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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框架下中日韩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与合作潜力研究

2023-05-30韩冬雪王亮

对外经贸实务 2023年2期
关键词:国际竞争力中日韩

韩冬雪 王亮

摘要:在新一轮科技革命扣产业变革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数字化时代加速到来,数字服务贸易已成为数字化时代影响国际贸易分工和国际经济格局的重要因素。本文基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框架与相关数据,运用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等指标对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进行深度对比分析,研究发现,整体上,中国和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明显强于韩国,韩国在贸易规模、国际竞争力上均与中日存在较大差距。从细分行业上看,中国在其他商业服务和ICT上具有较大竞争优势,日本在知识产权上具有较大竞争优势,韩国在个人文娱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无论是整体还是细分行业,中日韩三国与欧美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还存在较大差距。建议我国应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适度提高金融、保险和文化部门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提升中国数字贸易领域话语权,积极推动中日韩FTA达成。

关键词:RCEP;中日韩;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合作潜力

一、引言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数字贸易作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产物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2020年6月,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正式签署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标志着区域性数字经济FTA的形成。作为全球首个关于数字经济的协定,DEPA旨在加强参与方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起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2021年11月,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这是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具体举措。同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议共20章中,有5章涉及到了数字贸易的相关内容。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贸易俨然成为了各国参与国际合作与相互博弈的核心领域。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服务贸易在新型全球贸易中不断受到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2》显示,2021年,全球跨境数字服务贸易为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复苏注入新动能,2021年,全球跨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到3. 8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4. 3%,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达到63. 3%,在服务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日益稳固。

欧美发达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处于领先地位。2019年,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占有率排名前五位的经济体(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法国)累计国际市场占有率高达45. 2%。2018-2019年,全球主要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增速排名显示,东亚地区数字服务贸易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日本、中国和韩国在全球分别位居第4、第6和第7位,相较于GDP和综合国力而言,与欧美差距较大。现有文献集中于研究欧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的差距。在发展现状方面,岳云嵩和李柔(2020)认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在规模、占比和竞争力水平上均存在较大差距,并呈现出一定扩大趋势。在贸易结构方面,温湖炜等(2021)发现与数字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中国数字服务出口贸易的结构过于单一。在发展的初期,中国发展速度较快,增幅与涨幅均高于发达国家(梁盛,2022)。在贸易规则方面,梅冠群(2020)研究表明,国际上推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构建最主要的力量是美国和欧盟,这与美欧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起步早、水平领先有很大关系。美欧均希望通过积极推动国际规则制定,维护自身竞争优势和核心利益。关注中日韩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方面的研究相对稀缺。对于中国、日本与韩国的服务贸易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贸易方面。日本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是中日韩三国中最强的,其次是中国,最后是韩国(周锐,2020),且中国的竞争力主要来源于传统的服务贸易部门,现代服务贸易部门的竞争力相对更弱(孟东梅和郭江平,2015)。国际分工方面,中国服务贸易分工地位提升的动力来自中低技术密集度的服务贸易,而日韩两国则恰巧相反(蔡伟宏等,2017)。中日韩是RCEP的三个重要成员国,RCEP的成功签署与实施将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 FTA)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马涛、徐秀军,2021;宋志勇、蔡桂全,2021)。自2002年中日韩FTA被正式提出以来,己进行多轮谈判,虽然由于一些原因还未达成协议(王亮等,2019),但是可以看得出来,在传统服务贸易上的谈判空间已经非常狭窄。作为未来中日韩贸易发展的重要方向,数字服务贸易将成为更好推进中日韩FTA落地实施的一个新突破口。

本文基于UNCTAD的统计框架与相关数据,运用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及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对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进行对比分析,为我国未来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方向、开放以及贸易规则制定提供政策建议,对推动中日韩FTA谈判达成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国际上普遍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网络传输并进行交付的数字产品以及服务,但是却对服务类别和服务范围未达成一致。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联合国等6个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线上订货的交易,并将交易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其中无形商品被称为数字服务贸易。OECD于2017年也对數字服务贸易进行定义,即通过信息通信网络(电子图书、软件、数据和数据库服务等)进行跨境传输交付的贸易,后来OECD经过将其定义简化为“通过电子网络提供的服务”。联合国贸发会议将数字服务定义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远程交付的服务产品”,数字服务贸易的概念则衍生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交付的所有服务贸易”。2018年,商务部提出数字服务贸易包含于数字贸易,贸易活动的开展依托于数字化载体,除了传统贸易的数字化,还包含了在高新技术中不断迭代和衍生出的全新经济模式和贸易形态。

数字服务贸易是一个新的领域,截止日前,数字服务贸易的产业划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2010》中,数字服务贸易是指通过包括运输服务、养老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通信服务、经营租赁服务、与贸易有关服务和分销服务在内的跨境供应方式提供的服务。在联合国贸发组织( UNCTAD)的统计标准中,数字服务贸易分为通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销售和营销服务(不包括贸易和租赁服务)、信息服务、保险和金融服务、管理行政和后台服务、许可服务、工程及相关科技研发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9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电子网络(电子图书、软件等)提供的服务,并将数字服务贸易产业分为保险与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工程、科学和其他技术服务、视听及相关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及遗产及娱乐服务。中国信通院( CAICT)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中参考UNCTAD的报告,指出扩大国际收支服务分类( EBOPS)的12类服务贸易中有6类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有关,它们是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个人娱乐服务。其中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研发、会计、法律、广告、管理咨询、公共关系和其他贸易服务。因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将以上6类产业归结为数字服务贸易。

本研究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参考了2019年CAICT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本文中的数字服务贸易定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交付的产品和服务,不仅包括信息与通信技术(ICT)服务产业、数字媒体产业等几乎全部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交付的服务,还包括养老、金融、知识产权等可进行数字交付的程度较高的服务。在此定义下,本文对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进行了分析研究。

三、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比较分析

(一)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比较

由表1可知,2020年中国服务贸易规模高达6617. 16亿美元,在总量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约为日本的2倍,韩国的3.5倍。但同期,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贸易贡献率仅为12. 44%,远落后于日韩两国,占比最高的日本达到了21. 26%。日本服务贸易发展较早且已成熟,为服务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良好的发展基础,使得服务业成为日本的支柱性产业。然而,较之货物贸易,中国服务贸易“大而不强”,缺乏国际竞争优势。因此,由货物贸易大国向服务贸易大国转变任重道远。在数字服务贸易总量方面,韩国是相对最少的。2020年中国和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分别为2939. 85亿美元和2484. 11亿美元,韩国仅为中国和日本的三分之一和五分之二。日本在数字服务贸易的服务贸易贡献率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占比超过七成,中国和韩国分别占44%及50%。2005-2020年,服务产业数字化转型变化最大的是日本,其次是韩国和中国,这主要是因为日本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基础与环境最优所决定的。然而,日本的服务产业数字化转型增速较小,发展后劲不足。中国年均增长率达13.70%,远高于日韩两国。韩国在服务贸易及数字服务贸易方面,呈现出了小而稳的特点。可以明显看出,中国无论是服务贸易量还是数字服务贸易量均居于首位,且发展空间巨大,发展速度最高。

由表2可知,在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方面,韩国处于绝对弱势。2020年中国和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量高达1543. 75亿美元和1149. 83亿美元,韩国仅为中国和日本的三分之一和五分之二。日本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占比处于绝对优势,2020年高达71. 74%,中國和韩国分别为55. 01%和50. 26%。2005-2020年,出口提升幅度最大的是中国,占比变化达到32. 90%,净出口额变化达到289. 29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7. 47%。可以明显看出,中国服务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进程在加快,数字服务贸易产业处于高速发展期,数字服务出口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在数字服务贸易进口方面,日本对数字服务的需求持续扩大。2020年日本数字服务贸易进口占比最高,为72. 31%,中国和韩国占比分别为36. 63%和50. 86%。2005-2020年,日本进口规模提升最大,达到36. 99%,贸易逆差最大,2020年达到-184. 45亿美元,且逆差水平持续扩大。同期,中国年均增长率达11. 27%,远高于曰韩两国,这说明中国消费市场正在扩大,超大市场规模的优势正在凸显。

(二)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结构比较

在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方面,中国的出口结构相对集中,日韩两国相对分散。由表3可知,2020年,中国其他商业服务和ICT出口占比合计达到87. 11%;日本其他商业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的出口占比较高,分别为38. 21%、37. 22%、13. 67%;韩国其他商业服务、ICT、知识产权的出口占比较高,分别为55. 82%、15. 09%、15. 63%。可以明显看出,中日韩三国的出口占比主要集中在其他商业服务、ICT和知识产权。在出口结构变化方面,三国提升情况集中于ICT、金融和个人文娱,其中ICT提升幅度最大。中国在除其他商业服务以外的其他五大子类上呈现不同程度的提升,ICT提升幅度最大,高达24. 84%;日本ICT、金融、知识产权出现了提升,提升幅度分别为4. gg%、2.13%、0.32%;韩国ICT、金融、个人文娱、保险出现了提升,其中ICT提升幅度高达12. 78%,保险达到3.01%。

在数字服务贸易进口结构方面,中日韩三国进口聚集于其他商业服务、金融和ICT。2020年,中国占比分别为36. 16%、23. 61%、26. 95%;日本分别为47. 66%、20. 75%、15. 62%;韩国分别为64. 55%、19. 02%、7.66%。可以明显看出,日韩两国的进口高度集中于其他商业服务。在进口结构变化方面,三国提升情况集中于ICT和知识产权。中国ICT、金融、知识产权、个人文娱出现了提升,其中ICT、金融提升幅度最大,分别为16. 56%、10. 07%;日本ICT、知识产权和保险出现了提升,分别为9. 3g%、3.76%、2.47%;韩国ICT、知识产权和个人文娱出现了提升,分别为5. 55%、2.97%、1.05%。

四、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对比分析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

1.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量。表4给出了2006-2020年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总体MS指数的具体情况。总体上来看,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占有率增长幅度最大,增长速度最快。中国MS指数呈现出波动上升且稳定的趋势,由2006年的1. 52%增长至2020年的4.57%,增长3倍。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数字服务产业的发展,大力推动数字服务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日本MS指数仅次于中国,从2006年的3. 68%降到了2020年的3.40%,呈现出了缓慢下降的趋势。韩国MS指数较小,由2006年的1. 05%上升至2020年的1.30%,上升幅度较小,明显小于中国和日本。

总的来说,在以中日韩三国为主的东亚地区,日本和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呈现出了发展后劲不足的特点。本属于日韩两国的国际数字服务市场份额,则正在被该领域具有优势的新兴国家所替代。就MS指数而言,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占有份额更大,更具有国际竞争力。这也与前文所述的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在总量上具有较大优势的特征相符。

2.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结构。由表5可知,从均值上看,中国在ICT、其他商业服务、保险上MS指数最高。2020年,中国ICT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达到7. 86%,相比于日韩两国,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日本在知识产权和金融上MS指数最高,2020年,日本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市场占有率高达10. 82%,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韩国在个人文娱上MS指数最高,2020年达到1.33%,呈现微弱的竞争优势。中国除个别年份外,自2018年以来,中国在该子类上也逐渐呈现微弱的竞争优势。

从提升情况上看,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各细分子类的提升幅度均大于日本和韩国。中国在除金融外的五类提升幅度均大于1%,其中在ICT上的提升幅度最大,高达6. 12%。而日本和韩国在所有子类的提升均微乎其微,变动情况均小于1%,日本保险和其他商业服务的MS指数还呈现微弱的下降趋势,分别下降0. 61%和0.58%。可以明显看出,中国的数字服务产业处于高速发展期,且其产品与服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份额在高速扩张;日本与韩国的数字服务发展后劲不足,并且日本的知识产权相比于其他门类的竞争力呈现“一家独大”的局面,贸易结构不合理;而韩国的所有细分子类国际市场占有率均较低,最大值不超过2%,国际市场份额较小,并未出现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子类。

(二)贸易竞争优势指数

1.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量。TC指数是指某一国某一产业净出口与进出口总额之比。TC指数大于O,表明该国该产业具备一定竞争优势,存在贸易盈余;TC指数小于0,则相反。除个别年份外,2006-2020年,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总体TC指数均为负值,这表明三国数字服务贸易均不具有国际竞争优势。中国是三国中唯一实现TC指数由负转正的国家,TC指数由2006年的-0. 30增长至2020年的0. 05,增幅为0.35,是三国中TC指数最大的国家。具体来看三国的竞争优势,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开始呈现微弱的国际竞争优势,开始实现贸易盈余。日本和韩国则仍处于国际竞争劣势和贸易赤字中。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整体上呈现微弱的竞争劣势,并且这种趋势暂时不会改变,其TC指数呈现微弱波动特征,波动范围在-0. 04至-0. 13之间,2020年TC指数为-0. 07,并未呈现显著增长趋势。韩国的TC指数呈现增长趋势,由2006年的-0. 20增长至2020年的-0. 09,但增速较慢。相比于日本和韩国,中国的增长趋势最明显,且增长速度最快,具体详见表6。

2.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结构。从均值上看,中日韩三国的竞争优势较为集中,竞争弱势也较为集中。从发展趋势来看,三国的竞争优势集中于知识产权,竞争劣势集中于金融和保险。中国在知识产权、其他商业服务和ICT上的TC指数大于0,且在知识产权上的TC指数实现由负转正,2020年达到0. 47,但相比于曰韩两国仍存在差距。日本在知识产权、个人文娱上的TC指数大于0。具体来看,日本的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呈下降趋势,TC指数由2012年的0. 82下降至2020年的0.60。在日本个人文娱方面的TC指数实现了负转正,开始呈现国际竞争力。韩国在知识产权、ICT、个人文娱上的TC指数大于0。其中,ICT和個人文娱的TC指数实现由负转正,2020年分别达到0. 25和0.11。2006-2020年,中日韩三国保险和金融的TC指数均为负值,均处于竞争弱势。具体数据显示,2020年中日韩三国保险的TC指数分别为-0. 39、-0. 65和-0. 31,金融的TC指数分别为-0. 80、-0. 28和-0. 43。

相比国际市场占有率,TC指数更能反映国际专业化分工水平。从提升情况上看,中日韩三国重点提升的子类较为分散。中国逐步向知识产权、保险、其他商业服务等方面集中,且知识产权提升幅度最大,高达1. 10。日本则慢慢向个人文娱上集中,提升幅度也达到1. 01。韩国侧重于ICT方面,提升幅度达0. 51。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1.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量。RCA指数是指某一国家某一类服务出口所占份额与世界该类服务出口所占份额之比。RCA指数大于1,表明该国该产业具备一定相对竞争优势,是该国的重点出口产业;RCA指数小于1,则相反。表8显示了2006-2020年中国、日本、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总体RCA指数。可以看出,日本的数字服务产业始终具有较强竞争优势。除个别年份外,其RCA指数始终大于1,这也表明相对其他服务出口部门而言,数字服务出口可能对日本更重要。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即将具有竞争优势。近年来,中国与日本的RCA指数的差距在快速缩小。2019年,中国和日本的RCA指数分别为0.96和1.07,差距进一步缩小,仅差0. 11。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国的RCA指数出现了下滑,仅为0.84,同期日本则高达1. 09。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整体的国际竞争力相对还比较弱,但国际竞争力提升速度则是中日韩三国中最快的。2006-2020年,中国RCA提升幅度达到0.35,日本和韩国仅为0. 07和0.19。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整体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且增速缓慢。2020年,韩国RCA指数仅为0.75,国际竞争水平与中日两国差距进一步加剧。

2.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结构。从均值上看,中日韩三国竞争优势较为集中,竞争弱势也较为集中。其中,三国的竞争优势集中于其他商业服务,竞争劣势集中于金融、保险和个人文娱。中国其他商业服务的竞争优势在显著下降,RCA指数由2014年的1. 43下降至2020年的0.98; ICT的竞争优势在显著增强,RCA指数由2006年的0.56增长至2020年的1. 45。日本和韩国的优势子类聚集于其他商业服务、知识产权,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上,日本始终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2006-2020年,其RCA均值达到3.32。三国在保险、个人文娱和金融上均不具备竞争优势,三国在该三子类的RCA指数均小于1。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韩国在个人文娱上的RCA指数达到0.91,2020年日本在金融上的RCA指数达到0.91,即将呈现竞争优势。

从提升情况上看,中日韩三国重点提升的子类上具有分散性。中国在ICT上提升幅度最大,高达0. 89;日本侧重于知识产权和金融,提升幅度分别为0. 48和0.30,韩国侧重于个人文娱,提升幅度达到0. 48。

五、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运用2006-2020年UNCTAD数据库中的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进行分析与研究表明,中国、日本和韩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总量上均增长显著,并且在总量上和增速上中国明显大于日本和韩国。2020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到2939. 85亿美元,分别是日本和韩国的1.2倍和3. 06倍,中国年均增长率达到13. 70%,日韩两国分别为7.06%和7. 7g%。在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程度和提升幅度上,日本和韩国明显大于中国。日本在数字服务贸易的服务贸易贡献率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占比超过七成,韩国和中国分别占50%及44%。

从贸易结构上看,日韩贸易结构相对于中国而言更趨于分散,更合理。2020年中国其他商业服务和ICT出口占比合计达到87. 11%;日本其他商业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的出口占比分别为38. 21%、37. 22%、13. 67%;韩国其他商业服务、ICT、知识产权的出口占比分别为55. 82%、15. Og%、15. 63%,中国的出口结构相对集中,日韩两国相对分散。

从测度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水平上看,在整体上,中国和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明显优于韩国。2020年中国和日本数字服务贸易整体的MS指数分别为4.57%和3.40%,韩国仅为1.30%。在细分行业上,中国在其他商业服务和ICT上具有竞争优势,2019年RCA分别达到1.14和1. 72;日本在知识产权上具有极大竞争优势,2020年该子类国际市场占有率高达10. 82%;韩国在个人文娱上具有相对优势,2019年韩国在该子类上的RCA指数达到0.91,中日两国仅为0.30和0.01。但无论是整体还是细分行业,中日韩三国与欧美数字服务贸易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2019年美国和英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6. 7%和9.6%,而中日韩三国合计不到10%;在细分子类上,美国金融和个人文娱的国际市场占有率高达26.1%和28. 7%,而中日韩三国在该子类上还未呈现竞争优势。

(二)启示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研究得到以下启示。

1.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不仅包括传统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即将传统服务的提供商和消费者所局限于线下的交易依托于互联网等转化为线上提供的服务),还包括依托于互联网和数据流提供的新型服务(只能线上进行提供的服务)。因此,数字服务贸易必须依赖于强大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数字基础设施分布极为不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本土区域之间严重的“数字鸿沟”成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阻力。因此,对于内部而言,缩小本土区域间“数字鸿沟”,加大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5G网络光纤宽带、感知终端、大数据技术、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区域间、产业间“数字鸿沟”。加大利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智能化升级和改造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传统产业的基础设施。对于外部而言,缩小与欧美数字技术发达经济体间的“数字鸿沟”,加快推进关键基础性数字服务发展,推动云存储、云计算等行业发展,改变服务创造模式。基于人工智能,推动数字服务智能化、自动化;推动阿里巴巴、京东等这类大型数字中介平台发展,抢占国际数字平台服务市场。推动5G网络服务的大规模应用,激发数字服务贸易潜能。

2.适度提高金融、保险和文化部门的对外开放水平。根据现状分析和指数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保险类资本密集型部门和个人文娱类知识技术密集型部门存在极大的进口需求。基于服务贸易的显著溢出效应,适度增加对该弱势部门的进口有利于增强进口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因此,应适度提高我国金融、保险和文化部门的对外开放水平,在合理防范重大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降低该部门贸易壁垒,增加进口来弥补本土较大的需求缺口。引进和学习金融和保险部门具有优势的国家的先进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等形式,提高我国相关部门和产业的服务质量,优化业务和管理结构,不断完善金融和保险服务体系。通过进口文化部门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同时放宽本土文化产业的管控力度,为本土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可借鉴的方式与方法,使国内文化产业发扬中华文化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品,以增强民族文化自信。

3.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提升中国数字贸易领域话语权。欧美国家在传统贸易的发展中起着主导的地位,传统贸易理论由欧美经济学家提出,贸易测度方法由欧美国家和国际组织指定,我国主要是参与者的角色。欧美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强国,掌握着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一方面在贸易规则构建上主张高度开放,保持高度的进攻性;另一方面又严格制定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别国大型科技企业发展进行封锁。在数字贸易的浪潮中,中国无疑是重要的“弄潮儿”之一,在国际社会中拥有很大的话语权。因此,面对欧美发达国家的贸易封锁,我国应积极创设合作共赢的包容性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制定普适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并将其推广到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提升中国数字贸易领域话语权,更好地完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4.以数字赋能优势谋发展,促成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传统贸易体系下,以中国、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亚欧美“三足鼎立”格局初步形成。一带一路倡议、上合组织、“金砖国家”、RCEP等区域组织为应对单边贸易主义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倡导的命运共同体理念越来越得到更多国家的拥护与支持,中国方案为全球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数字经济己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动力。在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数字+”彰显了独特的优势,数字赋能将发展带入了“快车道”。中日韩三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各自具有差异性优势。求同存异、弥补不足、放大优势将为中日韩三国发展带来协同效应。因此,以谋发展为基础,寻求“最大公约数”,积极推动中日韩三国自由贸易协定达成,形成区域一体化发展格局,是当前三国共同利益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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