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循环”背景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内涵与发展转向探析
2023-04-29包韫慧马辉玲柳盈莹
包韫慧 马辉玲 柳盈莹
[摘 要] 基于文献研读与现实思考,对“双循环”背景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背景和定义进行溯源,从数字版权贸易的主体、客体、对象三个维度探讨数字版权贸易的内涵,深化对数字版权贸易及其重要性的认知。数字版权贸易日益成为数字时代衡量一国的国际贸易规模与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十四五”发展时期,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应着眼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应明确调整版权贸易战略布局的必要性,思考在新格局与困境中的发展出路。
[关键词] 数字版权贸易;数字版权;数字贸易;“双循环”
[中图分类号] G239.26;F7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6-2991(2023)01-0097-08
一、“双循环”背景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概况
贸易是买卖或交易行为的总称,是指以货币为媒介的一切交换活动或行为。从贸易对象的形式來看,既包括有形的商品贸易活动,比如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产品的实物贸易,还包括无形的贸易活动,比如技术转让、数字内容与服务的交易等。从贸易活动的范围来看,可分为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催生的一种新型方式,在国内外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日益显著。目前,各国对于数字贸易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其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被探讨和拓展。贾怀勤等通过对数字贸易概念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回顾梳理,归纳出国内外关于数字贸易的概念有最窄、窄和宽三种范畴,并将数字贸易总结概括为数字技术产品和数字方式所交易产品的跨境流通,涵盖了数字交付与数字订购两种生态[1]。
在数字贸易中,数字内容版权的许可与转让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当前,数字版权贸易愈加成为数字时代贸易活动的新兴关注点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成为衡量国际贸易实力的关键要素。2020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2]。这一战略的提出对中国今后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也为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指明了道路。以往依赖于版权引进等方式的“单循环”发展战略逐渐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诸多缺陷,推进“双循环”新格局下的数字版权贸易,实现发展战略转型,应先审视以往“单循环”模式在当下的局限性,寻求“双循环”背景下新的发展机遇,为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未来发展积累经验,拓宽思路。
(一)数字版权贸易在“单循环”格局下的困局
1. 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与对外合作发展的危机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和全球蔓延之势,对各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阻碍,数据、技术、资金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受到限制,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运转阻力增大,全球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大为增加。以2020年为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在《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中指出,2020年世界经济将萎缩4.4%,世界经济增速受到重大阻力[3],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都将受到严重挑战。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再次兴起,并随国际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新状况,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隐蔽性更强,部分国家还将该手段逐渐演化成更具“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正当措施,其中以数字智能等新领域作为保护重点,加剧了国际贸易的摩擦[4]。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在当今国际形势下面临的贸易壁垒越来越多,国际上仍有个别国家倚仗自身的贸易规模优势,试图在数字版权贸易的国际格局中形成一家独大的单极化趋势,有损其他国家的正当发展利益。面对来自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困扰,中国数字版权产业对外贸易和交流面临挑战,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力求保持国内经济与对外贸易拥有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
2. 数字版权贸易逆差与高质量发展的矛盾
由于国家经济实力和现实条件的差距,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奉行以出口导向型为主的发展战略,即以国际市场为依托来发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取得了巨大成功[5]。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转型发展的需求日益凸显。但对于数字内容产业而言,其制胜法宝便是技术和创意,特别对生产者的创新水平具有较高要求,而曾经依靠出版物进口与版权引进的发展模式却在这些方面留下了弊端。从整体国际市场来看,中国数字版权产业相对而言起步较晚,与以欧美为代表的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且数字版权贸易逆差在我国仍然存在,版权贸易的输出质量还有待提高。如果我国数字版权产业继续长期受制于其他版权强国,过度依赖于引进他国的先进技术和优秀品牌文化,则难以培育出自主创新的核心竞争力,真正做大做强,在全球版权治理和国际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体系的建设中拥有话语权,在国际市场上也无法拥有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的底气和实力。
(二)数字版权贸易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机遇
1. 数字经济优势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为主要驱动力,以需求为导向的一种新经济形态[6]。一直以来,我国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表明,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已成为当前最具活力、最具创新力、辐射最广泛的经济形态,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增长极之一[7]。在政策支持方面,国务院制定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指出,应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8]。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中提到,要壮大数字出版产业,推进出版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9],挖掘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潜能。此后,先后有31个省市发布了“十四五”数字化转型规划,结合地方实际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设施条件,提出了本地发展数字经济的目标与具体举措,推动政策的落地施行。
数字经济能够在近年来展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离不开国内市场需求的支持。网络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刺激着数字产品的更新迭代,推动着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产品及服务应用场景的拓展,如线上教育、线上办公、线上医疗等。在国际数字版权贸易竞争中,中国现有的数字经济优势是重要的发展契机,国内从事数字版权贸易的政府、企业和个人,应结合庞大的消费内需,进一步将技术创新与内容创新、平台创新相结合,挖掘数字经济的新潜能,创造数字版权贸易发展的新优势。
2. 版权资源优势
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依靠数字技术作为支撑,但内容仍是核心,版权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内外市场的消费需求。传统的纸媒出版基于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内容选题创作、编辑加工、印刷装帧、出版发行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流程体系,出版企业积累了海量且高质量的出版物,拥有丰富的作者资源[10]。但近年来因遭受数字出版行业的冲击,国内多数传统出版企业纷纷开始探索与数字出版融合发展的转型路径,实现传统图书、期刊、报纸的数字化呈现,为版权市场带来了大量的优质资源。
同时,网络小说、移动音频、数字音乐、短视频等新兴业态日益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为受众提供多样的数字化产品,满足多元的使用需求与应用场景。这些数字出版产品以网站和移动客户端等数字平台为主要的呈现载体,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了强大的社交与互动渠道,还鼓励用户自行生产内容,例如许多移动音视频平台便以用户生成内容(UGC)作为平台获取版权资源的模式之一,聚集了海量的创作者源源不断地为平台提供内容,为数字版权贸易提供了坚实的资源基础。
除此之外,中国长期以来的历史文化积淀,也是数字版权开发与利用的重要资源,如推进古籍整理的数字化实践、结合NFT技术实现文化遗产的虚拟呈现等,在保护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的同时,更好地彰显中华文化的历史底蕴,弘扬民族精神。
二、“双循环”背景下数字版权贸易的内涵
版權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版权主体与客体的范围边界正在不断扩大,版权交易的对象和形式也在发生变化。数字版权贸易作为一种新兴贸易类型,人们对其内涵的认知还在不断探索中,要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数字版权贸易的稳步发展,需要加深对数字版权贸易内涵的理解。
(一)数字版权贸易的相关概念溯源
伴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与先进知识分子的对外交流学习,版权与著作权的概念从国外传入我国。而后,人们对于版权与著作权的认知、讨论、探索从未停止,不断开展版权和著作权的立法实践,保护作品和创作者的相关权利。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文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和著作权实现了认知统一,著作权即指版权,是指作者或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享有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
近些年来,随着新兴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与普及,人们接受、传递、创造信息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依托不断更新的数字网络技术和不断发展的多元数字平台,数字内容和数字作品呈现海量增长,数字经济成为多行业的发展新机。然而,机遇和挑战并存,数字平台、数字内容、作品与服务的快速成长,也给这些新形态内容的合理应用和保护提出了难题。由于数字化内容具有易复制性、易传播性等互联网时代产品的共有特性,其更新换代周期更短,而法律和规则方面的制定相对滞后,导致数字化内容在创作、使用与传播过程中造成的社会隐忧不断。为保护数字化作品及其所有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内容的有序传播,推动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人们对于数字版权的思考应运而生。结合版权的概念内涵,并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数字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数字化复制、传播方面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性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11]。当前对于数字版权的具体规范和实践运用,以《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同时,数字版权涵盖的作品类型既包括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也包括原生的数字作品,体现了传播内容与传播渠道数字化的特征。
数字版权贸易作为数字时代版权贸易的一种新兴事物,对其基本认知也应从版权和数字版权的内涵出发,进而明确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同时,对数字版权贸易的认知还需要将其置于数字贸易的视角下,崔波教授将数字版权贸易定义为以数据化交易方式对具有版权属性的数字化内容进行交易的活动,包括贸易方式的数字化与贸易对象的数字化[12]。可见,数字版权贸易可以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贸易双方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来实现数字化内容的跨区域与跨境的交易传输。与传统的版权贸易相比,数字版权贸易的对象是无形的,贸易对象在传输过程中产生的空间转移成本大大降低,贸易金额也更具体地体现在版权本身的价值上。这也为小型企业以及小众产品的市场交易提供了更多机会,有助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二)数字版权贸易的主体、客体与对象
数字版权贸易在数字环境中进行,贸易的产品与服务集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和技术等多种元素于一体,并通过数字化的贸易平台进行版权交易。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升级,数字化内容的生产方式、传播方式、呈现形态与交易形式的丰富,构成数字版权贸易活动的主体、客体、对象所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越来越复杂。
1. 多元的贸易主体
传统版权贸易中的主体,涉及权利人、出版传播机构、版权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使用者。数字版权贸易仍离不开上述主体,但从数字化作品的创作、传播、交易等活动来看,又有一些变化。
首先,内容是开展版权贸易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创作者运用数字技术既可直接生成数字化内容,也可对传统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重塑。在移动互联时代,数字化内容对于创作者的范畴更具包容性,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是有一定发展规模的企业和机构。简便的创作方式、低廉的创作成本,使每个互联网用户都可成为内容创作的参与方,共同向互联网信息海洋中输送创意内容。
其次,出版传播机构是帮助数字版权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助推者。出版传播机构的制作传播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洞察力、预测力和营销策划能力,可及时发现并选择有开发价值的数字化内容,结合市场需求对作品进行有效的包装加工,选取合适的营销方式与渠道将作品传播给受众,以获得较好的市场反响,使作品的版权价值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开发,内容创作者与制作传播者都能真正从中获利,推动版权交易市场的繁荣。
再次,消费者也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主体,是作品与服务的接收者、使用者,基于数字版权贸易所涉及的内容特性,消费者可以在数字化平台上进行内容的使用与购买,享受相应的数字化服务。在数字版权贸易中,信息传递的渠道得以多向畅通,消费者的需求与反馈影响着前期的内容创作与作品生产,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交流也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决策。同时,消费者也是版权内容的创作者,可以将在数字化平台上自主生成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传播给他人。
此外,数字版权的管理者、数字版权交易技术支持方、数字平台交易中介等其他利益主体,都是构成数字版权贸易庞大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版权代理机构作为交易活动的中介,在作者和相关权益人的委托下协助数字作品和服务达成版权的许可与转让,推动了境内外的版权贸易。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权利主体达成授权协议,针对作品版权的使用、交易、保护等进行集体管理,这对于规范版权交易的市场秩序、提升数字版权的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 多变的贸易客体
数字版权贸易的客体与传统版权贸易的客体一样,不是有形的物品而是无形的权利,是贸易对象(标的物)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专有权利和四类传播者的权利,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规限制权利人,赋予使用者一定的权利。
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内容特性、传播方式、交易模式均发生了变化,法律中现有的一些权利内容并不完全适用于数字作品、数字内容与服务的保护和运用,对于数字时代版权的认知还有待进一步加深。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网络著作权保护涉及的权利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数字版权贸易内涵所涵盖的贸易对象的数字化,直接决定了贸易对象传播方式的数字化,这也是数字版权贸易区别于传统版权贸易的一个重要特征。《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专有权利,有的涉及贸易对象的线下传播,有的涉及贸易对象的线上传播,且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延伸到数字化的传播方式,这也是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的重要区别。有学者指出,当下数字作品交易时被重点关注的权利是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13]。但也有学者认为,复制权和广播权具体可指数字复制权、数字非交互式广播权,在数字化时代可以继续适用,但发行权、出租权并不适用,不存在数字发行权、数字出租权[14]。
数字版权贸易的客体使得贸易对象的传播离不开数字网络环境,而数字网络传播即时性、便捷性和隐匿性等特点,使得交易安全和具体的权利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商业模式都可能带来各种侵权与版权保护难题,进而影响数字版权贸易。因此,在开展数字版权贸易时,应厘清贸易客体在数字时代语境下的内涵与外延,对版权制度中的具体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及思考,才能更为合理地进行数字版权的许可与转让。
3.广泛的贸易对象
数字版权贸易既包括贸易方式的数字化,也包括贸易对象的数字化。根据数字版权贸易类型,将其分为数字内容、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数字产品与服务等四类[12]。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即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贸易的数字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版权贸易涉及的贸易对象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内容产品由于生产的数字化、传播网络化等特点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种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逐步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版权贸易中,可在线交付的数字内容也不再局限于电子图书、数字音乐、网络游戏、数字电视和电影节目等,各种短视频、知识付费和在线课程等数字内容也成为了数字版权贸易的主力军。
数字服务贸易是通过数字化方式实现跨境交付的服务贸易,是一种建立在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基础上,借由互联网完成跨国服务交付的贸易形式[15]。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地融入服务贸易产业,数字服务在数字版权贸易中的比重逐渐提升。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数据可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额从2005年的488.59亿美元增长至2019年的2 718.10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13%[15]。其中,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云计算服务、通信技术服务等数字服务内容,是数字版权贸易重要的贸易对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业态仍在不断创新升级中。
由此可知,广泛的贸易对象为数字版权贸易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贸易对象的增多,数字版权贸易涉及的相关数字版权贸易客体也将变得更加复杂,这也是在数字版权贸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双循环”背景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路径思考
当前,中国数字版权贸易拥有一定的发展规模,跻身于数字版权贸易大国的行列之中。基于目前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发展的现实需求,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思路亟需根据时代变化进行有效调整部署,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进一步扩大版权输出,实现中国数字版权贸易逆差向顺差的转变。“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可分为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两个视角,从两大循环分别探索具体的发展路径的前提是两大循环是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并以国内循环为建设核心。在进行数字版权贸易时,要发挥好国内循环的主要带动作用,壮大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同时也要积极推动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走出去”,探索数字版权贸易在海外市场中的更多可能性。
(一)国内循环视角
畅通数字版权贸易的国内循环,应鼓励国内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催生更多优质的版权资源。而要获得优质的版权资源,就要協调多元贸易主体的各种关系,鼓励原创,并且正视数字经济下贸易客体和贸易对象的变化,这些都离不开政策、人才、技术三个方面的合力驱动。
在政策体制方面,政府应审视国内现有的针对数字出版与数字版权贸易方面的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贸易实践中出现的多发问题、重点问题进行调整与完善。对于数字版权产业中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给予公平合理的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形成不同类型企业之间或者个别企业资源垄断的局面,不断扩大数字版权贸易的国内市场规模,为对外贸易积累实力。同时,要重视民众版权素养的提升,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更加高效的方式向民众普及数字版权知识,提升民众自觉保护数字版权的意识,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
在高校教育和岗位实践中注重培养多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一方面,要培育具有丰富版权知识储备的专业人才,助力于数字版权信息登记与资源管理、版权保护、交易规范、版权价值衡量等数字版权贸易相關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培养熟悉数字化技术开发运用、数字交易平台搭建与管理的技术应用型人才,结合多方交易主体的现实需求,促进数字版权技术的研发与优化,推出更多功能完善、运作体系健全的数字化交易渠道。再者,培养与国际接轨、熟悉不同国家的语言和社会文化、了解国际版权贸易市场运作、明晰海外不同市场受众需求的开放融合型人才,在国内外数字版权贸易的过程中把握好方向,让带有中国智慧和中国元素的数字内容产品与服务,更好适应于不同海外受众的需求与操作习惯。
数字版权贸易需要数字化技术的助力,并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当前,数字版权管理已有的关键技术主要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指纹技术等,但也因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呈现出局限性,需要不断更新迭代。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将视觉上有形或无形的数字水印嵌入到文本、图形、音视频产品中,此技术更多被运用于事后的侵权行为认定与盗版鉴别,无法在侵权行为发生前起到有效的规避作用,而其他的技术由于推广应用成本或所需基础设施的要求较高,也难以真正起到有效的数字版权管理与保护效果。可见,运用于数字版权贸易管理与保护的核心技术还需进一步创新和突破,才能使数字作品不被非法随意地盗取、修改和传播。
(二)国际循环视角
一方面,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深化国际合作,需要建立稳定的贸易渠道。由于国家和地区之间发展水平不同的现实原因,各国对于数字版权贸易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国际上数字版权贸易的壁垒和冲突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美欧与亚非国家之间较为明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在国际数字版权贸易中寻求出路,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与提升贸易水平的需求前提下,形成区域型数字版权贸易圈,塑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和稳定的贸易合作渠道,提升区域内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版权贸易水平。“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提出以来,推动了沿线国家之间的对话交流,更新了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合作模式,致力于建立文化包容的共同体。“一带一路”涉及亚欧非三大陆,沿线国家之间呈现出非常大的历史文化差异,文化资源尤为丰富,为开展版权贸易活动提供了坚实基础。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者,要带头发挥好国家的资源优势,打通数字版权贸易的合作渠道,以政府的政策、资金扶持为主,开展大规模国际化的文化交流活动,如举办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增强沿线各国的信任水平与合作信心,推进中外版权贸易的达成。目前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互联网技术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各国之间应加强数字技术创新的经验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区域内数字版权贸易的国际数字化平台建设工程。同时,为将中国数字技术优势转化为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国内的数字版权企业应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运作效率,形成以品牌与产品为主的竞争实力,监测市场的动态环境与发展风向,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对外营销水平及贸易能力,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交流辐射至更大范围的国际市场中去。
另一方面,对于数字版权贸易而言,多元的贸易主体、多变的贸易客体及广泛的贸易对象,使其在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背景下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在数字产品与服务开发设计的过程中,既要包容更多的主体,创作出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与特色的作品,也要对海外市场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因地理、语言、历史、经济、制度等因素影响下的受众需求与使用习惯的差异,以减少跨文化交流中产生的文化折扣。为了实现更好的数字版权贸易成效,还可针对不同区域或国家精准设定贸易策略,有导向性地开展数字版权贸易,实现产品内容本土化与国际化的高度融合,获得数字版权贸易的经济效益与文化效益的双丰收。
四、结 语
在数字化时代,谁也阻挡不了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和跨国文化交流的趋势。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相比涉及的主体更加多元,客体发生了变化,贸易对象更加广泛,“单循环”背景下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方式已经不完全适用,而“双循环”战略的提出,解决了数字版权贸易“单循环”格局下的发展困境,为其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同时,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我国不仅拥有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还拥有丰富的版权资源,这为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条件。当下,数字版权贸易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中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跨境信息传播影响力、数据流动能力的重要因素。目前,凭借数字经济与技术的基础优势、版权内容开发与交易的实践积累,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已拥有一定规模,但与世界领先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因此,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为增强对抗突发风险的能力,数字版权贸易需要坚定立足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在已有优势基础上重视国内需求,推动国内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依托政策、人才、技术三个方面的助力,包容更多的创作主体,开发丰富的内容资源,深挖版权价值,利用数字技术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形成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数字出版企业和品牌,正视贸易客体及贸易对象的变化,提高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构建水平与抗风险能力。此外,要根据国际形势与贸易情况及时调整策略,通过区域合作树立稳定可靠的贸易渠道,认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程度与市场需求的差异,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更好地推进国际合作,稳步推动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走出去”,提升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而国际数字版权贸易竞争力的具体评价体系如何确立、中国未来数字版权贸易发展的长远规划与路径安排,在后续研究中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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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 莫 华】
On the Connotation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in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ual Circulation”
BAO Yunhui , MA Huiling , LIU Yingying
(Beijing Printing Institute, School of Publishing,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Beijing 102600,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literature research and practical thinking, this paper traces the background and definition of Chinas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in the context of “double circulation”,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from three dimensions of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subject, object and object, and deepens the understanding of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and its importance.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in measuring the scale and competitiveness of a country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digital era. During the “Fourteenth Five-Year Plan” development perio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should focus on the premise of building a new development pattern with the domestic big cycle as the main body and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double cycles promoting each other. It should clarify the necessity of adjusting the strategic layout of copyright trade, and consider the development way out in the new pattern and dilemma.
[Key words] digital copyright trade;digital copyright;digital trade; “dual circ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