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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抑或留城:农民工劳动力供求结构分析

2023-05-15张曼琦

关键词:农地租房宅基地

艾 慧,张曼琦

(上海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 200433)

一、户籍政策与农民工流动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促进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并行不悖的基础,农民工群体的存在不仅为城市发展提供人口红利,同时对农业规模化生产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城市层面,2013年国务院下发文件[1]指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户籍改革进入快车道。2018年发改委提出[2]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放宽大城市的落户限制。2022年又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3]。2013—2022年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演进重点在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但是实际推进效果并不理想,表现在2011—2021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始终在15%以上,2020年更达到了18.49%的最高值(1)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不仅如此,本地农民工比重已由2008年的38%上升到2020年的41%,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流。在农村层面,随着农民工数量增加,土地流转率的提升却进入瓶颈期(2)根据《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计算,近五年的平均流转率为35.33%,流转率到达提升瓶颈。,同时回流亦未有效提升土地利用率(3)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农村统计年鉴》计算,2017年的耕地撂荒率仍与2002年的耕地撂荒率相同。根据2021年农业部统计,小农户基数大,占农业经营户总数的98%以上,土地细碎化问题突出,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不高[4]。。上述问题均离不开对农民工劳动力供求结构及资源配置的探讨。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新的分工正在产生,新的服务业态会增加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城市对农民工劳动力的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为吸引劳动力留城,特大及以下城市,如郑州、宁波、昆明、大连、杭州等,已经放开户籍政策,超大城市如上海逐步降低门槛,优秀农民工落户逐渐成为激励机制。如此趋势有利于农民工劳动力在城市长期发展。

然而,决定农民工流向的原因很复杂,定居城市的能力和意愿是关键,因为目前获得城市户籍的前提就是定居。需要考虑两大主要因素:一是其工作技能与劳动力需求的匹配程度,二是农民工城乡基本生存条件对比权衡之后的定居意愿。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中西部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有了更多的选择,区域间由劳动力单向流动的补充关系转向“回流”的竞争关系。因此,既要考虑城市发展对低端劳动力的需求,又要分析农民工的定居意愿,综合考虑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劳动力供求结构的调整,判断政策导向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及流动区域分布趋势,提高城镇化水平并助力乡村振兴。

二、文献综述

(一)农民工劳动力需求影响因素的研究

对农民工劳动力需求的研究主要与产业转移和城市规模相关[5]。陈细娣[6]认为农民工回流主要向中西部转移,高龄农民工无法满足东部产业升级对用工的技能要求,逐渐回流户籍所在地,农民工的流动范围在逐渐缩小。随着城市人口规模扩大和产业集聚程度增加,城市扩大对高技能劳动力需求的同时,对低技能劳动力的需求也扩大[7-8]。中低技能劳动力在人口规模为100~200万的城市市民化能力最强[9],高技能劳动力在人口规模为200万左右的城市市民化能力最强(4)依据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即劳动力在II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为100万~300万)市民化能力最强。。即使面临许多困境,农民工通过培训提高技能水平仍是尽快融入城市的主要途径[10]。

(二)农民工定居意愿的研究

目前放开户籍的城市落户最关键的条件是定居。第一,定居能力主要依赖于农民工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职业转换是关键。提高收入水平有两种途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以增加农民工的工资性收入;完善农村的土地制度以增加农民工的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Janvry[11]针对墨西哥移民的分析发现,土地确权显著促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Brauw和Mueller[12]有不同的看法:土地产权完善会促进对农地的资本和劳动投入,从而抑制劳动力转移。吴祖泉[13]认为“非正规就业向正规就业的变迁促进了定居市民化进程”。第二,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是融入城市的重要条件。农民工城镇住房面积的增加可以增强其市民化意愿[14]。保障性住房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15]。第三,社会建设参与感[16]、城市归属感[17-18]对农民工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具体表现为:熟练使用本地方言[19]、消费支出的经济地位[20]、公共服务可及性[21-22]、主观上的公平感[23]、务工单位成立工会、工作满意度[24]以及社会参与等固有的风俗习惯、卫生习惯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存在负向影响[25]。

根据现有文献,需做进一步研究:第一,现有文献缺乏供求综合分析。与农民工定居意愿相比,需求面文献不多,有必要再进一步判断产业变迁和城市规模对低技能劳动力需求的影响。第二,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只考虑城乡其中一侧是不完整的。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来源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与受雇劳动报酬相关,剩余三项收入都与农村用益物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因此城乡基本利益因素共同决定农民工定居意愿。

基于此,本文将以劳动力供求、城乡结合为研究视角,使用结构偏离度及面板数据对城市劳动力需求进行定量分析。使用“2017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对农民工定居意愿(6)本文将能力内化于意愿中,变量选择与之相一致。的影响因素进行二值选择Probit模型分析,系统分析农村用益物权状态对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分析农地、宅基地、住房状况影响定居意愿的不同机制。综合比较农民工劳动力供求特征,为优化市民化政策及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三、城市劳动力需求与农民工就业

劳动力流动是适应产业变迁的结果,从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入手,采用结构偏离度比较三大产业的劳动力吸纳能力及二三产业内部各行业的劳动力需求结构,并与农民工劳动力就业领域相对照,判断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行业分布是否合理。农民工呈现区域性再迁移的特征,基于此探讨城市规模与劳动力技能需求结构之间的关系,判断城市规模扩大对农民工劳动力需求的影响。

(一)产业结构调整的劳动力需求变化

1.分区域、分产业的劳动力需求

2.产业内部劳动力供求结构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计算2012—2020年第二、三产业主要行业的结构偏离度系数,鉴于农民工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故将制造业细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三类。经计算(9)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计算得出。行业增加值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分行业城镇从业人员源于历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二三产业就业主要集中于城市。,第二产业中资本密集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结构偏离度系数大于0,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始终处于结构偏离度系数小于0,即劳动力过剩状态;表示其劳动力就业不饱和,仍留有就业空间;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从原有的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转化为近几年的劳动力短缺。

第三产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行业以及科教文卫事业的结构偏离度系数在统计时期内都大于0,具有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的潜力;其余行业如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结构偏离度系数由正转负,表明以上行业从劳动力吸纳转向劳动力过剩状态。

3.农民工就业主要领域的供求结构性失衡

根据《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农民工就业的产业分布,第二、三产业比重分别为48.1%和51.5%。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农民工,94.8%的人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其中制造业从业人员数量高于建筑业,参考对于行业结构偏离度系数的分析,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已处于劳动力供过于求状态,建筑业仍具有吸纳劳动力的潜力。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农民工,按照就业比重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这些行业就业的农民工占从事第三产业农民工总数的73.79%,成为其就业的主要渠道,除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就业不饱和外,其余三个行业都劳动力过剩。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如科教文卫、金融业、信息科技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虽然不饱和,但因其就业门槛较高,在这些领域从业的农民工数量较少。综上所述,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已经出现劳动力过剩状态,而月均收入前两位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建筑业,却出现了用工短缺,这种状况表明存在农民工就业结构性失衡(10)疫情会加重这种结构性失衡。以建设业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20和2021年的建筑业结构偏离系数分别比2019年高74.45%和117.96%,这与疫情期间基建规模增加而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连续两年减少有关。其余相关行业因部分数据缺失无法进行对比。。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所占比重较低(30%左右)且有下降趋势[27],可能是造成农民工产业间转移壁垒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与用工短缺的两个行业重体力、高风险及劳动保障程度不足有关。综上所述,农民工主要的就业领域中劳动力短缺与过剩问题并存的现实说明,农民工就业存在较为严重的供求结构性失衡问题,这种情况会直接影响农民工收入,进而影响其在城市的生存质量。

(二)城市规模与劳动力需求

随着产业结构升级、部分行业就业饱和以及机器替代人力,劳动力面临再转移问题,不同技能水平的劳动力将如何流动,大城市是否更偏重于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本部分利用计量模型对城市规模与劳动力技能进行实证分析。

1.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核心解释变量:城市规模(CSI)。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使用各个城市分年度年末人口数进行测量。为辨别城市分层次劳动力与城市规模之间是否存在地域的异质性关系,加入虚拟变量D1代表该城市是否位于我国东部地区(D1=1为东部)、D2代表该城市是否位于我国中部地区(D2=1为中部)。

控制变量(Xkit):废水处理量(WWT)与生活垃圾处理总量(DWT)可以衡量城市环境维护能力,良好的生活环境是吸引劳动力的重要因素。第二产业占比(SIP)与第三产业占比(TIP)与该城市的经济水平及劳动力结构相关。客运量(PVT)与货运量(FVT)衡量的是城际交通,交通便捷吸引劳动力流入的同时,为城市带来额外的经济增量。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量(FID、FIL)可以反映经营环境和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财政科学支出(FSE)是政府层面对科学创新事业的扶持程度;财政教育支出(FEE)表明该城市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医院卫生所数量(HCN)表明城市的医疗水平,医疗卫生水平是反映生活水平质量的指标;而图书馆藏书量(LBC)则是该地的人文环境的评价指标,其他有外商投资总额(FIT)、固定投资总额(FXI)、工业企业数量(IEN)等。

(2)

2.实证结果

由表1回归结果可知,L1-未上过学、L2-小学学历、L3-初中学历、L4-高中学历等劳动力人群分别对城市规模表现为显著正相关关系,即城市规模越大,需要越多的低技能劳动力群体。这说明城市规模越大伴随着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更细致的劳动分工,为低技能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其中L3-初中学历、L4-高中学历劳动力人群表现出显著流向东中部的特征。就系数而言,城市规模对劳动力的边际需求呈现极端化,对未上过学、小学及高中学历劳动力的边际需求高,但对初中学历的边际需求低。根据对农民工学历的统计,初中学历占比最大,2020年为55.4%(11)数据来自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城市规模增大对这部分劳动力的需求反而增加不多,而边际需求最多的高中学历仅占16.7%。即农民工群体面临着学历错位问题:占比最大的初中学历农民工被边缘化,而边际需求最大的高中学历农民工劳动力供给不足。从区域看,初中和高中学历群体呈现更强的中部流动特征,可见中部城市的吸引力逐渐增强。

表1 城市规模与学历分布的回归结果

3.稳健性检验

稳健性检验采用两种方法:(1)增加变量:在模型中加入控制变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衡量该城市的工业发展水平。(2)样本整合:将普遍低学历的样本组重新组合,L1和L2的样本组合成为学历技能为小学及以下的样本L12,把历年单独样本组中各省分层次劳动力数相加再赋予省级权重,利用极值化的方法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再面板数据回归(12)因篇幅原因,不再展示,结果备索。,计量结果相似。

四、农民工劳动力长期供给意愿

城市发展需要农民工,但能否实现农民工市民化还取决于其长期稳定的供给意愿,即农民工的定居意愿,这也是获得城市户籍的前提。该意愿是农民工城乡基本生存情况对比权衡的结果,作为核心利益,用益物权状况(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层面的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农民工在城市的收入稳定及融入程度是城市层面的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

(一)用益物权影响农民工定居意愿的机理及假设

农民工定居意愿是其对农村与城市生存状况理性权衡的结果,首要就是收入及居住条件的比较,在农村主要对应的载体是农地和宅基地,在城市主要是务工收入和住房性质所决定的居住条件。基于此,以农村基本权益为基础,城市的生存状况则可以看作农民工定居意愿的调节因素。

农地变量分为两个维度:有无土地承包权、农地是否流转,这两个维度对定居意愿的影响有不确定性,农地可以产生农业收入,但农民工因季节性返乡而倾向于签订非正式合同,影响其工作性质及收入,从而间接影响城市住房条件,在政策不断向农村倾斜引起农业收入日益提升的情况下,农地的存在可能成为影响农民工返乡的因素。农地流转一方面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又使农民摆脱了农地的牵绊倾向于签订更长期的劳动合同,收入的稳定会带来住房舒适度提高。

假设一:土地承包权影响农民工定居意愿,保留承包权的群体,其意愿相对较弱。

假设二:在保留承包权的群体中,土地流转会增强定居意愿。

关于宅基地,国家政策层面正处于确权阶段,有关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的流转,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相关文献[28-29]研究表明宅基地使用权影响定居意愿。有宅基地意味着可以在农村建房,如果城市居住条件比较差,宅基地就成为影响农民工返乡的因素。

假设三: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工定居意愿造成影响,有宅基地的农民工定居意愿可能会减弱,但具体受到城市居住条件的调节。

城市住房性质决定了居住条件,农民工进城解决住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购自建住房,二是无房者则进行房屋租赁、单位提供住房或借住。一方面这些居住方式与收入有关,收入越高越有能力改善居住条件,它是收入情况的反映。另一方面居住方式又与城市的舒适度有关,居住条件越好,在城市的舒适度越高,更有机会实现职业能力的提升,增强融入感。

假设四:居住性质作为收入和舒适度的综合反映,与农民工定居意愿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根据李勇辉的观点[30],他将住房分为正规和非正规两种类型,但他的划分主体是包括自有住房与租房在内的所有样本,可能会高估正规租房者的意愿。本文将自有住房与租房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区分开,然后将租房进行正规和非正规的划分,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住房性质对农民工定居意愿的调节作用。

(二)数据、变量与模型设定

1.数据来源、变量选择及描述性统计

被解释变量:农民工定居意愿。本文利用“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China Migrants Dynamic Survey,以下简称CMDS),研究对象为农民工,因此仅保留因务工、经商而流动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其中打算居住十年以上和有定居意愿的农民工作为有定居意愿样本。

核心解释变量:用益物权的保留和使用情况,即是否拥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其中土地流转采用是否将耕地转租给私人、企业和村集体测度。调节变量为农民工在流入地的住房类型,分为自购自建和租房两类,其中自购自建包括自购商品房、自购保障性住房以及自购小产权住房,其中小产权房甚至部分自建房并未得到有效产权证,但仍需农民工达到一定经济能力才能购买或筹建,因此本文将其归入自有住房。租房又可分为正规和非正规两个子类,根据CMDS和《中国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31]中对于“合法稳定住所”的界定,借住房、就业场所、合租私房及其他非正规场所归为非正规住房,单位或雇主房(不包括就业场所)和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和整租私房归为正规住房。

控制变量: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收入状况、工作情况、健康状况等个人、家庭特征变量。本文还控制了流动区域,主要是为了控制人口流动范围对农地流转和农民工定居意愿不可观测的影响因素。上述变量的释义及描述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的释义及描述

续表2

(二)模型设定

根据因变量的特征,本文采用二值选择Probit模型:

(3)

settle是二值变量,表示农民工定居意愿,settle=1表示愿意定居。公式右边分别是常数项、影响样本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因素及与住房性质的交互项:landi表示自有土地承包权状况;transferi表示土地流转情况;homesteadi表示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housingi是城市的住房性质,前三个核心解释变量与住房性质交互,以反映住房性质的调节效应。βi、Ck为相应的待估参数,反映核心解释变量及交互项对定居意愿影响方向和程度,Xi为控制变量。

(三)模型估计结果分析(13) 稳健型检验和内生性检验说明。为检验模型的稳健性,采用转租收益衡量土地流转情况,再使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计量,回归系数的显著性和符号相似。土地流转与定居市民化意愿可能存在反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本文进一步选取具有外生性的“耕地质量”作为工具变量,将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耕地质量等级根据三分位数分组。弱工具变量检验发现AR和Wald的p值均显著,拒绝原假设,即内生解释变量与工具变量相关,故工具变量均不是弱工具变量。定居市民化意愿的回归系数与基准回归相似。因篇幅所限,结果备索。

数据来源于CMDS,使用stata13.0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Probit分析。

1.住房性质第一种分类:自购/自建的自有住房和租房两个群体。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农地流转、宅基地和住房性质对定居意愿影响的Probit回归结果

由表3可得,核心解释变量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均显著。有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的农民工定居意愿相对较弱,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进行土地流转的群体定居意愿增强,假设一和假设二成立。相对于租房群体来说,住房性质为自购或自建的农民工定居市民化意愿更强,假设四成立。从表3的模型(2)可以看出,相对于农地非流转的群体,农地流转对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显著为正,即尽管拥有土地承包权对定居意愿具有负向影响,但农地流转制度的实施会作为强化因素抵消这种负面作用。

居住性质对意愿影响的调节效应通过交互项体现,除了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住房性质的交互项系数不显著,其余的交互项包括拥有宅基地与住房性质的交互项以及农地流转与住房性质的交互项,其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住房性质的调节作用是存在的,即假设三成立。

根据表3模型(5)中交互项系数的显著性,农地承包权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不随其在流入地住房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换言之,住房性质没有在是否有承包地与定居意愿之间起到调节作用。模型(6)中的交互项系数表明,住房性质显著调节了农地是否流转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对于在流入地租房的群体,农地流转农民工的定居意愿是无流转群体意愿的1.1倍(14)e0.097。而对于流入地自购/自建房群体,农地流转的定居意愿是无流转者的97.6%(15)e(0.097+(-0.121)),农地流转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在自购房/自建房者与租房者之间存在差异,农地流转对租房者定居意愿提升作用更大。模型(7)交互项解释了户籍地(老家)是否有宅基地对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随其在流入地住房性质的变化而呈现差异,即流入地的住房性质能够调节宅基地状况对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具体而言,对于租房者来说,户籍地(老家)有宅基地的定居意愿比无宅基地的意愿显著降低了32.5%(16)1-e(-0.393),而对于自购/自建房群体,户籍地(老家)有宅基地的定居意愿比无宅基地的意愿降低了29.1%(17)1-e(0.049-0.393),户籍地(老家)的宅基地对租房者定居意愿的削弱作用相对更为明显。

综上,土地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会受到住房性质的调节。相比自购/自建房群体,租房群体因居无定所而根基不稳,农地流转租金可助其增强定居意愿,而拥有宅基地作为削弱定居意愿的因素,对于租房群体的作用也更大。

2.住房性质第二种分类:正规租房和非正规租房。使用Probit模型进行调节效应回归,结果见表4。对比表3和4可以看出,核心解释变量对定居意愿影响的显著性程度、方向一致,系数相差不大。关于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表4与表3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住房性质第二种分类情况下,相对于非正规租房群体来说,正规租房的农民工定居意愿更强烈。可见,拥有自住房的群体其定居意愿最强,其次是城市正规租房群体,意愿最弱的是非正规租房群体。无论是哪种住房性质分类,均为影响定居意愿的显著因素。二是表3的交互项显著,表4的交互项并不显著。说明农地承包权、流转状况及宅基地使用权对租房群体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并不受租房正规性的调节。

表4 农地流转、宅基地和住房性质对定居意愿影响的Probit回归结果(18) 在剔除自购自建房外,将住房性质重新分为了正规租房和非正规租房

五、农民工劳动力供求综合分析

无论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模扩张还是目前户籍制度的大幅放开,均说明城镇化过程仍存在对农民工的大量需求,而现实中农民工存在的回流趋势使研究转向供给层面。需求层面的就业和学历错位通过收入影响农民工的定居意愿。跨不同区域的农民工市民化诉求有所差异,可以结合城市规模的结果进行分析。

(一)农村用益物权使用状况的阻碍作用

计量结果表明,拥有耕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工定居意愿具有负向作用,而农地流转有正向作用。首先,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逐年扩大,从2005年的11.98亿亩增加到2020年的15.62亿亩,耕地的流转率虽有上升但仍处于低位(19)根据历年《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计算得出,2020年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率为34.08%。,并且流转去向主要是农户,多数农户手中耕地规模在10亩以下(20)根据《中国农业年鉴》历年数据计算得出。,无法实现规模化经营。上述现象既不利于城市农民工劳动力的稳定供给及定居能力的提升,也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其次,按照“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拥有宅基地的均值为71%,即绝大多数农民工有宅基地,这些均成为降低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因素。目前,耕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利益的基本保障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若要在用益物权方面提升农民工定居意愿,则需要加大流转比重实现其金融功能,同时引导流入规模经营的农户手中,既有利于农民工定居意愿的提升,又强化土地集约利用从而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农民工居住状态不容乐观

收入影响居住质量,农民工就业结构性失衡和学历结构错位显然对收入有直接影响,进而影响住房性质,削弱定居意愿。住房支出是最为重要的生活成本,从全国看,其月均居住支出占生活消费的比重四年都超过45%(21)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计算得出。。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2)只有2016—2018年度对农民工居住情况做出统计。,2018年进城农民工户中租房占比61.3%,仍是农民工主要的住房来源。购房占比为19%,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只有2.9%农民工户享受到保障性住房,CMDS数据库中进城农民工住房性质1的样本均值为0.26(租房赋值为0,自购自建赋值为1),住房性质2的样本均值0.79(非正规赋值为0,正规赋值为1),有能力的农民工购房或者正规性租房,可以提升定居意愿,但目前情况并不理想。除了房地产市场尚需规范外,农民工收入提升空间有限也是重要原因,目前农民工因就业集中于饱和领域而存在结构性失衡,而饱和领域的劳务工资收入普遍较低,大大降低了农民工的居住质量从而影响定居意愿。

(三)农民工流动区域与市民化诉求之间存在矛盾

计量结果显示,相对于跨省群体,省内跨市和市内跨县流动的农民工定居意愿更强。目前放开户籍的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特大及以下城市,相比于户籍,提供更好的工作、规范的购房租房市场、职业培训、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以及城市的包容性和尊重,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因此,户籍政策安排应辅之于更广泛的扶持制度,避免政策流于形式。因此,中西部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镇或县级市应更注重提升公共服务投资及市场规范化管理,从而提升户籍吸引力,并积极帮助农民工定居安居,提升其举家搬迁的可能,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意愿的同时提高土地流转率。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1.城市产业发展和规模扩张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有大量需求。但目前存在两大错位:第一,劳动力供求结构性失衡,农民工就业多集中于劳动力过剩行业,收入排前两位的行业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其余行业门槛较高,农民工缺乏再培训渠道,行业壁垒明显。第二,城市规模越大对两端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增加,与农民工以初中为主的学历结构产生矛盾。

2.农民工区域间再转移的过程与农民工长期劳动力供给意愿即定居意愿有关。从农民工根本利益出发考察影响定居意愿的因素得出结论:第一,拥有耕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工定居意愿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土地流转、城镇自购自建住房及正规住房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第二,农地流转对于租房者定居意愿提升作用更大,户籍地(老家)的宅基地对租房者定居意愿的削弱作用相对更为明显。相比跨省,省内跨市和市内跨县的农民工定居意愿更强烈。上述有显著影响的因素部分均呈现削弱定居意愿的趋势,家庭承包耕地面积逐渐增加,而流转率近几年达峰后转而下降。

3.供求综合分析结果表明存在就业错位、学历错位和政策错位。一是就业和学历错位。城市对农民工的需求结构已经发生变化,与现有农民工就业领域和学历状况相矛盾,导致就业结构性失衡,从而影响农民工收入和居住质量,成为定居意愿逐渐降低的重要原因。二是政策错位。相比跨省,省内跨市和市内跨县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定居,因此中西部省市户籍放开固然重要,但增强定居吸引力的因素才最为关键。

(二)政策建议

1.拓展农民工技能上升渠道。提高再培训比重,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满足城市产业对农民工技能的需求,缓和就业结构性失衡的同时,增强其再转移的从业能力。为农民工提升学历水平提供相应的教育通道,通过再学习重新塑造和优化知识结构,促进阶层流动。

2.发挥农村用益物权的金融功能。保留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是农民工的基本经济利益和进城务工的后备保障,但同时也是削弱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关键因素。而土地流转可以提升定居意愿,用益物权通过流转、抵押等方式发挥其金融功能,并对规模流转实行补贴或贷款优惠等措施,鼓励规模化经营。

3.加强城市尤其是县域的住房保障及公共服务供给。县域城镇需要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户籍的吸引力和含金量。同时,政府应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力度,规范租房市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充分发挥优秀农民工的示范效应,为反哺农村创造人力资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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