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摘编(一)
2023-05-25省农业农村厅
一、补贴类项目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 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赣财农〔2021〕26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 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2〕53 号)。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各县(市、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全省统一执行112 元/亩的补贴标准。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 号)等。
政策摘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包括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等20 大类42 小类113 个品目,以及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谷物烘干中心、连栋温室等5 个成套设施装备。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插秧机、抛秧机、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等重点机具测算比例经备案同意提高至35%。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3.一次性种粮补贴
政策依据:依据当地纳入补贴种类的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2022 年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一季稻区发展再生稻的再生季面积可当作一季面积予以补贴。第一批资金下达时,鉴于当时粮食实际种植面积无法确定,要求各地可按照当年意向种植面积进行发放,但必须签订种植协议,领取补贴后必须督促完成意向种植面积。如在发放再次下达补贴资金时出现未完成意向种植面积的情况,务必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务必将协议签订到位,确保补贴资金支持促进提高全省粮食种植面积。
政策摘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从2021 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200亿元,2022年中央共发放一次性补贴300 亿元。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补贴发放对象为2022 年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植粮食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植粮食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植粮食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补贴标准:此次下达的补贴资金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省里安排资金总量和当地纳入补贴范围的2022 年粮食种植面积进行测算,制定县域内统一的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4.轮作休耕补助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1〕5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 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2〕49 号)。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支持双季稻和冬油菜生产发展及油菜扩种。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资金测算分配到各设区市,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5.稻谷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 号)。
政策摘编:通过实施稻谷补贴政策,稳定和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从更高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全省水稻种植户(包括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加工及收购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谁种补给谁。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及按户核实登记的水稻种植面积,测算每亩稻谷补贴标准。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6.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纵深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20〕50 号)。
政策摘编:每年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和培养4000名大专生(普通学历教育)、1000名本科生(成人学历教育)。到2025 年,再培养2.5 万名左右农民大学生,建立遵循乡村振兴带头人成才规律的涉农职业教育选才、育才、用才政策体系,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乡村振兴的“生力军”,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鼓励现职农村“两委”班子成员、退捕转岗渔民、赣鄱乡村好青年和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或“工程”大专生毕业学员等符合报名条件对象,报名参加学历教育。“工程”正式录取的大专生学员和本科生学员,个人免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等个人自理。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7.高素质农民培育
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政策编摘:培育对象:鼓励年满16 周岁,从事(含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业者,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和返乡下乡创新创业者等,均可自愿报名免费参加培训。同等条件下,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返乡创业者、退役军人等主体对象。培育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科教司《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要求,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等三类模块化课程,培训旨在培育爱农业、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培训方式:在摸清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强调分类型、分专业、分阶段、小班制、重实训、强服务,并按照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等培训类型组织开展培训。
资金补助标准:培训期间所有费用由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体系提升项目
8.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 号)等文件。
政策摘编: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重点向粮食和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主产区域倾斜。重点支持早中晚三季水稻生产托管服务以及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扩种的整地播种、施肥打药、收割收获等关键环节托管服务。鼓励赣州、新余、抚州、吉安、景德镇、九江等设区市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蔬菜、柑橘、茶叶等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要在整村或跨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探索整县试点。
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主要支持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仓储等环节。重点向机械化育秧、机插(抛)秧倾斜。关键薄弱环节可以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山区、丘陵县除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各项目县研究确定具体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可以补给小农户,或补给服务主体,也可以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部分,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 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 元。
每个县(市、区)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 个。各项目县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具备服务能力的可直接为农户提供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三、产业发展项目
9.高标准农田建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34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4 号)。
政策摘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加大资金投入,一体推进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全省粮食主产区地位。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补助标准是亩均3000 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10.现代种业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46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6 号)。
政策摘编: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完善提升国家级保种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级保种场。依托我省绿色生态优势,扩大农作物种子生产规模,加快良繁基地建设。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联合种业企业开展商业育种。推进南繁科研基地建设,落实《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一是支持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建设,每年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补助资金;二是开展省级良繁基地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省级良繁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支持;三是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政策,增设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4 种后补奖励类型。对全省通过国家和省级正式区域试验后审定的新品种的种业企业,进行后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审新品种每个奖励50 万元,省审新品种每个奖励20 万元;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的后补奖励额度每年另行确定。四是改造提升原有南繁基地,对新增南繁科研基地给予租地补助。五是实施现代种业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支持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提升育种创新、品种性能测试、制(繁)种能力。六是开展良种联合攻关,支持科研单位、种业企业联合开展商业育种。七是开展展示范推广,对每个农业县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补助10 万元,支持“中芯一号”生猪育种芯片推广应用。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11.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力做好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支持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油菜移栽机、油菜籽烘干机等机具购置,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四有三能”农机维修网点建设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高速插秧机和有序抛秧机购置按照不超过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进行补助;油菜移栽机、油菜籽烘干机等机具,已经纳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按不超过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未纳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按不超过市场均价45%进行补贴。具体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A 类补助60 万元,B类补助25 万元。“四有三能”农机维修网点每个补助2 万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
12.农业七大主导产业
(1)富硒功能农业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 年省级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50 号)。
政策摘编:围绕富硒稻米、富硒水果、富硒蔬菜(竹笋)、富硒油菜、富硒茶叶、富硒禽蛋等富硒“六大产业”,创建一批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级财政资金安排5950万元,用于支持创建12 个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项目分两年实施。其中,7 个一类重点县,每个一类重点县创建申报成功时安排奖补600 万元,第二年项目阶段性评估考评(考核第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后再安排奖补600 万元;5 个二类重点县,每个二类重点县创建申报成功时安排奖补350 万元,第二年项目阶段性评估考评(考核第一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后再安排奖补350 万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处
(2)龙头企业做大扶强和省级重大投资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 号)。
政策摘编:重点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0 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省内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 亿元的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技改企业。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年销售收入在10 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对省内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 亿元的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技改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比例给予当地政府奖励,奖励资金全部按程序安排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3)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 号)。
政策摘编: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促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全面发展,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对象。2022 年省级监测认定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2021年已实施加工项目或未完成2018 年—2020 年已实施加工项目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23 年加工项目,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龙头企业做大扶强项目和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工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实施主体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支持重点。支持七大产业(稻米、油料、果蔬、畜牧、水产、茶叶、中药材)、富硒功能农业、绿色食品产业链发展,其中重点支持稻米、生猪、水产、果业等4 个绿色食品产业子链加工项目,原则上非七大产业加工项目不予支持。支持环节。一是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企业技改扩建,新增现代化厂房、自动化或数字化生产线、智能化分装线,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水平。二是支持企业新(扩)建技术研发中心,大力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不断提升产业化水平。支持标准。根据我省2023年加工项目资金规模,按照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发展思路,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 亿元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根据加工项目总投资额,可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50 ~210 万元;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 亿元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根据加工项目总投资额,可安排省级财政资金260 ~320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要按照不低于1 ∶3 的比例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工项目建设。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4)农产品加工贴息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8〕35 号)。
政策摘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支持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夸大生产规模、产品研发、品牌培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对象。2022 年省级监测认定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支持重点。优先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特别是精深加工以及稳产保供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支持环节。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在2021 年11 月16 日—2022 年10 月31 日期间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方面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助。已经享受了2020-2022 年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贴息补助的贷款利息,不得再享受本次贴息项目补助。支持标准。贴息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并且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低不少于3 万元、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5)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 号)。
政策摘编:聚焦农业七大产业,对农业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在1.3 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10%的产业强镇,按排名顺序给予前10 名一次性奖补500 万元,每个产业强镇只能享受一次国家或省级奖补政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农业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在1.3 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10%的产业强镇,按排名顺序给予前10 位一次性奖补500 万元。2023 年,我省武宁县宋溪镇、东乡区杨桥殿镇、湖口县流芳乡、信丰县古陂镇、兴国县埠头乡、进贤县衙前乡、信丰县大塘埠镇、丰城市拖船镇、遂川县汤湖镇、柴桑区马回岭镇等10 个乡(镇)2021 年农业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全省排名前10 位,列入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批准建设名单,省级安排农业产业强镇项目资金5000 万元,10 个乡(镇)各安排500 万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13.数字农业项目
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4 号)
政策摘编: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着力补齐城乡数字鸿沟。统筹推进国家和省级数字乡村试点,推动农村数字经济发展和乡村数字治理,加快智慧农业“123+N”平台建设。培育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深化卫星定位、物联网、大数据、无人机等技术应用,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农产品追溯机制,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装备制造业融合发展。深化“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发展农产品直播带货等新模式,进一步提升“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培育数字新农人、乡创客,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定制农业等新业态。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①智慧农(牧、渔)场建设。支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主体,围绕全省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建设智慧农(牧、渔)场。全省建设11 个智慧农(牧、渔)场,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 万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等基础设施和非智能化、数字化装备。②“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建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和开展电商培训,带动小农户统一对接网络销售平台和传统批发零售渠道,开拓线上线下市场,打造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建立农产品网络销售服务体系。全省共支持26 个县开展项目建设,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③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奖补。对2022 年度认定的100 个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实施奖补,每个主体奖补15 万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14.渔业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 年全省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49 号)。
政策摘编:①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支持养殖池塘开展整形清淤、道路平整或硬化、进排水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改造提升;支持开展“三池两坝”尾水治理模式和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养殖水域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及增氧、投饲等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支持建立管护机制。②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企业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备的购置。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①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项目。实施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当地2000 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补助标准:原则上对有1 处3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000 万元,有2 ~4 处每处2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2000 万元。②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企业。补助标准:补助上限不超过设备购置总价格的30%,单个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15.渔业绿色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 年全省渔业绿色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和现代种业(渔业)发展3 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45 号)。
政策摘编:①支持养殖尾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支持渔业生产经营主体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沉淀池、曝气池、生态净化池、两道或三道过滤坝和一定面积的潜流地或生态沟渠等;以及尾水排放实时监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②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支持规模化稻渔综合种养基地沟坑开挖等基础设施和防逃设施建设,改善种养生产条件,鼓励发展不挖沟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①养殖尾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支持的项目主体应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池塘养殖100 亩以上、工厂化养殖6000平方米以上、池塘内循环微流水圆桶养殖或陆基圆桶养殖20 个以上),并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且在有效期内。补助标准:每个补助50 万元,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20%。②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范围:支持当年度新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的渔业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新增面积按每亩省级财政400 元进行补助。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16.牛羊产业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3 号),明确“加快推进全省牛羊产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打造20 个肉牛大县和20 个肉羊大县。加大牛羊产业投入,建立牛羊大县激励机制,对牛存栏5万头以上、羊存栏10 万头以上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政策摘编:支持肉牛肉羊大县实施整县推进战略,发展规模养殖、品种改良、饲草配套、屠宰加工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肉牛大县、肉羊大县建设,重点补助牛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提升、良种繁殖场扩群增量、草畜配套基地建设、屠宰加工转型升级等。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确定补助标准,根据其建设投入确定补助标准,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