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个孩子都拥有美好校园时光
2023-04-16刘儒香
刘儒香
故事案例:
小蓉的爷爷偏瘫、母亲身体不好,全家仅靠爸爸一人打工挣钱。小蓉妈妈不打算让小蓉读书了。学校和妇联工作人员经常来到小蓉家,辅导作业,帮助解决困难。在众人的帮助和鼓励下,小蓉的脸庞又有了往日的童真笑容。
律师解读: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亦是法定义务,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让孩子辍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是孩子学习知识、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阶段,只有接受教育、不断学习知识,孩子才能实现全面健康发展,父母应当重视孩子的教育,尽己所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
面对厌学、主动要求辍学的未成年子女,家长应阻止孩子过早流入社会或外出打工,及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班主任联系沟通,有效防止孩子辍学。坚持管早、管严、管好,努力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来配合学校教育,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成人、成才保驾护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故事案例:
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小周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没钱继续上网,便向其他胆小同学索要钱财,索要不成便殴打威胁。多次劝导无效后,学校以小周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为由,对小周进行开除处理。
律师解读:
对不服管教、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开除处理,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是违法的。国家大力普及义务教育,旨在“有教无类”,只要未成年人未被判决有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皆无权随意开除学生。
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学校应当遵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果在教育、劝导皆无效的前提下,建议学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法治意识,也可與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加强沟通联系,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效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作者系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编辑 乔可可 1525188915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