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的三重线索
2023-04-29高清宇包大为
高清宇 包大为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作为一部过渡性作品,是青年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的重要路标,这部手稿所绘制的马克思自身思想新飞跃以及同黑格尔理论交锋的图景背后蕴含了复杂的显性和隐性等多重线索。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神秘主义的批判凸显了其一般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性变化的考察使其进一步转向社会历史领域的研究,对市民社会经济性质的初步揭示也构成了其实现无产阶级立场的转变、开启新的研究方向的先在契机和直接问题意识。正是由于这种最初的理论尝试,被思辨哲学家所忽视的市民社会才开始进入马克思的研究视域,进而为马克思真正超越唯心主义的理论局限、踏上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征途打下基础。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唯物主义;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 A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608(2023)02-0098-08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称作是为解决自身苦恼疑问所写的“第一部著作”[1]。这部首次对黑格尔法哲学展开批判性分析的作品,虽是马克思的未竟之作,其手稿也存在遗失的部分,但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体系中的地位十分关键。《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青年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的重要思想路标,其理论旨趣在于批判黑格尔国家法哲学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完成对现代政治国家制度的超越,实现人民主权的民主制对君主制的取代。近年,随着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二版(MEGA2)资料和马克思早期文本的深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隐含的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的复杂线索和众多理论细节再次成为国内外学界研究的高频主题。然而,马克思在其中转向了何种唯物主义?又是以何种方式发生思想转向的?这种转向对于唯物史观的意义何在?这一系列论题都需要更深层次的思想史挖掘和理论阐释。故此,本文试图从一般唯物主义线索、历史发生学线索、政治经济学批判线索三个方面出发,重新审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文本,以期获得对马克思第一次思想转变更为全面准确的理解。
一、首次思想交锋: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的历史语境
在冲破苏联与东欧学界关于马克思思想发展“一次转变说”的过程中,以孙伯鍨为代表的老一辈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提出了“两次转变说”,其中首次转变即认为马克思于1843年在哲学世界观上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在政治立场上也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这一判断在学界对此的多维研究中逐渐成为一种基本共识。在马克思的早期思想发展史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处于《莱茵报》时期和《德法年鉴》时期之间,与其同时期进行的还有马克思对政治史著作进行摘录和研读所形成的《克罗茨纳赫笔记》。因此,这部手稿所绘制的马克思自身思想获得新飞跃以及同黑格尔理论进行激烈思想交锋的图景背后蕴含了复杂的显性和隐性等多重理论线索。
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第一次遇到了所谓的“物质利益烦恼”。在其为批判普鲁士专制制度所作的系列政论文章中不难发现,马克思透过现实中国家同客观利益关系的相互纠缠,感触到了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的虚幻性和抽象性。在《莫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对国家状况的研究中容易忽视现实利益关系的实在独立性,“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2]。对于这种由利益关系之客观本性所衍生的混乱状况的指认此时并没有将马克思引向对现实社会经济关系本身的研究,而是将其批判的视域导向了落后的普鲁士国家制度以及黑格尔“不食人间烟火”的国家学说。这与马克思此时所获得的理论支援以及自身的政治立场直接相关。其一,在既往的研究中,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思想被视为马克思思想转变的主要来源,同时甘斯、卢格、蒲鲁东、赫斯、恩格斯等人也对马克思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马克思在1843年2月底研读了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并从中获得了批判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方法论启发。费尔巴哈指出,“思辨哲学一向从抽象到具体、从理想到实在的进程,是一种颠倒的进程”[3]。正是这种直观的唯物主义式的哲学理解方式为马克思尝试破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抽象性秘密提供了原初的理论切入点。其二,此时的马克思作为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对现实普鲁士专制的国家制度的批判是其首要任务。马克思在1843年3月致卢格的信中指明,普鲁士制度及其本质已经无法再欺骗人,“可恶至极的专制制度已赤裸裸地呈现在全世界面前”[4]。在同年5月的另一封信中,马克思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我们必须彻底揭露旧世界,并积极建立新世界”[5]。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必然将对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批判当成重中之重。这也是马克思在摘录和评述《法哲学原理》时,跳过其“市民社会”一章,而直接面向其“国家”一章的原因。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完成后,马克思于1843年10月前往巴黎。新的外部条件和实践语境促成了马克思基于人本学唯物主义立场对新的理论问题的研究,这其中包括无产阶级的历史作用、革命理论和实践路径等问题。这使马克思需要进一步为批判现实社会梳理和总结出明确的哲学观点,《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作为一部过渡性作品,在马克思早期的思想转折中占据重要地位,这部手稿中蕴含众多研究生长点,同时,其中有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思想对于透视新时代社会发展框架仍能显示出强大的理论生命力。回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研究历程,20世纪中叶是这部手稿研究的集中时期。苏联马克思主义学者尼·拉宾在青年马克思唯物主义世界观转变的意义上研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将其看作是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一步[6]。此外,以意大利新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者德拉-沃尔佩(Galvano della Volpe)和卢西奥·科莱蒂(Lucio Colletti)、西方马克思学家阿维纳瑞(Shlomo Avineri)等为代表的学者基于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国家和市民社会问题上的不同视角开启了政治哲学主题的研读。这部系统记录两位伟大哲学家首次思想交锋的手稿成为有关马克思和黑格尔学术思想关系以及国家和法权问题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阿维纳瑞所言:“马克思后期思想的主要成就和困境(例如私有制、异化和国家的废除)全都来自这本书。”[7]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政治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以及《法哲学原理》和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研究取得新进展,《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研究议题被不断拓宽和丰富,这种研究热度一直持续至今。
国内学术界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前后,这一研究开始趋向深入,形成了基于问题导向的专题化研究思潮。近年,学界对于这部手稿的研究持续升温,其中,在有关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这一传统议题的研究上也产生了更为丰富的学术争论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有学术争鸣价值并有待进一步探究的哲学主题主要集中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的地位研究、马克思与黑格尔学术思想关系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研究、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效应研究等。实际上,学术界对此议题的不同研究进路存在重叠和交叉,这也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哲学思想首次转变的复杂性和深刻性。
二、一般唯物主义线索:对黑格尔逻辑神秘主义的哲学批判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和世俗社会政治的抽象性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两大重头戏。马克思从现实的实在性出发对家庭、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关系以及现实国家的本质和发展等问题进行解读,这无疑是马克思初步建构其唯物主义理论的重要标志。此时的马克思只是依靠对经验事实的客观陈述批判了黑格尔国家理念的抽象性和神秘性,进而从一般唯物主义的角度驳斥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中的思辨抽象,这种批判的水平尚未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但正是由于这种最初的理论尝试,社会现实当中活生生的“具体”即被思辨哲学家所忽视的市民社会才开始进入马克思的研究视域,进而为马克思真正跳出唯心主义的理论局限提供了可能,促使其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探寻“具体”世界的本质及其历史观意义。正如恩格斯所总结的那样:“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8]青年马克思的一般唯物主义转变,一方面将其与青年黑格尔派彻底区分开来,另一方面构成了其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理论奇点。
第一,马克思从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出发,批判了黑格尔以具体现实作为抽象思辨的材料的唯心主义实质,将理论研究的主旨重新复归现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国家视为客观精神的显现,即作为自由意志最终实现了的理念型国家,“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9]。而现实中外部的政治国家,即作为“社会正当防卫调节器的国家”[10],尽管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因其自身分有着国家的理念、绵延着国家的生命,依然具有趋向合理性的肯定意义。在这种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框架下,黑格尔认为国家理念把自己“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11]——家庭和市民社会,并经过在这两个领域内的发展成为实在的普遍物。
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意义及其被超越性包含在现实本身之中,并不来自“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12]。抽象思辨忽视了客观事实自身的运动发展,反而以既定的逻辑形式统摄现实内容,这种观念和存在颠倒的思维方式是露骨的神秘主义。因此,马克思所关注的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者在现实层面的关系,而不是在国家理念自我实现的线索上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13],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构成了国家的必要条件。在现实的维度上,马克思以“个体成员”为切入点直观地获得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结论。显然,此时的马克思对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解并不深刻,囿于对现代市民社会认识的局限以及对古典经济学研究和批判的缺乏,这种基于经验事实的客观指认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还相去甚远。
第二,马克思从一般唯物主义法权的角度出发,论证了现实中私有财产对国家和法的决定作用,撕开了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意识形态伪装,揭露了抽象思辨背后政治上的保守性质。在“国家”章中,黑格尔借用“中介”来调和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希望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一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矛盾在其设置的中介环节中获得解决。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欺,黑格尔从“立法权”角度来解读市民社会时,面向的不是市民社会本身的内容,而是透过等级要素这一中介而表现出来的市民社会,“‘等级要素是‘政治国家即‘立法权的‘市民社会”[14]。而黑格尔试图通过引入某些特殊的中介达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统一,从根本看是为了证明国家的理念在推动着市民社会的发展。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现象的矛盾理解为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而这种矛盾当然有某种更深刻的东西,即本质的矛盾作为自己的本质”[15]。尽管黑格尔所借用的“中介”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联结着市民社会和国家,但是这些中介都是为了保障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运行而设计的,只是私利观念的外化形式,无法真正解决现实中私人领域同政治国家之间的冲突。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用长子继承权的例子进一步说明了在现实的普鲁士国家中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黑格尔错误地把长子继承权视为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权力的证明,“他倒因为果,倒果为因”[16]。《法哲学原理》有关私有财产的阐述也存在前后矛盾,如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私有财产的独立性在私法中的意义竟不同于在国家法中的意义”[17]。在现实中,长子继承权享有者与生俱来的地产权与现代国家所要求的自然权利明显相悖,这是因为“人们通过宣布他们的财产是无依赖性的,来收买长子继承权享有者,以防止他们被别人收买”[18]。事实上,“政治国家的成员是从一种并非政治国家本质的本质中,即从抽象的私法的本质中,从抽象的私有财产中获得自己的无依赖性。政治的无依赖性是私有财产的偶性,不是政治国家的实体”[19]。因此,黑格尔将这种抽象的政治理念建基于君主立宪制国家之上,实际上是在为封建落后的德国政权强行辩护,以科学的新装将意识形态的正当性反复乔装打扮,进而粉饰反动制度下的太平。这种理论上的首尾不一贯和政治上的折中形态被马克思斥责为“政治唯灵论”和“粗陋的唯物主义”。
综上所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思想转变的“进行时”,无论是在哲学立场上还是在政治主张上都处在转变的过程中,而非转变完成的结果。这一转变过程也伴随马克思自身理论研究的细化和深入。此时的马克思一方面开始同只关注自我意识之自由等抽象哲学问题的青年黑格尔派分道扬镳,将目光紧扣具体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不满费尔巴哈“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20]的理论特征,辩证地吸收了其人本主义批判方法的精华,并依靠独立自主的历史—政治研究深入考察了社会历史现实。因此,马克思这一时期哲学思想转变的场域是复杂的,而厘清一般唯物主义线索的理论边界至关重要。
其一,马克思没有全盘接受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理论,而是对其扬长避短,远离自然讨论,醉心于政治问题,并独创性地展开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费尔巴哈的理论包含自然唯物主义和基督教批判的类本质哲学两部分,在其体系内,人的存在意义被理解为复归充满爱的类本质从而实现精神上的纯粹自由,而人的存在的社会历史性维度被排斥在外。如卡尔·洛维特所言:“费尔巴哈虚构了一个人,他的实在只不过反映了市民私人人格的存在。”[21]这与此时马克思变革现实的理论追求明显不同。需要看到的是,马克思没有选择照搬费尔巴哈,而是根植于人类活动的历史现实独立地将人本主义思想运用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中,并取得了原创的思想进步、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如上所述,在论证“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时,马克思从个体维度过渡到私有财产维度,这无疑是一个理论深化的过程。同时,马克思发展出了用一般唯物主义法权来代替思辨唯心主义法权的解读路径,开始注意到诸如市民社会的内部差别及其背后的政治意义等问题。
其二,马克思并未全然肯定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其对理性国家观所进行的现实颠倒尚不成熟且带有浓厚的黑格尔色彩。就其理论目的而言,马克思想要在现实中完成市民社会的革命,使“人”成为现代政体建设和未来社会发展的普遍动力和基本准则。此时的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单子化个人私利和欲望的任意聚集,对其肆意干涉国家和法的事实持批判态度,这与《莱茵报》时期对“下流的唯物主义”[22]的反对如出一辙。事实上,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这种异于理性秩序的迷蒙状态同样也持批判态度,认为这一盲目现象最终会随着国家理念的发展被扬弃。尽管马克思是从黑格尔思辨体系的对立面完成这一批判,但这仍是以黑格尔的腔调将超越性和内在性的主题运用到现代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演变问题中所做出的研究[23]。马克思此时是从一种更高的伦理立场出发批判“物欲横流,利益至上”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观念,并在克服和超越这种社会异化状态的过程中实现“人”的本质和意义。
其三,人民的政治原则与一般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此时还无法有机统一。马克思同黑格尔思想交锋的主线是围绕现实国家的发展问题展开的,他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体制时提出了人民所肩负的革命任务以及人民主权的民主制之现实方案。马克思强调,人民要通过一场真正的革命重新建立新的国家制度,从而令“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24]。在此基础上,国家中的人民通过建立各自的立法等级会议以及“扩大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5]主动地参与到国家事务中,进而实现其自身的政治类本质。从根本上讲,马克思认为国家制度应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人民意志不受神秘主义的思辨逻辑所支配,这种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思想交锋直接表现为马克思政治立场上的人民原则对黑格尔绝对理性原则的抵抗。但是由于此时的马克思对现代市民社会的现实意义认识不足,导致其只能从抽象法权的角度审视统治者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对立(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还无法透视出“人民”背后的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
概言之,马克思在这一手稿中已经从国家和法等现实领域的探索中转向了一般唯物主义,在政治立场上也初步形成了人民主权原则,但这一思想转变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其在社会历史观上仍呈现出隐秘的唯心主义性质。
三、历史发生学线索: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一个现实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神秘主义特性的批判贯穿着清晰的唯物主义线索,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黑格尔有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观点的批判所呈现的是历史发生学线索。世俗社会政治的抽象性集中体现在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上,这也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地带。在揭露这种西方现代社会之根本矛盾的现实存在后,马克思从历史发展事实的角度切入,旨在解释和把握“这些矛盾的形成过程和这些矛盾的必然性”[26]。
在政治学说史上,黑格尔首次明确指出现代国家层面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并将二者的对立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作为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存在,“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27],是自然高于以单独个体本身的利益为最后目的的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依附于政治国家的更高的普遍性,前者从根本上讲无法干预和撼动后者的制度设计和权力结构,并受到后者的制约和决定。因此,在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的逻辑体系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及其背后的矛盾随着国家精神的发展已经得到解决。但是进一步讲,在作为客观精神之显现的“具体的国家”中,国家成员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仍然是联结在一起的。因为对于黑格尔来说,国家成员的意识和意志只有在满足于特殊的等级及其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充实的,即作为类存在的个人“只有作为最近的类才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28]。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作为市民存在的行动不单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而且与政治生活紧密结合。正因为如此,黑格尔反对在“最高的具体的普遍性领域”[29]割裂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想法。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理论前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他们对待这种分离的思路却截然不同。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这种思辨的观点脱离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自身的具体状况,显然无法面对二者在现实中的关系;而在这种现实关系中,上述两者的分离正是由历史的发展所造成的,并且符合历史发展事实。在中世纪以前,市民社会和政治生活是同一的,并以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吞并为主要特征,市民社会的原则就是政治国家的原则,当时的等级其实就是政治等级。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政治等级(普遍等级)开始转变为社会等级(私人等级),这一转变过程发生于君主专制政体中,而完成于法国大革命[30]。由此也实现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具体而言,一方面,市民社会同政治生活分离开来。现代市民社会不再是一种根据固定的法律组织起来并对其中诸个体保持固定关系的客观共同体,而是一个与个体的实体活动以及现实地位毫无关系、根据情况或任意为原则建构起来的、非固定的、流动的集团。另一方面,政治生活也同市民社会分离开来。尽管现实中的市民社会成员彼此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关系,并且都受到个人主义原则的支配而将个人的存在当作最终目的,但是在政治生活层面,这些成员都获得了“人”的本质规定,即作为国家成员、作为社会存在物具有了平等的“人”的意义。
毫无疑问,马克思这种从历史发展事实出发的观点无疑是对黑格尔站在非历史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以绝对精神的发展消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矛盾观点的一种强有力批判。但同时应该注意到,此时的马克思尚未熟谙现代市民社会的内在机理,这与其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滞后以及对《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章解读的跳跃直接相关。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市民社会是已经实现的个人主义原则,并以纯粹私人或个人的存在为最终目的,享受和享受能力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内涵[31]。日本学者望月清司认为,马克思在这一手稿中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没有达到黑格尔的水平,“期待马克思在这一阶段就拥有关于市民社会的历史认识是不现实的,因为当时他连对黑格尔的理解都是歪曲的”[32]。这种观点不乏一定道理,黑格尔在写作《法哲学原理》时已经充分了解古典经济学家的思想,关注到人的世界中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相互作用,已经从交换关系的层次来掌握现代市民社会本身的内容。而此时马克思头脑中的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取自费尔巴哈的抽象的社会共同体的观念,还没有意识到德国式政治特权社会与英国式经济同权社会的实质差别。因此,他还无法清楚说明现代市民社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建构机制,自然更无法理解黑格尔思辨抽象的方法论背后就是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超越。关于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的历史发生学线索,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其一,马克思的历史发生学批判建立在对费尔巴哈“发生学批判”的接纳和改造之上。费尔巴哈的发生学研究在《基督教的本质》中得到了集中表达,费尔巴哈明言,其第一部分旨在揭示宗教之本质、真理,而第二部分旨在阐明宗教教义之矛盾并分析其产生机制背后的心理学根源[33]。对于马克思而言,在面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时,他同样从历史发展过程的角度指明和分析了这种矛盾及其发生机制,批判了黑格尔令有限领域的现实市民社会服从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国家规范的做法,进而打破其思辨法哲学的政治幻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英译者约瑟夫·奥马利(Joseph O'Malley)考察了马克思的历史发生学批判与费尔巴哈的“发生学批判”的内在关系,并指出前者使得马克思在对现实制度的批判中越来越有历史叙述的色彩[34]。可以说,正是通过对费尔巴哈“发生学批判”的扬弃,马克思认识到历史的研究之于逻辑批判的重要性,并开始转向社会历史领域的研究,从而为其日后全面超越费尔巴哈、创立唯物史观埋下了伏笔。
其二,马克思此时所言的历史发展只是指出了历史学意义上的客观发展事实,而不是面向内在矛盾运动的社会历史过程。尽管马克思已经把握到现代政治行动的实际情况,指出了历史的发展促成了政治等级向社会等级的转变,实现了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的分离,但是他对现代市民社会中的等级形成、“人的规定”、交换关系等的理解还是薄弱的。进一步讲,马克思此时还无法准确理解等级关系在私有制社会内在矛盾运动中的历史形成机制,显然也没有意识到,市民存在与公民存在分离开来,个人在政治国家中所获得的“人的规定”实际上也只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意识形态的幻象,更没有认识到市民社会中阶级关系的特性对政治国家特性的决定作用。
其三,马克思站在“与意识同步发展、与现实的人同步发展”[35]的层面来领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在对国家发展问题的理解中,马克思选择了一种区别于黑格尔所谓国家精神的发展思路,以现实的人的发展作为支撑。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现实的人”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述的作为唯物史观的前提的“现实的个人”大为不同。后者是指在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实际发生着一定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个人,而前者是在单子化的维度上谈论现实的人的实在性,并不涉及现实的人之市民社会关系的内容。现实的人本身不具备前进和发展的动力,因而马克思令人的意识参与其中。显然,马克思此时的一般唯物主义思想还无法独立支撑起全部的社会历史要求,在面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背后的现实的人的发展之动因的分析时,仍然未能跳出唯心主义的窠臼。
四、政治经济学批判线索: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深入政治经济学当中
基于上述两条线索的分析,可以明晰一个结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尚未直接探讨政治经济学,且也未曾专门对市民社会的问题展开分析。但是,在马克思转向对市民社会本身的正式研究之前,这部手稿已经提供了直接的问题指向,并呈现出隐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线索。在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研究中,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36],揭示出市民社会作为特殊的私人利益领域已经开始从对普遍的政治国家的依附和羁绊中摆脱出来,确证了市民社会作为社会的经济领域的实在性。同时,马克思在阐释私有财产和政治国家关系时,对于地道的、本来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地产的批判以及不同形式的私有财产间关系的认知,已经触及政治经济学的论域。这也为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转向无产阶级立场、开启新的研究方向提供了先在契机,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早期理论视域所经历的从政治国家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快速转换也贯穿了一条围绕共同问题域且合乎逻辑的发展线索。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分的立场为马克思从“副本批判”推进和深化到“原本批判”(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转变)奠定了基础。马克思此时关注的是,黑格尔以唯心主义的方式解释和统摄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性的变化。虽然马克思在此对市民社会的核心理解还是法权意义上的处在国家对立面的抽象概念,但是他所坚持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分的立场为其后来接受市民社会的经济规定提供了初始条件。在对传统的封建主义政治国家的批判和超越中,马克思力图以社会替代政治,重新复位被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德国历史现实。只有如此,市民社会才能彻底卸下政治国家的装扮成为现实的动力和前提,并以经济的形式存在进而发挥所长。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政治共同体的“类生活”要“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37],已经开始进一步意识到,致使现代政治国家同人民的理性原则发生冲突的根源在于:政治国家受到市民社会利益体系的支配,即政治国家异化的根源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直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从无产阶级政治立场出发的马克思才将“市民社会”明确指称为“资产阶级社会总体”。
第二,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私有财产(特别是地产)的抽象性和折中性的批判构成了马克思抵达巴黎后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直接问题意识。黑格尔试图通过客观理念的发展来干预私有财产的确立和运动,进而以思辨的方式混淆和折中财产和财富的含义。而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透过长子继承权问题背后的地产之不可让渡性这个窗口来宣示了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强大规定。对于最传统的私有财产“地产”的直接关注为马克思后来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和市民社会批判埋下了伏笔。而作为土地私有财产运动结果的“地租”也直接构成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一笔记本中三个分栏标题之一。在那里,马克思分析指出,封建性质的个人地产在资本主义阶段开始转变成抽象而流动的资本样态(“不动产”转变为“动产”),同时,社会关系也分化为资本家和工人阶级两大阵营(“有产者”与“无产者”的对立)。这既是对市民社会解剖的开端,也是对黑格尔国家学说深中肯綮的批判。
第三,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本身历史结构的剖析和内在批判转向了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在马克思的思想发展体系中,市民社会是贯穿其一生的批判和考察的主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的“市民社会”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是马克思在社会批判领域的起步。随着政治历史研究的推进,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形成了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批判。之后不久,马克思通过对英法政治经济学著作的解读和分析逐渐深化了对典型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内涵的理解,开始从政治国家批判和对市民社会的政治批判转向了对市民社会本身的批判,这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得到充分体现。而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38]这是唯物史观将市民社会看作上层建筑基础所做出的一般历史性定义。当然,对市民社会全面的内在解读实际上是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进行的。正如《〈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预告,“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39]。
总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三条理论线索充分体现了目前阶段马克思哲学思考上的唯物主义特性,但还远未及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仅仅依靠对经验事实和历史事实的指认无法从根本上驳倒黑格尔建立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法哲学。此时,从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出发剖析现实市民社会的经验实证方法和以异化—复归为主要特征的人本主义异化史观的总体方法在这部手稿中已经初现端倪,在此后也发展成《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复调式的经济哲学方法,并在方法论上继续展开交织和博弈。在这部手稿之后,马克思转而聚焦于市民社会这一现实领域并开启了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进而踏上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征途。
[参考文献]
[1][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12、412.
[2][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3、289.
[3]费尔巴哈文集:第1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64.
[4][5][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5、63、53.
[6]尼·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M].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翻译组,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148.
[7]阿维纳瑞.马克思的社会与政治思想[M].张东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409.
[9][10][11][27][28][2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294、228、300、288、371、367.
[12][13][14][15][16][17][18][19][24][25][26][30][31][35][36][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12、113、114、124、127、129、133、72、150、114、100、101、27、92、173.
[21]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19世纪思维中的革命性决裂[M].李秋零,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127.
[23]沃伦·布雷克曼.废黜自我:马克思、青年黑格尔派及激进社会理论的起源[M].李佃来,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312.
[32]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M].韩立新,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6.
[33]费尔巴哈文集:第4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17.
[34]Joseph O'Malley. Methodology in Karl Marx[J]. The Review of Politics,1970,32(2):228-230.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40.
[责任编辑:张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