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20年未过户还有效吗
2023-05-05
伴侣 2023年4期
父母生前共生育两个子女:我和哥哥。父母于1995年3月17日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共有的登记在父亲名下的门市房归母亲所有,继承人是我,母亲享用房屋租金作为生活费;另一处房产归父亲所有,继承人为哥哥。哥哥于2009年去世,留下婚生女,父亲于2012年因病去世。一直单身的母亲为更换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于2018年6月提起确认之诉,将该门市房登记在她名下。2022年12月30日,母亲因病去世后,我要求侄女配合辦理门市房过户手续,侄女提出祖父母早年离婚虽协议约定门市房归我继承,但至今已28年未办理过户手续,早已超过法律保护的20年期限,且祖母于2018年已将该门市房过户到祖母自己名下,表明祖母已经收回赠与。因此,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我和侄女共同继承。请问,侄女的说法对吗?
你父母亲所签的《离婚协议书》自愿将该门市房由你继承,属于双方为离婚达成的一致协议,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继承等内容,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协议一方不能任意撤销。你母亲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未违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门市房归你母亲所有,而归你母亲所有与归你继承并不矛盾。归你继承,表明你继承时间应为你母亲去世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见你在母亲去世不到一年时间主张权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