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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行动保护民营经济

2023-05-30李辽

法人 2023年3期
关键词:涉企立案合规

李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要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决定于今年 2月至 12 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旨在加强民营企业涉案源头治理,通过专项行动监督一批案件、解决一批问题、保障一批企业,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3 月 1 日,《法人》记者就该项行动保护重点、涉及案件特点等,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陶朗逍进行了对话。

《法人》:本项行动案件范围是什么?

陶朗逍:根据方案,本次专项行动案件范围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其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五类案件:涉及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民營企业家被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监督的案件;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超期或者久拖不结,申请监督的案件;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或者检察院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法人》:本项行动保护重点是什么?

陶朗逍:此次行动特别强调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和对民营企业家人身保护。第一,由于涉企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在此过程中,如果企业的合法财产被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将直接造成企业因资金问题无法正常经营,增加破产和倒闭风险。因此,专项行动特别强调要关注涉及民营企业财产类强制措施的案件。第二,民营企业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身自由与企业经营状态密切相关。企业家在实施与企业经营有关犯罪行为时,人身危险性一般较低,能够通过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达到预防其逃脱审判的效果。因此,本次行动基本上秉承对企业家“能不捕则不捕”基本思路,强调审慎对待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

《法人》:本次行动为何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纳入?

陶朗逍:此次行动名称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以民营企业为保护对象。但在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经营的人身依附性较强,如果企业实控人“被捕”,企业难免陷入项目停滞、破产倒闭、员工失业、科技成果流失等负面状态。因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对实现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总体目标至关重要。考虑民营企业家肩负企业经营责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强调对其予以特别保护,符合情理和法理。

《法人》:以往这些案件的办理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陶朗逍: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方式相对粗糙、司法人员认识不足,会出现一些破坏企业财产权益、威胁企业家人身权益的情况。例如,司法人员超额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合法财产,没有为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留有必要资金;对涉案企业家一律逮捕和羁押,没有为其处理经营项目、交接企业管理事务等提供便利。这些都是本次行动想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由于涉企案件较为复杂、涉及人员较多、证据数量较大,案件办理通常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甚至会出现“超期办理”或“久拖不结”等现象,使一些企业在被追诉和审判之前就已陷入破产倒闭,违背了事实意义上的“无罪推定”。本次行动也重点纳入了此类案件,推动尽快办结涉企案件,避免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再者,由于公检法权属分立,一些涉企案件在立案环节或执行环节存在拖沓或者衔接不畅现象。本次行动强调立案监督,是为避免出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同时,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案件,有一些是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或者检察院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案件,也需要检察机关重视和处理。不断加强公检法在执法办案中的沟通、衔接和协作配合,才是确保涉企犯罪案件处理结果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键。

《法人》:该项行动将为民营企业经营带来哪些影响?

陶朗逍:一方面,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其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将更被重视,将由检察院指派专人管理。无论是民营企业本身,还是民营企业家和近亲属,都可以在遇到这五类案件时依法申请监督或者提出申诉,能更好保障案件利益相关人员行使法定权力,实现多方配合的共同监督。

受理案件后,方案加强了检察系统内部权力统筹和管理,将提升办案效能。各级检察院除了需要指派专人管理,还要对重要案件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案,并在拟作出处理结论前,将案件报告、拟定法律文书等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此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挂牌督办。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诉求处理程序更为公开,案件办理结果将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民营企业相关案件情节一般较为复杂,专项行动以检察监督职能为纽带,强调利用检察建议协调各单位和部门间的关系,采取举办公开听证会等方式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矛盾,追求实现“监督一批案件、解决一批问题、保障一批企业”的效果。在此过程中,民营企业现实困境将更被公开和重视,避免了粗糙、简单办案带来的问题。

《法人》:该项行动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否存在联系?

陶朗逍:该项行动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价值目标较为相似,但实践领域和路径并不相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也是贯彻“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精神的重要改革实践,旨在利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裁量空间,为涉案民营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家提供一次以“合规”为抓手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相较而言,专项行动虽然也以“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为目标,但主要集中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以相关主体提出控告申诉为前提,较少涉及审查起诉阶段和企业合规问题。

长期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本次专项行动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来说,涉案后可以通过控告申诉降低立案环节不当问题,避免不合理的财产扣押或人员羁押,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通过与检察机关协商,申请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争取通过有效合规整改获得不起诉决定,从而实现从“涉案企业”到“合规企业”的身份转化。简单来说,本次专项活动保障涉案民营企业不会在诉讼流程中被不公对待,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给予企业被从宽处理的特殊司法机会。

(责编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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