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培养“韩语(朝鲜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构想
2023-06-02吴东镐张慧燕
吴东镐 张慧燕
随着我国全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签署区域全面伙伴经济关系协定(RCEP),我国将更深一层加快开放速度和国民经济部门的结构优化。在这一背景下,中韩、中朝经贸往来将进一步得到加强。从中韩经贸关系来看,中韩两国是东亚地区经济活性最强的两个重要国家。近年来,中韩两国之间的对外贸易值不断得到提升。从2010年开始,我国已经超过美国和日本成为韩国的第一贸易国。目前,我国已经成为韩国的最大出口市场、最大贸易伙伴、最大留学生来源国、最大进口来源国、最大海外旅行目的地国。韩国也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对象国、第三大进口来源国。(2)朱新荣:《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中韩经济合作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7年,第1页。可以预见,在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背景下中韩两国都承担着提振国内经济和实现贸易多元化的空前压力,这会进一步加速推动中韩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促进双边经贸进入更高、更新的平台。从中朝经贸关系来看,两国双边经贸关系在两国对外经贸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18年以来,随着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先后4次访问我国、2019年习近平主席访朝,两国的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增强,为新时期进一步推进两国的双边经贸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注入了新动力。(3)张爽:《联合国制裁下的中朝经贸关系发展与展望》,《东北亚学刊》2021年第1期,第94页。从两国的长远利益来看,紧密的经贸往来将有利于促进朝鲜的经济发展,也有助于提振我国东北地区的经济。因此,今后双方的经贸往来仍具有巨大的空间和现实性。
中韩、中朝经贸往来频繁的同时也意味着经贸领域涉外纠纷的增多,涉韩、涉朝法律业务的扩展。于是,掌握韩语(朝鲜语)的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自然成为一种客观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延边大学法学院利用本校所具有的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以及师资优势,积极推动“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培养改革,但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培养涉外法律人才通道,也没有安排专门的涉外法律人才招生入口。这就导致无法专门从课程设置、师资安排、教材建设等方面开展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只能放在人才培养特色化的层次上,没有专门的“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培养方案。鉴于此,本文结合实践经验,从“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培养此类人才所需师资、课程、教材、模式等方面开展粗略的讨论和分析,以期为新时期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路。
一、“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早在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就曾提出“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4)《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112/t20111223_168354.html。2018年9月17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又联合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提出“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着力培养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5)《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810/t20181017_351892.html。可以说,这些表述客观地描述了当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特征。也就是说,我国要培养的涉外法律人才要有国际视野,掌握国际规则,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中有能力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视角办理法律业务。但在具体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我们应在细节上明确:我们的涉外法律人才应当掌握哪些国际规则和知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笔者认为,可以从知识、能力和伦理三个方面讨论“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具体要求。
第一,在知识方面,“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不仅具备一般法律基础知识、国际性法律实践所需的涉外法律知识,而且要掌握有关韩国和朝鲜的人文知识。首先,“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应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体系和专业思维。学生应当掌握基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现行法律体系框架。法学院校应当帮助学生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努力在每个学生身上培养出法学专业所独特的专业思维。其次,学生要具备处理跨国性法律争议所需要的具体法律知识。全方位掌握我国的法律、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法基础知识,这是能够从事跨国性法律业务的基础。因此,“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不仅需要熟谙我国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更需要掌握国际法和朝鲜、韩国的法律制度。再次,学生还要学习有关韩国和朝鲜的人文知识。法律是在现实社会中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则。要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不仅需要系统学习法律专门知识,而且还需要摄取法律之外的知识,包括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艺术、心理等广泛的人文知识。正如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言:“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6)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31页。也就是说,法律人士要有宽广的视野和深厚的人文修养,要广泛吸收各类人文知识,要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理念和人文精神。(7)石佑启、韩永红:《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路径和教学模式》,《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年第16期,第50页。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不仅要学习韩国、朝鲜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充分了解韩国、朝鲜的宗教信仰、人文地理、社会文化、地缘政治等。
第二,在能力层面上,要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和适用法律技能。涉外法律人才在法务事件中往往会面临一种跨文化交流,它一般指具有不同社会文化源流的个体之间的交往。在跨文化交流中,个体可能会遇到价值观、信仰、习俗、礼仪等方面的差异。因此,涉外法律人才要具备驾驭不同文化的能力,包括跨文化的敏感性、沟通能力、文化意识、文化适应能力等。美国学者Lambert认为跨文化交流能力应由五个方面构成:对世界的认知(world knowledge)、外语能力(foreign language proficiency)、文化共鸣(cultural empathy)、对外国人及外国文化的认可(approval of foreign people and cultures)、在国际环境中实践自己专业的能力(ability to practice one’s profession in an international setting)。(8)Richard D.lambert,Educational Exchange and Global Competence,The 46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ducational Exchange,New York: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Exchange,1993,pp.8-15.如果映射到“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其应具备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包括: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韩语(朝鲜语)表达和表现能力,在涉外法律场景中能够流畅地运用韩语(朝鲜语)进行交流;以开放的心态对待韩国和朝鲜的文化,能够换位思考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掌握有关韩国和朝鲜的广泛的社会知识,在涉外法律实践中灵活运用这些社会知识,从而促进交流。(9)石佑启、韩永红:《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路径和教学模式》,《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年第16期,第50页。另外,众所周知,法学是关注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的特殊学科,法律人士的第一要务是基于立法目的和精神把法律规则运用到社会现实生活,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人才必须要有出色的法律实践能力。这一点,“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也不例外。“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应具备运用有关中国、韩国和朝鲜的法律规则有效处理双边交流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能力。具体而言,应至少包括: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的韩语(朝鲜语)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在法律咨询、谈判、辩论活动中能够灵活运用各种操作技巧;韩语(朝鲜语)法律文书写作与制作能力;使用韩语(朝鲜语)收集、处理和运用各类信息的能力等。
第三,在伦理道德层面上,要有法律职业伦理教养。伦理是人的精神层面的内涵。应该说,法律职业伦理源于一般伦理道德观念,但它显然又区别于一般伦理观念。它主要体现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的执业过程中,为其执业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法律人所遭遇的角色道德困境,与一般人相比,更为特殊:他的职业本身就是要解决价值冲突和利益矛盾”。(10)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26-38页。因此,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往往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相比于国内的法务处理活动,跨国性涉外法务活动中往往包含更为复杂的利害关系,不仅有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还掺杂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际秩序利益。这就要求有志于从事国际性法律事务的法学院校的学生更应该培育追求公正、忠于法律、清正廉洁、远离腐败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具体到“韩语+法律”人才,除了应具备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的职业品德外,还应该有为公众谋福利、为国家谋发展的家国情怀。(11)石佑启、韩永红:《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路径和教学模式》,《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年第16期,第50页。
二、培养“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所需的课程、教材和师资
从学科角度而言,“外语+法律”是外国语言和法律科学跨域联动的新型学科和交叉学科。(12)杨秋、朱文宣、陈瑜:《RCEP背景下紧迫培养“外语+法律”人才》,《广西日报(数字版)》2021年1月8日,第9版。在培养此类人才过程中,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师资配备上要符合和突出这一交叉学科的特征。
(一)课程设置
鉴于此类人才具有的“理论+实践”“语言+法律”“国内+国际”的复合型特征,我们认为应在培养过程中开设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课程,具体如下:
第一,在理论课程方面,首先,可以开设各种国际法类课程,如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国际移民法;国际私法类课程,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商事统一实体法;国际经济法类课程,如国际贸易法、海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其次,还要适当开设国内法中的涉外法类课程,包括冲突法、涉外民商事实体法、涉外民商事程序法、外交事务法、涉外公安法、对外贸易管理法、涉外文化教育科技管理法、涉外劳动管理法、涉外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等。(13)李建忠:《论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360页的脚注②。再次,还要注重开设各种有关韩国法、朝鲜法的课程,包括韩国宪法、韩国行政法、韩国民法、韩国民事诉讼法、韩国刑法、韩国刑事诉讼法;朝鲜宪法、朝鲜行政法、朝鲜民法、朝鲜民事诉讼法、朝鲜刑法、朝鲜刑事诉讼法等。此类课程的讲授直接采用韩语(朝鲜语)授课方式。就部分涉及韩国法律和朝鲜法律的课程,我们可以采用不定期邀请国外相关课程的老师到本校直接授课的方式。最后,还要开设法律语言类课程,因为掌握特定国家外语是此类复合型人才的核心特征之一。作为“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培养手段,我们应开设法律韩语类课程。鉴于近年来我们对法律外语课程的认识——“不仅要训练学生的外语阅读和翻译能力,还要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我们可以开设韩语(朝鲜语)法律术语概述、韩语(朝鲜语)法律听说、韩语(朝鲜语)法律阅读、法律文献中韩(朝)互译、韩(朝)文法律文书的写作等,注重提升学生专业领域韩语(朝鲜语)的读、听、说、译等语言运用能力。
第二,在实践课程方面,首先应当开设涉外争端解决程序模拟课程,比如,国际民事诉讼模拟课、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模拟课、海洋争端仲裁模拟课、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模拟课等。通过此类课程的教学,学生可以进一步理解涉外争端解决国际法程序,掌握涉外争端解析技巧,逐渐打磨涉外法务基本素养。其次,应当开设各类涉韩(朝)法务综合实习课。也就是说,积极利用涉及韩国、朝鲜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院、政府机构等社会资源,与这些机构共建多元化的“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实践基地,让学生利用假期和学校设定的实习期参与涉韩(朝)法律实务活动。我们也可以定期邀请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到学校来做实务讲座,以增强学生对涉韩(朝)法务实践的体验和感悟。另外,我们可以把学生派到韩国和朝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或者通过与韩国、朝鲜法学院校共建师生交流机制,提高学生在涉外法务中准确使用韩语(朝鲜语)的综合能力。
(二)教材编写
在现代大学教育中,教材仍是一个重要工具。教材是教师执教的依据,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在教学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编写何种教材对于“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关于教材的编写,我们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
首先,选择何种模式的问题。鉴于当前双语法律教材所采用的模式,(14)根据李建忠论文的分析,目前英汉双语法律教材采用如下三种模式:一是中英各半的英汉对照模式;二是以英文为主体的中文导读加注释模式;三是中文为主体附带英文文献与案例选读的模式。该文进一步分析称,英文为主体的中文导读加注释模式更适合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参见李建忠:《论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361页。从理论上来讲,培养中韩法律人才所适用的教材也有三种模式:一是中韩(朝)各半的韩(朝)汉对照模式。也就是说,按照编写者的思路重新编写韩(朝)文的法学教材内容后,把它译成中文,以韩(朝)汉对照形式编排的教材。二是以韩(朝)文为主体的中文导读加注释模式。也就是说,教材在整体上以韩(朝)文为主,附加一些中文的说明和补充。三是以中文为主体附带韩(朝)文文献与案例选读的模式。也就是说,教材以中文为主,只是附上韩(朝)文的法律文献和案例。那么,以上三种模式中哪一模式更适合于“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培养呢?从阅读习惯和实践经验而言,韩(朝)汉对照模式和以中文为主体附带韩(朝)文文献与案例选读的模式可能更容易使学生产生对中文的依赖性,从而有可能弱化学生的法律韩(朝)语的训练和掌握。相对而言,以韩(朝)文为主体的中文导读加注释模式尽管可能会增加学生的阅读难度,但能让学生进入较为全面的法律韩(朝)语的阅读环境中,有利于快速提升法律韩(朝)语的水平,也有利于学生的韩国和朝鲜法律知识体系的建构。因此,选择以韩(朝)文为主体的中文导读加注释模式显然更适合于“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实践。
其次,兼顾国际化和本土化的问题。(15)李建忠:《论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362页。我们在培养“韩语+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既要注重人才的国际化,同时又要体现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我们所编写的教材在内容上要反映法律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注重当今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学术争议,力求使教材内容体现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趋势,在教材内容中展现全球化特征和世界潮流。另一方面,还要关注本土法律资源的发掘和研究,在分析韩国和朝鲜的法律制度过程中融入我国的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因素。坚持以服务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宗旨,强化教材内容的本土化因素。
最后,关于韩(朝)文原版教材的使用问题。由于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上的各种差异,韩(朝)文原版教材的内容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甚至可能会出现违背意识形态要求的内容。因此,在“韩语+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应区分课程的价值内容与技术判断,有选择地使用韩文原版教材。比如,我们可以在国际法课程的教授中直接使用韩(朝)文原版教材。因为一般而言,国际法课程的内容主要是阐述和释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这些内容具有全球性和普遍性。而对于那些国内法中的涉外法内容,鉴于其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特征,我们就不宜全盘使用韩(朝)文原版教材,而是可以采用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部分内容(如基本原理、原则等)。
(三)师资建设
根据“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规格,从事此类人才培养工作的教师至少应该具备如下知识和能力:一是,应该具备作为一般法学教师的知识储备和能力。这里包括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课堂教学驾驭能力,清晰的表达能力等。二是,要精通中韩(朝)双语。如果教师还掌握英语或日语等第三种语言,则会更加有利于教学视角的拓展和内容的丰富。三是,要熟悉中国、韩国和朝鲜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从笔者所在的延边大学法学院的情况来看,专任教师大多精通韩(朝)汉双语。这些教师中大多有在朝鲜和韩国获得博士学位或有访问学者的经历。还有一些教师基本熟悉英语或日语,极大提升了拓宽教学视角的可行性。这些教师不仅精通中韩(朝)双语,而且熟悉掌握中国、韩国和朝鲜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完全有能力从事“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当然,仅仅靠这些师资是无法完成人才培养的目标,还需要更多途径充实师资力量。我们可以考虑开辟如下几种路径:
首先,聘请具有丰富涉韩(朝)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政府工作人员到高校法学院授课。他们可以充分运用其所拥有的丰富的法律实务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适用于实践的过程,并提升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同样,我们也可以鼓励高校教师以挂职、访问方式到这些法律实务部门学习和交流,通过参与法律实践提升其对实务的理解。这些运作也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其次,大力引进在韩国和朝鲜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从而扩充师资力量。通过与韩国、朝鲜的高校法学专业签订有关合作办学协议,定期聘请这些国外高校法学专业的教授来承担有关韩国法律和朝鲜法律课程的教学,从而缓解教学资源的不足。另外,鼓励在校教师充分利用中外合作项目、访学、国际学术论坛等途径,不断地更新涉外法律知识,提升其教学能力。
最后,积极推进法学和外国语言、国际经济学、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等不同学科的融合,共享师资资源,实现跨学科授课。(16)张力、丁丽柏:《论西部地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贵州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107页。聘请相关学科领域的教师在法学院开设韩语(朝鲜语)、国际关系和涉外经济学等课程,探索多学科、跨专业合作培养“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新路径。从笔者所在的延边大学的情况而言,朝鲜语专业拥有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不仅设有硕士学位授权点,还拥有亚非语言文学博士学位授权点以及朝鲜语翻译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亚非语言文学学科属于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为己所用。我们可以直接聘任朝鲜语专业的教师到法学院讲授韩语(朝鲜语),也可以选拔一些年轻骨干教师通过强化培训授予其法律韩国语授课资质,从而扩充师资力量。
三、“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几种运作模式
“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涉及外语,又涉及法律;既涉及国外资源的摄取,也涉及国内资源的利用。因此,从人才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选择的培养人才运作模式可以是多样的。笔者认为,在培养模式的选择上不应局限于一种模式,根据学院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可以探索多元化的培养模式。
首先,是“韩语(朝鲜语)+法学”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从延边大学而言,可以充分利用延边大学朝鲜语学科优势及一流学科整体特色,强化朝鲜语资源的整合共享,同时突出自身拥有法学双学位培养权的优势,培养“韩语(朝鲜语)+法学”双学位人才。该模式采取4+2建制,即四年朝鲜语本科加两年法学双学位。在该模式下,高校朝鲜语专业承担为法学专业输送高水平人才的责任,再经过两年的法学专业深造,为社会提供兼具语言才能和法学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在该模式下,学生先在朝鲜语专业学习四年的语言,毕业后进入法学院学习两年的法学核心课程。这样就给学生一个充分认知自我,经过熟虑选择未来职业的过程。当学生有志于从事涉外法律工作时,就可以继续到法学专业深造法学,以实现个人的职业理想。这种模式下的法学班级的办学规模不宜太大,通过精英化教育过程,保证学生使用双语授课,使其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因此,这应当属于少量、精英化的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
其次,是中韩(朝)联合培养模式。涉外法律人才不仅要具有较好的外语表达能力,而且要具备熟悉外国环境、理解外国文化的国际化视野。因此,此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往往会引入与国外高校合作培养人才的方式,挑选一些外语水平较高的学生直接送到国外高校,使其在较短时期内得到系统的语言训练,同时拓宽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环境视野。这种国内国外联合培养模式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语言实战经验,也有助于提升其涉外素养,包括掌握外国人文知识、理解外国的法律环境、熟悉与外国人打交道的方式等。(17)李建忠:《论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363页。那么,中外联合培养应采用什么样的合作建制呢?从国内传统的中外联合培养实践来看,一般采用的是“4+1”模式,即国内4年法学本科毕业后到国外攻读法学硕士(LLM)。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往往面临多重压力:不仅要完成法学专业课程任务,而且要进行必要的语言能力训练,还得及时适应国外生活环境。因此,这种培养机制很难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18)李建忠:《论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362页。笔者认为,在本科阶段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可以考虑采用“3+2”(3年在国内学习,2年在国外学习)模式。其理由在于:第一,在国内,一般而言,经过三年的本科法学教育,学生基本完成基础法学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基本打好法学基础。第二,可以利用这三年的基础教育时间专修留学国家语言文化课程和相关国家法律制度课程,提前做好留学前的适应训练。第三,在国内,本科教学的第四年一般安排的是毕业论文和实习。如果此时选择留学不仅有助于其在国外大学收集和整理论文相关资料,而且能够提升外语水平、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给学生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19)张力、丁丽柏:《论西部地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贵州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109页。另外,这种机制将给学生留下更为充裕的时间,更有利于平衡国内与国外的学习时间,更充分地促进学生的涉外法律专业素养和外语能力素养,从而提高中外联合培养的效率。
在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与韩国国立首尔大学、高丽大学、延世大学;朝鲜社会科学院、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等韩国和朝鲜的高校或科研所签订合作办学协议,聘请外国专家和教授定期到学校给学生讲授相关韩国法律和朝鲜法律的课程,这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师资不足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派出和接收交换生,从而实现国家间高等教育资源的互享。学生在国内完成三年的基础法学学习后,可以在毕业实习阶段选择到韩国和朝鲜留学,一方面提高其语言能力,另一方面巩固其对韩国、朝鲜法律制度的认识。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时需要克服此类模式本身具有的一些弊端。比如,我们与国外高校的合作不仅要靠详细的书面合同,而且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由相关人员根据实情做出适时的协调。如果没有这种意义上的及时跟进和监督,我们的培养合作机制往往沦为初级的外事礼节性交往。(20)对此,有学者就指出:“看似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色彩日浓,但细察之,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的院系合作除了外事会面别无下文;来去匆匆的外国教授拿着高额讲课费只讲讲外国法常识”。参见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1期。第9页。更为重要的是,仅依靠中外合作办学未必能培养出符合我国所需的涉外法律人才。因为培养适合我国本土土壤的涉外法律人才才是我们采用联合培养人才方式的初衷,但它不一定是外方合作者的办学目标。即便是双方在办学方向上达成一致意见,限于文化背景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的区别,外方合作者未必能提供我们所需的教育资源,未必能满足我们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21)石佑启、韩永红:《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路径和教学模式》,《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年第16期,第50-51页。
另外,无论是采取上述的“韩语(朝鲜语)+法学”双学位培养模式,还是中韩(朝)联合培养模式,专业性法律人才的培养都需要投入一些必要的资金,包括强化师资培训、专门教材的出版、教室等硬件设施的备齐等。而基于人才培养的公共属性,这些经费最终还是依赖于政府的支持。在这个方面,我们除了积极争取中央对地方高校的财政支持项目之外,还可以参考一些省份采取的“建立省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方式。例如,2015年3月19日,河南省教育厅和中共河南省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22)《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通知》(教高[2015]116号),http://jyt.henan.gov.cn/2015/03-19/1656055.html。批准河南农业大学等12所院校建设第二批省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通过这一措施解决了地方高校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资金缺口问题。对于很难争取中央的人才培养项目支持的地方高校而言,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在本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策划下建立省级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从而争取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需要着眼于全局,明确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标准,凝练培养思路,建构多元化培养机制。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特例的“韩语(朝鲜语)+法律”人才的培育,需要遵循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一般规律。要着眼于学生法律知识的建构,包括国内外法律体系、国际法、国际商法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使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解决涉外问题;也要重视学生的不同文化沟通能力的培养,让学生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使其能够在跨国交流中有效地进行法律沟通和合作;还要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包括案例分解和讨论、法律文书写作等能力。尤其是要具备适应涉韩、涉朝法律服务需要的中韩(朝)双语或多语语言能力和从容运用国际规则、处理国际纠纷、国际商务谈判、国际礼仪与国际交往的综合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在课程建设、教材开发、实习平台建构、师资培育等方面不断地推进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