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义特征看介词“为”介引功能的历时演变
2023-04-29李显赫
李显赫
(复旦大学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上海 200433)
“为”是汉语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介词,由其构成的“NP+为+XP+VP”格式古已有之,是汉语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结构。关于介词“为”在现代汉语中的介引功能,即后面能跟什么成分,不少论著已有精要概括,如表受益者、原因和目的(1)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增订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51页。;表行为对象、原因和目的(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366页。;引介服务或考虑的对象、介绍原因或者目的(3)方清明:《现代汉语介词用法词典》,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61页。;表服务对象、原因和目的(4)刘月华、潘文娱、故韡主编:《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265-267页。。以上诸论著的认识虽不完全相同(主要体现在名称上的差异),但仍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第一,介引原因(Reason),如:老王在为他嫁不出去的女儿发愁。
第二,介引目的(Aim),如: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介引受益者(Beneficiary),如:为人民服务。
如果认为汉语中的介词起着格标记的作用,则“为”可以被视为“原因格标记”“目的格标记”和“受益者格标记”。但是,我们发现在语言事实中存在下列问题:1.有些“原因”无法用“为”介引,如“*老王为心脏病去世了”(比较:老王因心脏病去世了),这使得“为”作为原因格标记的功能打了折扣;2.“为”虽多介引“受益者”,但有时也能介引“受害者”,如“他为她设下了一个温柔的陷阱”;3.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表述,会使“为”所介引的角色发生变化,如:“为人民服务”(受益者)→“为人民的福祉服务”(目的)。其中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是最重要的,即介词“为”只能介引某些类型的原因角色,而不是所有的原因角色;相比之下,“因/因为”能介引的原因要广泛得多。那么“为”介引原因时要受到的限制条件是什么呢?这是本文要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格的分合以及上面提到的名称问题,有些学者已在共时平面上进行了说明,如陈昌来将原因和目的统一归为“因事”(5)陈昌来:《介词与介引功能》,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89页。;古川裕指出原因和目的是事物的两个方面(6)古川裕:《有关“为”类词的认知解释》,载中国语文杂志社编:《语法研究和探索(十)》,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5页。;Deguzman将受益格看作一种特殊的原因(转引自黄锦章)(7)黄锦章:《汉语格系统研究——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2-156页。;黄锦章则将“受益者”改称“动机(Motive)”来解释“为”介引“受害者”的问题,同时将“原因”单作一类(8)黄锦章:《汉语格系统研究——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第152-156页。。陈保亚则直言“原因”“目的”的性质还不是很清楚,但他明确地将“为”视为“受益者”格标记(9)陈保亚:《当代语言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50-351页。。王鸿滨将表原因的和表目的的介词“为”统称为“原因介词”(10)王鸿滨:《〈春秋左传〉介词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91-98页。,这和陈昌来的归并策略大体一致。基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认识:学界对介词“为”所介引的原因、目的和受益者等角色的划分缺乏明晰的标准,其判断多来自语感。多数学者都承认存在一个NP(或VP、小句等)可以有不止一种语义读解从而被赋予多种语义角色的情况。对于“为”的这种“兼格”现象的解释,也多是在共时的基础上构建起原因、目的和受益者之间的逻辑关联。我们认为,完全基于共时的分析,无论是将这三个角色进行归并还是分而治之,对现象的解释力都还不够。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尚未有学者从历时角度出发,对“为”介引“原因、目的、受益者”的功能进行汉语史上的梳理。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尝试对“为”所介引的语义格的源流、发展与演变作出说明。若能将历时考察和共时分析结合起来,可能会对介词“为”所介引的语义格的实质以及“为”本身的功能有一个新的认识。
鉴于“为”在介引原因、受益者和目的角色时有着大体一致的句法结构(NP+为+XP+VP),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将这种结构称为“为”字结构,根据各自功能分为三小类:表原因“为”字结构、表受益者“为”字结构和表目的“为”字结构。
一、先秦时期“为”的介引功能
(一)表原因的“为”
“为”在《诗经》中已有表原因介词的用法,但比较受限。例如:
(1)微君之故,胡为乎中露!(《诗经·邶风·式微》)
当其介引原因的时候,《诗经》中仅有“胡为”“曷为”等宾语前置的用例。
到了稍后的时代,“为”作为原因介词的用法成熟起来,其宾语类型变得复杂甚至句子已可以充当其宾语。如:
(2)齐侯为楚伐郑之故,请会于诸侯。(《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3)文公为卫之多患也,先适齐。(《左传·闵公二年》)
(4)为其杀是童而征之。(《孟子·滕文公》)
(5)吾为其无用而掊之。(《庄子·逍遥游》)
上述句子中,例(2)(3)中“为”后面的原因部分(即“为”字结构中的XP)是包含谓词的复杂定中结构,例(4)(5)则是相对完整的句子。以上句子中的原因部分都是比较完整的事件命题,并且其中的事件都是已经发生的事情或已然存在的状态。例(4)(5)与(1)相比,体现出语言系统的发展和表达精细化的需求。如果我们用语义特征分析法对以上四例“为”字结构进行分解,可以表示如下:[+事件性,+已然,-预期目标](11)其中[+事件性,+已然]是“为”的宾语XP的性质,[-预期目标]是指从XP上不能反映出主语NP对XP所代表的事件的预期目标。为了行文方便,我们将这些特征都看成是“为”字结构所具备的特征。。可见,其时“为”介引的原因角色和现代汉语相比,一个比较明显的差异就是不强制要求“NP对XP有预期目标的评判”。这个时候,也有一些代词指代事件来充当原因格的用例,如:
(6)夫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左传·庄公二十年》)
(二)关于[预期目标]特征
由于[预期目标]是文中认定的用以区分不同“为”字结构的最重要的语义特征,因而有必要明确其含义。上面也说到,先秦的一些“为”字结构是[-预期目标]的,即从XP上不能反映出主语NP对XP所代表的事件的预期目标。如例(2)中,XP即“楚伐郑之故”,代表的就是“楚国讨伐郑国”这件事;而NP“齐侯”对这件事的发生、发展并没有一个自己的态度。至于他是想让这件事发生还是不想让这件事发生、想让该事件往什么方向发展、希望该事件达到何种效果,我们均不得而知,即NP对XP缺少一个预期目标。基于此,我们将例(2)中的“为”字结构判定为[-预期目标]。反过来,在“老王在为他嫁不出去的女儿发愁”中,我们可以读解出“老王”是有一个预期目标的,即“他的女儿能嫁出去”。由于结果违背了这一目标,才造成了“发愁”。因而我们判定这种“为”字结构是[+预期目标]的。下面还会提到,当“为”介引受益者(受害者)及目的时,也会明显体现出[+预期目标]的特征。
明确了[预期目标]这一特征的含义后,我们下面再接着分析先秦时期其他两种“为”字结构的特征。
(三)表受益者的“为”
表受益者的“为”出现得也很早,如:
(7)伯也执殳,为王前驱。(《诗经·卫风·伯兮》)
(8)为韩姞相攸,莫如韩乐。(《诗经·大雅·韩奕》)
我们认为,早期的受益格角色,其语义特征已大致和现代汉语相同,即[+个体性,+已然(12)这里的[+已然]指该个体是已经存在的实体。,+受益性,+预期目标]。当然,我们前面已经说到,[+受益性]这个特征对于受益格来说是核心特征,且有一定的主观性。人们往往基于生活经验、百科知识来读解“为”后的XP(13)表受益者“为”字结构中的XP实际上限于NP,但出于一致性的考虑,文中还是使用XP。是否受益。如例(7),“为王前驱”意为“为国君冲锋陷阵”,那么人们根据自身经验,认为“冲锋陷阵”这一事件会给“王”带来好处,因而将“王”理解为受益者,从而“为”成了受益格标记。例(8)中的“为韩姞相攸”意为“给韩姞选择出嫁的地方”。这句话且不说读者是否认为“韩姞”是“相攸”的受益者,通过上下文我们可以认定本诗的作者是把“相攸”当成一件好事的,因而使用了受益格标记“为”。与此同时,自然而然地,例(7)中“王受益”、例(8)中“韩姞受益”正好就是主语NP做这件事的目标,所以该类“为”字结构具有[+预期目标]的特征。
在先秦诸子作品中,受益格标记“为”也不乏用例,如:
(9)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而不习乎?(《论语·学而》)
(10)齐人为徐伐英氏,以报娄林之役也。(《左传·僖公十七年》)
(11)为长者折枝。(《孟子·梁惠王》)
(12)庖丁为文惠君解牛。(《庄子·养生主》)
上述例句显示,作为受益格标记的“为”在早期便比较成熟,其功能已接近现代用法。但那个时候“为”还不能介引与之相对的“受害格”。
(四)表目的的“为”
关于表目的的“为”,罗庆云认为《诗经》中已有用例,如“何求为我”“谁为适容”(14)罗庆云:《〈诗经〉介词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38-40页。。类似地,王鸿滨认为《左传》中“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吾为君也,非为身也”等例中的“为”的作用是表目的(15)王鸿滨:《〈春秋左传〉介词研究》,第91-98页。。但我们认为典型的表目的“为”字结构的语义特征可归纳为[+事件性,+未然,+预期目标],其中[+未然]是最核心的特征,因为所谓目的,都是尚未实现的、未完成的事情。这样看,罗、王的例子不符合[+未然]和[+事件性]的语义特征,因而不宜将“为”后的XP看作目的角色。相应地,我们认为将以上诸例中的XP归入“受益者”比较合适,因为它们都基本符合上面列出的受益者角色应满足的各项语义特征。
真正符合[+事件性,+未然,+预期目标]的“目的”出现得也很早,如:
(13)将为葬除,及游氏之庙,将毁焉。(《左传·庄公》)
(14)此龟者,宁其死为留骨而贵乎?(《庄子·秋水》)
(15)故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孟子·公孙丑》)
(16)士为大夫之立身不字,大夫为邦君之立身不字,邦君为夫子之[立]身不字。(《上博楚简六·天子建州甲》)(此例引自张玉金(16)张玉金:《谈出土战国文献中的虚词“为”》,《语言研究》2010年第4期。)
以上例子显示,虽然先秦“为”能介引谓词性的目的角色,但多是“为+宾”充当句子谓语,似乎进入NP+为+XP+VP格式的比较少。
二、后世“为”介引功能的演变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发现在先秦时期,介词“为”就已经具备了表原因、表受益者和表目的这三种功能,但与现代汉语相比有所不同。其中最显著的差异就是先秦时表原因的“为”字结构没有[+预期目标]这一特征,在现代汉语里却必须有。下面,我们再来分析后世的“为”字结构的功能是如何变化的。
(一)表原因“为”字结构中[+预期目标]特征的浮现
表原因的“为”在汉代、南北朝时期延续了先秦的用法,其语义特征仍然是[+事件性,+已然,-预期目标],如:
(17)(孝文帝)乃为佗家冢在真定,置守邑,岁时奉祀。(《史记·南越列传》)
(18)臣不忠,而君灭亡,若形体妄动,而心为之丧。(《春秋繁露·天地之行第七十八》)
(19)亮亦寻为贿败。(《世说新语·政事》)
(20)涕泣著树,树为之枯。(《搜神记·卷十一》)
但这时也出现了一个变化,即表原因“为”字结构NP+为+XP+VP结构中的VP也可以是表示情绪的词语,这种现象我们未在先秦诸子文献中发现。如:
(21)吏书之不善,则宓子贱为之怒。(《吕氏春秋·审应览·具备》)
(22)念我思此二子,心为之忧养养然。(《毛诗正义·卷二·二之三》)
(23)常使天地内独岁不平安,灾变盗贼众多,国家为其愁苦,正起于是。(《太平经·己部之十二》)
(24)知其安危问养,视其复闻小善言,心为之喜欢,是孝之所致也。(《太平经·庚部之十二》)
表心理情绪的动词的出现,使得“为”所引导的表原因的结构的主观性增强。由于情绪活动总是伴随着情绪活动主体对某个事件的态度和预期,因此该结构便携带了[+预期目标]的语义特征,即主语NP对原因事件有着自己的预期与价值判断标准。如果事件确实按自己所希望的那样呈现,则表现出正面的情绪,反之则表现出负面情绪。表原因“为”字结构所浮现出的这一语义特征,是由情绪动词和原因事件的关系决定的,若结构中只有原因事件而没有情绪类动词,整个结构是不会有[+预期目标]的。如例(17)中主语孝文帝对原因事件“佗家冢在真定”就没有任何主观评价态度,更谈不上什么目标了。相对地,上述四例中,“怒、忧、愁苦、喜欢”分别表现了句子主语NP对原因事件发展走向的主观态度,说明其对该事件有自己的预期目标。由于情绪动词是动词的下位类型,所以NP+为+XP+V情绪可以视为表原因“为”字结构的一个下位结构。NP+为+XP+V情绪这种结构沿用至今,如文章一开始所举的“老王在为他嫁不出去的女儿发愁”这个句子,其语义特征为[+事件性,+已然,+预期目标],这和例(21)~(24)是一致的。
(二)表受害者“为”字结构的出现
介词“为”在汉魏六朝时期承继了表受益者的功能,如:
(25)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26)虽疾病,宜动移至传舍,示有行意,必为子孙遗大业。(《汉书·龚胜传》)
(27)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玉台新咏·孔雀东南飞》)
(28)必尔者,但令君妇为我织缣百匹。(《搜神记·卷一》)
这些用例中“为”字结构的语义特征依然是[+个体性,+已然,+受益性,+预期目标]。但是,这个时期已经出现“为”介引“受害者”的用例了,如:
(29)兄弟不能相教,乃为太后遗忧。(此例引自马贝加(17)马贝加:《近代汉语介词》,中华书局,2002年,第168页。)
(30)其心本者不可染污。无能为心作留难者,何以故?(《十住断结经·三道灭度品第二十》)
马贝加认为“为”在例(29)的功能仍然是表示“受惠者”(18)马贝加:《近代汉语介词》,第168页。,但这种认识不符合句子语义的读解。“遗忧”不同于例(26)中的“遗大业”,后者是给“为”后的宾语带来好处,而前者只能理解成带来坏处。因此我们认为,现代汉语中“为”介引受害者的用法最晚在汉代出现。然而“为”的这种功能又是比较少见的,现代汉语中的情况仍然如此,“为”介引受益者的用例要远远多于介引受害者的。无论如何,作为存在于语言系统中的事实,受害者“为”字结构所具备的语义特征与受益者“为”字结构不同,为[+个体性,+已然,+受害性,+预期目标]。其前两项语义特征与受益者“为”字结构相同,[+受害性]与[+受益性]相对。至于[+预期目标],在表受害者“为”字结构中,主语NP的目的意图是让XP受害,表受益者“为”字结构是让XP受益,可谓异中有同。
(三)[-预期目标]特征的“为”字结构的萎缩与趋亡
自汉魏以来,“为”介引原因角色的功能就在逐渐萎缩,具备[+事件性,+已然,-预期目标]特征的“为”字结构受到的限制越来越明显。唐代以后,这种萎缩已经很突出了,具体表现为:1.“为”的宾语的长度在缩短,由完整的句子或复杂的定中结构缩短为“什么、此、之、这事”等代词性成分,或介引长度较短的名性词语;2.介引动性词语时,其后常常要加上“故”。“故”的功能一来是明确“为”表示的是原因角色,二来也是动词性成分名词化的手段,而在先秦是不需要借助名词化手段的。据胡静书考察,在宋代的《景德传灯录》中,“为什么”出现极多,已词汇化为一个疑问词(19)胡静书:《〈景德传灯录〉介词研究》,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7页。。除“为什么”外,其余用例如:
(31)郎将狂耶?何为住此? (《景德传灯录·卷第四》)
(32)从上诸圣,为一大事因缘故,出现于世。(《景德传灯录·卷第二十一》)
(33)如鹦鹉学人语话,自语不得,为无智慧故。(《景德传灯录·卷第二十八》)
在同为宋代作品的《新编五代史平话》中,“为”引出原因的功能退化得也很明显。王大丽指出,“为”在介引原因(目的)时只有三种格式:“为之……”“何为……”和“为……故”(20)王大丽:《〈新编五代史平话〉介词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61页。。各举一例如下:
(34)自是虽有诏令,皆不取信,百姓为之怨怒。(《新编五代史平话·唐史平话·卷下》)
(35)公辈不爱家族耶,何为拒我?(《新编五代史平话·唐史平话·卷下》)
(36)为我语陵,休为我故持二心。(《新编五代史平话·唐史平话·卷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宋代以降的表原因“为”字结构,当其语义特征分解为[+事件性,+已然,-预期目标]时,则“为”的宾语XP要受到很大限制,这与先秦时期“为”的宾语有很大自由度的情况有明显的差别,已与现代汉语的情况大抵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在现代汉语中,连“为……故”的格式都消失了。现在,能分析为[+事件性,+已然,-预期目标]的表原因“为”字结构,只限于“为什么、为此、为之、为这件事”等有限的代词形式,“为”后成分的扩展性很差。我们倾向把这一类“为”字结构视为历史遗留的产物。总的来看,[-预期目标]的“为”字结构,其作为一种句法格式,在现代汉语中已经消亡。
那么现代汉语中用什么形式或手段来弥补上述“为”字结构消失所留下的表达空位呢?我们认为,“因(因为)”在现代行使了上述“为”字结构的功能,现代的“因”字结构恰恰具有[+事件性,+已然,-预期目标]的特征。比如,若将例(2)“齐侯为楚伐郑之故,请会于诸侯”译为现代汉语,则为“齐侯因楚国讨伐郑国的缘故,请求各路诸侯进行会盟”。现代的“因”正好对应古时的“为”。至于“因”是在何年代,由于何种动因取代了“为”的部分功能,我们拟另文探讨,此不赘述。
(四)[+预期目标]的表原因“为”字结构的保留
虽然[-预期目标]的表原因“为”字结构消失了,但现代汉语中仍然有[+预期目标]的表原因“为”字结构(如:他为儿子考试没及格而生气)。我们在上文已经提到,最晚在秦汉时期就出现了这种“为”字结构,并一直沿用下来,直至现代。之所以现代仍有人将“为”看作是一个原因介词,同时却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不能由“为”介引,其中原委正在于此。介词“为”到底能介引什么样的原因角色,不能介引什么样的原因角色,说白了,就是看在“为”字结构所表示的整体事件中(其码化形式为NP+为+XP+VP),主语NP是否对原因事件XP持有由VP所表示的主观情绪。
三、结语
以上我们考察了介词“为”在汉语史上介引原因、受益者(受害者)和目的角色的演变情况,并通过语义特征分解法分析了“为”字结构在不同时期的语义特征变化情况。上文所得结论概括如下:1.介词“为”介引原因、受益者和目的的功能先秦时期均已出现;2.表原因“为”字结构经历了如下语义特征的变化[-预期目标](先秦)→[±预期目标]→[+预期目标](现代);3.“为”介引受害者的用法最晚见于汉代。我们认为其中第二条结论是最重要的。我们先将现代汉语中各类典型的“为”字结构的语义特征陈列于此,后作分析。
表原因“为”字结构:[+事件性,+已然,+预期目标]
表受益者“为”字结构:[+个体性,+已然,+受益性,+预期目标]
表受害者“为”字结构:[+个体性,+已然,+受害性,+预期目标]
表目的“为”字结构:[+事件性,+未然,+预期目标]
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汉语中“为”字结构的核心义征就是[+预期目标],其余各项特征似乎没有强制性要求。古代汉语中凡不符合[+预期目标]这一要求的“为”字结构,纵然曾被广泛使用,在现代也已经消失了。当然,原因、受益者和目的角色在使用中是有灰色地带的,因为虽然我们提出的区别性特征是离散的,但格角色的范畴化、概念化却是连续的。例如上文提到的目的和受益者划分的模糊性,若将“非为身也”中的“身”理解为[+个体性],则就是受益者角色;若读解成“为自己牟利”,则“身”具有[+事件性]也是说得通的,那么它就成了目的角色。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现代汉语中的“为”字结构的共同功能是表现主语NP对“为”的宾语XP所体现的预期目标。我们通过对“为”字结构历时演变的考察,发现[预期目标]这一特征如同一张汉语史的筛子——具有该特征的“为”字结构都保留了下来,不具有的都被淘汰了。现代的“为”字结构依据这一共同特征聚合成群,构成一种跨越表原因、表受益(受害)、表目的的更广泛、更普遍意义上的句法语义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