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现状、资源错配表征及对策
2023-05-16王建华
王建华
(泰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引言
“十四五”规划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2年以来,山东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有序推进农业规模化进程。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意味着不同农业生产主体之间的要素再配置。然而,受要素市场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不同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摩擦并不相同,造成要素边际生产率差异,形成资源错配。本文在描述山东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基于资源错配理论,探讨农业规模化进程中资源错配的典型化事实,并提出相应对策,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质量发展。
1 山东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状
1.1 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土地流转形式多元化
如表1所示,山东省土地流转率不断上升,2015—2020年从26.35%增加至44.65%,增长了18.3%。与全国平均土地流转率相比,2015—2017年山东省土地流转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8年开始超过全国平均土地流转率,并不断拉大两者之间的差距。
山东省土地流转方式多元化,结构不断变化,见表2。其中,出租(转包)居于主导地位,所占比例从2015年的82.92%上升至2020年的86.35%。转让比例相对较低,从2015年的2.13%下降至2020年的1.36%。除2020年外,互换比例位于第2位,但呈下降态势,2015—2020年所占比例从7.88%降至4.07%。入股比例不断提高,从2015年的3.83%增加至2020年的4.91%。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土地流转方式的结构变化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的结果。转让和互换是以社会资本为基础实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作,而出租(转包)和入股以土地流转价格为基础进行流转,可以反映土地要素价值,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因此,随着土地流转市场发展,转让和互换的比例趋于下降。
表1 2015—2020年山东省和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土地流转率
表2 2015—2020年山东省土地流转方式比例
1.2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迅速发展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数量增加是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本文将3.33hm2及以上作为农业规模经营农户(S)的界定标准,由表3可知,山东省经营耕地3.33~6.67hm2的农户比例不断增加,从2006年的0.058%上升至2020年的0.398%,经营耕地6.67hm2及以上的农户比例也不断上升,从2006年的0.023%增加至2020年的0.253%,两者比例增加较快。
另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见表4。2015—2020年家庭农场从26963个增加至36519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从138946个增加到206474个,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表3 2006—2020年山东省按耕地面积划分的农业规模经营农户比例
表4 2015—2020年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数量
1.3 农业规模化与市场化融合能力显著增强
从品牌化水平来看,2015—2020年山东省拥有注册商标和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家庭农场分别从943个和318个增加到4398和20634个,农业合作社分别从7822个和2854个增加到12018和3254个,农业规模化与品牌化融合发展,见表5。
表5 2015—2020年山东省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数量
从组织化程度来看,除土地托管以外,2016年山东省规模经营户参加新型经营组织或形式的比例高于普通农户,表明其拥有更强的组织能力,实现规模化与组织化协同发展,见表6。
表6 2016年山东省规模农业经营户和普通农户参加新型经营组织或形式的比例
从市场风险意识来看,本文以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商业性保险的比例来表示市场风险意识程度。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显示,2016年山东省规模农业经营户参加政策性保险的比例为65.3%,低于普通农户的参保比例73.6%。然而,规模农业经营户参加商业保险的比例达到4.8%,高于普通农户的参保比例1.3%,意味着规模农业经营户的市场风险意识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规避不确定性风险。
1.4 农业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特征凸现
新型经营特征是指从事新的经营活动、采用新的经营方式或参加新的组织等。从新的经营活动来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显示,2016年山东省规模农业户从事餐饮住宿、采摘、垂钓以及农事体验的比例分别为0.3%、1.0%、0.6%和0.6%。农业专业合作社同样不断拓展经营领域,2017—2020年创办实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增加,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保持相对稳定,部分合作社从事民间工艺及制品开发,见表7。从新的经营方式来看,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显示,2016年山东省规模农业户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的比重达到1%,2017—2020年开展电子商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见表7。从新的组织形式来看,规模农业户参加农业组织的比例较高,组织能力更强,见表6。
表7 2017—2020年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经营活动
1.5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技术利用能力显著增强
本文以农作物机播面积、农作物机耕面积和农作物机收面积的比例表示农户的技术利用能力。由表8可知,2016年山东省规模农业户的稻谷和玉米机播面积比例比普通农户分别高27.7%和5.1%,机收面积比例分别高出5.9%和11.2%,小麦机播和机收面积略高于普通农户。在机耕面积比例方面,规模农业户略高于普通农户。3种作物的技术利用水平表明,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技术利用水平更高。
表8 2016年山东省规模农业经营户和普通农户主要农作物技术利用情况
2 山东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资源错配表征
2.1 农业经营规模分布不合理
农户经营规模分布不合理。本文根据耕地面积将农户(F)分为小农户、中等农户和规模经营农户3种类型,见表9,从农户构成来看,2015年山东省小农户、中等农户和规模经营农户的比例分别为98.876%、0.831%和0.023%,2020年则变为98.281%、1.069%和0.650%,小农户仍占主导地位,中等农户和规模经营农户的比例显著增加。与全国农户分布相比,2015—2020年山东省小农户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等农户和规模经营农户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中等农户比例的差距高于规模经营农户,见表10。从企业规模理论来看,不同企业的成长速度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导致了其位序及其与其他企业相对规模的变化[1],可以推测,中等农户成长过慢可能是山东省规模经营农户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
表9 2015—2020年山东省与全国按耕地面积划分的农户比例
表10 2015—2020年山东省与全国不同规模农户的差距
家庭农场规模分布不平衡。《2020年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年报》显示,2020年山东省6.67hm2以下种粮家庭农场(GF)比例高达82.78%,6.67~13.33hm2和13.33hm2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10.32%和7.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4.87%和16.63%。另外,从家庭农场经营收入来看,2020年山东省微型和小型家庭农场的比例之和达86.99%,高于全国的82.42%,中型和大型家庭农场比例分别为9.85%和1.9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48%和3.33%,表明山东省家庭农场规模相对较小,中型家庭农场发育滞后,家庭农场发展不均衡。
农业经营规模分布不均衡易造成资源配置扭曲。小农户比例过高,形成“规模壁垒”,增加要素流动成本,造成中等和规模经营农户发育缓慢;从企业理论来看,企业规模大小是生产率高低的体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规模小,不利于实现规模效应,造成生产率耗散,引起资源错配;农业经营规模分布与政策制定密切相关,形成规模依赖型政策,造成规模歧视,产生资源错配。
2.2 农业规模经营政策扶持普惠性不足
本文以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揭示政策普惠性不足对资源分配的影响,为方便分析,选取江苏省作为基准比较对象。由表11可知,山东省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的比例较低,2015年最高仅为2.13%,2020年低至0.37%。从江苏省来看,2015年该比例最高达9.95%,2019年最低为6.16%,山东省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的比例低于江苏省。
本文引入财政资金扶持普惠度指标表示政策覆盖范围,计算公式:
η=ηi/ηj
式中,η表示某地区财政资金扶持普惠度;ηi表示该地区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数量占全国的比例;ηj表示该地区家庭农场数量占全国的比例。如果η>1,表示财政资金扶持普惠度高;如果η<1,表示财政资金扶持普惠度低。
由表11可知,山东省财政资金扶持普惠度较低,2019年最高仅为0.326,2020年低至0.166,2015—2020年江苏省财政资金扶持普惠度呈上升态势,2020年达到3.397,山东省财政资金扶持普惠度低于江苏省,政策的普惠性较低。
另外,从财政扶持资金分配来看,《2020年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年报》显示,2020年山东省获得5万元以下和5~1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的家庭农场分别有898家和205家,两者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6540万元,其比例不高于12.75%,意味着获得10万元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290个家庭农场获取财政资金的比例不低于87.25%。从江苏省来看,2020年获得10万元以下财政资金扶持的11933个家庭农场所获财政资金比例不高于39.79%,而获得10万元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1163个家庭农场获取不低于60.21%的财政资金,由此可见,山东省财政资金倾向于分配给少数家庭农场。
农业规模经营政策扶持普惠性不足扭曲资源配置。大量财政资金流入少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资金使用可能不当,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从政策设计角度将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分为政策和非政策扶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造成政策歧视,诱致要素流向政策扶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产生“汲取效应”,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政策扶持造成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市场地位不平等,形成进入壁垒,加剧农业经营规模分布不均衡,进一步扭曲资源配置。
表11 2015—2020年山东省和江苏省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情况
2.3 人力资本错配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人力资本错配是指人力资本在不同行业或企业中配置不合理。从农户分布来看,山东省纯农户比例过高。由表12可知,2015—2018年山东省纯农户比例缓慢下降,但2018年仍高达67.5%,高于全国纯农户平均比例,表明农业部门配置过多劳动力。
表12 2015—2018年全国与山东省不同类型农业户的比例
农业兼业化引致人力资本配置不合理。由表12可知,2015—2018年山东省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比例变化较小。事实上,规模农业经营户兼业经营同样严重。《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显示,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人员从事非农行业的比例高达25.1%。人类把注意力集中在单一事物上,比把注意力分散在许多事物上,更能发现达到目标的更简易和更便利的方法[2],农业兼业化易扭曲人力资本配置。
从年龄结构来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显示,2016年山东省55岁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人员和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比例分别达36.2%和23%,高于全国平均比例33.6%和20.7%,表明山东省农业规模经营“老龄化”现象更加严重,制约农业规模化进程。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显示,2016年山东省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和规模农业经营户初中及以下学历所占比例分别高达91%和88.3%,受教育程度较低。人力资本是决定引进技术适宜性的关键,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力资本与引进技术相匹配,才能实现经济追赶[3],人力资本不足阻碍农业规模经营发展。
2.4 “非粮化”“非农化”现象严重
本文以流转耕地用于粮食种植面积占流转耕地面积的比例反映“非粮化”水平。由表13可知,2015—2020年山东省流转耕地用于粮食种植的比例不断上升,但比例较低,2015年为39.23%,2020年最高达到48.11%,低于全国流转耕地用于粮食种植面积的平均比例,“非粮化”现象突出。
表13 2015—2020年全国和山东省流转耕地用于种植粮食的面积比例
从粮食组织发育来看,山东省粮食家庭农场的比例不断下降,见表14,从2015年的53.13%降至2020年的42.16%。2015—2020年粮食专业合作社的比例虽不断上升,见表14,然而,2020年所占比例仅为26.19%,粮食类农业组织比例偏低。
“非农化”是农业规模化进程中另一典型化事实。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从土地流入用途来看,2016年山东省普通农户和规模农业户的农作物种植比例分别为84.6%和87.8%,然而,农业经营单位的农作物种植比例仅为68.95%,低于全国平均比例74.3%。重要的是,普通农户、规模农业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所占的土地流转比例分别为30.49%、34.58%和34.93%,可以推断,山东省“非农化”倾向明显。
表14 2015—2020年山东省粮食家庭农场和粮食专业合作社的比例
“非粮化”“非农化”扭曲资源配置。如果土地要素供给稳定,大量土地向非农行业集中,将导致粮食土地供给减少,造成土地要素数量使用不当;大量土地向非农行业流转,直接结果是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向非农行业过度集中,造成要素使用浪费。
2.5 金融市场普惠性不足
本文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获取贷款的比例反映金融市场普惠性。由表15可知,2017年山东省家庭农场获取贷款的比例最高仅为2.31%,2020年则低至0.63%。从全国来看,2016年获取贷款的家庭农场比例最高为6.53%,2020年最低为1.61%,高于山东省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比例。由此可见,山东省金融市场普惠性较低。
金融市场普惠性低与资源错配密切相关,部分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无法获得信贷支持,失去发展机会,进而影响金融市场完善,形成“恶性循环”,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金融机构通过规模歧视、关系歧视等方式设置准入门槛,挤压部分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空间,以低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强化资源错配。
表15 2015—2020年全国和山东省获取贷款的家庭农场比例
3 山东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对策
3.1 完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数据统计系统,搭建共享数据平台
完善的数据统计是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的保障。应进一步健全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数据库建设,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等不同组织的互通互联,改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软环境。
3.2 完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体系,形成合理的农业规模经营分布形态
合理的农业规模经营分布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应分类别地制定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体系,因势利导地推动小农户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加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监测,引导不同规模的经营主体有序发展,形成“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以及超大型”农业经营主体协调发展的分布格局。
3.3 完善农业规模经营的培训体系,提升人力资本
应完善小农非农技能培训,增强非农就业能力,加强现代小农培训,促进小农与农业规模经营有效连接;完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训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市场经营等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人力资本;注重以青年为目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应对农业从业人员“老龄化”问题。
3.4 完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体系,提高扶持政策的普惠性和精准性
适宜的政策扶持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要条件。应加大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扶持,诱导要素向粮食行业流动,保障粮食安全。增强财政扶持政策的普惠性,扩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覆盖范围。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评价机制,为完善政策制定提供借鉴。
3.5 加快统一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素大市场建设,形成高效的要素市场配置体系
完善的要素市场是改善资源配置的必要条件。应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推动统一的金融市场建设,消除金融歧视,提高普惠性,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保险市场,提供多元化保险服务。加快统一的城乡要素市场建设,加速城乡要素融合,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