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两次索贿为何定性不同
2023-05-30
近日,中纪委公布了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梅云年索贿案的细节。梅云年退休后,向宋某某索要28万元,又向宜昌某公司索要95万余元。这两笔索贿认定的罪名不同,引发了关注。
近日,中纪委公布了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梅云年索贿案的细节。其中,有两笔索贿认定的罪名不同,引发了关注。
违纪违法典型问题
资料显示,梅云年曾任宜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主任,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2015年4月退休。
调查显示,梅云年违规经商办企业,2014年7月,他在宜昌某石材公司入股50万元,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至2020年2月累计领取工资、补贴共计38万余元。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他未经宜昌市发改委党组审批并向组织部门备案,在宜昌某商贸公司兼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在领取退休费的同时,从该公司领取工资7万余元。
2008年6月至2014年,梅云年在担任宜昌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80.7万元,其中有28万元系其退休后索要。2010年至2013年,他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8.5万元。
2015年下半年,梅云年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发改系统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宜昌某公司获取某建设项目资金200万元,梅云年从中索要95万余元。
2022年12月30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梅云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
退休后私自在商贸公司兼职取酬的行为如何认定
梅云年退休后在宜昌某商贸公司兼职取酬的行为如何认定?宜昌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祖顺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指出,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梅云年在退休后未向其原单位党组报告且未经组织部门备案,便私自在商贸公司兼职,其行为构成违规兼职取酬。
认定梅云年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系以借为名索贿的依据是什么?
宜昌市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副主任王超表示,调查发现,2011年11月,梅云年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湖北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王某“借款”5万元。2013年5月,他又向下属国某“借款”4万元。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从形式上看,梅云年向王某、国某“借款”后没有办理借款手续,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借款事由、款项去向来看,梅云年向王某、国某“借款”时,没有说明真实用途,实际上都用于个人开销,不存在正当、合理借款事由及去向,且相关证据证明梅云年有还款能力但一直未归还。此外,王某、国某是梅云年的管理服务对象,且“借款”数额在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梅云年职权的行使,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综上,我们认为梅云年向王某、国某“借款”的行为系以借为名行索贿之实,构成受贿罪。
两笔索贿认定的罪名为何不同
梅云年退休后,向宋某某索要28万元,又向宜昌某公司索要95万余元,为何两者认定的罪名不同?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尉表示,参照《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论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由于上述行为均发生在该国家工作人員离职后,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新行为,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梅云年在职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宋某某在工程款结算上提供帮助,双方约定在梅云年退休后兑现“回报”。因此梅云年在退休后向宋某某索要28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而梅云年索取宜昌某公司95万余元的行为,系其在退休后利用曾任宜昌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发改系统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宜昌某公司获取项目资金,进而索要财物。结合本案证据,梅云年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宜昌某公司谋利并索要财物的犯意产生、行为着手等都发生在其退休后,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