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精准保障

2023-05-30张晓远

分忧 2023年1期
关键词:保障法婚姻家庭权益

2022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系统性的修订,发展了妇女人权保障的新理念,解决了妇女权利保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谱写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其中创新了更多的制度以实现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充分保障:

第一,新增鼓励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婚前体检对于优生优育,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和谐都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规定也是为了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相衔接,通过婚前体检,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满足男女双方相互的健康知情权,发现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否则,配偶另一方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第二,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的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对婚姻教育不够重视,很多夫妻缺乏婚姻辅导,不能理性的对待婚姻、科学的经营婚姻,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婚姻问题。确立婚姻家庭辅导制度,为适婚、已婚及离婚男女提供婚前、婚后的专业性辅导,普及婚姻家庭建设与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学习爱、守护家”,解决各种婚姻家庭冲突,提供心理疏导等,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第三,新增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现实生活中,基于夫妻感情、互相信任及手续繁琐等因素的考虑,夫妻共有的房产往往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使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显名共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为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的第三人很可能构成善意取得,隐名共有人只能向显名共有人主张赔偿,而不能向第三入主张返还原物,隐名共有人的财产权利就可能会受到损害。夫妻财产联名登记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的漏洞,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防止共有人擅自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第四,确立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确立了两项制度:一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二是离婚时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实务中,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不了解或者夫妻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大量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知情权难以实现。该制度可以有效减轻离婚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对保护妇女在离婚中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完善了家务补偿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该条款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相衔接,并作了进一步细化。其立法目的在于公平评价家务劳动的价值,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倡导建立新型的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夫妻合作模式,顺应现代社会性别分工转型的新趋势。

性别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必将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促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女性的歧视、暴力,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權益。

专家简介:张晓远,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妇联巾帼维权智囊团成员。曾获四川大学第七届教学名师奖,主讲的《亲属继承法》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021年被评为“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

猜你喜欢

保障法婚姻家庭权益
试论青年婚姻家庭话语主导权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粮食安全保障法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山西:“五色”分级预警处置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延平区推动婚姻家庭 矛盾纠纷化解
漫话权益
关于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建议
《粮食安全保障法》起草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