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2023-05-16韩旭
韩旭
治理视角
统筹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韩旭
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北京 100125,E-mail: hanxu@agri.gov.cn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数字中国”成为国家战略。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与发展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充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农村是我国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领域,农业农村大数据是国家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数据治理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把握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要点,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开发与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对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的赋能作用,是农业农村大数据管理的重要责任。
1 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大数据开发应用的目标和切入口
首先,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开发应用农业农村大数据。数字化时代,政府、企业需要数字化转型,产业发展、社会治理也需要数字化赋能,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能为了数字化而推进数字化。从“三农”视角看,乡村振兴是“三农”各项工作的重心,农业农村大数据开发应用要服务支撑好这个重心。再进一步细化,可以聚焦到发挥好数据要素对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建设农业强国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助力支撑作用。
其次,要找准从哪儿切入来开发应用农业农村大数据。土地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根本,建立数字化的全国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是当前重要的切入口。每块土地都有自身的自然经济属性,同时很多主体、产品和技术也有地理空间属性,如一个家庭农场的土地在什么位置,一个品种在哪些地块种植产量更高,一种农业机械适宜在什么区域作业,一个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覆盖什么地域范围,一项技术在哪些地块适用等。通过把与地有关的数据叠加落到地块,形成“一地一码一档”,可以清楚知道全国十几亿个地块具体在哪,谁在经营,经营的啥,能够有效提升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服务能力,在用途管控、调度预警、技术指导、质量追溯、监管执法、农业补贴、延包流转、金融支持、社会服务、乡村治理等方面实现“更加精准”。还有一个重要的切入口就是乡村发展动态数据库。数字化让国家管理的基本单元能够细化到村,通过汇集人口、土地、资产、生产、环境、气象、电力等数据,叠加形成网格化的乡村发展动态数据库,实现每个村的精准画像,为科学分类指导乡村规划建设、政策扶持、优化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以及动态监测评估乡村发展水平等提供有力的数字化工具支撑。大数据开发应用的切入口很多,关键是坚持问题导向,在更多应用场景中开发应用那些具备“小、活、真、全”特征的大数据,让数据和数字技术真正解决生产和管理的实际问题。
2 协同做好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开发应用涉及政府部门、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字技术服务企业主等多元主体,每类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应该从构建有力政府和有效市场的角度出发,建立系统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好各类主体的作用。
2.1 要发挥好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
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公共基础环境的搭建者。在推进农业农村数字化方面,各级政府特别是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有利于农业农村数字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度规范、扶持项目等,推动农村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首先要推进自身管理服务的数字化,要以部门数字化转型带动和服务农业农村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2.2 要让数字技术服务主体有投入的驱动力
数字科技企业是大数据开发应用的主要创新主体。应创造有利于企业探索创新的政策环境,鼓励在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领域的创新应用,保护其知识产权。引导企业开发推广有生产效益和市场价值的技术产品,政府可以采用后评估后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要建立健全数据“合规”交易市场和“合法”收益分配制度,让农业农村大数据的采集者、加工者、服务者都能创造价值和效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支撑能力。
2.3 要发挥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中间载体作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中更活跃、更能接受新事物的群体。从我国小农户的基本国情出发,推进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产业融合,更可行的选择是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中间载体作用,用社会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来带动农业生产经营的数字化转型。
2.4 要提升农民使用数字化工具的能力
农民是农业农村产业最广大的劳动者,也应是农业农村数字化最主要的受益者。让农民更广泛深入的参与到数字化建设中来,要解决好两方面问题,一是加强引导,推动政府、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数字产品操作更简易、服务更便捷,二是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数字化意识和使用数字化工具的能力。要把农民参与数字化以及从数字化中的获益情况,作为衡量农业农村数字化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
3 正确处理农业农村大数据开发应用中的几个关系
3.1 安全与开放的关系
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数据,如果这些数据都与外界物理隔离,市场主体用不上,就支撑不了产业发展;如果忽视数据的保护或不懂怎样进行保护,就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必须要统筹好数据安全和开放的关系,既不能以保护数据安全之名限制数据开发利用,也不能只重视开发利用而放松数据保护。要做好政府数据的分级分类,科学进行数据安全评估,要大力探索各类内部数据脱密脱敏后开发利用,更多采用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开展服务。国家层面要加大投入力度,优先强化农业农村部本级以及全国性应用的数据安全保护,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大数据开发利用的后顾之忧,不断拓展数据开发应用空间。
3.2 免费与付费的关系
数据共享推了很多年,效果一直不是很理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免费与付费的关系,把共享都当成“免费的午餐”。实质上,免费与付费都是共享的方式,但“免费的午餐”难以持续,更不易提升质量。除了政府公共服务外,更多情况下要回归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采用市场化机制促进数据的交易流通和数据的加工增值。
3.3 效果与效益的关系
现在有个别地方在数字化建设中热衷于建大屏,好看不好用。还有一些科研专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技术的领先上,对实用性、经济性重视不够,导致一些数字化产品与应用离开了政府补贴,就运行不下去了。应该辩证地看待先进性与实用性的问题。从占领科技制高点的角度出发,需积极探索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引入到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中去,适当的展示、引导都是必要的。从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出发,就要既尊重科学规律也尊重市场规律,大力推广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大数据应用,让数字真正赋能乡村振兴。
3.4 个性与统一的关系
按照财政预算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要求,中央事权中央办,地方事权地方干,这里面有个统与分的问题。在农业农村大数据开发应用中,也要处理好统与分的问题,共性的部分要发挥“统”的作用,个性的部分要发挥好“分”的优势,但无论“统”还是“分”,都要实现数据关联的“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大数据业务架构对这些“统”的公共产品进行了总体设计,目前,大数据发展中心已经联合开发了三款大数据公共产品。一是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公共基座,实现了大数据功能高水平共用,打通了国家、省、市、县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相互联通;二是“全农码”关联通码,推动“地人物财事”数据的全面关联,通过多码合一打通各地方和各领域的标识码;三是“农事直通”应用窗口,作为全国农业农村大数据的统一服务窗口,全面融合各类为农服务的APP和小程序,让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基层干部享受更便捷、更定制化的数字服务。这“一基座一码一窗口”就是大数据“功能+关联+应用”的公共服务,正在从试点地区和试点领域向全国“三农”领域推广。
3.5 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数字化是一种变革,涉及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工作方式的改变,也会涉及到工作关系、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调整。要考虑数字化变革带来的风险,不盲目求全求快,但也不能因循守旧、止步不前。要坚持守正创新,敢于破除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积极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数字化发展,切实发挥好数据要素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农业强国的支撑作用。
On the Overall Promotion of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Agricultural Big Data
10.19788/j.issn.2096-6369.230103
韩旭
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