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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敛财

2023-05-30秦风

检察风云 2023年10期
关键词:大化建局朱某

秦风

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设计业务交由挂靠公司承接,进而套取数百万元监理费和设计费。如此“神”操作,本以为能够逃脱罪责,最终难逃法网。

 “高智商”计谋

蒙佳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大化县住建局”)城建股原股长,负责市政管理的小项目。2013年,大化县住建局开始把县城“亮化”工程作为重要民生项目,蒙佳信负责规划和管理路灯建设。

这年11月的一天,时任大化县住建局局长覃某找蒙佳信“促膝谈心”,覃某问,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很辛苦,收入又不高,有什么办法为大家谋点福利呢?蒙佳信思索片刻,表示路灯建设的工程比较简单,也不需要走招投标的流程,但需要设计和监理,不如委托专业公司批量承接,再让对方返还回扣。覃某竖起大拇指点赞,“妙计,我就看中你的高智商,小蒙啊,好好干,你会有进步的”。

能够被局长激励,蒙佳信深感荣幸。他对比了几家监理公司,觉得桂某监理公司设立时间短,急于承接业务,与该公司洽谈,甲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于是,他主动上门,对桂某监理公司老板朱某说,局里有大量的路灯项目,设计图纸是现成的,实际上也不需要监理,挂靠在你的公司。“给你赚点钱,但监理费要返还八成,给局里的‘小金库充点值”。朱某皱皱眉头说,返点八成太多了,公司还要报税,到手的利润所剩无几。蒙佳信退一步表示:“一口价,返百分之七十,来日方长,合作愉快。”朱某点点头同意了。

蒙佳信虽然具体负责路灯建设,但落地实施还需要大化县住建局建管股股长黄爱益的配合。他很快向黄爱益透露了覃某的“指示”,不无讨好地说:“这是长期的业务,我首先想到了你,利益共享。”他隐瞒了已经谈好回扣的事实,故意让黄爱益打电话与朱某沟通,然后安排自己与朱某对接。

路灯项目顺利签批,蒙佳信便拟好监理合同交给朱某,大化县住建局与桂某监理公司签订合同并签字盖章,陆续开展路灯建设。根据约定,朱某将返还的监理费直接汇入蒙佳信指定的银行卡。蒙佳信收到返点后,与黄爱益、覃某按一定比例分配。

2016年5月,覃某即将被调整岗位,为了兑现“进步”的承诺,他重新任命了蒙佳信的职务,蒙佳信于同年6月担任城乡建设管理股股长兼路灯所所长。8月,韦某继任大化县住建局局长。韦某是从上级机关“空降”的,黄爱益向蒙佳信提议:“不知韦某是什么路数,以后的返点就我俩分吧。”蒙佳信认为不妥,他以汇报工作的名义向韦某透露了私分回扣的“惯例”,问道:“以后继续这样办吗?”韦某没有表态,蒙佳信从韦某的眼神中,读懂了他默许的意思。

截至2020年4月,蒙佳信收到朱某返还的23笔监理费回扣共计281.03万元,全部款项由蒙佳信掌管和分配,其中蒙佳信分得75万元,黄爱益分得85万元,覃某分得48万元,韦某分得34万元,尚有36.03万元未进行分配。

各取所需

这不是蒙佳信第一次通过工程项目捞好处。2009年下半年,蒙佳信从市政建设一线被提拔为市政管理股股长。他很快发现自己掌管的街道绿化、地下管线改造等,都是不起眼的小工程,不用招投标。另外,他具有熟悉这些工程业务的优势,对于如何进行设计驾轻就熟。蒙佳信认为,与其把这些工程的设计业务交给其他公司赚,不如亲自操刀。但是,如何进行运作呢?他想到大化县住建局聘用人员周某。

他认为周某对设计公司熟门熟路,让周某找一个公司挂靠,“套取的设计费我拿七成,其余归你。”周某欣然同意,很快找到了挂靠的设计公司,按百分之二十八的比例缴纳管理费,剩余百分之七十二作为设计费回扣。所谓的设计都是由蒙佳信从档案室调出原先的图纸,稍加改动形成新的设计。

“曲线”敛财难逃法网(图为某工程设计图)

截至2018年2月,周某通过挂靠公司,返还承揽大化县住建局设计项目设计费回扣共计136.5万元。其中蒙佳信分得53.5万元,覃某分得30万元,韦某分得37万元,另3人共计分得14万元(涉案其他人员均另案处理)。

蒙佳信向韦某输送利益,深得上级认同。2017年11月,蒙佳信被提拔為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爱益通过与蒙佳信的“愉快合作”,尝到了甜头。2017年11月,蒙佳信另谋高就后,黄爱益积极与韦某搞好关系,希望韦某把一些监理项目交给其承接,于是,黄爱益分别于2017年底用档案盒装7万元现金、于2018年底用档案盒装7万元现金、于2019年底用档案盒装8万元现金送到局长办公室给了韦某。三次“献金”共计22万元。

狡辩亦枉然

2020年8月11日,蒙佳信、黄爱益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此时,覃某已经病故。蒙佳信、黄爱益交代了向两任局长和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事实。在接受调查期间,蒙佳信家属退缴赃款136.18万余元,黄爱益退缴赃款85万元。

2022年1月,广西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指定管辖,对蒙佳信、黄爱益提起公诉(韦某等人另案处理)。检察官指控称,2010年至2020年间,蒙佳信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共同或者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2.53万元,其中个人获利133.5万元。黄爱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1.03万元,其中个人获利85万元。此外,黄爱益还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22年5月23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蒙佳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黄爱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蒙佳信、黄爱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蒙佳信、黄爱益与监理公司或设计公司进行挂靠,实施了相关监理或者设计工作,双方发生了经济关系,挂靠公司将回扣返还到涉案人员手中,涉案人员再按照之前商量好的比例分配。本案确实存在设计工作大部分由蒙佳信完成以及确实存在劳务付出的事实。一审判决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如此认定没有错误,但本案应当构成贪污还是受贿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以及蒙佳信、黄爱益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覃某、韦某与蒙佳信、黄爱益利用工程项目的发包职权,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为相关公司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工程项目回扣款,其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贪污罪。

另外,现有证据证实蒙佳信确有在部分发包的设计项目里着手配合完成相关工程的设计图纸初稿工作,但蒙佳信因不具有相关设计资质,所设计的图纸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且现有证据亦未证实其参与设计是受相关设计公司的委托进行,其积极参与设计是为了顺利获得设计费回扣的行为手段。

二审法院还认为,蒙佳信、黄爱益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受原领导覃某、韦某指示、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巨额财物,覃某、韦某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蒙佳信、黄爱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认定黄爱益属于从犯恰当,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认定蒙佳信为主犯不当,予以纠正,且结合其具有坦白、已全部退回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2022年9月2日,河池县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进行部分改判,蒙佳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维持对黄爱益的刑罚。

(文中除蒙佳信、黄爱益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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