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产品》标准研制与应用发展
2023-05-30
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标准(JR/T 0244—2022)。作为国内首个碳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该标准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其制定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环节。本文阐述了该标准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等。
为应对全球气候危机,1992年,全球150多个国家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于2005年正式生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随之应运而生。
为了实现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目标,2005年,欧盟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排放交易体系(EU ETS)。21世纪以来,各国积极开展碳市场尝试,以金融手段助力温室气体减排。截至2022年4月,共有25个碳市场正在运行。另外有8个碳市场正在建设中,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内投入运行,碳排放交易体系所覆盖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比例已达到17%,是2005年欧盟碳市场启动时的3倍之多,正在运行碳市场的司法管辖区占到了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5%(图1)。除碳排放配额或减排项目产生的碳资产交易基础业务外,全球碳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发展出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等各类金融衍生品,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每年交易规模超过600亿美元。其中,碳期货是全球碳市场发展最为成熟、成交最为活跃的碳金融衍生产品,年交易额占全球碳金融市场年度交易总规模的1/3。
而作为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合作的新规则,《巴黎协定》确立了以“国家自主贡献+五年评审”为核心的“自下而上”的碳减排气候治理模式,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全球更加关注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之时,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金融市场的作用越发引人注目,同时也对服务于碳减排和气候适应的碳金融产品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碳金融产品》标准出台的背景
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碳市场起步较晚,以2010年发布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为开端,以地方碳交易试点起步。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通知》明确在五市二省正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起,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展开,先后在广东、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深圳等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6年新增四川、福建两省试点。全国各地方试点碳市场覆盖了石化、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各试点区域碳市场中广东省的累计成交量和累计成交金额为全国第一。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目前,全国碳市场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 2000 家,纳入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5亿吨二氧化碳,未来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逐步纳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除发电行业外的其他重点排放行业。自全国及各试点碳市场启动以来,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图2)稳步发展。
从整体发展情况看来,目前国内碳金融市场以碳现货交易为主,碳期货和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发展较为滞后,虽然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回购、碳基金、跨境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产品,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散发状态,缺乏统一的碳金融产品术语、交易规则、具体程序、政策标准。当前我国碳排放权市场金融属性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碳金融产品标准缺失也使得无论是控排企业还是碳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都只能被动接受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这种局面导致碳市场整体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放眼全球,规则明晰、标准统一、制度健全的碳市场有助于提高市场活跃度,推动有效碳定价,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引导资金流向低碳转型行业和企业。
《碳金融产品》标准制定的重要意义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文件的出台,为建设和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重要推动力,扩宽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空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标准(JR/T 0244—2022,下称“标准”),作为国内首个碳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标准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其制定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环节。此外,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委也陆续出台支持碳金融发展的文件,提出有序发展碳金融,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参与碳市场建设,加强前瞻性研究和碳金融业务模式研究。
从服务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来看,标准的制定有助于逐步健全碳金融标准体系,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从服务市场主体角度来看,标准的出台有助于企业盘活碳资产和进行碳资产风险管理,激发企业的交易活力,也能有效助力金融机构等各类机构识别、运用和管理碳金融相关的产品,引导金融资源进入绿色领域,推动实体经济低碳转型。从服务气候投融资工作的角度来看,由于金融机构对市场流动性以及风险管理工具的灵活性、有效性有着更严格的需求,标准的出台强化了碳市场的金融属性,从而使碳市场与金融市场产生内在关联,吸引外部需求,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流动性,从而激发更多包括碳金融衍生品在内的碳金融产品开发,倒逼市场加快形成更为完整的产品结构。
《碳金融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
《碳金融产品》标准文件的出台,经过了多方面考量,在编制过程中注重适用性和统一性。适用性是综合考虑标准应用各方的差异性和需求,对机构在开发、实施碳金融产品过程中提出规范性指引,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避免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之间出现矛盾,确保标准切实可行,适用于国内相关机构开发、实施、应用。统一性是注重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文件的协调。
《碳金融产品》标准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文件、术语和定义、碳金融产品分类和碳金融产品实施要求五部分内容。根据碳金融产品的不同功能,综合参考国际《欧盟金融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简称MiFID)、《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等监管法规以及国内相关研究报告,将碳金融产品分为三大类别,即碳市场融资工具、碳市场交易工具和碳市场支持工具,在此基础上分类制定六种碳金融产品实施流程的框架性要求(表1)。
标准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在实际应用中内部管理和风控要求的差异性,因此以框架性流程作为参考,引导实施主体创新和应用碳金融产品。同时,考虑到我国碳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循序渐进的市场培育过程,标准目前仅制定了六种碳金融产品的框架性流程,其余碳金融产品的流程将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随着标准的出台,为更好促进标准的使用和推进我国碳减排事业发展,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碳金融发展的法规和制度。建议制定碳金融市场监管和交易管理政策,统一市场监管、交易制度、法律责任、激励约束機制、会计及税收处理等相关内容,明确碳排放权市场的金融属性和在服务碳达峰的作用定位。
二是推动碳金融创新和丰富碳交易工具。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可考虑结合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新形势,适当放宽准入,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创新产品工具,逐步提升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威性和交易效率。
三是加强利益相关方的碳金融能力建设,鼓励碳市场独立第三方相关机构加快发展,支撑不断变化发展的碳金融市场需求和碳减排服务模式。
结语
标准运行虽不足一年,但有效规范了碳金融创新,加深了市场主体的共识,间接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秩序的稳定。《碳金融产品》(JR/T 0224—2022)的适时推出,成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力补充,有效服务并衔接气候投融资和转型金融等新政策,对我国夯实产业基础和碳排放权现货市场,提升实体经济对包括碳金融在内的绿色金融的市场需求起到积极作用。
(姚前为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本文仅代表个人学术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本文编辑/孙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