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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善举承诺当谨慎

2023-06-04闻之

慈善 2023年3期
关键词:中国矿业大学捐赠人母校

闻之

最近,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4月,吴幽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但是承诺捐款后却未捐,中国矿业大学认为优秀校友变成了无赖,于是将其依法起诉。此次事件中,吴幽承诺捐款之后又不捐了,看似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实则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承诺赠送给另一个人财物,之后却没有兑现承诺,受赠方是没有权利去讨要的,因为捐赠方并没有必须赠送的义务。但此次事件中,涉及的捐赠是公益捐赠,公益捐赠不同于普通的捐赠,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所以,中国矿业大学基金会将吴幽告上法庭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既然吴幽已经与中国矿业大学签署了相关赠与合同,那么就必须履行向中国矿业大学赠与1100万元的承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据悉,吴幽之所以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是因为吴幽的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镜湖基金所投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镜湖资本业务艰难维系,吴幽无法兑现捐款承诺。因此母校将吴幽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吴幽应履行赠与协议并支付约定善款。本是初心美好的捐赠,到头来却对簿公堂,该捐赠行为涉及哪些法律规定?校友是否属于“诈捐”?校友赠与可以撤销吗?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律师魏青松介绍说,诈捐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一般来说是指捐赠人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声誉,但却不履行捐赠义务,消费公众信任。就本事件而言,校友在母校校庆活动中公开承诺捐款,他也因此收获了校方为他颁发的多个聘书,并经校方和媒体广泛报道,收获了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扬。如果他有捐赠能力而拒不捐赠,则符合网友所称的“诈捐”。但他若能证明确有“生意陷入窘境,无力捐赠”的情况,则难以定性为诈捐。

吴幽作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未按约定交付捐款,充其量属民商事务中的一种违约行为,其行为与慈善法第103条和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赠与虽然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但本质上毕竟是单方承担给付义务、对方无须支付对价的活动,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事先已做了合同公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存在例外情况,不管根据捐赠当时施行的合同法或者现行的民法典,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就本事件来说,根据现有的信息,校友向学校捐款支持母校事业发展,具有兴学助教的公益性质,因此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因为,校友与母校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又称片面义务契约,即母校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校友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母校不会因为校友的赠与行为而对校友负有义务,校友也不会因为赠与行为而对母校享有权利,这也是赠与合同“无偿性”的具体表现。

在有关法律条文中,赠与合同虽属于单务合同,实际受赠人不承担义务应是狭义的,还是应承担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通常赠与合同是能附条件和义务的,只是赠与合同及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如果校友的捐赠是附义务的,而母校又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校友是有权利撤销该赠与协议的。在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只对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案件,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其他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外,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根据捐赠当时施行的合同法或现行的民法典,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慈善法也规定,因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开说明义务后,可以不再捐赠。本事件中,如果校友能夠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确实不再具有履行能力,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开说明后,则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因校友的赠与合同涉及社会公益内容,被追责也是于法有据、有例可循的。因此吴幽母校拿起法律武器诉求法院要求校友支付1100万元,以此捍卫自己的权益无可厚非。

但是这件事对公众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有关人士表示,公众签合同、作出承诺前一定要谨慎对待。在类似的捐赠事件中,首先,在承诺捐赠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合理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并对后期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预判,确保能够兑现承诺。其次,如果经济状况实在恶化导致无法兑现承诺,应该及时与受赠方沟通,协商解决方式,而不是置之不理,以免事态发展严重。再就是,有的赠与合同虽不能撤销,但如出现情势变更事由,赠与人的赠与义务是可以中止或终止的。赠与人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免除赠与义务并卸下沉重的道德枷锁。这体现出法治的温度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

那么,吴幽是否可以撤销捐款承诺呢?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吴幽签署的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所以不可撤销赠与。不过,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吴幽因为自身经济情况恶化,无法履行捐赠义务,应当及时对此进行举证,以“穷困抗辩权”来免除自身的捐赠义务。

吴幽作为公益捐赠方,享受到了捐款带来的荣誉和利益,可谓是名利双收,获得好处之后却未履行捐赠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在法律面前,夸下海口的承诺不仅不会提高个人的声誉,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永久性的负面影响。此案例告诉我们,不仅是在类似的公益性捐赠中,公众在签订任何合同、作出任何承诺之前,都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履行能力、履行困难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在综合考量后再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公益捐赠对捐赠方的益处而言,首先,捐赠方不可以向慈善组织明确要求好处或商业利益的回报等等。其次,公益捐赠对捐款方的益处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捐赠方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抵、减免的优惠。如果是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来说,个体捐赠者向慈善组织捐赠之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抵扣自己应纳税额所得额的30%。在面临特殊灾难情况下,个人还可以享受100%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第二,捐赠人可以享受冠名的权利。

以前有一些名人、明星在面对一些灾难的时候,向公众承诺捐款,却实际上没有捐款的行为,其实是骗取名誉、社会好感度和正面评价的方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捐赠人不捐款的行为,慈善组织或受益人可以通过司法这种强制性手段要求捐款人支付款项,以达到名副其实的结果。整体来说,捐赠还是基于一种自愿的、无偿的献爱心行为。国家和法律对此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名声、品牌等支持和认可。但是捐赠人如果言而无信,只会招惹是非,诈捐行为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说,对捐赠人而言,法律面前的承诺必当履行,不要让承诺变成反噬自己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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