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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

2023-05-10崔思琪

中国市场 2023年11期
关键词:生物安全

崔思琪

摘要: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规制是落实国家整体安全观的重要制度领域,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现有法律存在立法、执法以及制度配套不足等问题,对国家风险防控造成重大隐患,完善我国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思想指引,以预防为主为法律理念,运用公共物品理论、协同治理理论针对我国的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治法律制度加以完善,要在立法、执法以及制度配套等方面做出改善,最终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健康。

关键词:生物安全;跨境贸易;风险规制;生物安全立法

中图分类号:F752.6;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3)11-0000-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11.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国家安全观,把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和境界,为破解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难题、推进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1]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当前诸如新冠疫情、生物入侵等世界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严重影响了世界人民健康、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安全和稳定。

在当前新冠疫情情形下,奥秘克戎变异种在2022年大范围传播,影响公共安全。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跨境贸易引起的。现如今,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治已经到了关键时刻,以新冠肺炎为例,不难看出跨境贸易有几率引起生物安全风险,而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的管控、法律规制不完善,不建立有效的机制可能会引起接二连三的风险出现。我国法律在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立法、部门执法协调、执法监督、救济模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建立部门执法协调机制、增加救济途径、建立风险预防机制以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减少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1   生物安全与跨境贸易

1.1   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本质上就是生物安全领域的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的一种状态。生物安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广义上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2]而我国《生物安全法》所指生物安全是指广义的生物安全。

1.2  跨境贸易与生物安全的关系

跨境贸易交易主要通过快递、冷链运输等方式进行,以新冠肺炎为例,在新冠肺炎伊始,便在进口智利车厘子以及冰冻虾和三文鱼中查获到了新冠肺炎阳性病毒,而这些东西都是通过冷链运输进入我国境内的;而在近期新冠疫情传播链中,有好几个传播链是由进口服饰引起的,而进口服饰进入我国境内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跨国快递,例如:2022年3月8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出现新冠疫情阳性病例,据调查报告显示,其源头就在于一批进口牛仔面料中携带奥密克戎病毒,由于奥密克戎变异种具有传播性强、隐秘性高等特点,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控制,造成了这次新冠疫情的传播;2022年4月2日通报辽宁大连一例新冠疫情阳性感染者基因序列与本轮疫情和既往本土及境外输入病毒毒株不同源,该感染者经营一家韩国进口服饰服装店,在其经营的进口服饰、包装袋内表面均检测出新冠病毒核酸单基因阳性,结合我国既往进口服饰相关病例,该病例与进口韩国服饰不无关系;此外,2022年4月3日北京新增10例感染者中8人为进口服饰的店员和同住人员,3月5日杭州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有一确诊病例也为服装店店员接触过韩国的进口服饰,3月6日开化县1例无症状患者也曾到杭州四季青进货欧服及韩服,3月28日江苏1病例也在溯源时在其衣柜中韩国卫衣中检测出阳性。由此可以看出,境外货物在运输到我国境内的途中,如果出口国具有病毒因子,就很有可能在出口货物中携带,再通过跨国快递、冷链运输等方式讲病毒携带至我国境内,如果病毒传播性强、存活条件不苛刻,就极有可能在我国境内传播,引起大规模的疫情事件发生,对我国社会公众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从而带来生物安全风险问题。由此可得跨境贸易与生物安全之间的关系—跨境贸易有概率可以引起生物安全風险,而对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可以降低跨境贸易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概率。

1.3  跨境贸易生物安全法律规制必要性

1.3.1  顺应国情的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均衡,社会不发达,医疗卫生等体系发展不完善,在发生大规模生物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社会物资、人手不足,医疗资源不足的情况,像这次新冠疫情肺炎,上海多个地区抢菜抢不到,且有很多老人不会使用抢菜app,造成许多人在被封在家的情况下缺少物资供给,而我国服务人手不足,不足以对全部被封人群进行救助,就可能造成社会混乱,且医疗卫生资源有限,规章制度制定不完善,容易出现该救不救的情形,在这次新冠肺炎肆虐事件中,就体现出了这一点,许多重病人由于没有事前核酸无法及时进入医院得到救治,从而导致了遗憾的发生。因此,对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十分有必要,而跨境贸易会引起生物安全风险的发生,且在很多时期是生物安全风险传播的主要途径,所以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十分有必要,是顺应我国国情的。我们必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勇于战胜一切风险挑战。

1.3.2  有利于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保护

生物安全风险会对我国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即使最终治愈,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后遗症,比如嗅觉不灵、味觉退化等。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会选择代购或者海淘以购买外国先进产品,这无形之中就加大了跨境贸易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每一件跨国产品上都有可能会携带病毒。如果我们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的传播,在传播了的基础上也可以及时有效的做出应对措施,对我国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进行有效及时的保护,因此,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

1.3.3  有利于经济发展

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与多个国家都具有经济贸易联络,或出口或进口,在发生生物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我国会采取封锁措施,这就会造成贸易中断,货物无法流通,经济发展遭到限制。而对我国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生物安全风险的发生率,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我们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国家安全贯彻到工作各方面,同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部署。

2   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规制法律现状

如前所述,新冠疫情大规模爆发基本上是由冷链外贸引发的,我们国家在这一方面没有做到有效的规制,例如在立法上,仅有笼统的《生物安全法》,且我国《生物安全法》在2020年才通过,2021年才实施,立法时间较短,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在微生物学(包括病毒学)领域的研究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与之配套的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制也非常严格细致。法国2013年1月23日的部令旨在确保法国公共健康法典规章编第5139-18条提及的生物性安全及生物性安保,以期控制有涉 MOT的繁殖、制造、运输、进口、出口、持有、提供、转让、买取和使用的公共健康风险。就接收MOT而言,对不能辨别或可疑的包裹之接收及存储应采取书面记录程序。所有含有感染性风险的生物材料的包裹都需在遏闭防护区开启。拆开包装后,所有获取的MOT都需被登记在依法规定的簿记册上,相关存货清单也需及时更新,并向发送人确认包裹的收讫。[3]由此可见,域外国家对于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的规定比之我国更加健全,我国应在《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基础之上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生物安全法》进行完善,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法律防止方面存在的空白进行填补。

3   我国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3.1   立法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我国与多个国家建立贸易交流,跨境贸易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且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变强,与我国建交的国家会越来越多,跨境贸易在经济市场中所占比例会逐渐增大,且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好,能够在解决温饱生存问题的同时拥有更多的消费机会,对产品的需求更多,国际购买力不断增强。国际贸易增多不仅能够带来经济发展,同时跨境贸易所带来的风险也随之而至,而生物安全风险是对我国公众影响最大的风险之一,是亟需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调整以保护我国公众健康的。而我国对于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法律规定不多,有关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在遇到一些问题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找出法律依据去解决问题,或是没有直接法律依据能够被利用,使得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问题引起的损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因此,有关立法的不完善是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现存的不足之一。

3.2   缺乏部门执法协调机制

对于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问题,我国由多个部门共同合作对其进行执法规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部门对各个部门的行为进行协调规制,会导致权力分散,协调性不足,使得各个部门各做各的不能形成和谐一致的执法,不能够使得执法效果最大化,影响执法治理效率。对于跨境贸易生物安全来说,只有各个部门的执法行动和谐统一、各司其职,得到有效的协调规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对其风险问题进行规制。如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执法协调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合作机制,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每个部门都按照自己的想法做事而不去管其他部门,那么就会造成执法混乱,使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对我国公众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因此,缺乏部门执法协调机制是我国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漏洞之一。

3.3   缺乏执法监督机构

我国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善,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进行规制执法所需的监督及制约法制规定不健全。国家各个行政部门之间利益相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执法职能分散,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领导,同时各个部门不可避免地会隐藏着贪污腐败现象,在面对不达标的情形时选择视而不见,经常出现该罚不罚的情况,使得风险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我国由跨境贸易引发的生物安全遭到损害的现象频发,这无疑说明了我国的跨境贸易生物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没有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的保护形成有效监管。

3.4   缺乏风险预防机制

对于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规制问题,我国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在事后进行救济,但是危险一旦发生影响重大,比起事后救济更需要风险预防机制以预防风险的发生。而我国对于风险预防机制的建立不完善,虽然存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但没有一个系统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不能有效对跨境贸易所可能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预防,而缺乏风险预防机制就可能无法使风险发生的几率降低,因此缺乏风险预防机制是我过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之一。

4   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的理论支撑与制度完善

4.1   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理论框架

4.1.1  協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是一种治理安排,指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直接与非政府利益攸关方参与正式、以共识为导向和协商的集体决策过程,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项目或资产。[4]协同理论创始人赫尔曼·哈肯认为,协同是系统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和配合,在时间、空间和功能上形成一定的子组织结构,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爱德华·弗里曼认为协同治理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由利益相关者参与并共同承担责任的实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协同治理是个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5]由于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治涉及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合作,又由于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与人民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所以需要将协同治理理论运用至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风险防控中去,将其作为理论框架之一。

4.1.2   人民命运共同体理论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经过不断的丰富与完善,其理论张力不断扩延,进而蕴含了丰富的思想内涵。其中包括:树立国际权力观,迈向政治共同体;弘扬共同利益观,迈向经济共同体;倡导新型文明观,迈向文明共同体;坚持整体安全观,迈向安全共同体;构建可持续发展观,迈向生态共同体等多领域的共同体构建。[5]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与政治、经济、文明、安全以及生态都息息相关,对其进行有效防控有利于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安全的保障和生态的健康,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是作为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治的有效理论结构之一,在我们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防治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理论,将其融会贯通。

4.1.3  预防原则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确立了“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人类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时,在事前采取防范措施以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在整个环境治理的构成中将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预防原则具有两层含义:一是预防对生态环境造成具体危险的行为,在此情形下,依据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判断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二是避免或减少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风险的行为,只要该行为有出现的可能,无论是否实际出现,均可以事先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6]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治过程中,充分运用这一预防原则,可以有效防治风险,对第一层面的现实威胁行为可以进行推断从而进行预防,防止大规模的生物安全风险的出现;而对于第二层面的“危险尚未逼近”的风险行为进行防治,可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效对我国人民的健康及发展进行保护。因此,预防原则是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止理论框架构建所必不可少的原则理论之一。

4.2   制度完善路径

4.2.1   立法方面

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补充修改。要对我国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首先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只有将法律法规都填充完善了,才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规制,在法律法规都缺失的情况下,无法运用法律法规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我国虽有《生物安全法》此项专门立法,但其中对于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治的问题没有专门规定。因我国跨境贸易的逐步增多,跨境贸易所能够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几率也逐步增大,所以我们需要针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治问题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一部专项立法或是在现存法律中增添有关立法刻不容缓,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制定一部新法以规制不符合我国现状,因此在现存法律中增加有关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的内容最为合理。

4.2.2  执法方面

建立执法监督及协调机制。要想将跨境贸易所能够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就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向着同一个目标努力,那么就需要制定一个协调机制,将这些部门集合在一起,根据他们各自的只能明确划分工作,并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进行协调,使得他们的工作更加顺利,能够更好的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执法防治。在对他们执法工作进行协调的同时,还要建立完备的执法监督机制,以防止各个部门沆瀣一气,对不合格产品视而不见,滥用职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徇私枉法。执法协调机制呵执法监督机制缺一不可,两个机制通力协作才能够使得执法部门执法更严谨,将跨境贸易所能够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几率降到最低。

4.2.3   制度配套

第一,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对于防控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进行跨境贸易的最终目的是為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最终的立足点在于人,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在海淘、代购行业兴起的现代社会,个体自然人也是跨境贸易主体,能够以个人的身份从境外购买需要的产品及服务,而购买的这些产品与服务中也可能携带病毒因子,从而引起生物安全风险问题,因此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可以使我国人民了解到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治政策,从而按照政策的规定进行贸易活动,减少所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而且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也有利于我国公众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提高执法机关防控效率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第二,建立风险预防机制。风险预防机制的建立是有效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进行规制的途径之一。建立风险预防机制首先需要制定风险评估及达标许可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经过缜密的研讨划分出几个等级,只有达到某种等级的跨境产品及服务才能够进入中国境内,对于不达标的产品及服务不允许入境;其次建立检测、追踪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进入或即将进入中国境内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测,尽可能减少入境产品和服务能够引起生物安全风险的可能性,并在其入境之后进行一点期限的追踪,确保其不会引发风险或是在其具有引起风险的可能是及时遏制救济,同时对负责人员进行记录,实行责任个人制,增强有关人员检测的认真度,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

5  结语

对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规制对于落实国家整体安全观具有重要意义,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可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社会秩序和人民健康,现有跨境贸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法律存在立法、执法以及制度配套不足等问题,是我国风险防控领域的一大威胁,完善我国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要充分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预防原则以及协同治理理论,并且要在立法、执法以及制度配套等方面做出完善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健康。

参考文献[1]中国生态文明.习近平: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EB/OL].(2022-04-15).https://mp.weixin.qq.com/s/EgpFYaT3KXdrLZOfnvC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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