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本土化革新:从理念到制度
2023-04-17李明耀
李明耀
(长沙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政府面对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经济低迷、国际市场萎缩等挑战,提出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为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发展战略。其中,优化营商环境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兴衰、生产要素聚散、发展动力强弱,是新发展格局下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1]作为世界银行的年度“旗舰报告”,《营商环境报告》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供了具有国际视野的方法论与实践经验,亦增进了全球经济体对我国营商环境的认识,增强了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然而,随着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指标本身受限、对我国本土营商环境建设需求回应不足、对营商环境未来优化指向不够等问题逐步凸显[2]。2021年9月16日,世界银行发表声明,决定停发下一期的《营商环境报告》[3],更是将其营商环境指标是否合理推向了议论风口。同时,世界银行宣布将在原评估方法基础上研究制定新方法,开展新一轮全球商业环境测评工作,目前新项目名称为“世行宜商环境”(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其发展目标为推动政策改革与为经济分析、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支持。根据安排,世界银行将分三批每批对约60个经济体开展评估,并在2026年4月前发布所有《宜商环境报告》。宜商环境指标体系是在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基础上的完善与创新,反映了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发展方向的预判。鉴于《营商环境报告》已有多年积累,宜商环境评估工作尚未正式开展,且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营商环境”的法律概念,本文仍主要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研究对象,同时吸收、融入宜商环境指标体系的理念与内涵,探索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本土化革新路径。
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问题审视
总体而言,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对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较好的指引作用,为我国市场化改革尤其是商事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受其启发诸多改革措施得以推行。然而,就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而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指标设置理念存在局限,导向功能较单一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以投资便捷性为主要价值导向,以制度造成的交易成本为落脚点,通过多视角多层次设置大量问题,以获取客观数据与受访者的主观感受,从而对某一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情况作出评价。投资便捷性固然是发挥市场经济活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交易活动丰富多样的重要基础;同时,一整套指标体系主要贯彻一项价值理念,也有利于保持内部体系的协调统一。但是,站在经济发展的立场上,投资便捷性只是经济繁荣的一方面要素,对经济发展同样重要的经济秩序、交易安全、公平正义等理念,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却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忽视,这使得该体系主要在提高营商效率方面发挥导向作用。因此,指标体系过度倚重投资便捷性可能不利于准确反映和发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深刻转型进程中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其指向上的缺陷。
(二)部分指标出现功能“钝化”,投入产出比下滑
自2003年世界银行首次发布《营商环境报告》以来,其营商环境指标内容大体保持稳定,这有利于对所测评的经济体开展纵向的历时性比较,分析其营商环境的变化发展情况。在营商环境指标导向功能的作用下,作为评估对象的经济体也便于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以改善营商环境。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经济体在一些指标上已取得较好成效,后续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才会得到小幅度改善,即这些指标的边际价值开始显著下降。这种投入产出比下滑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对指标体系内容、功能的反思。事实上,不同经济体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其营商环境方面的优缺点也各有差别,借助一套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固然有助于经济体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以判断其在全球营商环境中所处的位置,但对某一特定经济体而言,不同指标的“个体意义”可能因其需求差异而显著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进行本土化改造。
(三)指标侧重评价个别城市,忽视区域协调发展
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的评估以经济体为基本单位,其评估对象为各经济体中最大的工商业城市。自2015年起,报告在对人口超过1亿的经济体进行评估时,开始将其第二大工商业城市纳入评估范围。可见,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虽然是对不同经济体进行评分,但其样本限于经济体中一两个最发达城市,这种评估方式虽可操作性强,但无法展现经济体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与协同程度。考虑到我国的广袤疆域和巨大的区域差异,区域间产业的分工与协作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在高整合度与强协调性的区域市场体系下,各类商品、生产要素的流动会更加快捷、高效,能扩大规模经济所产生的效益。因此,对个别城市的投资便捷度进行评价固然重要,但城市间的经济发展关系也需要通过设置一定指标予以考察。
二、理念与功能转向:从外部评价到引领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本土需求,应先审视营商环境评估的变迁轨迹,并结合世界银行新近的宜商环境指标体系改革方向,以我国现阶段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为锚点,重新思考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理念与功能定位。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评估的原初理念与功能定位
依据2019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可见,营商环境包括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所涉及的外部因素与条件,贯穿其准入、设立、运营、退出、消灭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政务、市场、法治等环境。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一国经济的繁荣程度往往与其制度优劣呈正相关,高效、便捷、公平的营商环境才是经济长远发展的驱动力,对营商环境进行优化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激励市场主体增加投资、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4]。随着理论研究和营商环境实践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具有便利、公平、透明度高、法治化、国际化等方面特征[5]。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论坛、洛桑商学院、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研究机构和组织就启动了营商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例如,世界经济论坛从1979年开始每年对各主要经济体的生产力和长期经济增长驱动力进行评估,并发布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该报告的功能定位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提供决策辅助。此后世界银行在2002年正式启动营商环境评价项目,由世界银行全球指标局下属的营商环境项目组负责收集相关数据,其原初意图也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从而为跨国投资提供决策指引。整体而言,这些评估的初始目标基本都是围绕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营风险而展开,评估的对象主要是当地的宏观市场制度或者贸易政策。尽管当时的评估可为潜在的跨国投资者提供各国市场宏观整体情况比较,却并不注重从评估结果推导出相应的改革方案。因此,在营商环境评估的初始阶段,包括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在内的评估体系主要侧重于工具性评价,更关注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排名的“结果”本身,对各国政策制定和经济领域立法的影响较为有限。
(二)减少管制: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理念与价值取向
随着《营商环境报告》逐渐取得世界范围内的认可,世界银行开始意识到,各级指标背后实际上都蕴含着相应的理念,因此通过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可以发挥重塑评估对象的营商环境,进而引领地区发展的重要功能。例如,在持续推动营商环境评估过程中,世界银行发现过去不少经济体仍习惯于从法律或政策层面上对市场进行诸多管制,这些措施往往会给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带来高额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而且实际上大量案例、数据表明很多管制措施往往事与愿违,难以实现其管制目的或者说代价高昂,甚至出现阻碍经济发展的后果。因此,世界银行在构建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时,最后以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将评估指标体系提炼为主要涵盖影响企业设立、运营的10个领域,具体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跨境贸易、缴纳税费、合同执行和破产办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基于此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最后选择以统一的指标体系为载体进行赋分评估。从中可大致看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以减少相关领域、环节的管制,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督促经济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资本流动速度带动经济增长,这一方面能为跨国投资者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也为各经济体吸引资金流入提供重要工具。当然,世界银行同样认识到政府管制措施也是维持经济秩序、交易安全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故并非鼓吹管制无用论,而是强调这种必要的管制应易于理解、便于遵守,并在效果上经得起验证。
(三)引领发展: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理念深化与功能转向
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在应然层面上,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应当具有显著的导向功能,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指引方向。虽然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已持续发布并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但此前其无论是评估理念还是具体指标功能都主要适用于传统的经济模式和市场结构,当面对新的经济模式和发展阶段时,既有指标体系的导向功能逐渐受到限制。例如,投资便捷性的指标虽然对投资者选择经济体开办企业有重要价值,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导向性、引领性不足,以其为指挥棒在一定发展阶段中对经济建设有所助益,但长远来看可能会陷入类似“内卷化”的困境,即为提高形式上的营商环境得分而投入大量公共资源,但实际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增效甚微。另外,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是一项跨国的评估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应试”性质,即先要熟悉世界银行评估指标背后的评估目的、方法论基础,梳理每一级指标的评估规则,然后依据经济体所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对世界银行设置的题目逐一进行判断、回答,在这个过程中还要与世界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减少、避免因制度差异导致的失分等。可见,接受评估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仍存在重大差别,如果将在营商环境评估中得高分完全等同于改善本地区营商环境,则显然失之简单。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4日世界银行针对宜商环境评估体系发布说明,除继续对政府的监管措施保持关注外,公共服务的提供与质量将成为宜商环境评估的重点,这在客观上增强了新指标体系的导向功能,反映出世界银行开始尝试从减少管制的初始设定中跳出,表明其评估理念上的深化与进阶。新的宜商环境指标体系同样也是由10个一级指标构成,除保留了原指标体系中纳税、办理破产2个一级指标,其他指标都或删除或进行了不同程度修改,以贯彻新的评估理念。
三、体系的重塑:指标的分类设置机制
(一)统一指标体系的内在缺陷
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调整、升级,应当以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中心,以城市的微观法治环境为落脚点,在内容上既与我国“放管服”改革衔接,又能引导改革的未来走向[6]。尽管我国很多机构在近年来也陆续发布相应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和评估报告,但其视野都限于国内各省市的比对,缺少全球视野的观照。客观而言,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战略仍无法回避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影响。当然,为了更科学有效地通过评估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也应立足本土实际情况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作出适当调整,最大限度释放指标体系作为政策工具的导向功能,进而在提高世界营商环境排名与探索我国优化营商环境路径之间取得平衡。
如前所述,世界银行的指标体系是用同一套指标、方法对各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以提高投资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目标,以精简流程、缩短时间、节省费用为落脚点,本质上是基于一种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外部视角对世界主要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总体评价。有研究指出,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将经济体作‘单一化’处理,忽视了各个经济体之间存在的发展水平差异,这构成了DB数据难以反映部分经济体营商监管质量的部分基础”[7]。一国之内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也会存在较大差异,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不同城市营商环境的比较。同时,世界银行指标体系的评估对象较为单一,无法适应当前我国整体产业布局与营商主体的多样化。例如,“获得电力”是世界银行指标体系10个一级指标之一,其适合于高电力需求的工业、制造业,而我国产业目前明显正朝更为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信息、文化等附加值高的产业正在成为我国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甚至在一些重要城市成为支柱产业。因此,如果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继续过于倚重“获得电力”指标,而不能立足差异化作出适当调整,将愈加难以满足我国营商环境改革纵深发展的需求[8]。
当然,全盘否定世界银行指标体系的观点并不可取,这容易陷入自我封闭、自说自话的僵局,显然也有悖于国际化潮流。但是,对于世界银行指标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理论界也要保持清醒认知,充分剖析其内在缺陷并予以修正,确保其能为我所用。需要注意的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评估工作也在完善过程中,此前沿用多年的“获得电力”一级指标在最新的宜商环境指标体系中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公用服务连接”一级指标,显然后者的内涵更广亦更贴合企业运营实际,有助于增强指标与区域差异的适应性。不过,个别指标的增删、修改工作虽有助于提高评估的合理性、科学性,但仍无法从根本上克服统一指标体系存在的内部结构性痼疾。
(二)以发展阶段分类设置指标
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战略无疑有本土特定需求,这决定了应秉持更为理性和周全的态度对待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而不应被其内在局限性所限制。为了克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一些弊端,需要重塑其功能定位,促使其从外部评价向内部引领转型。事实上除《营商环境报告》中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外,世界经济论坛建立的“全球竞争力指数”(GCI)在国际社会中同样负有盛名,其根据经济体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阶段(主要通过人均GDP进行衡量),赋予了三大次级指标较为灵活的权重范围[9]。与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相比,该指数高度强调以发展阶段为划分标准有针对性地分类设置指标,可弥补前者灵活性相对不足的弊端。
具体到我国,在营商环境的状况与改革进程中,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尤为突出[10]。考虑到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存在显著差异等本土国情,优化营商环境需从不同区域的经济基础、产业结构、文化资源等角度进行考量,提高地方政府施策的精准度,实现精细化治理以应对地方差异的复杂性、层次性[11]。202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首年实施情况与成效开展了第三方评估,结果显示不同地区间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差异较大,东部地区与中西、东北部地区之间,省会城市与其他城市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平衡问题,当前仍未有全面改善[12]。也有研究机构通过构建一套城市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对我国近290个地级市及地级以上城市进行评估,结果同样表明,东部、中部地区营商环境明显优于西部、东北部地区[13]。也有研究表明,我国总体营商环境呈上升趋势,但一、二线城市与三线城市的营商环境水平有较大差距,且目前并未表现出差距正在缩减[14]。如一些论者所指出,区域营商环境的优化会促使本地产业结构改善,同时区域异质性会影响营商环境对产业结构的作用途径,应采取差异化施策的方式,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方法优化本地营商环境,如东部地区可以从要素环境、市场环境入手,而西部地区更多考虑改善法治环境、支持环境等[15]。重视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在指标体系引导下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在于增强我国的国际吸引力、竞争力,最终服务于本国经济政治文化等目标。
综上,以我国城市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为主要依据对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进行分类设置,既有正当合理性也有现实可行性。大体而言,可将营商环境指标大致分为基础类、优化类和提高类等三大指标类型,其中基础类属于明确统一的营商环境基础性指标,用于不同城市间的横向比较,突出覆盖范围上的全面性,便于落后地区分析自身不足,对标先进地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类指标则主要面向经济欠发达、营商环境状况较一般的城市,可以细化、增设一些基础性指标,以促使其从不同角度做好改善营商环境的基础工作;提高类指标则适用于经济较为发达、营商环境状况良好的城市,因此需要提出更高更前沿的要求,如拟定一些服务于金融、信息、文化等产业的指标,为相关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营商环境。
四、增强动态性:基于指标效度的考量
在方法论层面上,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构建以可比较、可量化、可改革为原则[16]。其中,可改革性需要置于具体的制度背景、当前状态与改革效果的具体情景中进行衡量,以避免出现改革成本高而收获效益小等不合理的情况。世界银行的指标体系多年来大体保持稳定,这有助于纵向比较揭示改革情况,但对于一些先进地区而言,部分指标的指引功能开始衰减,应当在以发展阶段分类设置指标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
(一)营商环境指标的功能“钝化”现象
仔细分析世界银行近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各项指标的具体统计情况可以看出,部分指标已经出现功能“钝化”现象,因此需要对指标本身的效度进行评估。基于经济学边际效用递减理论,当营商环境指标得分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如果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投入将会大幅度增加,而这些指标所蕴含的对改善营商环境的边际效益也将随着政策措施的不断强化而下降。可以说,此时相应指标的有效性已显著减弱,其引导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开始衰减。因此,在财政经费、人力物力等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不应以盲目提高指标得分为施策方向,应当审视指标得分提高背后隐含的投入与产出关系。
例如,在“执行合同”一级指标上,近5年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的全球排名在第5~7位之间,2020年排名第5,反映出我国在这一指标上的表现较为稳定,近年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事实也表明在该指标上进一步改革的空间较小,或者投入产出比不高。此外,在“开办企业”一级指标中,我国排名从2016年的136位提升到2019年的28位,其中所需程序从11个缩减为4个,所需天数由31.4天减少到8.6天,开办成本占人均收入百分比从0.7降为0.4。企业开办流程的简化、耗时的缩短,使得投资便利度显著提升。作为对比,新加坡2019年在本指标上排名第3,开办企业所需程序为2个,所需时间为1.5天,所需成本占比、最低实缴资本占比和我国一样,分别为0.4和0。这表明对于“开办企业”项下的“最低实缴资本”二级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改革空间,而“所需成本”指标也与发达经济体持平,这提示今后的改革重点是在开办程序、耗费时间等方面。
(二)建立指标退出与增选机制
营商环境的改革需要全面衡量改革成本与改革效益问题,不能为了追求评估分数提升而不顾成本继续改革一些已无太多改善空间的项目。因此,建立健全指标的退出、增选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在最新的世界银行宜商环境指标体系中,原一级指标“保护少数投资者”已被删除,原因在于世界银行通过多年的观察发现强调对少数投资者的保护似乎缺乏充分的理由;而原指标体系缺少雇佣劳动力的一级指标,存在明显疏漏,因此在新指标体系中应予以增加。
营商环境与法治之间结合紧密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无法忽略的一个问题,这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得到充分诠释。实践中,一些改革措施的制定、落实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废改立释进行,因而指标功能“钝化”带来的另一个潜在问题是,当某些指标的得分已到一定程度时,为提高得分而进行修法等活动,可能会破坏原有立法的价值平衡。诸多制度性交易成本源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中的排名,应当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但这也从反面说明当法律法规未发生改动时,一些问题也无法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对于这些与上位法规紧密依存的问题,地方政府可作为的空间也相当有限。作为一项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和与平衡的活动,立法程序的推进以及具体条文的制定都承载着立法者的特定价值判断,很多时候立法为了维护秩序、安全、正义等法律价值而不得不承受一些制度交易成本,因而法律法规的废改立释活动并不能以营商便利性作为唯一标准。例如,便捷与安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张力,不顾交易安全的需求盲目提高营商便利性,反而会对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于一些指标项,如果罔顾制度现状和社会综合需求去片面修法以迎合世界银行的评估,可能会打破价值平衡的临界点,从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基于以上考量,营商环境指标退出与增选机制的构建应当以指标效度为核心,即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进行分析,移除功能“钝化”严重的指标,增加有新价值、新意义的指标。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完善指标调整机制。上文主张建立由基础类、优化类、提高类指标构成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在此框架下指标调整主要是对指标体系内部不同指标类别的调整,如将部分提高类指标调整为优化类指标,或者将部分优化类指标调整为基础类指标。例如,某项指标原本属于适用于经济较为发达、营商环境状况良好城市的提高类指标,如经过一定时间发展,评价对象在这一指标的表现均较为良好,则可以考虑将其调整为优化类指标,适用于经济欠发达、营商环境状况较一般的城市。其次应完善指标退出机制。在基础性指标中,如部分指标所反映的问题已通过立法、修法程序得到解决,或随着实践发展已基本丧失引导价值,则可考虑将其移除。最后应建立指标增设机制。在基于不同城市所处发展阶段对营商环境指标进行分类设置的基础上,有必要重新挖掘被投资便利度掩盖的其他指标价值,增设一些从其他角度反映营商环境状况的指标,以实现营商环境的多维优化。
五、优化协同性:从区域协调发展切入
(一)区域协调发展与改善营商环境
现今产业经济学主张,一定区域范围内不同的产业种群互相关联形成产业群落,产业生态的良性循环是提高企业营利能力与预期收益的重要基础[17]。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整体上呈现蒸蒸日上的良好局面,但从区域发展角度观察,一些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也随之出现。20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区域协调发展思路,并逐步演化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要贯彻优化营商环境从而塑造新发展格局,强调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18]。以京津冀地区的营商环境协调性为例,很多论者指出当前三地产业集聚空间分布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产业结构差异较为明显,市场同质化竞争显著,区域内市场流通缺乏动力,而且存在如部分资质互不认证等一些阻碍市场流通的隐形壁垒[19]。从区域协调发展角度看,过于相似的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可能会阻碍地方个性发展,并在内耗中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发展格局。优良营商环境的打造应当在明确地区发展定位基础上,将促进地区间互相合作作为更高层次的目标。因此,如何布局、引导不同企业在辖区内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也是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点工作,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应当对这方面的问题有所作为。
最新的世界银行宜商环境指标体系新增了“市场竞争”作为一级指标,并设置了“与促进市场竞争相关的法规质量”“公共服务的充分性”“关键服务的效率”三套指标用以评估当地商业环境对市场竞争的促进作用。这些指标旨在倡导形成、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这一点却基本上为此前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所忽略。考虑到充分的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因而世界银行的这一调整具有积极意义,但区域协调发展指标可视为一种更高维度的市场竞争,其不仅意味着为市场主体提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良性竞争环境,而且能将市场竞争与协调发展相统一,通过规模性集聚效应助推经济发展,放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因此,在这一层面上,围绕区域协调发展设置的指标比市场竞争相关指标更具深远意义。
(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标设置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采取了多元化的评估方式,有的指标是对量化数据进行比较,有的指标是围绕某方面评估需求设置一些问答题、判断题等,有的则是由评估专家对受访人士的回答进行打分,这种多元化评估方式既是世界银行评估体系的特色也是其优势。例如,“办理建筑许可”的二级指标“建筑质量控制”由“建筑法规质量”“施工前质量控制”“施工中质量控制”“施工后质量控制”“责任和保险制度”“专业认证”6个指数构成,评估专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打分,每个指数满分为1~4分不等,总分为15分。问题具体设置方式如“查阅您所在经济体的建筑法律法规的便利程度如何?”如果答案是“能在更新及时的网站上获取”可得1分,答案是“由相关行政机构免费或象征性收费发放”可得0.5分,答案是“需要购买或难以获取”则得0分[20]。同样,“登记财产”的二级指标“土地管理质量”,也是通过设定“基础设施可靠性指数”“信息透明度指数”“地理覆盖指数”“土地争议解决指数”“平等获得财产权指数”等进行评估。“合法权利制度指数”“信贷信息深度指数”为“获得信贷”的二级指标,分别由12道、8道判断题组成,每题为1分。
评估区域发展协调程度也可以运用以上方式,筛选出一些核心因素以构建指标,围绕这些指标的不同方面设计问题,收集评估对象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数据、信息。基于上述评估方式,对营商环境中区域发展协调度的评估,可考虑城市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有无较为明确的目标定位、总体布局、工作方案和有无采取相应的措施及现实效果等因素,而评估过程主要是通过设置问答题、判断题以获取受访对象对这些措施的认知程度、客观受益与主观评价等方面信息来完成。具体而言,可以“区域发展协调度”作为一级指标,并将其细分为“城市产业布局清晰度指数”“区域产业发展协调度指数”“区域市场准入融合度指数”“区域市场要素配置效率指数”等二级指标,每个指数又由若干问题组成。其中,“城市产业布局清晰度指数”主要评估投资者对所在城市产业布局的认知,其中问题可围绕城市产业发展是否有明确布局、城市重点发展产业是否有相应政策予以支持、能否从政府官方网站获取城市产业发展相关信息等进行设计;“区域产业发展协调度指数”主要评估与周边城市在产业发展的互补程度,评估的事实主要包括与周边城市在产业发展布局方面是否存在高度重合、有无互相支持、是否存在优劣势互补等;“区域市场准入融合度指数”则主要评估与周边城市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互认程度,重点评估有无存在地方壁垒、信息是否互通、标准是否互认等;“区域市场要素配置效率指数”主要评估与周边城市在市场要素配置方面的效率,包括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无形成统一市场、监管措施有无相互抵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