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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溯源与时代价值研究*

2023-04-20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制依法治国法治

陈 翠

(福建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更高认知与实践站位,是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格局下,为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新征程上不断改善党治国理政的方式,推进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最终实现现代化。

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背景与内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为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同时面对错综复杂的世界大变局、艰巨繁重的全面深化改革与统筹发展安全使命,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围绕新时代为什么实行依法治国、怎样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最终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而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因此要“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所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2]。要在时代中聚思想,以思想驭行动,以行动筑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无论是重要观点还是内容体系都是内涵丰富、立意深远、认知高远的,对于新时代系统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指导理念、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首要内容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即凸显宪法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根本性权威地位。这种权威性、根本性,正是来自于人民性,来自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与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是党领导人民书写人民权利、保障人民权利,确立国家性质、领导国家发展的根本遵循。宪法乃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纲领,一切基本法律都应当是在以宪法为核心统领的基础上制定,通过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保障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体系化的有机体。[3]依宪治国就要进一步树立、维护宪法的权威,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要确保合宪性。党的治国理政要以宪法为总章程,要切实贯彻依宪执政,并将这一基础性原则落实融入到法治建设、法治运行的方方面面,并为集中展现并满足人民的意愿,因此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和国家发展总章程的权威地位正在于它是人民权利的集中体现和根本保障。可以说,依法治国真正嵌入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是工具和手段,是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护航器、是确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道路桥;人的全面发展是依法治国的终极价值旨归,更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价值主题、价值目标和前进方向。[4]宪法与人民的深度绑定、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宪法的人民意志体现,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三位一体”,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同步推进,从而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三位一体”的再次集中强调。建设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正是“三位”共同推进的“一体”,是法治、法治精神在各个层面的展开、实施与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还包括按照法治建设的要求监督、约束权力,从根本上、制度上抑制和治理腐败。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与实践进一步完善与成熟,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得到了根本上、战略上的确立。

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溯源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

1.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以“改变世界”为哲学承诺,逐步确立了唯物主义的、经济本体论的、立足工农大众利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法律思想是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因而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本体论则主要体现在其集中阐述其唯物主义哲学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既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5]这里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逐步确立了经济决定论的法律本质论,尤其是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应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则异化为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利益的统治工具,资产阶级的法律只是以保护资产阶级财产权、资本特权地位与剥削关系为目的的全部经济关系的反映。因此,要通过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符合无产阶级利益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治理功能以保障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而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奠定的人民立场,也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归旨,即“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6]9。因而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律思想,都摒弃、扬弃了基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抽象人性论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强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6]460,315。这就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后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律制度体系,要真正发挥法律保障劳动者经济政治权利、地位平等、社会公平正义等,为消灭剥削与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权威制度保障。而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在对唯心主义的、形而上的、抽象人性论根基的资产阶级法律理论的扬弃、超越中,明确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是历史的、具体的。

2.列宁的法律思想。列宁一方面继承性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及其法律思想,而另一方面则立足苏俄的革命实际与国情,探索具有俄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与治国道路。也正基于此,列宁的法律思想首要解决的问题即为立法,认为只有统一法制才能巩固苏维埃政权,从而规定确定其未来发展方向和道路,继而规定人民的权利地位与国家的权力。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强调法制统一:“法制……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7]195立法立宪则涉及到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的价值原则,列宁则明确了立法的人民性,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提出:“民主的组织原则,其最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8]在这里列宁即确定了民主与法制深层次关联的现实场景,即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既体现在能够参与讨论法律、制定法律,同时还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

列宁还明确了党对法制的领导。强调党对法律的政治领导,即“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7]64。而重点在于将党的意志、党的领导以正确的方式转化为法律。党要为国家把握政治方向、做好未来发展规划,而国家对于党的指导和规划,要经过法制程序进行讨论、确定并凝聚为国家意志,再依靠各层级的政府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并贯彻落实。列宁在强调党对法律的政治领导中,也蕴含着党政职能分开、党的依法执政的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制思想

1.毛泽东法制思想。毛泽东思想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制思想,首先是人民民主专政思想。虽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继承与发展,但却是确立法律思想的政治前提和奠基,就需要首先明确国体即国家的性质、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还要明确政体即政权的组织与实现形式。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在此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宪政思想,认为社会主义新中国要与其他国家一样在取得民族独立、政权建立之后要有一个根本大法,在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通过的《共同纲领》具有过渡性宪法意味,而1954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集中代表了毛泽东宪政思想,“五四宪法”将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权利义务体系等以根本大法的权威性予以规定和确定。在宪法的规定下,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文本,构建了我国国家层面的基本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政权建设和制度建设具有开创性意义。由中国共产党主导下、各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制定确立的“五四宪法”必然体现着国家和人民对民主的追求,其本身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的贡献。[9]另外,毛泽东法制思想还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为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思想。毛泽东的廉政思想也融入了法律法规的建立,形成了依法治党的思想资源基础。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的起点是完成“拨乱反正”历史使命的邓小平与改革开放。邓小平集中反思了“文革”中比较严重的个人独断,而党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尤其是法治建设陷入停滞,因此创造性地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放在一起看待和论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即多次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10]邓小平将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提升到了国家建设战略高度,即“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11]。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高度强调党的领导地位与法制对党和国家的规范约束的统一性。

江泽民法制思想是对邓小平的继承和发展,并集中系统论述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1996年2月的第三次法制讲座会上在《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并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定为基本方略,并对其内涵进行了系统论述。而伴随1999年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以权威理论的方式提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融入了法制建设包括从完善先进生产力的角度完善法制环境,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推进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完善法制保障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提高国家决策科学性、民主性,从而确保人民的责、权、利协调统一,实现为人民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国家立法、执法方面实现了保护人民、维护人民的宗旨;也强调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源自厚重丰富的思想文化传统土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代表了先进文化发展方向。胡锦涛法制思想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建设与推进中继续发展,并融入其科学发展观尤其是“以人为本”的核心,认为依法治国不能单靠国家力量的外部权威,而更重要的是人民内在的认同法律的权威。胡锦涛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提出要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相结合,总结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同时将依法治国融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既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必由之路,同时也构筑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属性与必然要求。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1.法家的法律思想。从语义学来讲,中华传统法律思想当然要首提法家,因为“以法治国”是由法家思想家率先提出,即齐国名相管仲在《管子明法》中提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这里已经十分明确了国家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确保国家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秩序,而且还表达出了“不两”“不二”的唯一性。而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在《韩非子·有度》中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阐释了国家的强大、安定与法治的关系。而秦国的崛起与大一统也印证了法家思想在当时社会所具有的先进性:法家要求统治者必须制定并出台法律,即“凡将举事,令必先出”;强调法律是是非曲直的根本标准,具有权威性,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人民才具有合理性,即“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强调公正执法,即“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强调了法律对特权的排斥与平等观念,即“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法家还主张对官员的选拔和官员的执法行为都要依据法律。法家思想高度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国家性、规范性和平等性,为构建千年封建统治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制度建设经验。

2.儒家的法律思想。“外儒内法”是中国自汉代直至封建王朝结束国家政权长期实施国家政策的指导思想,可以得知儒家与法家思想在国家政权构建与维护上的默契。从思想内质上看,强调柔性、宽泛的道德教化的儒家思想与强调刚性、强制的法律约束的法家思想,本应是具有强烈反差的思想体系。而儒家思想能与法家思想相互配合共建国家统治秩序,也说明了儒家思想的强大包容性,正如孔子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就是在强调宽仁的道德要与强制的法律相互配合,作为一种思想资源与今天的“法治德治双管齐下”已十分接近,实属可贵。提出“四端”的孟子认为道德教化能够让人拥有遵守法律的自觉。而主张“性本恶”的荀子则大力倡导刑罚惩恶的作用,而且要根据罪行轻重进行量刑,即“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而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董仲舒,在将儒家道德思想全面系统地政治化、国家政权化的同时,也将“德主刑辅”、德法并重的思想高度理性化、体系化。而唐代统治者将这一思想加以传承沿用,其标志性的《唐律疏议》的出台也成为儒家法律思想走向国家治理顶峰和制度化的里程碑。明清两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崇法律治理,朱元璋指出“刑政者,救弊之药石”,康熙则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儒家思想所主张的礼法并用、刚柔并济的思路,构成了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主体思路。

3.道家的法律思想。主张个体性、自然性的道家思想似乎与法律思想更远,但道家思想所主张的世界的本体“道”,也正是“法”的本源,由此揭示了法律的客观规律性,法律要符合人性和人的需要,因此有着“自然法”的意味。而且道家的“道法自然”与“齐物论”也奠定了法律所要保障的平等性,道家标志性的辩证法也更加注重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配合与并行,以自然的平衡来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平衡,以及对社会矛盾、阶级冲突的缓和作用。

三、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时代价值

(一)全面依法治国之于中国特色社会民主政治建设

正如西方民主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2]民主与法治深层统一性与实践关联性,在宏大的人类政治文明尺度上,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国百年党史和改革开放史上被一再验证和探索。邓小平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3]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更加开放的经济环境下所构建起来的民主政治建设体系,则更加重视法制与制度建设的统序规范作用。改革开放四十年至今,无论是发展质量的需要还是稳定秩序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无疑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前提。正如“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国家性质、国体定位是由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进行的权威确定,民主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绝不是单纯的投票表决、征求意见,而是要涉及到权力的来源、制度建设的依据、人民利益意愿的表达机制及有序政治参与和权力的监督等等,而这些都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根本性来保障实施。民主的起点是一种权利及权利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是让全体人民能够自觉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并理性运用自己的权利,因此自然需要依靠法律来规范权利与义务、自身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真正实现。同样,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执政的基本原则和方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与最大优势,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方略。这就意味着党的依法执政、依宪治国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党的执政理念既是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程度。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最高领导力量和政治主体,其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代表着国家权力运行方式最高层次的民主化、法治化趋向,也是从最高领导力量、政治主体的高度确保依法治国对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支持,也以根本大法的权威性规定了党的领导对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保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战略布局,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既离不开党的领导,也离不开依法治国。

(二)全面依法治国之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征程上要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和谐社会就包括民主法治,而其他包括特征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都与全面依法治国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都需要法治来支撑、保障和推动实现。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和必由之路,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深度统一的同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立足的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全局,具有极高的政治站位与宏大的执政视野,是全面推进的系统工程,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性,而非单线程、分散性、任务式完成。共和国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保障了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长期性与全局性,用法治的权威地位和力量“固根本”“强根基”,保障了国家与社会稳定的制度之基。而法治的“稳预期”功能则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性确认、制度性规范以及规范保护,从而对全社会成员的行为活动形成了正向的激励和引导,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实现了规范与塑造。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其本质正是确立并实施实施一系列公开的、明确的、稳定的制度体系、规范机制,从而为国家政权与社会发展的稳定筑牢根基、持续供应动力和广阔空间。法治的权威性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目标感和安全感,所有的经济社会关系都在法治轨道内得以运行、受到保护、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全社会增强信心、稳中求进。而法治的“利长远”功能表现为法治因自身的合理性而具备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推动的历史必然性与动态发展性,因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规律的反映、社会的共识,写入法律的必定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性认知,且能够伴随着时代主题的演化、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地加以完善发展,因此对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则具有精准可靠的科学预测性与未来指导性。可以说,法治的规范、稳定、正向激励与系统培养的功能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得以系统增长、协同发展的支撑。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然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继续发挥持久强劲的续航作用。

(三)全面依法治国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未来五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中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40多年在创造了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而新时代以来逐步确立了“高质量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首要任务。基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引领,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高质量发展与“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必然需要良法善治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能够规范、约束、保障和引导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权威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虽然说价格机制、追逐利益与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必然带来的经济社会效应,但这种效应在追求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要依靠法治从而避免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所造成的资源配置上的不公、利益矛盾冲突。这就需要法律找准要害、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确保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则亟待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立法,通过推进不断跃升优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类市场主体、经济主体、利益主体的权利平等与公平竞争。要确保更加完善透明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过程中保障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理性对待、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理想关系即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关系,而把握其中尺度的关键即是政府部门积极严格的执法行为,有为政府需要做的是运用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收紧人为的自由裁量,提高综合效能,从而促进“三公”执法,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秩序。要以保护产权、改善营商、简化许可、降低准入、良性竞争、有序交换等作为主要目标和原则取向,从而将法治思想、法治规则不断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法治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现代化水平的内在尺度和标准之一,因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现代国家发展成熟的内在要求、历史使命与必由之路。以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及其中国化理论与实践成果为主体框架,再加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思想的底蕴熏陶,习近平法治思想无论从时代主题、发展需求的回应,还是从思想源流的继承赓续,都必然是全面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打造“中国之治”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建设内容和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并继续拔升、融入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无论是思想还是实践,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史、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史乃至人类政治文明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都具有显著的里程碑意义。它既顺应时代要求、又符合国情发展,兼具了国家特色与世界共识,在全球范围来看仍是最先进、最有影响力的法治思想之一,也正因此才能够不负使命,指导中国以有序、高效、稳健的步伐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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