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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现实困境及完善

2023-04-20程雷邬颖怡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3期
关键词:共同犯罪

程雷 邬颖怡

摘 要: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具有涉众性、犯罪行为复杂性等特点,对案件合理分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对被告人公平审判。但当前我国分案处理的法律缺位、适用标准模糊、分案处理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实践中随意分案、辩方程序性权利无法保障等情形常有发生。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应遵循“并案为主,分案为辅”的适用原则,同时还应明确分案处理的适用情形,强化被告人质证权和辩护权等合法权利,并加强侦诉审三阶段的衔接协调。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关联犯罪 共同犯罪 分案处理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作为高发的网络犯罪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和网络治理的主要顽疾。当前,绝大多数该类案件为共同犯罪,原则上应并案处理。但实践中该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规模从几十人至上百人不等,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案的情况,如果对情形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可能影响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因此,为了有力打击犯罪,同时也便于查清犯罪事实,提高办案质效,2022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犯罪意见》)明确对此类犯罪案件可以分案处理。但当前各界对分案处理缺乏应有的关注,有关分案处理的法律规范仍较为笼统,分案处理不够规范,导致部分办案机关在分案处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也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进一步研究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处理问题十分必要,并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和具体程序的构建进行完善。

一、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办案效率,加快诉讼进程

通常认为,分案处理能够避免程序重复,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首先,对于一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如果由当地的办案机关对部分同案犯进行分案处理,可以保证案件得以及时分流,也减少办案人员以及法律文书的交接手续,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公安机关对分案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说明和解释,有利于检察机关快速审查案件。对于侦查终结可以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处理,对同案中其余仍在逃未到案或者尚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另行处理,可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数过多,会增加庭审工作难度,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院往往需要安排大量法警押解被告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维持法庭内外秩序,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中,还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在警力及警车等方面给予协助配合,也会延长庭审时间,造成诉讼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如果能对被分案处理的犯罪情节轻微或认罪认罚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采取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不但可以加速诉讼进程,提高司法效率,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生活。

(二)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着明显的链条化特征,如果根据案件特征进行分类分案,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收集犯罪证据,根据涉案人员的行为特征准确定罪量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内部关系复杂,涉案人员之间容易串供,互相影响,特别是在庭审阶段,如果将所有涉案人员放在同一个案件审理,会给司法机关准确判定全案犯罪事实和认定涉案人员罪责带来极大难度。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分工进行分案处理,能够帮助办案机关梳理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过程。审前合理分案,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更有重点地取证,也能根据同组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讯问技巧。检察机关根据分案后每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不仅能更快发现证据是否充分,提高审查效率和起诉质量,还能发挥审前过滤功能,对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而分案审判有利于在庭审中突出审理重点,保证有充裕的庭审时间,不会因为案件被告人数过多,导致法庭质证流于形式,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三)保障诉讼权益,体现程序公正

无论是数罪被告人还是数名被告人的数项罪名的分案审理,其主要的訴讼价值就在于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避免因为不当的合并审理所可能造成的无辜者被定罪。[1]分案处理可以保障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审判。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多数以团伙形式作案,犯罪链条长,各自有明确的分工,而且不同层级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身处各地,有些甚至在国外,受办案人员数量和办案技术限制等因素影响,在侦查阶段难以同时抓获所有犯罪嫌疑人。此时如果对在逃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能够避免其他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出现超期羁押的问题。对同案中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分案处理,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适合的案件处理方式,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其诉讼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感化。

二、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现实困境

(一)分案处理的适用条件模糊,实践中处理不一

实务中,办案机关分案处理依据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的规定,该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将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庭审质量、效率和不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等作为分案处理的标准。受经济发展、办案力量以及办案指标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办案机关对分案处理的适用条件理解不一,分案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既有一案立案,分案起诉审判的做法,也有分案立案,一案起诉审判的情况。有的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结案,按照难易程度进行分案处理,强行将一些应当并案处理的案件人为分案处理。有的办案机关为了追求办案指标,也人为将不符合分案条件的案件分案处理,违背了共同犯罪同案处理的原则。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认识把握也不一,在分案处理上注重办案的便利性与庭审的顺利进行,而忽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和准确定罪量刑”的情况。如有司法机关仅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多少等情况作为分案处理的标准,并未考虑各个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容易割裂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内在逻辑,从而对分类分层认定犯罪性质和正确定罪量刑产生负面影响。

(二)分案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产生影响

一方面,我国刑事立法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請分案处理的权利。《刑诉法解释》《网络犯罪意见》以及《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另案处理意见》)等法规性文件只规定了办案机关可以依职权分案处理,但并未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申请分案处理。分案处理程序行政化特征明显,办案机关在审查分案并决定处理情况时,更多考虑办案需要,往往并不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只要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分案,即决定分案处理,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获知分案处理的结果,对分案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缺乏救济途径。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分案处理,辩护人也无法查阅被分案的其他同案犯的案卷,不利于全面了解案情,难以进行有效辩护。此外,在分案审理时,先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会使后案的被告人难以进行无罪辩护,因为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使后案被告人难以推翻判决事实,对后案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另一方面,分案处理后,分在不同案件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各自只参加本案庭审,不参与另案庭审,对质权行使容易受到影响。对质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拥有的基础性权利,包括被告人与证人或共同被告人同时在场彼此面对面的权利以及被告人与证人或共同被告人互相质问的权利。[2]在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陈述虽然能够反映部分案件事实,但由于同案犯同样也可能是参与犯罪活动的成员,与其他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其供述可能存有虚假的可能性。在域外,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不会因分并案审理而产生差异,如美国在分案审理中,只有同案犯在其他被告人对质过后,其供述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我国的立法并没有设立完整的对质权,虽然《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第1款规定“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第269条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但是,条文中只规定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未进一步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也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分案处理程序衔接不畅

当前我国分案处理覆盖了侦诉审全流程,并且公安和司法机关可以自行作出分案处理决定。但《另案处理意见》并未考虑到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之间的衔接问题,侦查环节一旦出现分案处理错误,司法机关在后续办案中也难以纠正。一是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和及时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旦出现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收集某些证据或者需要对分案处理的未到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并案处理,因为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会耽误最佳取证和抓捕时间。二是《另案处理意见》虽然对分案处理监督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性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分案处理监督程序,缺少严格审批,且公安机关内部之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缺乏专门和规范的分案处理案件管理制度,分案后的案卷材料难以被全面移交。检察机关由于缺乏足够的案件信息,对分案处理的人员和实施的强制措施等情况无从了解,对公安机关分案处理的监督往往相对滞后,缺少公安机关及时将分案处理的同案犯追捕归案的外部督促,案件很可能长拖不决,甚至最后出现“分案不理”的情况。

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完善

(一)明确分案处理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在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处理中,应坚持“并案处理为主,分案处理为辅”的适用原则。并案处理更符合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的司法规律,而且国际上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一般也是以“同案同判”为常态化办案方式,只有在特殊或必要情况下才以分案处理作为补充。同时,办案机关在分案时应当以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充分平衡诉讼效率、司法公正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三者关系。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适用范围,除了《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第1款以及《网络犯罪意见》第5条等规定,还需要增加保护被告人利益的情形。为了避免不合理的并案处理对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带来不利影响,如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上诉权被限制等情况,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保护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等重要利益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即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冲突形成敌对辩护关系的情况下[3],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分案处理。而且,在实践中,可以总结司法机关近年来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成功经验,对分案标准可以进一步细化,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以下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涉案人员数量。建议案件涉案人数超过30人,可以分案处理。至于具体分为几个案件,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每个案件人数不宜过少,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数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放在同一案件中,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互相推诿或包揽责任。[4]但也应避免单个案件人数过多,规模过大,影响办案效率和庭审质量。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和关联犯罪案件应该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进行分案处理,特别是案由、罪名不同的案件应当分案处理,这样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团伙内部构成复杂,组织规模庞大的案件,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分工等方面考虑,对组织和领导者采取“以人为线索”的方式进行分案,突出其作为领导者的主要罪责,将与其相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为一案处理。对其余参与者采取“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方式,以犯罪事实作为分案的依据,将数个同案犯分为一案处理,提高诉讼的效率,避免因相同的犯罪事实在其他分案的庭审中重复举证和质证。同时,在分案处理过程中,还应考虑犯罪集团的内部成员的组织关系以及犯罪事实的关联性,尽量避免将所有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集中在某一个案,防止出现“未审而判”以及定罪量刑失衡的情况。三是先捕先诉先审,建立分案处理案件管理制度。为了避免出现已捕的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可以对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先行移送审查起诉,对未到案或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分案处理,对于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起诉和审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对被分案处理的未到案犯罪嫌疑人继续开展追逃工作。公安机关应建立分案处理人员信息库,对分案处理人员的案件性质、分案理由等情况进行记录,对后期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并将该案的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1.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分案或并案处理的权利。域外多数国家立法都赋予了被告人申请分案处理的权利,如美国联邦及州法律规定,如果两个被告人被错误合并,共同被告人有权根据不利影响的理由请求分别审判。[5]《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官、被告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互有关联的刑事案件合并或分开审理。[6]《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在认为适当时,可以根据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要求,或者依职权分别审理。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分并案等刑事诉讼活动的结果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分并案处理除了办案机关依职权办理外,还应适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知情权和申请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并案或分案处理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案或并案申请,公安和司法机关应先听取其意见,在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告知其最后决定结果。

2.分案审理中不能削弱被告人的对质权。对于同案犯的供述对被告人不利的,被告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其到庭对质时,法院应通知同案犯到庭并接受讯问,否则该同案犯的陈述不得成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在不影响法庭秩序和案件审理的情况下,若后到案的同案犯申请已处理的同案犯出庭作证的,为保障审判的公正性,法院一般应当允许。与此同时,分案处理中为保障被告方辩护权充分行使,还应赋予辩护人查阅被分案处理后同案被告人卷宗的权利,使辩护人能够充分了解全案事实和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分案程序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分案处理的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可驳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如果分案过程存在瑕疵,对查明案件事实、裁判公正或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则需要求启动分案程序的机关进行程序补正。如果分案处理过程和结果严重损害当事人权利和裁判的公正,法院可以撤销分案处理,对案件进行并案审理。

(三)加强侦诉审三阶段的衔接协调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以及公安机关邀请介入的案件,成立专案组,并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内部组织架构、运行模式、诈骗方式、资金流向等关键内容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并根据涉案人员的数量、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提出分并案处理的建议。公安机关也可以就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并案问题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作出解释和说明,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确保分案处理符合条件,以利于案件后续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于侦查阶段没有分案,审查后认为需要分案的,可以直接提请检察长批准;若侦查阶段已分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错误分案或违法分案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解释,审查后仍认为分案理由不成立,应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分案处理决定。对于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之间的分并案衔接问题,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通过案件会商、案件通报等机制进行沟通和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00872]

[1] 参见张泽涛:《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以关联性为主线》,《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2] 参见王晓华:《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3] 参见杨杰辉:《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研究》,《现代法学》2022年第1期。

[4] 参见余敏:《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机制研究》,载贺荣主编:《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8页。

[5] 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审判),魏晓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6] 参见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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