再如,浙江省公布的《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目标和七个重点任务;杭州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杭州市未来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围绕“数智杭州·宜居天堂”发展导向,坚持“美丽普惠、数智赋能、未来引领”建设路径,突出数字化改革重点,聚焦人本化、生态化、智能化、共享化、融合化的价值取向。然而,在各个地方的具体实践中,数字治理改革往往难以避免其因以“技治主义”为政策逻辑而导致的人的主观性因素与人的能动性被排斥在治理过程的缺陷,但是客观地说,科技及其由科技所积累和形成的经验和态度,不是完全适合于引导社会健康运转的。由此,我们看到,在地方数字治理实践中,地方干部明显受制于现代科技知识的短板、数字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阻滞等因素的客观影响,这使得乡村数字治理没有用武之地,其功能和作用是有限的。就此而言,如果只遵守技术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则必然会造成数字化治理与基层政府线下实际运行的分离。
(二)将技术化的数字治理方式和手段嵌入乡村礼俗社会运行过程
从乡村社会层面来审视,行动逻辑嵌入主要涉及这样的过程,即技术专家(专家系统)运用科学和技术来治理乡村礼俗社会。与传统乡村治理方式相比较,乡村数字治理方式和手段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乡村治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效能性以及精确性。在数字治理没有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礼俗社会之前,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人工的方式进行治理,在“上传”农户的利益诉求、有关政策实施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下达”国家的政策意图和工作任务的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政策弹性而给村庄治理主体留下了较多的“变通”环节甚至是“谋利”空间,所以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往往一般会加入其治理意图以便为自身的寻租行为预留足够的裁量空间,导致乡村治理不仅随意性强、精确性差,而且极不规范且效能低下。然而,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以及智能化等技术的普及运用,乡村治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效能性以及精确性等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而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以及智能化等技术化治理方式和手段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逐步形成了以非人格化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平台、以精准结果为导向的技术化治理逻辑,使得乡村治理过程呈现出非人格化、信息化和精准化的特征。然而,当技术化的治理逻辑嵌入乡村礼俗社会运行过程当中的时候,对乡村社会治理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显然,在具体实践中,非人格化、信息化和精准化的线上数字治理过程,也不能完整地反映出线下社会关系的分散性、复杂性和多重性。这是因为,“技治主义”不论在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容易陷入形而上的技术和科学传统的机械决定论或单一因果论的模式,轻视甚至是无视处在社会关系中“人”的问题的复杂性乃至混沌性。
(三)将数字治理的技术理性嵌入乡村礼俗社会价值理性
从乡村社会个体层面来说,人们逐渐发现,面对庞杂而多变的现实社会,他们必须无条件地保持生产机器的永久有效运作,而人们于其中的自由和自主性却逐渐消失了。这是因为,在“技治主义”理论中,每一件事物都变得纯粹渴望技术,身处其中的普通大众甚至在充分认识到新变化之前,专家系统就已经拟定好各种可能性并将拟定好的计划提供给普通大众以供他们拒绝或采纳。虽然在某种意义上,科学和技术两者的价值是中立的,或者说,仅仅含有少量的价值,但是乡村礼俗社会和村民事务的妥当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目标确认和价值选择。科学和技术并非完整的文化程式,因而无法针对人类的理想信念提出中肯的处置方案,而这些价值恰恰源自确定的科学和技术领域之外的伦理、宗教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由于乡村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乡村数字治理难以全面准确应对乡村社会多变性、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同时村民的乡村生活也难以应对数字世界的转换:一方面,乡村人口结构和村民的信息化素质难以适应数字化世界,大量具备科学理论、通晓技术知识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城市,留守在乡村的大部分是技术知识储备短缺的老人与孩童,这必然影响村民个体行为向完成数字化生存的转化;另一方面,对于乡村礼俗社会而言,道德的和伦理的问题毫无疑问被卷入价值判断,而只简单追求成本投入—收益分析的“硬数字”并不能赋予价值判断。因而,如果将数字治理中虚拟型熟人社会这样一个网络空间默认为是线下空间的镜像反映,甚至可以代替线下进行独立运行,那么在实际的嵌入过程中是难以做到的,其后果往往是数字治理与村民个体行为的分离。
综上所述,将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实质上就是对“技治主义”的审视、对现代性的追问、对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契合程度的探试。只有对上述关系的恰当运用,才能真正落实数字治理在乡村社会的内生性发展,真正实现数字治理与乡村礼俗社会的相互融合、相得益彰。也就是说,数字治理需要通过制度、过程以及价值嵌入乡村礼俗社会来构建一个新的乡村治理体系,并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以礼俗秩序为核心的乡村运行逻辑。
四、数字治理与乡村礼俗社会的调谐与融合
当前,在面对数字化浪潮席卷乡村伦理社会时,我们就应该理性看待并适切处理好以技术理性为核心、以现代性为导向的数字治理与以人性为核心、以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社会性为准绳的乡村礼俗社会运行方式之间的关系,并努力推进二者的调谐与融合。
第一,要确认数字治理的价值取向。数字治理与乡村礼俗社会不断融合的过程,也就是不断进行价值磨合和融合的过程。随着现代化道路不断迈上新台阶,我国乡村治理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在继承和萃取传统社会的礼俗、秩序、道德、伦理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融合了以技术理性、效率效能等为核心的现代性要素。本质来说,这其实就是工具性价值和礼俗秩序价值在历时性变迁与共时性角力过程中所能达成的共融共通,并经过长时间的积淀与淘汰而所能达至的和合和谐,历久弥新。为此,乡村数字化治理必须因时因地因势引导并促进两种价值取向的融合发展,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导向。本质而言,社会治理仍然是做人的工作,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引入数字化技术,目的在于打破地区隔阂,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和质量,切实提高村民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好地满足村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由此,作为工具理性的数字治理,其关键在于运用科学技术来凝聚乡村共同体建设的力量,充分尊重和发挥村民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始终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数字化的不断发展对人的主体性造成了一种潜在的危机。为此,乡村数字化治理必须遵循人是目的和主体相统一的价值目标,将自治、德治和法治三者统一于乡村礼俗社会的健康运行过程中。
第二,要厘清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的边界。当前,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乡村治理过程中技术与组织关系正在被深刻地改变着。由于科学技术正不断嵌入乡村礼俗社会,数字治理实践需要根据乡村社会中实际的技术应用场景,适时地转换并完善乡村社会中以技术与组织互动关系为纽带的治理结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然而,这一过程是错综复杂的,它不仅会受到技术本身更新换代的影响,而且也会受到乡村礼俗社会本身运行逻辑、固有价值以及现存结构等的影响。简言之,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是有其边界的。
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的边界在于划定其技术使用的“物”与“人”的边界,避免数字技术治理重物不重人的单纯倾向,更要避免将多元纷繁的乡村社会仅仅看作一台庞杂的机器,而把每一个活生生的人(这里指村民)只看作这台机器上可以随意替换和拆卸的零件。譬如:由于运用不具备人格特征的标准化方式和手段,乡村治理过程呈现出“见物不见人”的非人格化特征,而这实际上侵蚀了村民自主治理、合作治理以及民主治理的权利和义务,既不利于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也不利于乡村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完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虽然运用了信息化的治理方式和手段,有利于避免人为操作的随意性并进而提高治理的效能和精准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乡村社会各个治理主体的能动性;等等。因此,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网络化的数字世界不能简单等同于线下乡村的社会关系:一方面,在网络空间中,“如果两个节点位于同一网络中……既定点或位置之间的(实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距离在零(相同网络的任一节点)与无穷大(网络外的任何节点)之间变化”[29]。此处所指由信息技术所设定的网络结构对于网络内部而言具有包容性,但对于网络外部而言具有排斥性。另一方面,乡村礼俗社会关系的多重性决定了数字网络结构并不能完整反映社会的现实情况。这既体现在信息生产是建立在乡村干部的走访摸排工作的基础上,也体现在“蒙娜丽莎的彻底数字化不过是一个二次制作,一件复制品,其样品原件的形成一定是复合的超二进制的”[30]。因此,建立在“有机的团结”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不可能被简单地转化为“二进制”的编码信息并进而成为数字网络。因而,这必然导致农民主体性的缺失,并进而造成数字化治理过程与政府运行的分离。对此,卡斯特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网络建构了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29]。所以,在数字治理嵌入乡村礼俗社会运行结构时,我们就必须把握好技术使用的“物”与“人”的边界,既注重“物”,也注重“人”,但更重要的是注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诉求。
第三,要激发乡村礼俗社会中的内生秩序。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生成的秩序和人为建构的秩序,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31]。就乡村礼俗社会而言,在当下中国,“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32]。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及其变化发展,既有外来力量的塑造,也有内生力量的推动,它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运行和社会规则的文化演进二者合力作用的结果。
其一,发挥村规民约、可信承诺、信任机制等非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有学者提出,“对乡村社会的研究,应当置于‘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互换关系中进行”[33],尤其要注重研究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就此而言,乡村数字治理若要实现有效治理,一方面要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建设,加强村民间潜在约定的信任规范,另一方面还要着重培育非正式制度的内生性主体。因此,在当下中国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就需要重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积极鼓励和培育乡村内生性力量参与乡村数字治理,同时还要重视当代乡村发展中涌现出的各行各业人才以及新乡村精英的支持。只有切实重视并维护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建设和运行,才能将数字治理的种子播在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的沃土中并生根、发芽、生长、繁茂。这也是实现乡村数字治理的必要条件。
其二,运用乡村的在地性资源。当前,在推进数字治理与乡村礼俗社会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构建乡村资源应用的在地性机制,不断推进乡村在地性资源要素的回流,进而更好地提升数字治理与乡村礼俗社会的配适度。然而,数字治理的在地性并非简单的“因地制宜”,而是要求考虑各种要素的在地性,例如文化的在地性、人口的在地性和技术的在地性,等等。这里,需要特别注重对乡村历史传统文化的赓续传承,并在此基础上重塑乡村性价值,力求“变‘输血’为‘造血’,……强化村民的主体地位,培育村庄社会资本,塑造村庄公共精神”[34]。也就是说,要真正释放数字治理的绩效和价值,就需要同时激发乡村的内生动力体系和乡村的外生动力体系,逐渐形成与乡村礼俗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风俗以及风土人情等相适应的数字化技术化生产生活方式。
其三,构建乡村情感共同体。当前,由于数字中国建设以及乡村振兴等宏观战略的顶层推动,作为这些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乡村数字治理,已经逐步延伸到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在乡村数字治理的具体实践中,随着数字乡村战略的不断推进,不能简单地将数字治理理解为科学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运用,而应该将其视作对乡村结构、治理体系、社会关系等的整合和塑造。一方面,要高质量地推进数字治理和乡村礼俗社会的融合,就必须构建乡村社会的情感共同体,重视道德伦理以及风土人情在乡村礼俗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能随意破坏,更不能制定和出台危及乡村礼俗社会传统的釜底抽薪式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推进数字治理和乡村礼俗社会融合的进程中,也要强调以乡理乡情、守望相助等为主要精神纽带的情感和情谊的重要性。一般而言,乡村礼俗社会的情感情谊是和谐、友善、和睦、共生、共存等乡村精神生活和人情往来的结晶,它是乡村礼俗社会有效治理秩序的核心,因此需要特别重视。除上述两点,还要强调乡土社会中礼俗文化的“教化”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我们要看到,“原来中国社会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法制、礼俗”[22]21。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每个村庄都具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而且这些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所蕴含的道德伦理、风土人情以及精神风貌等具有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熏陶和教化功能。如果数字治理在嵌入乡村礼俗社会运行时能够注意吸纳并激发这些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就一定能够更好地将数字治理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融进乡村社会内生的礼俗秩序。
综上所述,在数字治理和乡村礼俗社会相融合的现实实践中,我们要坚持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确立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并将数字乡村治理的价值取向建立在人性以及社会性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坚持技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相统一,在正确认识技术有限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乡村礼俗社会在村规民约、可信承诺、信任机制等非正式制度、乡村的在地性资源以及乡村情感共同体等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坚持人造秩序和自然秩序相统一,在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激发乡村礼俗社会的内生活力以及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的无形力量。
五、结语
理论上来说,虽然“运用大数据资源、思维以及技术手段持续推进乡村善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35],但是客观地说,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乡土社会的经济结构、人口特征、治理模式都发生着改变,旧的秩序遭到了破坏,而新的范式却没有建立起来”[36]。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只重视数字治理的工具理性,就非常容易造成农民主体性的缺失,并进而导致数字治理理念和数字治理实践的三重分离:数字化生存与个体行为相分离、数字化结构与乡村社会化结构相分离、数字化治理过程与基层政府运行的分离。但是不管怎么样,在推进数字治理与乡村礼俗社会相融合的过程中,一定要突出“人”的价值和作用,因为“乡村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成效”[37]。为此,我们既不能放任工具理性超越价值理性而自行其是,也不能将电子化设备与乡村礼俗社会进行简单嫁接,而是要正确认识技术的有限性及其背后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增进科学技术的人文关怀,增强技术应用主体的科学认知,坚守礼俗社会中的道德伦理秩序。同时,我们还必须以明晰的责任为前提,合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适切地推进科学技术与乡村礼俗社会的良性互动,在充分发挥乡村礼俗社会治理中各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担当的基础之上,促进数字治理技术理性的人文关怀与乡村礼俗社会的传统价值实现有效融合,更好地平衡好以技术理性为核心、以现代性为导向的数字治理与以人性和价值理性为核心、以传统习俗为准绳的乡村礼俗社会二者之间的张力,避免陷入“见物不见人”的治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