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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治理机制研究

2023-05-30郑少芳

关键词:长三角地区治理机制协同创新

郑少芳

【摘  要】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作为新型产业化组织,在促进技术创新、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在创新实践中存在联盟成员之间缺乏协同效应、利益分配不均衡、缺乏信任等問题。为此,论文基于治理视角,从协同机制、知识保护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信任机制、声誉机制5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治理机制;协同创新;长三角地区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3)02-0143-03

1 引言

随着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物联网与区块链的深度融合,创新资源和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企业的运营模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在互联时代,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单个企业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去实现技术创新,传统的单打独斗模式已无法满足新时代的创新要求。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出现有助于整合多元创新资源,加速攻克产业技术难题。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最活跃、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这些联盟在推动长三角地区创新资源配置、加快技术产出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仍然存在缺乏信任、协同效应不强和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协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如何对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进行治理,以促进联盟协同创新,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创新活力,成为产业界和理论界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2 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内涵

国外学者对产业技术联盟的研究主要基于战略联盟、研发合作、知识管理的角度。例如,Weimer等指出,战略联盟是基于成本、竞争优势等因素而建立起来的优势资源互补、风险收益共担、生产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1]。国内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包括:李力等认为,产业联盟是快速有效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新型产业网络化组织[2]。科技部等六部门发文指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3]。本文认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是以攻克产业技术难题、实现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目标的新型产业化组织。

3 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治理动因

3.1 联盟中存在机会主义行为

在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中,多元创新主体能否成功地研发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合作生产高质量产品或提供优质服务,其核心在于多元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协同效果。然而在协同创新中,联盟成员可能面临创新项目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市场风险、资产专用性导致的依赖性风险以及新技术、新知识的整合风险等问题。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人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交易各方往往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在交易中容易产生敲竹杠、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

联盟成员进行合作创新时,由于知识的隐性特征,联盟成员之间的知识和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如果有一方未按照合同进行配套技术的开发和投入,先进行研发投入的企业会由于合作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专用性资产投资,联盟中任何一方的违约均会给联盟合作创新带来风险,从而使产品或技术开发周期延长、新技术或新产品研发失败,增加了合作创新的成本,导致联盟的破裂。与此同时,新技术和新产品也面临较多的市场不确定性,这导致联盟成员难以在创新的不同环节产生高度的一致性,进一步加剧了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

3.2 联盟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联盟成员能够进行协同创新的前提,能够有效约束创新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也是联盟稳定性的重要影响因素。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大多是既竞争又有合作关系的组织,联盟之间的利益分配需要反复沟通和谈判,利益分配虽然大多以技术合同或专利为基础,但仍然会出现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当联盟成员合作创新的技术或产品达不到市场预期时,联盟的主导企业会改变原有的研发策略,从而导致合作伙伴的前期投资和部分收益付诸东流,从而增加了联盟冲突。第二,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主体较多,利益分配机制缺乏对联盟成员投入、承担风险、贡献的综合考量。从知识活动的嵌入性来看,高校或具有知识优势的企业在联盟中贡献较大,但往往因共享知识造成知识溢出,容易导致专利和技术的流失。第三,联盟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大多由政府推动,联盟所产生的成果大部分为企业所用,这导致了创新成果产权归属不清、利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因此,在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中应遵循互惠互利、风险补偿等原则,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使联盟伙伴面临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匹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联盟伙伴的创新积极性,促进联盟稳定发展。

3.3 联盟成员之间缺乏协同效应

长三角地区在生物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领域都成立了较多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联盟的数量虽然较多,但由于联盟的重复建设、联盟成员之间缺乏交流导致很多联盟缺乏协同效应,没有产生预期的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协同效应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联盟各方由于核心专长及所处研发或经营的不同环节而形成创新立体网络,但联盟成员由于自身战略利益部署,加之没有实现创新资源在战略层面的有效协同,从而使联盟缺乏竞争优势,降低了创新效率。第二,联盟成员之间的知识资源协同效果较差。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创新的本质在于不同联盟主体之间技术资源的交换和耦合。联盟成员之间由于知识资源的异质性、联盟内外交流不足,导致知识转移效果较差。在创新实践中,由于联盟的重复建设,行业内龙头企业参加多个相似联盟,加之企业研发经费的有限性,难以把精力投入多个联盟去攻克产业共性技术难题。第三,由于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处于起步阶段,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层次不高、形式松散,联盟的治理结构和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联盟成员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

3.4 联盟成员之间缺乏信任

企业间信任对于维系联盟伙伴关系非常关键,高水平的企业间信任可以促进合作企业间的关系承诺,从而对合作绩效产生正面影响[4]。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大多数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成,成员之间的价值观和组织文化差异较大,导致在合作过程中成员之间缺乏信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协同创新中更注重科研项目、科研论文成果的数量、科研成果奖励等。企业更倾向于新技术或新项目的经济效益、能否解决产业瓶颈问题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成员之间价值观的不同和利益关注点的差异导致合作中缺乏信任,从而不利于联盟网络间的知识转移。部分企业存在投机行为,窃取联盟成果,进一步削弱了联盟成员之间的信任感。根据领地理论,组织内领地是个体对物理对象或非物理对象心理所有权感知的行为表达,非物理对象包括知识、思想等,由此形成的知识领地行为不利于知识共享,阻碍了知识创新[5]。由于联盟成员之间的信任度不高,导致联盟成员会由于知识领地行为,采取知识隐藏策略,阻碍了知识在联盟之间转移、扩散和创新,不利于产生新技术和新知识。

4 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治理机制

4.1 协同机制

在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中,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之间只有达成协作一致的战略目标、充分开展知识共享和交流才能产生高水平的创新成果。由于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成员之间缺乏协同效应,导致联盟成员之间难以开展合作创新。对此,可以采取以下策略:第一,建立战略协同机制。联盟成员的战略目标要与联盟的战略目标一致,在战略层面实现协同,并形成柔性的联结关系,进而应对快速变化的创新环境。第二,形成知识资源协同机制。由于联盟成员知识资源的异质性,联盟成员要攻克产业技术难题,必须共享专利技术、信息及数据等知识资源,并以有机方式进行耦合,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对于重复建设的联盟之间应加强技术研发交流,实现知识、人才等资源在长三角区域达到最优配置,促进信息、人才和技术在联盟之间的流动,进而实现多方共赢,使联盟成为研发中心,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4.2 知识保护机制

在知识创新过程中,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多元创新主体投入专有知识,并在与合作伙伴相互学习的过程中创造出新知识,因此,联盟中的知识资源不仅有创新伙伴投入的专有知识,也包括在合作创新中产生的新知识。可以从以下方面建立知识保护机制:第一,建立全面的专利保护机制。在联盟内部处于知识弱势的企业会因为知识优势企业的知识溢出、转移和扩散而受益,专利是保护知识优势企业最便捷、最有效的法律途径,可以防止因知识外溢带来的侵权现象。因此,在联盟伙伴合作创新中,专利发明企业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联盟也应该为企业提供完善的制度支持。第二,建立完善的契约机制。通过合同等契约形式对私有知识进行保护,有助于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6]。在创新过程中,应通过契约保障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在契约中应对知识投入的范围、哪些项目可以进行知识共享、哪些项目属于保密范围作出明确约定。与此同时,应对合作创新中产生的新知识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严格界定,对“搭便车”、利用合作便利窃取创新伙伴的知识产权等机会主义行为设立惩罚机制。第三,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在联盟中,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合作创新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专利的运用应符合合同约定、对高度机密的技术或专利应全程跟踪监督防止被他人窃取、签订保密协议保障知识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等。

4.3 利益分配机制

在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中,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是激发联盟成员创新活力的关键。联盟中应建立科学、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按照投入、贡献和承担风险等角度制定出公平和合理的协议,明确联盟伙伴的权利、责任和收益,充分激发联盟伙伴的创新热情,从而加大联盟投入。第二,不仅要关注联盟伙伴利益分配的结果公平,还要关注利益分配的程序公平和创新中的互动公平。利益分配程序的合理、合情、合法可以有效防止联盟中知识优势企业与知识劣势企业的利益失衡,减少创新中的利益冲突和知识隐藏行为,增加成员之间的信任度,促进知识转移和扩散。创新中的互动公平,有助于联盟伙伴了解各方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提高联盟伙伴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有利于联盟的稳定。第三,在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中设立知识投入奖励机制。如果缺乏知识奖励机制,联盟成员可能采取知识领地行为,导致无法突破知识边界,难以促进知识从创新主体向联盟合作平台转移,从而阻碍了知识创新的生产和应用。

4.4 信任机制

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成员之间只有充分信任,才能使各创新主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专利、技术等资源优势,减少知识领地和机会主义行为,加速知识资源在产业联盟中的流动、转移和创新,提高联盟成员的信任度。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在联盟中形成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文化氛围。在联盟内部应形成多元、包容、开放的创新文化氛围,通过文化和制度的熏陶和约束,使联盟成员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充分分享企业核心专长和技能,加快知识转移速度,提高创新成果产出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效率。第二,利用互联网技术,在联盟中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平台,使联盟成员有多样化的信息沟通渠道。资源和信息的流转对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联盟的无形资产,在联盟中通过多样化的沟通渠道可以增进产业联盟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依赖关系,从而促进知识融合和资源共享,形成高端的协作创新成果。

4.5 声誉机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联盟成员的任何机会主义行为都会使其他合作方利益受损。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成员由于紧密的合作关系可以使其声誉信息在联盟内外部快速传播,声誉资源作为联盟企业的无形资产,在联盟成员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聯盟成员之间因为重复合作形成了紧密的依赖关系,这种信任对于后期合作至关重要。合作伙伴会因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丧失更多的合作项目,也会在联盟中损失声誉资产而被其他成员疏离。声誉作为正式治理机制的替代品,是约束联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隐性力量,有助于联盟的稳定和合作。因此,在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中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传播渠道,用声誉机制约束联盟成员行为,对促进合作,加速专利、技术等知识资源的共享具有重要价值。

5 结语

本文以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为研究对象,分析了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治理动因,并从协同机制、知识保护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信任机制、声誉机制等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地区的创新活力,加快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等战略联盟的构建,提升产业创新效率,带动重点产业发展,形成富有竞争力的产业。但本文的研究仅限于理论层面对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治理进行了探讨,缺乏实证数据支持。后续研究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或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对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的治理模式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G Weimer,B Knill,S Modic,et al.Integrated manufacturing VI: Strategic alliances make marketing and manufacturing an international game[J].Automation,1988,35(11):1-30.

【2】李力,王宏起,武建龙.基于产业联盟的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机理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4,33(5):24-30.

【3】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Z].

【4】李冬昕,胡辰,武志伟.关系认知、关系公平与联盟企业间信任——基于长三角地区企业的实证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3):57-64+91.

【5】Graham Brown,Thomas B. Lawrence,Sandra L. Robinson.Territoriality in Organizations[J].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5,30(3):577-594.

【6】Rachelle C. Sampson.Experience Effects and Collaborative Returns in R&D Alliances[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05,26(11):10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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