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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逻辑、困境与对策

2023-05-11

关键词:合法性农民工党组织

秦 秋

(青岛农业大学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中心,山东青岛 266109)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目标,这既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生态空间。共治是社会治理格局创新的关键,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实现共治的重要途径。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不断壮大,农民工社会组织①在数量、规模、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获得较好发展,日益成为我们党夯实执政基础的重要资源。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进行党组织的建设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规范和促进农民工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服务农民工群体的现实需求。

一、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逻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工作目标,并在推进“党的建设”的举措中强调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重要性[1]。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多元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包括农民工社会组织在内的其他治理主体都要接受党的领导,由此形成了社会治理-党建-农民工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的价值逻辑

实践活动需要价值取向的指引,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以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为其价值取向。治理体系主要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成效,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则是要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机制的网络化和治理成效的综合显著化。农民工社会组织因其特殊的结构优势,能够向公众不断延伸,触角多元、感知灵敏,是非常“接地气”的社会组织;但与此同时,农民工社会组织(特别是未登记注册的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松散性也比较突出。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通过党组织所具有的强大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组织整合力,有效弥补组织结构松散性所带来的不足,提升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推进网络化治理机制的运行,提高社会治理的综合性成效。

(二)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的实践逻辑

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勇于探索创新,在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实践中,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人民至上实践观,积极推动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水平提升。

1.服务农民工: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

人民是习近平党建思想的核心命题,是党建工作的逻辑起点。人民性实现了对党建工作最直接、最本源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和发展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和维护人民的主体利益。党建理论从认识论、发展观和历史观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人民在党建工作中所居于的逻辑起点这一重要地位。具体到农民工社会组织这一特定组织内的党建工作,其逻辑起点理应更具针对性和具体性,即以农民工为逻辑起点。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高效开展其力量来源于农民工,其服务要落脚于农民工。农民工是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的逻辑起点,也是农民工党建工作的最终归宿。

2.基层党建创新: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的方向指引

“从党的建设的纵向体系看,基础基点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党建。[2]”党建创新要从基层入手,“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3]52,以应对新世纪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巨大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然而党组织向社会组织扩展其覆盖面的需求与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建设存在遗漏的现实矛盾性共存。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基层党建创新至关重要。基层党建是党建创新活动的生长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所要开创的党建新局面的着力点。包括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在内的基层党建虽处于党建体系的末梢,却是最具活跃性和创新质感的部分,也是最具复杂性和挑战性的部分。农民工社会组织活动在基层,在其组织内部建立和发展党组织本身就是基层党建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实现社会组织基层党建模式、党建结构和党建领域创新的重要方面。

3.社会组织的特色化建设: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的推进动力

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组织建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但自党的十八大之后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由2012年的32万家增长到2021年底的90多万家[4]。原子化的社会个体出现再组织化倾向。驶入快车道的社会组织,数量有了快速增长,但质量却参差不齐,风险和问题不断暴露。党组织的建设有效保障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政治方向,避免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政治化和丛林化倾向,使其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活跃因素和推动力量,成为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得力“接盘者”。在凸显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进程中,社会组织内党组织建设本身就极具中国特色。

农民工社会组织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类型。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数量庞大,涉及行业和领域广泛,农民工群体情绪的稳定和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各行各业的平稳发展。在主要成员和服务对象皆为农民工的农民工社会组织中进行党组织建设,既有利于对其进行政治引领,确保其行动的政治方向,也有利于高效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发展。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模式和路径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更突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建设模式和路径是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的有效助推力。

二、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面临的困境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超2.956亿,与2012年的2.626亿相比增加了3000多万。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加,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在加快,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党员数量少,党员管理难

1.农民工群体的党员总量少,党员产生比低

农民工群体的党组织化率低,党员人数少。就全社会而言,我国共产党员的产生比例约为1∶14.73,而在2.956亿农民工群体中,共产党员的产生比例仅为1∶73.9,远远低于全国平均值②。基层党组织的建立至少需要3名党员,按照农民工群体的党员产生比例,这3名党员需要从近220名农民工中产生,组织如此数量的农民工不管是对农民工的雇佣单位,还是对农民工社会组织而言,都具有较大难度。已经注册登记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员数量是制约其党组织建立的重要因素,而未注册的草根农民工社会组织,如同乡会,在没有挂靠单位和注册登记单位监管的情况下,成立党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严重不足,自愿成立党组织的政治自觉性不高。

2.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特点加剧了党组织建设的滞后性

农民工群体具有较明显的流动性特点。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各省的大中小城市,其职业覆盖于社会生产的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流出地域跨度大。近几年受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农民工跨区域流动成本增加,部分农民工选择户籍地就业,外出农民工的数量有所减少,但这种下降的趋势在2022年已有所改变。2022年外出农民工的数量为17190万人,多于2021年的总量[5]。农民工往返于城市和农村、城市和城市之间,其中的党员既不与流出地的党组织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也不在流入地的相关党组织中进行备案[6],很多农民工党员成为流动过程中的“隐形党员”或“口袋党员”,使本来总量就不大的农民工党员“变得”更少,加大了农民工社会组织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开展组织活动的难度。

(二)党组织的刚性嵌入充分,柔性融入不足

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向另一种组织的嵌入。当代中国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正逐步实现从分类控制向嵌入性监管的变革。刚性嵌入是当下被广泛采用的嵌入方式,这种嵌入方式主要是通过具体且明确的规定来实现,如在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就提出了要按单位、按行业、按区域建立党组织,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实现党组织的全领域覆盖。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社会组织大多是被动的受嵌对象,为了组织的发展,大部分会开展党建工作,但应付了事的形式主义严重,内部排斥和党组织空转现象时常出现[7]。而要真正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提高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水平,激发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的内生动力和促进党组织的柔性融入必不可少。

(三)党组织建设合法性部分缺失

组织合法性问题是一个与社会权威和政治制度相关的社会事实问题,这种政治系统既存在于组织外部,也产生于组织内部。就社会组织而言,它构成了组织内基本结构中的“权威结构”,组织合法性就是组织内权威结构尊严性的确立,当这种权威结构获得承认、支持和服从时,社会组织就具有了组织合法性,反之则处于组织合法性的缺失状态。

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组织合法性来自两个明显不同的领域:一是党组织的内部合法性,即党组织内部党员对组织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二是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即党组织外的与党组织相联系的社会对党组织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

1.党组织的内部合法性危机。每一位党员在加入中国共产党之时,党组织理性中的相关“规则”已普遍、持久而深入地嵌入到每一位党员的个人理性之中,促进个人党员对党组织内部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的实现,呈现为个人理性与组织理性的一致性关联,这种一致性是组织内部合法性的来源。一般而言,党的基层组织建立时,个体党员对党组织内部权威机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会进一步延伸到党的基层组织。

一方面,农民工社会组织是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群体结构深刻变革的产物,它的发展既要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循市场的规律和法则。农民工社会组织在坚守自己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性质的同时,也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发展的资源和机会,以便为农民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在市场竞争中所面对的这种压力往往会转嫁给组织的领导力量——党组织,党员的工作重心也因这种压力而偏向市场领域,而党组织自身的建设容易被忽视,导致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员的政治意识出现淡化、弱化倾向。

另一方面,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以刚性嵌入方式建立的党组织,其发展缺乏内生动力,活动较难“接地气”,这容易导致党组织与农民工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失协。农民工社会组织成员对党组织的认同度和支持度随之减弱,受党组织与农民工社会组织之间关系发展状况和社会组织成员对党组织功能发挥评价状况的影响,部分党员开始对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立及党组织内部的权威机构产生质疑,使党组织面临组织内部的合法性危机。

2.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危机。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方面来源于农民工社会组织成员(不包括党员)对党组织内权威结构的承认和支持;另一方面来源于农民工社会组织外部对党组织内权威结构的承认和支持。

(1)来自农民工社会组织成员(不包括党员)的合法性危机。农民工社会组织大多是由组织成员自发组建,组织理性是由成员个人理性“跃迁”而成,二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组织的权威结构也必然得到组织成员的高度认同、支持和服从。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多数是外力以强制方式嵌入其中,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形成第二个“核心圈”,类似一个“城中城”的格局,即组织中的“组织”,使农民工社会组织内既存的权威结构受到不同程度挤压。农民工社会组织成员对这个组织中“组织”的承认和支持往往或迫于行政压力,或流于形式主义,致使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在农民工社会组织内部面临着经常性的危机。因此,如何实现两个权威结构的和谐互促和组织成员个体理性与党组织理性的一致是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

(2)来自农民工社会组织外部的社会合法性危机。农民工社会组织外部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来自党政机关和社会大众。

国家机构对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内部权威结构的承认和支持主要是通过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为促进社会组织建设,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民政部于1998年颁布了第一个关于社会组织党建的文件——《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又有多个部门在不同时间下发了包含社会组织党建内容的多个通知或意见,如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2016年下发的《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中,明确地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设立党组织,既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得到了党政机关的广泛认同,基于此实现了党组织的组织理性与组织外党政机关之理性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越高,农民工社会组织内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的资源基础就越雄厚,发生合法性危机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减小。

(3)社会大众对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内部权威结构的承认和支持,主要体现为社会大众对党组织的理解和认知程度。社会大众按其与党组织的关系主要分为党员和群众两部分。党员对党组织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主要受党员与党组织关系密切程度的影响,党员关注更多的是自己所在党组织或与自己所在党组织联系密切的党组织(如同一党总支领导下的多个党支部)的建立和发展。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具有较强的群体归属性,与农民工社会组织之外的党员联系少,密切度不高,导致农民工社会组织之外的党员对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不高。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关心最多的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农民工虽然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会群体,但其他群众对农民工群体了解不多,对主要由农民工组成的社会组织及其内部建立的党组织也是知之不多,难以成为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合法性来源。

(四)党组织功能发挥欠充分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增强社会组织成员的政治认同,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其目的是要更好的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统一。

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大多是以刚性嵌入的方式建立,这种刚性嵌入有效保障了党组织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在场性,为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党组织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有形领导”的实现。党组织对农民工社会组织的领导是“有形领导”和“无形领导”的统一。党组织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建立并不能自然的实现从“有形领导”到“无形领导”的跃升,这种跃升是一个党组织从刚性嵌入到柔性融入,再到政治领导地位实现的过程。但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一是党的组织覆盖缺乏延展性。绝大多数已经开展活动但尚未登记注册的农民工社会组织未在组织内建立党组织,仍游离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之外。二是党的工作覆盖缺乏实效性。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立总体上仍然属于“外压”推动型,尚未激发出社会组织内部对党组织需求的强烈意愿,党组织多停留在“建”的层面,其功能发挥的实际效果不佳。诸多党组织工作“行政化”倾向明显,服务意识不强,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互动与合作的默契性较低。农民工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渠道较为狭窄,大多数已建立党组织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希望党组织能够帮其缓解资源困局,拓宽资源获取路径。面对农民工社会组织这种资源的“索求依赖”,大多数党组织并没有很好的实现资源由党组织向农民工社会组织有效转移。

三、提升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水平策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党建工作要全面推进,不留“短板”。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近几年已有所发展,与社区党建等相比仍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短板”。要真正做到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这一“短板”必须补齐。

(一)发展农民工党员,建立健全入党机制

农民工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但在改革开放走过40多周年之后,农民工的年龄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主体,成为党员发展的主要对象。

1.延续政治认同,积极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入党

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怀抱梦想、勇于追求的一代,他们基本接受了完整的义务教育,整体的文化水平大大高于其父辈。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并成长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之中,切身体会着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在国家发展、民生建设和个人生活等方面所带来的获得感,这种获得感不断提高着新生代农民工对党的认同感。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分别接受了较为系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起了他们对党朴素而真诚的情感;离开学校之后,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延续和强化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党的朴素情感与政治认同。因此,吸收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有着深厚的情感积淀,同时也具有理论上和逻辑上的可行性。

2.创新农民工入党机制,提升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成效

早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时就提出了“实行城乡基层党组织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相互衔接的优秀农民工入党办法。”但是发展农民工入党的工作至今成效不显,农民工入党机制仍需不断完善和创新。

首先,持续、有效地在农民工群体中开展“向党”教育。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主体,成为农民工党员的主要来源,因此也是我们开展“向党”教育的主要对象。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入党,必须提高这一群体对党的思想认识水平,使其熟悉党、认可党、向往党,形成争相入党的良好态势。在结合新生代农民工与党组织特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针对性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思想,形成尊重劳动与人才的价值观等等,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多方面的素质,拉近他们与党的情感距离,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发自内心地对党组织的认同和自觉地加入党组织的积极性。

其次,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1]68”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农民工就业选择的重要经济组织类型,也承担着吸收农民工入党重要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基层党组织的建立是基本前提。一方面,探索灵活多样的党组织建立形式,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覆盖率;另一方面,要注意寻求经济组织、职工和党组织等多方利益的共同点,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非公有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

最后,促进农民工入党机制创新。一是以便捷的网络技术为依托,努力建构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双向联动”机制,实现农民工入党的“两地互动,双边共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党员接续培养机制。二是创新入党积极分子筛选机制,将那些在经济发展、村庄建设等领域的重大贡献者和不断提升自我文化水平的进步农民工纳入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之列,既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性,也提升其先进性和代表性。三是落实农民工入党责任制,明确流出地和流入地在农民工党员教育与培养方面的责任分工;实行责任倒查机制,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组织和个人,保障党员的质量。最后加快农民工流动党员信息专网建设,实现农民工流动党员信息的异地共享,降低党组织关系流转成本。

(二)创新嵌入方式,刚柔并济提升党组织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在我国阶层不断分化、利益日益多样化的社会环境中,将“组织嵌入社会”是执政党提升自身在基层社会影响力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方式[8]。农民工社会组织影响着较大数量的农民工,是党组织嵌入的重要对象。

执政党是掌握关键资源的权威主体之一,享有对关键资源(合法性、资金、荣誉等)进行自上而下分配或进行直接与间接影响的权力,这些关键性资源恰恰是农民工社会组织欠缺或急需的资源。党组织嵌入到农民工社会组织中之后,在保障其政治方向、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同时,要将忘却或忽略的服务社会的功能找回来,将抽象的服务理念转化为现实的服务能力,通过争取更丰富的资源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来换取农民工社会组织真诚的支持和心悦诚服的追随。这一方面要求党组织要去官僚化,扭转因官僚化而带来的政党功能异化的不良发展趋势,使广大党员过一种“政党生活”而不是“官僚生活”。另一方面,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升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发挥党员群体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作用。作为一个大众型政党,中国共产党已有9800多万党员的巨大“存量”,倘若巨大存量未能被有效管理,增量的发展只会增加党组织对已有存量进行管理的负担和成本。因此,对当前的党组织而言,发挥存量优势比促进增量发展更具有迫切性。要使党组织更好地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必须从党员个体管理入手,提升其为农民工社会组织服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服务获取农民工社会组织的认同和支持。

(三)兼修内外:拓宽党组织合法性来源路径

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合法性反映了党组织被环境的接受程度,但“组织在合法性约束下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合法性是可以管理和主动追求的,组织可以通过针对性的行动来获取合法性”[9]。

1.增强党组织的内生合法性

增强党员意识,牢记第一身份。党员意识是共产党人准确定位自我角色的“北斗”,它使每位党员都能明确意识到自己的第一身份。农民工党员大多处于流动状态,很多党员不愿亮出自己的党员身份,党员意识不强,成为“口袋党员”。“口袋党员”既不参加组织活动,也不履行党员职责,对党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日益弱化。反之,党员意识的增强使农民工党员有更强的组织归属意识,更加关心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状况,也更加积极地为党组织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农民工党员对党组织的荣誉感和认同感随着其党员意识的增强而不断提高。

建强党支部,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党组织的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关键在领导班子。建设由优秀党员组成的党支部,使党组织的建设与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特点相契合,既有利于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又能提升党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在党员的发展上,要求发展对象要坚定信仰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保持对党内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

2.增强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认同

一是增强来自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认同。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发展要获得农民工社会组织成员的支持,需要解决农民工社会组织与建立在其中的党组织这两大组织之间和谐关系建构的问题。

首先,提升农民工社会组织对党组织的政治认同,扩大农民工社会组织权益与党组织政治取向之间的利益交集。通过刚性嵌入建立的党组织,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获得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政治认同,因为这种认同“从宏观上来讲是建立在执政党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与民主政治的绩效基础之上,从微观上讲则取决于执政党制定的政策对于新社会组织利益的满足程度”[10]。具体到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就是要强化组织的服务功能,打通组织纽带向利益纽带转换的通道。例如,党组织为农民工社会组织在发展平台、人才吸纳、年检评估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助推农民工社会组织发展。党组织为农民工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助力而不是阻力,这大大提升了农民工对党组织的认同感,有利于拓展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来源。

其次,创新活动内容与方式。党组织活动的开展必须摒弃陈旧落后的“行政化”方式,根据农民工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特点找准“切入点”,设计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党的活动密切联系农民工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和农民工密切关注的现实问题,从而实现党务促业务并进而扩大党组织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影响力的良性循环,实现组织中两个权威结构的和谐互促。

最后,充分发挥党组织中关键少数的辐射作用,通过关键少数农民工党员在处理农民工组织发展难题、调解农民工矛盾纠纷等问题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塑造党组织在农民工心目中的良好形象。通过党员服务农民工来团结农民工和赢得农民工,不断实现农民工社会组织成员由对少数农民工党员的认可和拥护跃迁为对党组织的接受、认可和拥护。

二是增强来自农民工社会组织外部的社会合法性认同。党政机关相关部门虽已经颁布一系要求和促进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文件、条例以保障两个“覆盖”的实现,但在党组织建设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指导还应进一步加强,从而改善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有“外壳”而无“内涵”的矛盾。提高社会大众对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理解和认知水平,夯实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基础,降低发生合法性危机的概率。就个体党员而言,既要加强党的理论教育,也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党员意识到自己不仅属于所在的党支部,更属于拥有9800多万党员的党组织,实现全国党员一家亲,关心党组织在各个行业、领域、层面和群体中的发展。就广大群众而言,在不断满足其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提高其政治觉悟和参与意识,通过多类型媒体对其进行国家和党组织发展状况的宣传,提升其关心政治、关注党组织发展的热情。与此同时,应让社会大众特别是城镇居民更多的了解农民工这个群体,肯定他们对城镇化建设和现代化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关心他们的现实状况和发展动向,促进农民工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功能

1.科学定位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功能

科学的定位是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的基本前提,定位不清,必然严重影响党组织建设的有效性和功能发挥的充分性。进入新时代,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巩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基层治理绩效和促进农民工社会组织发展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引领和方向保障功能。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在性质上首先是一个政治组织,是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者。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立、发展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既能够有效预防和阻止农民工社会组织跨越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界线转变为以追逐政治目标和谋求经济私利为目标的非法组织,也能保障其在关键时刻或突发事件中仍然能够坚定地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组织和开展活动。

二是利益诉求的传递和协调功能。农民工在社会资源的获取上处于相对弱势的状况,这种弱势进一步传递到了农民工社会组织内部,使农民工社会组织在获取各类资源、传递群体和组织诉求等方面不具有优势。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既使党的领导有效渗透到社会组织的治理之中,也使农民工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党组织顺畅、高效地传递到相关部门,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被兼顾和捍卫,提升党组织在社会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力、组织力和参与度。

三是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功能。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既是党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民工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它的存在和发展既要承担起党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职能,也要发挥对农民工社会组织发展的促进作用,使党组织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存在实现从嵌入到融入的转化,从政治性向政治性与功能性兼具的转化,从而更好地为农民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2.增强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服务性功能

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应突出党组织的服务性功能,彰显服务型、功能型党支部特色。农民工社会组织对在其内部建立党组织的内生性需求意愿并不强烈,单靠党组织的思想宣传难以将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内生性需求激发出来。因此,党组织在完成其政治任务的同时,应着力关注农民工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困境和难题,多途径实现党组织资源向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有效转移和溢出,不断提升党组织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新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党组织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的建立,不是为了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刷“存在感”,而是为了实现其价值意义。但这种价值意义不是党组织自我赋予的,是农民工社会组织和党员群众赋予的,是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衍生物。同时,价值意义的实现也意味着农民工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对党组织的认同和接受,意味着党组织对农民工具有了更强的吸引力和不可或缺性。党组织价值意义的实现过程也是它与农民工社会组织之间双向赋权的互动合作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党组织与农民工社会组织发展的相互促进与有效融合。

3.建构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功能评价机制

党组织已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陆续建立起来,但在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党建目标不明确、党建责任不具体、党建落实实效差和党建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更好地增强党建功能实效性和针对性,构建一套科学的社会组织党建功能评价机制必不可少。一是要明确党建目标。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既要达到保障农民工社会组织发展方向的政治目标,也要达到党组织的支部组建、活动开展、功能发挥等具体的量化指标。二是完善党建功能评估程序,分别按照农民工社会组织党建制定的计划、执行的进度、检查的结果和整改的措施等多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估,从而进行及时调控,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以农民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上级部门为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及其内部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和党组织管理、服务对象有效参与的多类型主体评估。四是评估结果回头看,对评估整改实施再评估,将“应急”式的评估准备打回“原型”,使党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结论

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持续、高效地开展党建活动,有利于在农民工社会组织中发挥党政治核心作用,增强党的群众组织力,提升党的号召力和引领力。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的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既能成为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一大助力,也会成为农民工真正融入城镇生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依托。

①“农民工社会组织”这一范畴是基于民政部界定的“社会组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延伸而来,学术界关于“农民工社会组织”相关研究主要以“农民工组织”“农民工组织化”“农民工NGO”“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农民工自组织”等为主题,它们与“农民工社会组织”皆有相通之处,但也存在差异性。在学术界普遍使用“社会组织”之前,更多是用“NGO”和“非政府组织”来界定此类的研究对象;“组织”与“社会组织”相比,其内涵更丰富、外延也更宽广,包含的组织类型更多样化;“组织化”则强调的是个体被组织或自组织的过程(杨舸,2013),“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是“组织化”的结果呈现;“自组织”通常与“他组织”相区别,农民工自组织强调组织成立的自发性(潘旦,2020),与受外力驱动成立的农民工组织相对而言。本文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在类型上与“社会组织”界定的三大类组织一致;同时,它既包括已在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工社会组织,也包括未登记注册但已开展活动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农民工社会组织名称上大多以同乡会、同学会、外来打工者协会、农民工服务中心、农民工之家、招工青年艺术团、农民工图书俱乐部、工友影院等命名,如北京的“打工妹之家”、江西的“草根之家”、浙江乐清市的“霍邱之家”、深圳的“南山区女职工服务中心”、山东青岛市的“新市民之家”等。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组织成员和服务对象皆以农民工为主。

②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人口总量约为14.435亿,党员数量截至2022年底,已超9800万人,平均每14.73人中产生1名党员,党员产生比例约为1∶14.73;而在2.956亿农民工中,却只有近400万名党员,平均每73.9个农民工中才产生一名党员,党员产生比低至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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