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先人,还要祭奠权吗?
2023-05-25
清明时节祭奠先人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已故亲人骨灰存放、墓碑署名、缅怀祭扫等产生的祭奠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哪些人享有祭奠权?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遇到祭奠纠纷时,该如何有效化解?对于此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能找到答案。下面,通过几则案例,简单介绍有关祭奠权的相关知识。
1.祭奠权的享有者是谁?
案例:孙女士和唐某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但男方的三个儿女却一直不接受孙女士。2022年春节后,唐某一人去省城探望小儿子,其间不幸突发心梗离世。在未告知孙女士的情况下,唐某的三个儿女将父亲的遗体火化安葬。孙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更让她痛楚的是不知唐某骨灰的安葬地点而无处悼念亡夫。悲愤之余,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三个继子女告知唐某骨灰的安葬地点,并不得妨碍她祭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祭奠权作为公序良俗的一种,是指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祭奠权虽然不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但因包含了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故其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关于祭奠权益的主体,在尊重传统礼法习俗并参照《民法典》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享有祭奠权的人主要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本案中,孙女士享有知悉丈夫病危、去世以及骨灰的安置地点等权利,且孙女士的三个继子女的做法明显有违善良风俗,故孙女士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人之常情。
2.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
案例:2022年清明节,当刘女士来到前老伴老李的坟前祭扫时,惊讶地发现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已经被去掉了。原来,在老李去世两年后,刘女士再次找到了与自己共度余生的伴侣林某。可刘女士的儿子小李认为她老不正经,强烈反对母亲再婚。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小李在父亲的墓碑上磨掉了刘女士的名字。刘女士愤而起诉后,法院判令小李将其父墓碑重立,原告刘女士的姓名为立碑人之一。
说法:祭奠权作为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利,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样。按照与逝者关系亲疏远近的程度,可以将祭奠权的内容划分为两种:一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高的,包括最后见面权、遗体处分权、墓碑署名权、墓穴选择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等;二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低的,包括去世信息知悉权、参加祭奠活动权等。关于墓碑署名权,按照传统殡葬礼仪,逝者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墓碑不仅是逝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纪念物。一方面,墓碑包含了立碑者对逝者的追思和缅怀,通过立碑、各种祭奠活动来表达对先人的哀痛、悼念;另一方面,除逝者的姓名之外,姓名被刻在墓碑上者均与逝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且这些姓名通常是按照长幼顺序排列,起着长久、持续的公示效果。如果逝者亲属将墓碑上刻的某个(些)相关名字去除,无疑表明了其对当事人身份的否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刘女士的署名权因符合固有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祭奠权遭受侵害时怎么办?
案例:小琴與弟弟沈某素有积怨,他们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21年清明节,小琴携女儿从省城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谁料,沈某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姐姐小琴给母亲扫墓,并将她带来的祭品毁弃。小琴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沈某不得干涉自己给母亲扫墓的权力,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沈某必须配合小琴至他们母亲的墓地祭扫,并给付小琴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说法:祭奠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判断是否侵犯这项权利,一般从侵权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考虑。《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琴、沈某姐弟二人对其已故母亲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小琴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人格权的体现,其弟沈某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挠。依照上述规定可知,小琴有权要求沈某承担排除妨碍、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山东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