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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伦理思想与规范性:问题与启示

2023-04-16吴龙仙

关键词:规范性伦理学命题

吴龙仙 曾 俊

(1.西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昆明 650224;2.云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昆明 650000)

伦理学是一门研究“应该”(ought)的学说,但对“应该”问题的研究须具备两个前提:其一是要赋予具有自由意志的行动主体充分的选择自由;其二是希望通过外在的规范促使自由意志者自主选择遵从或践行这一规范。这两个前提之间产生的理论张力,导致规范性(normativity)问题成为伦理学必须直面的问题。在规范性层面上区分,规范伦理学是研究“规范为何”的一阶问题,而元伦理学则研究“规范何以可能”的二阶问题。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同样面临着规范性问题。因而,将元伦理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运用于马克思伦理思想的当代诠释,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从“未决问题论证”到“理由转向”

乔治·麦卡锡在论述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之间的关系时指出:“伦理学没有政治经济学的元伦理学则盲,而元伦理学没有伦理学则空”[1]。这一论述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元伦理学存在着某种关联。而元伦理学近百年来的发展历程,在其研究中不断将这种关联关系凸显出来。

元伦理学诞生于现代哲学语言转向(linguistic turn)的理论背景之下,同时也是分析哲学传统在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体现。自近代以来,人类知识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就成为哲学研究的主题,人们迫切寻求将知识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基础之上的方法。但自笛卡尔以降,认识论哲学中“自我意识”与“对象领域”二分的“现代形而上学建制”(吴晓明教授语),导致人类知识如何证明其客观性成为问题。“意识如何通达对象领域”这个问题,已从认识活动开展的无可置疑前提,转变为需要反思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知识只能被理解为意识领域的观念。而从休谟提出对因果关系的质疑之后,知识则进一步被降格为一种心理现象。因此,之后的哲学研究开始围绕重建知识客观性问题而展开。20世纪初,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试图解决“如果我们不能有关于数的表象或直觉,我们怎么才能得到一个数”[2]78的问题;对数的定义促使弗雷格提出“必须在句子联系中研究词的意谓,而不是个别地研究词语的意谓”[2]9。这也成为之后语言转向的主要原则——语境主义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即我们不能脱离语境确定词的意义。这意味着现代英美分析哲学承认了“语言”之于“思想”在逻辑上的先在性。这种优先性的确立构成了语言转向的前提。因为语言的优先性让知识有了摆脱心理主义,在严格的逻辑推论中获得客观性的条件。因此,哲学的任务转化成为语言分析,藉此为出发点展开研究的分析哲学,也提出了自身区别于其他哲学流派的如下两个哲学信条。

(1)通过对语言的一种哲学说明可以获得对思想的一种哲学说明。

(2)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一种综合的说明[3]。

基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元伦理学产生的思想背景。近代以来的伦理学与哲学一样,同样面临着确立伦理知识有效性、确定性的理论任务。也就是说,伦理学也在寻求在理性基础上建构现代伦理学的方法。因此,作为元伦理学创始人的摩尔(G.E.Moore),在其《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中指出,此书主旨在于写作“任何可能以科学自命的未来伦理学的导论”[4]3。元伦理学建构的初衷与分析哲学是一致的,即认为伦理学问题也与哲学问题一样,需要运用语义分析厘清命题意义而加以解决。厘清语言问题本意,是为了在语言逻辑中找到道德原则之所以具有规范性的科学原因。因为“要使伦理学成为科学的先决条件,或者说,使伦理学获得真理性认识的先决条件就是要弄清伦理问题、概念和判断的确切含义”[5]。故而,语言分析成为将传统伦理学转化为现代“科学化”伦理学的重要方法,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是运用逻辑或经验的方法发掘伦理规范之所以能对人的道德行为起范导作用的理由。

基于寻求“规范性”的科学基础,从摩尔以来元伦理学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其理论发展经历了3个重要的节点,分别是:“未决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挑战非认知主义的“弗雷格-吉奇”问题(Frege-Geach problem)与“理由转向”(a turn to reasons),从中可以窥见元伦理学对于规范性问题研究所发生的几次重要理论转型。

首先是元伦理学创始人摩尔所提出的“未决问题论证”。虽然元伦理学肇始于分析哲学所提倡的语言转向,但元伦理学创始者的初衷却并非要将伦理学转变为一门“自然科学”。因为同样也是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所提出的未决问题论证,通过对伦理命题与自然科学命题的比较,将二者明确地区分开来。其论证过程如下。

(1)假设善等同于快乐,

那么:

(2)快乐是善的;

(3)快乐是快乐的。

如果上述论证所做出的判断等同于自然科学判断,我们就可以将“善”设为A,“快乐”设为B,那么将得到如下论证。

(4)A=B,

那么:

(5)B=A;

(6)B=B

从自然科学判断来看,如果(4)是正确的,那么(5)与(6)意思也是一致的。因为B即等同于A,也与自身相等同。根据语义学的基本原则,只要两个命题意思一致,那么将这两个命题改写为疑问句后,两个疑问句意思也应当一致。因此,改写(5)与(6)为疑问句,则得到以下两个疑问句。

(Q1)B等于A吗?

(Q2)B等于B吗?

在科学判断中,如果(4)是正确的,那么(Q1)与(Q2)的含义明显也是一致的。但如果我们用同样的手段处理(2)与(3),就会得到以下两个疑问句。

(Q3)快乐N是善的吗?

(Q4)快乐是快乐的吗?

如果(1)正确,我们也无法推出(Q3)与(Q4)的含义是一致的。因为(Q4)是一个已决(closed)问题,我们能够确定快乐与其自身相等同,但对于(Q3)而言,我们无法确定“善”是否与“快乐N”相等同,因而(Q3)与(Q4)的含义是不一致的,这就与在自然科学判断中,(Q1)与(Q2)含义的一致性产生了区分[4]13-24。

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的结论在后世虽然饱受争议,但这一论证却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影响,即将自然科学判断命题(Q1与Q2)与伦理学判断(Q3与Q4)之间的区别呈现出来。这一论证体现了现代伦理学的两个特征:其一,善的非自然属性,不可以等同任何自然属性,同时也无法用任何描述性语言来定义;其二,伦理学命题不同于自然科学命题,而自有其特殊性。

未决问题论证凸显出伦理学命题与自然科学命题之间的区别。自然科学是一种对实然性问题的研究,解决的是“世界是什么样”的问题,其确定性由客观因果关系保证;但伦理学是对应然性问题的研究,解决的是“世界应当怎样”的规范性问题。由于伦理学命题天然具有的“未决性”(openness),导致我们无法用任何自然属性、描述性语言来还原道德判断、道德原则之所以具有规范性的依据,也不可能在其中找到明确的因果关系。因而伦理学的规范性问题由此凸显了出来——“应当”作为一种“要求”“命令”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或者说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如何在人的具体行为中实现规范性?由于未决问题论证区隔了科学命题与伦理命题,导致主张伦理命题不具有“适真性”的非认知主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导了元伦理学的发展。

因此,元伦理学本质上是传统伦理学向现代伦理学研究的一次重要转向。这一转向以对规范性问题的科学化、理性化研究作为目标,同时其研究又凸显出伦理学命题与自然科学命题之间的区别。但由于摩尔所承诺的直觉主义的认知主义并不能很好地区分规范性命题与描述性命题之间的差别,导致非认知主义在摩尔之后成为元伦理学研究的主题。

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二个重要转向是20世纪60年代之后非认知主义受到的挑战,这种挑战分为内外两方面。首先,从内在方面的挑战来说,其标志是“弗雷格-吉奇”问题的提出。这一问题使得非认知主义理论在道德推理层面上受到挑战。该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论证。

(1)杀人是错的。

(2)如果杀人是错的,那么让你弟弟杀人也是错的。

(3)所以让你弟弟杀人是错的[6]46。

按照非认知主义的观点,如果(1)只是情感态度的表达,那么其就没有真假的情况,而一个推论的前提如没有真假之分,那么整个推论都将没有有效性。这一论证意在说明:如果道德判断没有适真性,只是情感表达,就无法普遍化为对人类社会整体具有规范性的原则。因为按非认知主义的观点,前提(1)没有适真性,那么我们就无法得出结论(3)。因而道德原则在社会范围内的规范性也就无从谈起。这一问题导致非认知主义无法解释符合我们直觉的道德推理的有效性[6]46-47。非认知主义在对规范性问题的探究过程中,通过将道德术语解释为一种情感表达,避免了对道德术语适真性的探讨,从而使道德判断在不用表征世界的状况前提下获得具有规范性的效果。但“弗雷格-吉奇”问题的提出,说明非认知主义也必须认真对待道德判断的适真性问题,因为这关系到道德原则规范性能否具有普遍性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道德判断建立在个体性的情感基础上,那么没有适真性的道德判断就无法对他人起规范作用。

从外在方面而言,非认知主义赖以成立的前提“事实—价值”二分原则也广受挑战。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提出了科学理论中的“厚概念”(thick concepts)问题:“我们通常会以更复杂的概念来思考美德、错误行为的类型等,比如偷窃的概念、懦弱、忠诚或工作职责。有了这些更实质的概念,如果我们使用相同的概念,我们就有更大的希望达成协议,或至少达成我们可以合理预期的、不那么令人不安的分歧。”[7]普特南(Hilary Putnam)也指出自然科学命题不是纯粹价值无涉的描述命题,而是存在着价值前提,并且任何科学真理得以可能的基本前提是“合理可接受性”[8]。

在此基础上,元伦理学认知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复兴,即抛弃了摩尔直觉主义的认知主义,重新将道德知识的基础建立在道德主体与现实境遇的关系中,同时开始注重行为主体、自然事实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此外,罗尔斯(John Rawls)所提出的“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方法也对元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方法主要用于研究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道德判断是针对具体道德场景所做出的特殊性判断,而道德原则却是表达人类对道德问题的总体性看法,具有普遍性特征。在道德行为过程中,到底是普遍性的道德原则还是特殊性的道德判断具有优先性,是道德哲学面临的重要问题。通过反思平衡方法,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在具体道德实践中不断相互影响、相互调节,最终趋于一致。在此过程中,保证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不断趋于一致的前提就是要形成新的道德直觉,因此需要一种新的非自然道德属性来保证道德原则与道德判断之间能够相互协调并最终趋于一致。

在世纪之交,元伦理学又出现了一次重大的研究转向——“理由转向”(a turn to reasons)。其代表人物托马斯·斯坎伦认为:“理由可能是根本的,在进一步的意义上是规范领域中唯一的基本要素,其他规范性概念,比如善和应该,可以用理由来分析。”[9]2一般认为,人行动的理由通常是由此人的某种信念来保障的,但斯坎伦认为不需要信念来保障人的行为动机。因为“在形而上学或认识论上,没有反对将规范性判断作为真理和可能的信仰和知识对象的理由”[9]121。只有在真理或意义独立于它们所指代的实体时,在理解的领域讨论真理与实体是否相符的问题才具有本体论意义。但道德伦理属于规范领域,在规范领域中不存在领域之外的真理或实在作为外部前提,因此规范领域中的术语必须由该领域之内的道德术语来解释。在规范领域中,真正可以用来对道德术语进行终极解释并且自身不可分析的术语,只有“理由”。

按照斯坎伦的理解,理由(R)是一种由非规范事实(p)、态度(a)、个人(x)和环境(c)组成的四元论域,也就是R(p,x,c,a)[9]30-32论证。在这一论证中,斯坎伦认为规范性产生于理由(R),而R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具体环境c中,某个非规范事实p是个人x做出态度a的理由。通过这一论证,“敏于判断态度”(judgement-sensitive attitudes)可以通过个体所处的具体环境与非规范事实而得到定义,同时这种“敏于判断态度”与具体环境和非事实判断又是不可还原的关系。这一论证以理由R作为中介,赋予了非规范事实p以规范性。

斯坎伦重建了自摩尔以来被打破的非规范性事实与规范性之间的联系,以理由为中介,试图重构非规范性事实对于规范性概念(如价值)的影响关系。但是这一道德建构主义的基础是建立在对于价值、福利内涵的重新理解之上的。传统伦理学将“价值”视为能够直接引起道德行为的“属性”,基于这一前提,自然主义者以可量化的方式将价值与自然事实联系在一起,从而期望从自然事实中获得价值规范的客观性。斯坎伦反对目的论式的价值论,也反对自然主义式的规范性与价值性之间的还原性——即不能将价值直接等同于自然属性或者是非规范的属性。非规范属性会对价值属性产生影响,是因为某种自然属性构成了个人主体行动的理由。“理由”是由自然属性所提供的,同时它能使事物在不同的情景下具有价值。斯坎伦的解释一方面否定了规范性与自然属性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同时又认为自然属性能够通过为行为提供“理由”的方式发挥行为范导作用。

斯坎伦的理由主义虽然重建了自然属性与非规范性事实之间的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斯坎伦重新将摩尔所区分的规定性判断与自然判断混淆起来了。理由转向仍然将面临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问题。斯坎伦首先认为“纯粹的规范判断的真理不依赖于,也不随着非规范事实而变化;纯粹的规范事实也不会‘自己’变化”[9]40-41。这种纯粹规范性为前述R(p,x,c,a)论证中的非规范事实p提供了规范性。同时又借鉴了威廉姆的“厚概念”,认为规范事实分为混合的规范事实与纯粹的规范事实。纯粹的规范事实不受外界的影响,而只有混合的规范事实才会受到非规范判断的影响。混合的规范判断本身包含着非规范事实,而且混合的规范判断是适真性的,其真值随着非规范判断的真值改变而改变——“混合的规范事实依赖于非规范事实,并且他们依赖于那些非规范事实本身是一个规范问题。由纯粹规范判断的真理所决定”[9]40。

综上,斯坎伦的理由主义一方面重新将规范性问题拉回到现实领域,将价值、福祉等传统伦理学所认为的规范性概念进行重构,使这些概念能够通过现实性的理由加以理解;另一方面,斯坎伦也没有直接否定价值与事实二分,而是认为“价值”作为一种非规范性的“属性”,并不直接给人提供行动的理由。行动理由必须在具体的情景中,才产生出具体的价值维度。这一转变将规范性的产生归于现实领域,而非传统伦理学所认为的价值的形而上领域,为在现实领域寻求规范性之确定性基础提供了可能的研究路径。理由主义颠覆性地将规范性问题从抽象的价值问题转化为现实的理由问题,即“转托解说”(buck-passing account),从而进一步将元伦理学对规范性问题的研究拉回到现实领域。

从未决问题论证到理由转向,元伦理学对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从语言逻辑中寻求道德原则的规范性基础,到现实领域的“理由”中寻求价值、平等、正义等伦理命题内涵的转变。这一面向现实的转向,为元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视域融合提供了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首先是以问题形式展现在马克思伦理思想的研究中的。

二、元伦理学对马克思伦理思想所提出的“规范性”问题

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所谓元伦理学对马克思伦理思想所提出的规范性问题,就是如何从社会存在中寻求道德意识的客观依据问题。也就是规范性如何从社会存在中产生,又如何在道德意识中体现。在元伦理学领域,就是对自然属性与道德属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研究。对于马克思伦理思想而言,这一问题至少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确证规范性中的科学性问题。马克思主义以科学性作为自身建构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言,自法国大革命之后的近代,“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10]775。现代元伦理学则将对道德原则规范性的确定性作为研究的重点领域,如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在《道德问题》中指出:“如果道德论证不是理性论证其中的一种,则那就将引来对日常生活中道德论证的真正作用的质疑。因为,在日常生活里,这样的论证在我们如何分配利益和责任时扮演着一个基本性的角色。如果这些对利益和责任的分配不能被理性地证明,那么我们就必须自问,它们在何种方式上——如果存在可能的方法的话——能得以证明。”[11]规定主义则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12]。规定语言不同于科学性的描述语言,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判断就完全是非理性的,黑尔(R.M.Hare)认为“规定语言”仍然具有逻辑规则的一般特性,而这也是元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也因此道德原则是可普遍化的。从二者对比中可以看出,虽然马克思伦理思想主张道德原则的规范性来源于客观的、经验性的社会关系当中,其确定性由人类社会中经验性要素所保障,而元伦理学则期望通过道德论证与推理,寻求道德规范的确定性,但二者都期望通过对使规范性所能够发挥作用的确定性寻求科学的理解。因而二者在研究目标上都需要确证规范原则的科学性基础,这一“家族相似性”决定了元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必然存在某种深层的呼应关系。

同时,马克思主义也明确地将伦理研究限定于科学、现实的范畴之内。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时试图对这些关系给予科学化的解读与研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将其研究政治经济学批判称为“自由的科学研究”,并且提出“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13]84。而恩格斯则更为直接地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0]471从中可以看出,历史唯物主义立足于社会经济现实,寻求对社会经济现象的科学理解。因此,在历史唯物主义中,道德原则的规范性之确定性——来源于外在的、客观的社会关系,这一看法是合乎逻辑的,同时也是马克思伦理学与作为历史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实现逻辑自洽的前提。

其次是澄清规范性中的“连续性”(continuity)问题。连续性理论与非连续性理论的区别在于对研究世界“应当如何”与世界“是什么”两个问题之间关系的理解。连续性理论认为道德规范可以直接还原为自然事实;而非连续性理论则认为道德规范不可还原为自然事实,即便其与自然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连续性理论的优势不仅是将道德规范还原为自然事实,而且实现了伦理规范与科学规律的同一化,或者更进一步说,是将伦理学研究变为了自然科学研究。如此一来,伦理学中的规范性问题就成为了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伦理学的规范性问题也将得到自然科学中因果逻辑的保证。正是因为连续性理论具有这样的优势,即便是在摩尔提出了未决问题论证后,也从语义学与本体论的角度论证了规范性术语与科学术语的区别,但让伦理规范拥有自然科学规律般的确定性与实证性,对于元伦理学而言仍然有很大的诱惑。如后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菲利帕·富特(Philippa Foot)就指出:“与某些事物的联系——例如,对人类福祉的影响的内在关注,比如避免残酷行为——似乎与普遍化一样,是我们道德习惯的一部分。”[14]而后实证主义则主张道德判断不能诉诸于非实证性的道德直觉,道德属性是对人类行为的最佳解释,因此道德属性与自然事实衔接的关键在于道德解释。而还原论则主张通过将价值解释为某些自然属性,从而利用这些属性的特征来回答关于评价的动机或规范力量的问题。但迄今为止,连续性理论仍然没有能够实现其目标——也就是发现一种能够将道德规范中的规范性与自然科学中因果律相等同的理论,从而解释元伦理学中的规范性问题,也无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归纳证明而确定一条得到广泛认同的道德规范。如何从自然事实中发掘伦理规范问题仍然无法得到合理证明。

与之相呼应的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面临着“连续性”问题。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甚至人们头脑中的模糊幻象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15]152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则更进一步明确:“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3]2由此产生的问题是:道德等意识形态形式如何与人的物质生活过程相联系,或者说人的社会存在以何种方式决定人的道德意识?这意味着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最基本的原则中同样包含着自然事实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更为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将道德的规范性还原为自然事实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元伦理学中引起激烈讨论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理论问题。就目前而言,元伦理学中非连续性理论仍然占据了主流,因为其既承认自然事实与道德规范之间的联系性,同时又严格区分了自然科学知识与道德规范知识之间的差别性。但问题在于,非连续性理论需要在非自然科学的认识框架下确保道德规范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在此情况下,非连续性理论在证明伦理学的规范性之确定性方面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如首先需要确定一种非实证主义的客观性,在将道德规范知识视为一种先天知识的同时,需要证明人类如何获取这些知识,以及确定这些知识的可靠性。诸如此类问题,意味着非连续性理论要比连续性理论背负更多的认识论“债务”。

就此而论,马克思伦理思想到底是作为一种连续性理论还是非连续性理论,是我们首先需要区分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唯物主义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似乎可以证明马克思伦理思想应该是一种连续性理论。也就是说,马克思伦理思想应该是支持从自然事实能够推出道德规范的。但从马克思具体的文本中,我们又可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比如马克思虽然指出“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但同时认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13]3。同时在《资本论》中针对价值的本质,马克思也指出:“既然交换价值是表示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它就像例如汇率一样并不包含自然物质。”[16]这就表明,即使从广义的方面来理解,无论是从意识形态还是从价值本质方面而言,马克思从没有将自然事实直接与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等同起来,因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17]。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表述,虽无法证明马克思认同连续性理论,但至少针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提出了社会存在如何通达社会意识的连续性问题。

同时,以非连续性的观点来看,首先,历史唯物主义所认为的社会存在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确认了自然事实与道德规范、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之间有着联系,但这种联系却是一种非还原性的关系(如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社会意识相对于社会存在的独立性等)。同时,这种联系也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规范性之确定性与客观性,是马克思伦理思想与元伦理学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当代元伦理学发展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理论固然是一种研究社会历史规律的“实然性”科学,但同时也存在对世界未来发展“应然性”问题的研究空间。这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质上是以“改变世界”为旨趣的实践理论,而不是以“解释世界”为己任的解释理论。历史科学的根本目的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无论是改变世界,还是发现世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活动得以正确展开的前提,都离不开对规范性的正确认识,因而对于研究“规范性之确定性”问题也有着强烈理论需求。这种需求主要表现在经典文本陈述的规范性与描述性区分上,以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的还原论问题的两个方面。

首先,对马克思伦理思想的研究,必须注重经典文本中规范性陈述与描述性陈述之间的区分。明确区分科学领域的描述性语言与伦理学领域的规范性语言的不同特征,是元伦理学研究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伦理学的规范性语言不是一种表达过去时态的实然性判断,而是一种表征未来时态的应然性判断。由于应然性判断所表征的是一种具有“未来时”特征的“要求”“命令”与“应当”,是要对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与行为的规范与评价,因此科学归纳法不适合对于规范性判断进行定义。因为无论掌握多少“过去的”经验事实,也无法合逻辑地推导出“未来的”行为规范。

事实上,经典文本中关于道德问题的描述性陈述与规范性陈述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分。马克思、恩格斯在经典文本中对于资本主义道德、基督教伦理的本质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这些批判明显地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历史科学理论所展开的对于资本主义道德、基督教伦理的现实本质的批判。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与现实性决定了马克思是站在描述性、实证性的立场上对这些思想展开批判的。同时,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15]178-180毫无疑问,这一论断是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对于道德问题的科学界定,是对道德原则的描述性论断,包含了对于道德本质的深刻洞见。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洞见作为一种描述性论述,并不能代替对马克思伦理思想的规范性研究,更不能将这一论述作为对道德的研究进行“悬搁”的依据。事实上,马克思对于道德规范性问题的论述,远远少于对于道德描述性问题的论述,这使得将经典文本中关于道德问题的规范性论述与描述性论述区分开来变得更为必要。

长久以来,由于对马克思伦理思想中描述性论述与规范性论述的区分认识不足,使得对马克思伦理思想的阐释经常陷入误解之中。这其中最重要的例子当属引发激烈争论的“塔克-伍德”命题(Tucker-Wood Thesis)。艾伦·伍德在其论文《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中提出:“马克思所发出的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号召,不是也不可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种断言的基础上。”[18]28这一论断引发了关于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剥削是否不正义”的问题。反对伍德的观点则认为“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和收入分配的不正义是和不平等联系在一起的:阶级力量和生存机会的不平等。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还是与不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工人被迫出卖他的劳动力和贡献剩余劳动”[18]77。而支持伍德观点的学者,如德雷克·艾伦、布坎南等人认为,“马克思将最大程度满足人需要这一效用原则,视为规范性产生的根源”[19];或者认为马克思伦理思想主张“历史的进步一般都是根据这个简单的需要满足标准进行衡量的”[20],因此伍德的观点是有依据的。在此问题上,无论是赞成派,还是反对派,似乎都没有深入分析“资本主义”“剥削”这些马克思理论中的描述性论题,如何与“正义”“平等”这样的规范性论题相通达的问题。“塔克-伍德”命题争论的双方都以一种自然事实与道德事实简单等同的自然主义范式作为前提展开自己的论证。围绕效用原则,将自然属性与道德判断的生成联系在一起。但在元伦理学视域下,如前所述,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已经将描述自然属性的科学命题与陈述道德判断的伦理学命题作了明确区分。因为二者之间的混淆会产生“自然主义谬误”,而围绕“塔克-伍德”命题的争论无果而终,似乎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谬误在这场论争中的存在。

元伦理学研究对于描述性命题与规范性命题之间的严格区分,是基于对规范性之科学性问题研究而产生的结果。这一结果对于马克思伦理思想研究的启示在于:历史科学中的描述性概念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削”“剩余价值”,不可能直接推导出规范性判断如“正义”“平等”“公平”等。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而言,经典文本中的描述性命题与规范性判断之间的关系不是已经给定的前提,而是尚待探讨的问题。

其次,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必须重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的还原论问题。在明确区分经典文本论述中的描述性与规范性陈述的基础上,元伦理学中的还原论问题就在唯物史观基本原则中凸显出来了。还原论是指道德事实或属性,如何还原为自然事实和属性的问题。同时,基于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基本原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必须对社会存在与社会道德意识之间的还原关系进行澄清。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15]151也就是说,现实的社会结构与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但马克思并没有进一步阐释这种决定关系。对于马克思的哲学与政治经济学思想而言,这一空白并不影响其理论的完整性。但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而言,这一空白以及前述之“承诺”必须得到有效解释,对此我们可从当代元伦理学中具有代表性的还原论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现代元伦理学中的还原论分为“形式主义”与“自然主义实在论”两种研究路径。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15]172的观点。皮特·雷尔顿的自然主义实在论式还原论,坚持以综合的方法说明认识论、语义学或伦理学等领域的人类实践,并且坚持“道德属性综合等同于某种复杂的非道德属性”[21],这与唯物史观所承诺的还原论在理论倾向上最为接近。

雷尔顿的还原论主张道德事实还原为自然事实可以从对非道德的善的追求过程中寻求理解。人对自然物的欲求不是完全任意的。只有当个体A在拥有独立选择权利,并以理性做出决策的前提下,A对于某物X的欲求是基于A对于自己所处境遇具有明确的认知而产生的。换言之,就是A对X的欲求来源于A对于客观知识的正确掌握。因此,A欲求X,是因为X对其而言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具有内在价值成为了A对X产生欲求的理由。因此,A欲求X的动机产生于X对A而言的内在价值。此论证可以表述为如下命题。

在个体A具有独立选择并依据自身理性做出选择的前提下,当且仅当A对自身境遇具有充分且正确的知识的情况下,A才能认识到X对于A具有内在价值,且形成对X产生欲求的理由并具有欲求X的动机。

雷尔顿通过一个例子说明这一命题。游客朗尼在去国外旅游途中感觉到困顿与难受,朗尼不知道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缺水,因此朗尼错误地渴望喝牛奶。但牛奶不但不会改善其状况,还会引起更严重的脱水。朗尼错误的欲求源于其对自身境遇的错误认知。如果其真的喝到牛奶,其身体状况将会更加糟糕;反之,如果朗尼了解喝水对其有好处,就会产生对水的欲求。由此可见,是朗尼的现实境况与认知导致了其对某物的欲求。因此,非道德的价值成为自然事实与道德事实之间的中介[22]。而将这个例子放大到社会层面,雷尔顿就将其用于解释道德规范的普遍性。雷尔顿认为社会道德规范的发展也反应了某种理性,偏离理性化的社会会导致动荡,而这种社会理性的形成是因为“非道德善”(即主体通过个人自律所形成的个人诉求与欲望,如幸福、快乐等)在实现过程中有一种反馈机制,也就是说,社会规范在实现“非道德善”的过程中,不断产生正向与负向反馈,从而确保社会不会偏离理性方向太远,并始终处于进步的方向。正如例子中朗尼如果饮用了牛奶,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朗尼的身体状况更加糟糕,因此朗尼之后便不再在脱水状况下选择喝牛奶以缓解其难受的状况,因为负向反馈导致其打消了喝牛奶的愿望。在社会范围内的反馈机制不会如个体上那样明显与直接,但会有更多因素参与并产生更复杂影响。因此可以肯定,社会上形成的道德评价并不是主观任意的,而是基于现实,保障道德评价、道德规范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人的理性对人的境况的正确认知。

雷尔顿的还原论在元伦理学中将道德规范、道德评价与现实联系了起来,这与历史唯物主义所承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道德意识具有呼应关系。虽然我们不能简单直接地将二者等同起来,但雷尔顿的论证提出了社会环境影响人的道德行为所可能实现的机制。这一机制对于我们解决唯物史观中的还原论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同时,雷尔顿认为欲求来自于对客观知识的掌握,这一思想也与经典作家在《神圣家族》中指出的“正确理解的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23]这一论断相呼应。因而雷尔顿的还原论为解决如何将社会道德意识还原为其社会存在根源提供了可能的研究路径,也为最终解决马克思伦理思想中自然事实与道德规范之间的通达问题打下了基础。

四、结语

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ad hominem]。”[15]10在伦理学中的规范性问题上这一论断同样有效。元伦理学之所以聚焦于规范性问题,就是要在摒弃以神学或形而上学为传统的伦理学基础之后,在理性领域内寻求道德规范所依赖的坚实根基。同样,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对于道德问题的批判,也是在为现代伦理学寻找彻底的、现实的、科学的规范性依据,以求达到在道德领域以“彻底的理论说服人”,实现道德原则对人的行为产生范导作用的目的。故而,以元伦理学的当代发展为镜鉴,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应该重视的问题。因为,当代元伦理学在给马克思伦理思想研究带来规范性之科学性、规范性之连续性等新问题的同时,也预示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规范性与描述性,以及还原论证成领域有着更大的理论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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