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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抗诉权问题探讨

2023-05-15肖志飞任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4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肖志飞 任平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等原因,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形。在此类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二审程序、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检法抗诉衔接机制等方式,保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行使抗诉权。

关键词:认罪认罚 上诉 抗诉 二审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湖北省麻城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年稳步提升。同时,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一些难题,如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当前法律制度对抗诉程序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有效行使抗诉权,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解决。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对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作出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上诉理由和目的均未限制条件。因此,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而上诉,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利。从办理的刑事案件来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

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以事实认定错误或未告知适用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错误等理由提出上诉,一定程度上说明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未真正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有的检察官没有充分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适用何种程序。如只告诉被告人刑期,而对案件事实的定性、程序适用、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后果等关键性问题未进行说明或一语带过,导致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疑惑,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于是在一审判决后就提出上诉。

(二)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情形,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从近3年湖北省麻城市的办案情况来看,被告人上诉案件多为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案件。如“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检察官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且两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某判决结果为幅度刑中偏重的刑期,陈某某认为判决结果偏重,超出自己的心理预期,于是提出上诉。[1]被告人接受幅度刑量刑建议后,往往希望判决结果为幅度刑中偏低的刑期,一旦判决结果与心理预期存在偏差,便会提出上诉。而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对刑期已经有充分的了解和预期,刑期发生改变的概率很低,上诉率明显低于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案件。

(三)被告人技术性上诉规避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了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均为10日。第231条规定了被告人上诉的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二是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由其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检察机关接收上诉状的法定期限为3天,且上诉状是否能及时送达检察机关完全依靠法院工作的及时性,检察机关在接收上诉材料和信息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9条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即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立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需要立案庭在7日内审查然后移交审判庭。在实践中,被告人上诉状的提交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提交给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再送交检察机关;二是提交给立案庭,立案庭审查后再转交给审判庭,审判庭再转交检察机关。有的被告人便在法定的上诉期临近届满前提出上诉,待法院审查完毕再依照规定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检察机关时,抗诉期间可能会已经届满,使检察机关丧失抗诉的可能性。在此种技术性上诉的情形下,被告人因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便会肆意提出上诉。如吴某某、刘某某等6人诈骗案中,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同日收到判决书,刘某某在上诉期最后一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并未及时通知或者转交上诉状给检察机关,待检察机关收到上诉状副本时,抗诉期已经届满无法提出抗诉。

(四)被告人希望留所服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送往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时,如剩余刑期为3个月以下,就直接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因判决后剩余的刑期较短又不愿意进监狱服刑,就利用上诉的方式延长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避免入监服刑。这部分被告人只是利用上诉机制选择执行刑罚的场所,此行为导致刑事上诉制度被滥用。

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行使抗诉权的制度困扰

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認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导致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明显量刑不当,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也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抗诉的正当性、合法性依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并非所有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情形都会被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针对的重点情形是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而被告人却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再认罪认罚,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2]这进一步阐明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

据统计,2020年全国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3.8%,检察机关同期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率为0.5%;2021年两组数据分别为3.5%和0.5%;2022年分别为3.3%和0.5%左右。[3]从相关数据情况来看,有一部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从本院办理的认罪认罚抗诉类案件来看,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有三方面的原因:被告人上诉后主动撤诉、被告人利用技术性上诉规避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人民法院上诉状副本送达不及时,后两种原因造成了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上诉后行使抗诉权的制度困扰。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着可能剥夺检察机关抗诉权和绝对剥夺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情形:

第一,被告人利用技术性上诉可能剥夺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情形。《解释》第380条规定了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均为10天,该期间从接收到文书的第2天开始计算。有的被告人在10日生效期的最后1日提交上诉状,原审人民法院无法在当天及时审查完毕并将上诉状副本转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待检察机关收到上诉状副本后,早已超过抗诉期导致无法提出抗诉。即使有的被告人及时将上诉状副本提交给了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限内,检察机关10日的抗诉期就已届满而导致无法提出抗诉。

第二,人民法院上诉状副本送达不及时导致绝对剥夺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情形。《解释》第381条规定了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的程序,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且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案件中,被告人与检察机关一般在当庭宣判后同时收到判决书,上诉期满时,抗诉期也同时届满。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此时因抗诉期届满而导致检察院无法提出抗诉。

三、完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建议

(一)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

目前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无因上诉的制度,只要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二审程序就必然启动。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且不可剥夺,但由于认罪认罚案件具有特殊性,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如果被告人的上诉权毫不受限,则会违背该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会浪费更多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将认罪认罚上诉视为一种申请权,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判断是否有必要启动二审程序。实践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的上诉案件,应当从严审查,不应一律启动二审程序。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有利于过滤“技术性上诉”的案件,同时使得其他被告人的合法上诉权得到保障。

(二)设置认罪认罚二审程序

设置认罪认罚二审程序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进行分流办理。当被告人上诉是基于案件事实的错误或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等实质性影响被告人权利的事项,仍然应依照普通的二审程序进行,以全面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障司法公正。当被告人仅对认罪认罚的量刑有异议,或希望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而提出上诉,则可适用认罪认罚二审程序,对审理的期限、程序等进行精简,避免诉讼周期过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设置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

从前文的分析来看,《解释》规定的上诉期间与检察机关实际抗诉权的行使期间存在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届满期间可以借鉴民法理論中的送达主义进行规定。对于认罪认罚上诉案件,明确以上诉状副本送达检察机关的日期为抗诉期间开始计算的日期,以此彻底解决《解释》第380条至第382条中可能剥夺检察机关抗诉权和绝对剥夺检察机关抗诉权的问题。

(四)设置检法抗诉衔接机制

因抗诉程序的特殊性,需要对法院与检察院抗诉程序的衔接规定予以具体明确:一是建立上诉信息移送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上诉案件及文书移送工作,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文书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二是建立案情沟通机制,在当事人对案件提出上诉后,考虑到文书移送的时间过长,可以通过案件沟通机制第一时间进行线上沟通,同时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知晓上诉情况;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对于人民法院未及时移送上诉状副本的,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对于审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抗诉不及时而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发现审判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监督并建议将相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43830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438300]

[1] 本文所列案例均为湖北省麻城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

[2] 参见沙雪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办案“重器”》,《新京报》2022年3月10日。

[3] 相关数据参见《最高检明确:这种案件要抗诉!抗是为了不抗》,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M5tNOu5LVkGEkxg7iSCIWw,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6日;同前注[2];史兆琨:《最高检: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302/t20230209_60056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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