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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中企业应避免踩哪些坑

2023-05-30赵琳马晓琪董华刘敏华北理工大学

中国商人 2023年3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试点

文/赵琳 马晓琪 董华 刘敏 华北理工大学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2014年,为了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国家发改委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这一方案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

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有序推进,与此同时,企业为了转型升级,参与到碳交易相关产业链中,须提前预防碳交易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识别

行政法律风险

碳排放履约是企业履行碳减排进程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一个动态变化且周期较长的过程。履约机制主要是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监测计划,在既定时间以内提交碳排放数据报告,配合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在履约期内完成配额清缴。因此任何一步出现差错都会出现履约风险。

若企业未如期按规定完成履约,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包含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管理办法》,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那些未按时完成履约义务的企业将按照国家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此外,还会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向公众公布,这会对企业形象和商业信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民事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政策体系,由于缺少碳排放交易在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我国在实际碳排放交易合作中存在约束力较差、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各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不统一,交易主体参与交易过程中应关注不同碳市场存在的政策差异,以避免相关损失。

当前,国家在北上等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各个试点地区先后出台了适用于当地碳排放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这导致各试点城市所规定的纳入控排气体种类、覆盖行业及碳额分配等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碳交易市场中,不同的交易主体要深入关注相关交易政策,避免因对政策了解不清而造成的损失。

交易主体风险。交易主体适格是指交易主体应当具备交易资格,如果碳交易主体不具备交易资格,则可能导致交易无效或无法履行。2021年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企业在进行碳配额交易时,应该审查交易相对方是否具备交易主体资格。

上文提及,如果碳交易主体非适格性会导致交易无效或无法履行。如果交易双方具备主体资格,但交易主体履约能力欠缺,也会导致交易企业不得不承担法律风险带来的各方面损失。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应该积极核查,动态识别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风险,否则会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首先审查交易相对方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在“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纠纷”一案中,案涉合同2018年签署,违约方系通明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通明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行破产清算。据此推测,通明公司在案涉合同签署时,可能已经出现了相对严重的债务风险。除了上述偿债经营能力外,还需要着重审查交易方资信,是否面临重大碳交易诉讼纠纷,是否存在碳配额相关处罚和纠纷等。

交易标的风险。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配额交易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碳排放配额具有地域性。当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各区域性市场的碳配额无法实现互相清缴,各个试点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也仅限于其内部。需要注意的是,各区域性碳市场的碳配额定价也高低不一,各试点区域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因此,投资者或控排单位在初步接触碳交易市场时,既要关注到不同试点配额定价的不同,也要关注各试点配额互不流通的特点,以减少麻烦。

自2017年3月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暂停至今,新项目申请入口仍未打开,项目存量的告急加之CCER购买方式相比碳配额更为多元的优势,目前CCER交易价格大涨。此外,各试点区域的供需差异导致了各地区配额价格差异较大。这就要求CCER交易主体应深入了解各试点区域关于CCER项目具体规定与限制,关注各试点区域差异,确保自己购入的CCER满足所在地抵消政策的规定,以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提前调研,了解交易方资信情况。无论是具有履约义务的重点控排单位,抑或对碳市场投资感兴趣的企业和个人,在投身碳市场交易前,首先要充分了解碳市场相关流程,熟悉交易规则,事先调研和预估交易风险,包括交易产品的市场行情和政策趋势等,还需进行必要的交易相对方资信调查,以决定是否实际合作,否则不要贸然进场交易。

对于初次合作对象,可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碳资产持有情况等必要材料。对于已建立合作关系的对象,交易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已有所了解,但因碳减排交易履行的期限一般较长,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随时会发生变化,所以企业应定期对影响履约能力的指标重新进行审查,以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及时跟进,建立履约风险预警机制。随着我国碳中和战略的不断推进,企业若想每年按时完成履约义务,应将长期的碳中和布局和规划提上日程。

当前的碳排放履约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检测,包括对国家、区域或对项目实施碳风险识别,而企业层面尚未建立自身的碳履约风险预警机制。因此建议企业建立碳排放履约风险监控机制,将该监控体系应用在企业战略制定及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首先,相关人员要准确评估企业各阶段内部的碳履约风险,并实时跟进政策,避免因方案落后增加延迟履约的行政风险;其次,实时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在风险来临前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以便碳管理人员及时制定对应的改进措施和解决办法。

约定仲裁,充分用好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在现实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方式具有终局性,在很多时候往往最具权威与效率,但是在大多数时候,为了体现司法公开的特性,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审理过程以及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这也必然导致一旦碳交易一方主体发生诉讼会被大众乃至竞争对手、交易伙伴从网上知悉其诉讼信息,这在之后的市场竞争中其实是存在着一定隐患的。

在碳交易过程中,建议交易双方注重一旦发生纠纷之后的解决方式,最好可以落实到合同文本中。如果一方碳交易主体有诉讼,很容易产生声誉风险,综合考虑下,保密的商业仲裁在成本与执行速度上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规避差异,建立统一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中国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缺乏高位阶立法。2021年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统一碳交易活动方面作出了规定,优先纳入发电行业,各试点城市在重点排放纳入企业、行业范围方面还存在差异且主要受地方性法规限定。

因此,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统一的碳市场,完善其制度设计首先应关注不同碳排放权市场的差异性。一方面需要自上而下地统一安排,建立起一部立法效力层级高的法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考虑区域之间在行业发展和资源情况等方面的差异,在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纳入全国统一控排行列的企业及行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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