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主体自觉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2023-05-30张晓峰
张晓峰
摘 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其中,唤醒与培育“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主体自觉,或言构建合理的人民生态主体性,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必要前提与应有之义。马克思人民主体性原则中关于人与自然对象性关系以及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深刻阐释,可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主体唤醒提供认识、实践、道德三个维度的学理支撑。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主体自觉的塑培,应从“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认识主体性、“绿色发展”的实践主体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德主体性三个层面整体发力,从而有效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人民为中心;马克思;主体性;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X22,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3.02.015
Abstract: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humans and nature, we must follow the development thought of “people-centered”. Among them, it is the necessary premise and proper meaning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coexistence modernization between humans and nature to awaken and cultivate the consciousness of “people-centered” ecological subject, or construct reasonable peoples ecological subject. The profou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s and nature and the object of nature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thought of “free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can provide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understanding, practice and morality for the awakening of the modern subject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The new journey of the new era promotes the conscious cultivation of the modernization subject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We should make overall efforts from three aspects: the cognition subjectivity of “man and nature are living community”, the practice subjectivity of “green development” and the moral subjectivity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so as to effectively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Key words: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humans and nature; people-centered; Marx; subjectivity;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一、“以人民为中心”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现实际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前进道路上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显然,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之一,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遵循原则与价值理念。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者、享受者和评判者”,人民在其中扮演着核心角色与主导力量。其既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中流砥柱,同时还肩负着新时代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作为实现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和内生动力,唤醒与培育人民的生态主体自觉、构建合理的人民生态主体性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我国人民生态主体性仍处于模糊状态,传统的人与自然二分的主体性样态依旧存在,这一主体性危机严重困扰着当前人民生态主体性的合理生成,消解着人民的生态主体自觉,影响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活力和持久动力,也制约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实现进程。显然,唤醒与培育人民的生态主体自觉已迫在眉睫。
何为“主体自觉”?何为“人民主体性”?学界认为,主体自觉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概括,主体性则是主体自觉的根本表征。人民主体性是“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其自觉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和创造性”[2]。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主体性蕴含着一种生态维度。一方面,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体不是抽象的精神,而是现实世界中实实在在的人类个体,因为“现实的个人”是“人民主体性”的历史前提;另一方面,马克思人民主体性原则的“问题域”肇始于人与自然关系辨析这一生态哲学的核心议题,体现为主体在处理与客观世界的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功能特征。换言之,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人民主体性应包含内在认识的自主性、外在实践的能动性与内在道德的超越性的兼备存在。简言之,即存在认识主体性、实践主体性和道德主体性三种样态。因此,对于人民生态主体性而言,认识主体性体现于其在认识生态活动中能积极自觉地认识生态世界;实践主体性体现为其在生态实践活动中能充分体现自觉的存在;道德主体性则是一种超越性存在,是其对当前自我生态道德的超越,向着更为积极、高阶、理想的生态美德的发展状态,要求其在生态认识和实践中力图实现真正的善。鉴于此,對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主体自觉的唤醒应立足于马克思人民主体性思想,并结合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与现实要求,从而塑培符合时代特质的新时代“生态人民”,真正使其自身的主体性内化成生态信仰与自觉,有效助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实现。
二、理论逻辑:“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主体自觉的马克思主义唤醒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最主要哲学理论基础”,马克思人民主体性思想可为新时代美好生态生活主体自觉的唤醒提供重要的学理支撑。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本身蕴含着“一种深刻的、真正系统的”[3]生态价值体系。其直面社会的生态难题和困境,科学阐释了主体在自然中的认识与实践属性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中对于生态发展的价值归属,是一套科学和价值相统一、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完备理论体系。
(一)“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类存在”:人民的认识主体性
从马克思著述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其注目的焦点;就其唯物主义思想而言,人与自然的统一也是其理论立足点。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着眼于主体性的认识论维度,即人对自然的理性认知,包括主体与自然的关联性,主体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以及如何运用自然规律对其进行改造。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书中马克思集中阐述了这一思想。
1. 人是自然界的产物。马克思把自然界视作人的“无机”的身体,认为包括人的“肉体生活”与“精神生活”都与自然界保有密切联系,因而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4]161。从这一点不难看出,其暗含了人寓居于生态系统这一生态学的观念。人在看待自己所处的生态环境时,应当把他看成如同自己的生命一样,而不应把其视作生命之外的其它因素。同时,人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与自然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大自然缔造了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人类不能对自然肆意妄为,否则将会遭其严惩。
2. 人是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产物和自然的存在物的结合体,其身上包含着与生俱来的多重属性。马克思在讲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这一命题时,提到其拥有能动的“自然力”和“生命力”,视其为“天赋和才能”,并且“作为欲望依附于人身”[4]210。这样的论述,一是体现了人的一种自然属性,即人与动植物一样都要遵从自己内在的生命自然规律;二是暗含了人的一种生态属性。简言之就是人属于自然界生态链的一部分,并且人与万物均处于这一生态系统之中。同时,马克思还指出:“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4]209也就是说,自然存在的人如果没有了自己的生存世界,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同时人的可持续生存就不会存在,这也揭示了人与自然生态的依存关系。人生存需要使其必须处于生态系统之中,因而人的生存方式不能以任何破坏生态系统为代价,否则会对整个生态圈带来灭顶之灾。
3. 人的生活依赖于自然界。马克思提到:“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至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4]161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前提环境是自然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对自然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并且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的所有物质,“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4]158。同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赖性还表现在人服从于自然界的规律,因为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5]。所以说,人的生活离不开自然界,能否合理地认识自然规律关系到人生活质量的好坏。
分析来看,马克思认为人对自然的认识既是对人类自身的认识,也是自然在通过人类进行的自我认识,这就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衡量标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而不是人类中心主义。因此,基于人的认识主体性角度而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要立足于“人是自然的产物”、“人是自然的存在物”和“人的生活依赖于自然界”三方面的基本认知。同理,人民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类存在,在认识自然的时候也要把握好这一认识主体性,只有真正认识了自然,其主体才能认识到自身的真实存在。
(二)“第二自然中的历史存在”:人民的实践主体性
这里关涉两个概念:一是“第一自然”,也可称之为“自在自然”,即狭义的自然,与人类社会相对应的物质自然界;二是“第二自然”,也称为“人化自然”,指的是在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范围内,受人类活动影响并成为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那一部分自然。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第一自然”的原始性以及对人的异已性渐渐地被人类消除,自然失去了它的自在性和外在性,成为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人化自然”,这一“现实自然”就是“第二自然”,是在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简言之,“第一自然”是“第二自然”的前提,是“人化自然”的基础和来源。
1. 人类所能面对的自然都是“第二自然”,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是在历史中生成和发展的实践结果。“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4]196表面上看,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是自然的人化,但实际上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同时也伴随着人类社会关系的生成与发展。换句话说,人类在从事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的同时,形成并创造了自己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实践之中才能实现自然的人化,也只有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其对于自然的关系。不同的是,其他生物只是被动地适应自然,而人类则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能动地改造自然,并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创造其所需但自然界并不直接存在的物质,不断重构着人与自然的关系。
2. 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还需把握好对象性实践活动尺度。“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4]163由此看出,多尺度性是人类生产活动所具有的,人类可以将自然界的一切物种内化为自己的内在的尺度,包括人自身的规律性,而自然界的规律也以对象的形式进入人的需要视野,逐渐介入人的实践的内在尺度,内化为人的自觉目的。同时,马克思在讲自然存在物的时候,认为人同动植物一样,均是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6]。这就是说,人类在满足自身物质资料的生產需要时,其自身的能动性也会束缚于自然规律。所以,在实践当中,人类必须遵循客体的客观外在尺度,即尊重自然规律,掌握好适当的尺度,并能够合理认识、运用和统筹这两种尺度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现实世界。
由此观之,马克思对人与“第二自然”关系的阐述是在人的实践主体性的基础上展开的,作为主体的人同自然客体发生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实践关系,并且人对自然的认识也是随着人对自然的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实践是马克思“第二自然”观的基础,人类在“第二自然”中的历史存在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实践主体性。同样,人民的生态主体性也应具备实践的主体性,其与现实的自然界本身也是一种实践关系,在处理这一关系的时候,应该遵循自然规律,把握好恰当的尺度,合理利用和改造大自然,从而实现生态平衡。
(三)“自由全面发展的个体存在”:人民的道德主体性
人的问题,特别是人的发展问题,始终是马克思所关注的中心议题和价值诉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都会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人类解放。“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209。由是说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衡量个人一切活动的标准和价值归旨,亦是人类的终极道德关怀,可为新时代人民生态的道德主体性提供学理支撑。
准确地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终极道德关怀,体现了人民的主体性的终极归属,即道德主体性。
1.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依据社会发展积极拓展人的本质属性,不断地全方位完善和发展人,才可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7]90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且伴随着人对至善不断追求这一本质属性的发展,即人的道德主体性的发展。由此观之人在生态领域的发展,可以说是基于人本质的“生态道德属性”的有效拓展,这一属性的发展是伴随着人對生态更高阶段的美德和实现人与生态的双重解放为终极归旨,它既是人自由发展的一个正确方向,也是人的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道德的实现需要从“阶级的道德”[8]向“真正的道德”的转变。相较于资本主义充满剥削、压迫的不道德的社会现实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的美好社会是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社会。或者言,一切有悖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均是不道德的社会。因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可以说是衡量一种社会制度是否道德的基本指标。反观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其对待生态的道德审视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基础,如其追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的思维方式、过度追求物质享受的生活方式等多重不道德思维方式,迫使生态危机不断显现。具体到人对生态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来看,其所体现的本位理念不啻于人类在与自然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种种自然规律,更是人类基于对于自然承受能力思考基础上对自身原有生态道德的一种反思和超越,是主体基于其生态道德主体性不断发展的结果。
基于上述,人民作为一种个体存在,应树立一种恰当的对待生态的道德主体性。一是与自然生态之间应建立起一种生态伦理关系,从原有的对人与人关系的道德审视的调节范围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关系,用良好的生态道德来协调和改造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二是应胸怀一种对自然万物的尊重和关爱的生态情怀,善待自然,用生态美德不断约束和规范主体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实践行为,调整主体的无限性需要与客体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
三、实践路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生态主体自觉的现实塑培
马克思认为,人类不仅是一种自然的、实践的、道德的存在,同时还是一种“历史与社会的存在”。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主体自觉的塑培既要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对自然的认识、实践、道德的三个主体性唤醒,还必须回应当前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把握人民生态主体自觉的真实意蕴。党的二十大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要“推动绿色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从认识、实践、道德等层面阐述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主体追求,具有历史必然性与时代使命性。因此,只有把这三个层面的规范深深地注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血液中,方可实现其生态主体自觉的现实塑培。
(一)牢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认识主体性
党的二十大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1]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他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生命系统,即一种关系共同体,或即一种特定关系网,在这一体系之中各个生物之间处于一种彼此依存、相互补充的命运与共关系。科学统筹和阐释了生态系统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为新时代人民生态的认识主体性建构指明了方向。
1. 人民各项活动的开展应以尊重、顺应、保护自然为前提。习近平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1]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具有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在创造力,创造了地球上适合于生命生存的环境和条件,创造了各种生物物种以及整个生态系统。就生态文明建设而言,人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是前者生存的根基,是实现生态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依赖于自然界;自然界为人类提供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以丰厚的资源、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生态“反哺”前者。
2. 人民应从宏观上把握生命共同体的运行,统筹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各要素的关系,以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习近平指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1]其构成要素如“山水林田湖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共同形成“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共同体即“生命共同体”,后者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前者的生存与发展,二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山水林田湖草”与自然的关系是如此,人民与自然的关系亦然。在生态建设中,我们如果只顾一点而不及其余,则会很容易“顾此失彼”,破坏“生态的系统性”。
3. 世界人民应该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全球生态问题,合力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的根本在于人与自然命运的共存、世界人民与全球生态的共存。当今世界,各国人民的命运与生态利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相互交织、不可分割的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虽然各国人民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政治共同体,但世界人民所共处的生态不分界限,一旦生态被破坏,危及的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因此,世界政治、生态秩序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全人类与自然的休戚相关,面对全球生态危机,世界生态人民应承担起共同的责任,视生态为自己的生命,携手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清新美丽的世界”。
鉴于上述,新时代人民的生态主体性的构建应恪守“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性认识主体性,合理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正视自然价值,遵循自然规律,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合力构筑全球生态命运共同体。同时要摈弃人类中心主义,实现由个体利益本位到共同体类本位、由绝对主体意识到“有限主体意识”的主体性理性认知转变,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认识主体性的真正确立。
(二)践行“绿色发展”的实践主体性
党的二十大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其中,“绿色发展”对于新时代人民生态主体性建构至关重要。首先,“发展”本身是一种实践,代表的是一种前进或上升的运动,本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按照马克思主义,人类生态文明发展所关照的不是自在自然,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与人不断相互作用、相互生成、共同发展的“第二自然”,即人化自然。由此,发展问题就不是自在自然本身产生的问题,而是人类与“第二自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所产生形成的问题。也就是说,人与“第二自然”共处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并受其规定与制约,这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即以实践思维方式把握发展的本质。因此,“发展”本身体现了人民的实践主体性。其次,“绿色”简单来说也就是低碳、环保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續发展,它作为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展示的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实践价值理念。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把“绿色发展”贯彻至我国2035年发展的始终,这就意味着“绿色”是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生态实践过程中应秉承的宗旨和核心价值,为新时代人民生态的实践主体性建构指明了方向。
“绿色发展”是一种新型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统筹,强调经济发展要以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为动力支撑,改变单一的经济增长模式,拒绝那些单纯、片面的发展模式,从而实现社会良性发展。倡导绿色理性的生活方式,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抵制以经济增长为唯一标准的畸形发展模式,反对只顾当代不管后人的病态发展模式。重视人与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并进,目的是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显然,对新时代人民而言,“绿色发展”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实践主体性。一方面,在其理论视野中人民主体与自然客体是一种实践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和解得益于主体对客体在合理的认识主体性基础之上的绿色发展实践来化解,即遵循“绿色”理念践行“绿色”实践,譬如“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1];另一方面“绿色”的理论与方法既源于实践,又会在实践的检验中得到不断地补充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之中 人民主体的认识性在实践性当中得到不断地深化,使得其认识性在实践性中得到进一步的检验和发展,实现主客体的统一。因此,新时代人民主体的认识性和实践性两者互为条件,相互补充,共同促进其与生态的合一性,最终达到人、生态、社会三者的和谐统一。
基于前述,新时代人民生态实践主体性的构建,就是要实现以“绿色发展”为核心的实践主体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培育绿色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使人民按共同的“绿色发展”实践主体性从事实践活动,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环保的实践方式,立足于不同的生态现实,顾及自然的再生能力和承受能力,最终使得“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1]。
(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德主体性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这一论断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在生态层面的本质内涵和价值取向。作为新时代人民群众处理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身蕴含着一种人与自然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追求,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生态的道德主体性。
一方面,这一道德主体性强调人民同自然生态应构建于一种平等的道德前提。虽然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民群众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但是二者之间并不是支配与被支配或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一种真正的平等关系,后者促使人与自然世代的共生与持续繁荣;另一方面,这一道德主体性呼吁人民同自然生态应构建于一种正义的道德原则。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应实现二者的统一。进一步而言,人民有开发、利用自然的权利,也有责任和义务把自然列入到“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维度之中,以此保证其与自然的交流原则以及代际之间的交往标准内在 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新时代人民群众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己利益的过程中既要符合当代人的生态需求,也要保证子孙后代的利益需要,把自然生态看成是全体人民共有的家园,“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1],公正地享有地球,平等地享有权利,公平地履行义务。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所体现的平等前提与正义原则是对新时代人民生态主体性提出的一种普遍的道德要求,它以当代和代际生态人为现实的道德主体,并基于相互履行责任和义务来达到公平而合理地使用地球资源的目的。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就是要实现“和解”的道德境界。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真正解决的核心是实现“人类同自然界的和解”[7]449。其中所提及的“和解”亦即要求人与生态二者处于恰当或均衡的状态,突出强调围绕生命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生态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辩证统一关系。而要实现“和解”这一境界,人民还应承认各个小生态之间以及小生态内部各个体事物的差异,并将自身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生态系统,以开放、包容的风范相互接纳不同生态元素,最终实现人民群众与生态、社会之间的优势互补、良性循环、和谐共生和持续繁荣的境界旨归。
总之,新时代人民生态主体性的建构应该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德主体性,明晰作为生态道德监护者的应有责权,摒弃过度追求个体利益而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巨大破坏的传统道德思维模式,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树立平等、正义的道德原则,将道德关怀延展到自然,履行尊重自然和保护自然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规范,以道德自律调整自身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促进主体自身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服从生态规律,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以期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良性发展。
结语
新时代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仅仅在于对自然环境基于技术层面的修复,对生态治理体系基于制度层面的保障,对生态行为基于法律层面的监督,最重要的途径是从“历史的创造者”的人民主体性入手,积极唤醒与培育人民的生态自觉。要以对整个国家、民族的进步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为价值坐标,不断强化和健全人民群众对自然的认识、实践和道德三大生态主体意识,塑造合理的生态主体人格,将其植根于人民的主体之中并稳固持久地作用于其日常生活和实施的生态领域。充分调动人民自身的主体性,运用其主体性的内在约束力和信念来调节自己的行为,形成对自然界各种生命体的权利与责任,最终让其在生态共同体中找到并明确自己的方向感、责任感和归属感,达到对生态公共领域的守护。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在生态领域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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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